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司法债权出资制度研究

2020-06-04 12:42符海斌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2期
关键词:公司法

关键词 公司法 债权出资制度 原则性规定

作者简介:符海斌,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46

在分析我国修订《公司法》的过程中,不难发现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方面一直都是焦点和重点。在2013年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时,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上限要求已经明确取消,取而代之的则是实缴资本制。同时,对于设立公司时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也进行了取消,使得投资人的资本变得更实效、更灵活。但是《公司法》目前尚未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能否作为出资这一问题予以回应,也没有建立健全出资债权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制度,而这已经背离了我国立法改革资本制度的理念。因此为了有效解决债权出资方面的问题,重视研究和完善公司法债权出资制度便有很大的必要性。

一、债权出资问题的原则下规定

为了跟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脚步,解决原有计划经济的不足,在2005年时,则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公司法》,与1993年版的相比,内容修改的幅度较大。在2013年时,虽然我国又对其进行了重新修订,但内容与2005年版的相差无几。在新的《公司法》中,通过对列举和概括并行的立法规则进行运用,使得股东出资的范围和形式都得到了进一步扩充。比如在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中指出: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实物、货币等皆可开展货币估价,并且对于非货币资产,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也可对其进行转让。其中,《公司法》并未具体明确债权出资,故而便可默认为债权也属于“等”的范围中。另外,在对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时,新《公司法》中也明确提出如下四点要求:一是要能利用货币进行估价;二是要具有可转让性;三是要具有财产性;四是要具有合法性[1]。

二、原则性规定的不足

基于技术的制约和立法目的的需要下,导致在制定法律时,针对某一问题进行原则性处理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出资非货币资产的规定,我国在对相应的制度予以制定时,并未能够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作為依据,仅是考虑了非财产标的物的自身特点,以此对具有一定模糊性的原则化规定内容进行了拟定。换言之,只要不超出规定要求范围,就能出资。由此可见,对于事前控制方面,相比于我国立法保护债权人的理念,立法者的思维方式是过于简单的,并且对于效率过于看重[2]。

根据以上规定,确实每项要求债权都能予以满足,因此已经可以出资。但是纵观我国公司的实践情况来看,在债权出资方面依旧困难重重。因为对于债权出资的合法地位,《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目前还没有对其予以肯定,加上虽然公司登记部门表示会尽快对有关债权出资的政策予以推行,但是一直都没有出台,仅是象征性的对个别企业进行了试点,所以落实程度可想而知。

三、健全公司法债权出资制度的途径

(一)在债权出资条件方面

在健全公司法债权出资制度时,确定债权出资条件是尤为关键的环节。通常情况下,债权出资条件有两种:第一种是一般条件。首先,在合法范围内经得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许可下,企业股东若想获得股权,那么应允许他们利用债权出资的方式来获得。并且在企业方面,需明确债权出资的比重和时间。其次,在《公司法》中,倘若出资比例和期限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在没有违反《公司法》内容的前提下,在评估股东拥有的债权后,其便能用这些债权来作出资。第二种是特殊条件。在一开始设立公司时,规定使用债权出资的人数尤为重要,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以下问题的出现:一是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丧失知识产权;二是公司在发展时仅能以货币作为支撑。当然,倘若公司的股东是唯一的,则应限制的是债券比例层面,而不是债权出资层面。此外,倘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较凸显,那么这时对于债权出资的人数,则需严格的对限制标准进行设置。在债券出资比例上,对于货币出资比例目前每一个国家的《公司法》都已对其的标准进行了提出。而在我国,基于实行认缴资本制的背景下,原本30%以上的货币出资规定已被取消。在完善《公司法》时,倘若在认缴资本中债券出资也属于其中的内容,那么这时则需重新规定和限制货币资产的比例。值得一提的是,不管限制了资产还是限制了人数,这都不会影响公司的发展,甚至能够促进公司的发展,因此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不可否认的[3]。

(二)在债权出资披露机制方面

在《公司法》中,目前尚未要求债券公示,故而从法律上看,债权流转并未得到很好的保护。基于此,对于公司的发展情况,为了让利益主体能够更好的对其进行了解,以此在制定决策时能有参照依据,对债权出资披露机制予以建立健全便有很大的必要性。事实上,在简政放权改革不断推进的前提下,目前已在日渐完善公示法律制度,而这为债权出资披露机制的完善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身为企业经营管理层,可以利用公司公示系统来呈现公司的信息,其中债权出资方面则可作为强制公示的内容,确保以下方面的内容能够在系统中进行查询:一是公司的基本结构;二是工资债权出资的类型和比重。如此,对于公司债权出资而言,不仅可以使其更加透明化,而且也可以促进企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另外,公司在对债权出资进行公示时,可以参考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形式,然后对如下方面进行公示:一是负债表;二是利润表;三是审计报告等,以此对公司的经营现状和偿债能力进行披露。基于此,对于公司的所有信息,公司债权人便能一目了然,进而在流转和出资债权时,在安全性方面便能有充分的保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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