农村涉黑涉恶问题研究

2020-06-04 12:42蒋杰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2期
关键词:社会治安农村

关键词 农村 涉黑涉恶 社会治安

作者简介:蒋杰,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中心中学法律顾问。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99

一、农村黑恶势力的概念及现状

(一)农村黑恶势力的概念

农村黑恶势力一词最早出现在1994年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各地应当注意研究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现象》的通告中,在当时出现的时候是一个政策性概念而非专业的法律用语。现阶段,农村黑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最新的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国刑法》也没有对于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界定。“农村黑恶势力”一词尽管已被广泛使用,但是这个词既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也不是刑法规定的一个或一类罪名。在已出版的各种法律辞书中也找不到相应的辞条和释义。因此,不同的研究者对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亦即对其内涵的多少和外延的大小有着不同的规定。

就笔者对目前相关文献的研究来看,在我国学界对“农村黑恶势力”的分类有如下几种:“农村流氓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是指强势个人或者团伙、目无法律,经常实施一种或者多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依照地域性来划分,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地方恶势力犯罪”,指在一定地域、时间内,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行为。有的学者称之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特指的在农村地区凭借暴力、威胁等方式以有组织的团伙形式发生的犯罪行为。其中,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教授在他的研究中这样概括农村黑恶势力:“区域性强的、专门从事欺压群众勾当、危害农村地区社会治安且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雏形”。不同的学者对“农村黑恶势力”的概述尽管不同,但其共同的一点可以看出“农村黑恶势力”具有“称霸一方”的暴力特征,且强调农村及其周边地区这个区域性,不同之处在于区别他们聚集的方式,有的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有的是依赖亲属朋友关系、有的则是居住地相近的特性。

笔者认为,在界定“农村黑恶势力”这一概念上,要从它的内涵和外延出发,从其发生的地域、发生的形式和发生的目的来界定。就此而言,所谓“农村黑恶势力”应当是指以家族、地域、业缘、金钱等关系为纽带聚集起来的群体,采用暴力、胁迫等不法手段来获取自身利益,在农村和乡镇经常实施或多次实施一种或多种的犯罪行为欺压群众、影响社会治安、危害人民安全,但又尚未具备法律定义的黑社会组织性质的暴力犯罪团伙。

(二)农村黑恶势力现状及特征

党的十九大结束之后,为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前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黑恶势力的社会现象,如今得到了有效的扼制。不过,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远离中心城市的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仍旧存在着各种名目不等的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导致我国农村一些地方社会治安依旧恶劣的态势。

在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的大环境下,追逐利益的人越来越多,各行各业的竞争不断激烈,势必导致一些欺行霸市的不法分子在农村倚仗宗亲势力为了经济效益而强买强卖、破坏应有的市场秩序,长而久之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乡匪村霸。甚至通过金钱插手农村基层政权选举、扰乱上级下达的政策实施,以达到自身的利益目的,严重影响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可以说,虽然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安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是客观存在的,农村黑恶势力仍旧有着一定的活动空间。

就其特点而言,首先暴力和胁迫是农村黑恶势力行为方式的基本特征。他们强取豪夺,称霸一方,以暴力和胁迫压抑人们的反抗,并借此为基础逐渐形成让人闻之害怕的势力。目前我国尚存在的农村黑恶势力其次具有的是“主体”特征,即团伙中均有一个固定的、较“权威”的核心,或是地痞流氓、或是当地暴发户、亦或是某些基层领导干部。其次,农村黑恶势力的成员构成,往往是社会闲散人员和文化水平低下人员居多,且照近些年来看还有低龄化的趋向,其中成员多有偷盗等“前科”。然后,农村黑恶势力具有向更深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发展的趋向性,当在农村的“小打小闹”犯罪行为难以满足他们日益膨胀的利益追逐时,便会相互纠结,多个团伙作案,形成有预谋、有组织的恶性犯罪团伙。最后,农村黑恶势力还具有犯罪多元化的特点,不再满足于普通的抢劫、偷盗等犯罪行为,而转向收债、征地拆迁、欺行霸市等,从明面上的暴力犯罪转向插手民间纠纷、社会矛盾,借以掩盖其违法犯罪的本质。

二、农村黑恶势力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一)农村黑恶势力产生的政治背景

治安的好与坏往往是整个社会结构组成的“温度计”,0犯罪率的完美社会在当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下的中国是客观上无法实现的。但每一次的社會变革首先带来的则是社会治安问题的变动。新中国刚刚成立时的犯罪率高居不下,主要是由于新中国刚成立,旧有的政治势力不甘心失败,进行各种破坏。同时,“流氓、盗匪、兵痞、妓女到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在国家制定相应政策后,这一时期的犯罪率巅峰很快褪去,平衡较低的水平(立案率为30件/10万人~36件/10万人)。到改革开放时期,特别是1988年之后的社会转型深化期,犯罪率大幅度增长,波动中呈上升走势,并保持持续上升的势头,这还不包括大量的犯罪“黑数”。可见,改革开放给我国带来政治经济的转变的良好效果,也带来了诱发违法犯罪的诸多因素。

在农村地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的凝聚力不断削弱,从以前的集体生产制度转向家庭联产承包制,农村的政治结构发生很大的变化。1982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表示着政府对农村的控制权急剧后退,农村社会由此呈现出转型阶段的复杂性。社会、政府对农村的控制力减弱后,首先體现的就是传统宗族文化和农村宗教势力的抬头,无形中为农村黑恶势力的滋生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土壤。其次,乡村基层干部选举制度的不完善,也使得多方不法势力的介入,操控选举结果的产生,与当选干部狼狈为奸,为了金钱损害当地农民群众的利益。

(二)农村黑恶势力产生的经济背景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带来的必然是社会结构的调整,农村社会在经历不断改革的时期,旧有的均衡被打破,各种矛盾和冲突势必交织在一起,最突出的就是“三农问题”。

1996年以来,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在8%并不断上升,而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仅为3%。农民经济分配差距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对农村资源的不合理占用和农民的所得不成正比,激化了农民群众对基层政府的矛盾。农民和政府的对立,必然让不稳定的社会因素甚至无政府主义势力趁虚而入,导致农村黑恶势力的产生。

其次,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化,也使得在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不断涌入城市中心发展,一方面让农村社会劳动力缺失、经济发展失去基本人口资源保障,另一方面也使得农村社会留守的大多是低劳动力、低文化的人口。在经济飞速增长的当今社会,面对低收入的务农这一单一生产模式,他们更希望得到一种“便捷”的经济收入方法,加上法律知识在农村的普及不完善,使得一些好逸恶劳的农村留守人员渐渐转变为欺压群众的乡匪村霸。

(三)农村黑恶势力产生的文化背景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社会本位国家。改革开放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刺激了人民群众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在追逐利益的同时,“在家靠父母在外靠朋友”“为兄弟两肋插刀”等传统社会关系观念就会体现在其追逐财富的过程中,这些观念尤其根植于社会底层和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相对落后群体之中。比如农村地区的一些宗族势力由此兴起,他们打着亲情血缘的幌子,维护本族经济利益,排斥外部人员的经济介入。甚至有的农村黑恶势力组织,利用个人或组织的影响,以“维护”本村的利益为名,煽动农民群众抵制政府经济、政治建设的政策实施,并以此为要挟,哄抬地价,扰乱国家的农村建设方针。

政府对农村的控制权减弱,带来的文化效应则是核心价值观在农村地区得不到广泛覆盖,主流文化和外来文化相继进入农村,传统习俗、西方思潮、马克思主义在农村地区相互碰撞,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地区得不到体现,多种文化碰撞导致的多元化价值观框架,使得社会治安不断波动,没有主体的价值观约束。农村地区不断增多的民事刑事交叉犯罪案件刚好说明了这一点,农村黑恶势力在得不到自身需要的民事经济利益的时候,大多会以违法犯罪的方式将同一个案子转为刑事案件,不择手段地追逐利益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地区没有很好普及的结果。

此外,农村黑恶势力的抬头趋势正是农村地区文化教育没有很好发挥作用的体现。教育的作用在于教会学生的生存本领,提升人的劳动力。在教育资源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受过学校正规教育的学生大多在毕业之后要么继续升学、要么进城打工,都有他们自身的一技之长,可以在社会上生存并通过自身的努力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但未受过正规教育的农村人口,在当今这个看“文凭”的社会难以找到相对较好的工作,低廉的工资和无技术含量的出卖劳动力使得城市工作对他们的吸引力不比农村大,相比之下,在农村生活还能依靠自家的宅基地获得政府补贴。这样,留在农村的无教育背景、无一技之长的农村人口则形成了新的农村社会闲散人员,游手好闲但又对物质财富追求的程度不减,增加了当地的不稳定因素。例如,21世纪初天津市青少年(14-25)犯罪分子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6.1%~49.8%,高中文化程度的占7.8%~11.1%,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0.6%~1.6%。

三、应对农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与“建成”一字之差,但意义深远。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是关乎小康社会能否建成的最关键因素。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扫黑除恶是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根治农村治安的根本基础

俗话说:都有钱了谁还愿意当乞丐。绝大多数农村刑事犯罪都和经济纠纷相关,解决了农民的经济问题,农村社会治安水平相应的就能得到保障。要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首先就要对农村资源收购这一环节把握好,根据市场的行情合理收购农民手中的农作物、土地、房屋等资源,在规划收购农民群众的土地时,还应考虑到农民群众将来的生活在失去了土地保障之后,如何在不降低农民原有的经济条件下,以自身的生存手段、工作技术来养家糊口,而不是一次性给农民一笔钱然后一走了之。

其次,农村人口的剩余劳动力应得到相应的解决,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一条让农民致富的途径。在农民工人进城打工后,要保障农民工人的收入与城市工人的收入同工同酬,不可区别对待。这样,农民工人在挣钱回乡时,就能吸引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入“进城打工”的队伍中,为社会发展的建设添砖加瓦。

最后,在农村经济建设问题上,首要的还是农业建设,农业的发展好了,农村的发展就有前景,农民就会更多地投入到家乡的建设之中。一个农村地区的农业建设完善了,经济效益也就跟着增长,社会治安问题必然随之稳定,形成良性循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是为广大农民群众创造财富的基础、也是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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