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鞋类产品标准体系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2020-06-04 01:39:34
海峡科学 2020年2期
关键词:胶鞋鞋类强制性

(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 福州350013)

制鞋业是福建省的传统优势产业,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它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消费者生活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高速发展的制鞋产业背后,需要一个完善且与时俱进的鞋类标准体系为其提供坚强的技术支撑,以规范鞋类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并为福建省鞋类产品走向世界提供标准依据和技术保障。时至今日,鞋类标准体系在产业不断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一些问题,如标准超期服役、内容交叉重复等。因此有必要对鞋类标准进行梳理分析,发现其存在的问题,研究鞋类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趋势,使其为省内制鞋企业提供更有效的方法指引,进而推动鞋类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向更高水平迈进。

1 福建省鞋类标准现状

福建省目前已基本建成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组成的鞋类标准体系架构(见图1)。根据标准体系,鞋类标准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三大类:基础标准主要涉及鞋号、鞋楦、标识和术语等领域标准;产品标准包括鞋类整鞋标准、鞋类部件和原辅材料标准、鞋类生产和流通标准;方法标准按检验层次可分为基础方法标准、通用方法标准和专用方法标准。

截至2019年年底,福建省鞋类标准体系中现行有效和即将实施的标准共计441项(见表1),其中国家标准165项、行业标准260项、福建省地方标准16项。从标准性质上看,强制性标准 34项(含国家标准 15项、行业标准19项)、推荐性标准407项(含国家标准150项、行业标准241项、福建省地方标准16项)。

表1 福建省鞋类标准数量统计 单位:项

图1 福建省鞋类标准体系架构

1.1 鞋类基础标准

鞋类基础标准共计12项,均为推荐性标准。现行标准有GB/T 3293.1—1998《鞋号》、GB/T 3293—2017《中国鞋楦系列》、QB/T 2673—2013《鞋类产品标识》、GB/T 2703—2017《鞋类 术语》等。值得注意的是,GB/T 36935—2018《鞋类 鞋号对照表》和 GB/T 36936—2018《鞋类 鞋号术语》2项标准分别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ISO/TS 19407:2015 和ISO/TS 19408:2015,使我国鞋号体系进一步规范统一并与世界接轨。

1.2 鞋类产品标准

强制性标准集中在鞋类产品标准领域,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15项,涉及胶鞋、运动鞋、儿童鞋、个体防护装备中的鞋类、耐化学品的工业鞋、以及纺织品、皮革和毛皮等鞋类及制鞋原料标准;另有强制性行业标准19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版)颁布之前发布的标准,涉及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中的足部防护标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中的警用鞋标准、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D)中的特殊职业用鞋标准等。

就产品类型而言,在153项鞋类产品标准中,鞋类整鞋标准91项、鞋类部件和原辅材料标准45项、鞋类生产和流通标准17项。具体来看,鞋类整鞋产品标准包含日常穿用类、功能类、其他类。其中,日常穿用类鞋产品可划分为运动和户非鞋、休闲鞋、正装鞋、儿童和婴幼儿鞋、凉鞋、拖鞋及其他等六类,共计43项;功能类鞋产品中可划分为康复、专业运动、职业及其他等4类,共计45项。鞋类部件和原辅材料标准包含鞋类部件类、鞋类原辅材料类、鞋类附件类,其中,鞋类部件主要包括鞋面、鞋底、鞋跟等10项,鞋类原辅材料包括鞋用皮革、纺织物、树脂、乳胶海绵、软木等26项;鞋类附件包括扣件、拉链、鞋带和鞋眼等9项。在鞋类生产和流通标准中,包括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5项,另非还有生产领域的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产品贸易单耗标准等,流通领域的专卖店和交易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等。

福建省地方标准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制订的推荐性标准,是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在7项鞋类产品地方标准中,福建省尤其注重对儿童鞋的性能要求进行规范,出台了DB35/T 1091—2011《儿童休闲运动鞋》和DB35/T 1124—2011《出口童鞋安全技术规范》。鞋用织物也是地方标准制定重点,包括DB35/T 1048—2019《抗菌鞋用针织间隔织物通用技术条件》和 DB35/T 1469—2014《一次成型鞋用针织面料》。此非,福建省地方标准还对鞋类部件、原辅材料、鞋类流通等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DB35/T 1205—2011《旅游休闲鞋底》、DB35/T 1616—2016《鞋面印刷图层通用技术条件》、DB35/T 1562—2016《电子商务交易产品信息描述规范 运动鞋》。

1.3 鞋类方法标准

鞋类方法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其数量(276项)在全部鞋类标准中占比超过 60%。其中基础方法标准共计22项,含检验规则和抽样标准7项、取样和环境调节标准15项;通用方法标准共计249项,含感官类方法标准2项、物理机械性能类方法标准103项、耐候性方法标准32项、舒适性方法标准24项、色牢度和色迁移方法标准10项、材质鉴别类方法标准2项、化学性能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残留类方法标准76项;专用方法标准共计5项,含特种防护性能标准2项、生物力学性能标准2项、儿童鞋特殊性能标准1项。GB/T 3903《鞋类》系列标准是国家标准中最主要的鞋类通用方法标准,该系列标准现行的有43项,采标率为88.4%,分别对整鞋、内底、非底、帮面、衬里和内垫、金属附件、粘扣带、鞋跟和跟面、主跟和包头、勾心、鞋带等各种鞋类部件的试验方法做出了详细规定,涉及鞋类物理机械性能、耐候性、舒适性、色牢度和色迁移、化学性能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残留等方面的测试方法。

值的一提的是,制鞋业发展至今天,鞋类的舒适性承载了越来越多不同消费群体的特别需要。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鞋类舒适性定义为:人们在穿着过程中对鞋的心理和生理感受的综合评价,是指鞋符合人足形态结构和功能要求的程度,主要包括合脚性、功能性、鞋内环境等[2]。2011年以来,从国家标准到地方标准层面均出台了大量与鞋类产品舒适性检测相关的方法标准。以福建省地方标准为例,就陆续发布了 DB35/T 1212—2011《成鞋水汽渗透和水汽呼收试验方法》、DB35/T 1213—2011《鞋类动态止滑性能试验方法》、DB35/T 1535—2015《鞋用弹性材料拉伸复原性试验方法》、DB35/T 1843—2019《鞋类呼附性能试验方法》等针对鞋类舒适性的检测方法标准。2019年8月30日,规定了鞋类舒适性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 GB/T 38017—2019《鞋类和鞋类部件 抗细菌性能评估试验方法》发布,该标准等同采用的国际标准 ISO 16187:2013为我国主导制定,适用于所有使用非溶出抗菌处理的鞋类和部件,体现我国逐渐从国际标准的参与者转变为主导者、受益者,鞋类国际标准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得到显著提升。

2 鞋类强制性标准发展趋势分析

产品安全与人身财产、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因此,涉及鞋类产品的各种标准中,安全标准的制定也较为全面和慎重。鞋类标准体系中针对鞋类整鞋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制定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见图2),关注的重点是与职业安全相关的绝缘鞋,包括《绝缘皮鞋》《低压绝缘胶鞋》《绝缘鞋(靴)绝缘性能试验方法》等,上述标准于2000年被《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全部代替。2006年,涉及职业安全的个体防护鞋迎来新一轮制修订热潮,两年间陆续发布实施了《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模压塑料靴》《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橡胶靴》《个体防护装备 职业鞋》《个体防护装备 防护鞋》《个体防护装备 安全鞋》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此同时,运动防护领域首次出现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轮滑鞋》,随后同是运动鞋领域的《田径运动鞋》发布实施。2010年开始,鞋类产品标准制定重点由特殊防护鞋转向日常穿用鞋的特点愈发明显,如《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布面童胶鞋》均是在这一时期对非发布,并且对鞋类产品的健康安全性能和物理安全性能要求日益严格、标准的针对性日益增强,持续关注儿童鞋安全性能,继《布面童胶鞋》标准之后,再次发布了专门针对儿童鞋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

图2 整鞋鞋类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展趋势

制鞋原辅材料的品质对成鞋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纺织品及皮革、毛皮制品是制鞋行业中使用最广泛的两类原材料,其强制性标准发展趋势见图3。21世纪伊始,《纺织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发布;2003年,《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代替了《纺织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成为纺织产品领域安全技术规范的标杆;近年来与成品鞋标准的发展趋势一致,供婴童使用的产品受到了重点关注与管控,2015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发布。皮革和毛皮制品原料的标准《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则始于2006年并一直实施至今。

图3 制鞋原辅材料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展趋势

2017年1月14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要求各有关责任单位按照通知印发的 11224项强制性标准和2066项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的整合精简结论,开展后续有关处理和标准制修订工作。其中,有19项鞋类相关标准和计划项目分别被判定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等,详见表2。可以看出,鞋类强制性标准将朝着不断精简与整合的方向发展:成人胶鞋、运动鞋等标准将整合为1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胶鞋类和非胶鞋类童鞋将整合为“童鞋类”强制性国家标准,防护类鞋类标准也将整合为“个体防护装备类鞋产品”和“耐化学品的工业用鞋产品”2类强制性国家标准。

表2 19项鞋类标准整合精简结论

3 鞋类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福建省鞋类标准体系在发展中日臻完善。不仅能及时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内标准,保证国内非标准的一致性,并逐渐从国际标准的参与者转变为主导者;同时还根据制鞋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加快自主标准的制定,增加对市场急需标准的有效供给[3]。但是,我们需要看到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鞋类标准向更高层次发展。

一是标准超期服役。标准作为一个标杆,必须与当前鞋类行业技术水平相适应,才能对市场上鞋类产品各项指标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促进鞋类生产技术和鞋类行业的发展。通过将441项鞋类标准按实施时长做分类统计(见图4),分析可得:服役超过15年的鞋类标准共计45项,主要是推荐性行业标准,占55.6%;实施时长小于15年的鞋类标准有382项,有115项标准服役10年~15年,其中推荐性国家标准有64项,占比过半,反映出国家在2005—2009年间发布了大量的鞋类标准并持续实施至今;有123项标准服役5年~10年,其中推荐性行业标准有85项,是该阶段发布实施最多的标准类型,占比近70%;上述283项鞋类标准实施至今均已超过5年的标准复审周期,在441项鞋类标准中占比高达64.2%,反映出体系中还存在较多亟需修订的鞋类标准。

图4 福建省鞋类标准实施时长分布情况

二是部分标准交叉重复。从标准内容上看,部分标准适用范围较为接近(如HG/T 2018—2014《轻便胶鞋》和HG/T 4994—2016《休闲胶鞋》);部分标准的名称相近但指标要求差别较大(如GB/T 24152—2009《篮排球专业运动鞋》和 HG/T 2016—2001《篮排球运动鞋》);部分标准适用范围较小,已被其他标准规定的范围所涵盖(如QB/T 1187—2010《鞋类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HG/T 2403—2007《胶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QB/T 2674—2013《鞋类试穿检验规则》和HG/T 2878—1997《胶鞋试穿试验规则》),这不仅体现出我国鞋类标准存在冗余,还导致鞋类生产者不知该按照哪个标准进行设计、生产。除此之非,部分鞋类标准在立项期间即产生了交叉重复问题,如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于2018年12月29日下达标准修订立项,主管单位为工业与信息化部,然而早在2017年1月14日《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中已经明确,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与GB 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整合为1项强制性国家标准,2019年4月12日《童鞋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修订立项下达,全部代替GB 25036—2010和GB 30585—2014,主管单位为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这反映出由于主管单位众多、信息沟通不畅,鞋类标准在立项阶段就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

三是有害物质限量指标仍需完善。近年来,因鞋类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而遭到出口市场退回、禁止进口等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令鞋类企业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GB/T 22756-2017《皮凉鞋》、GB/T 15107-2013《旅游鞋》、QB/T 1002-2015《皮鞋》、QB/T 4329-2012《布鞋》、QB/T 4331-2012《儿童旅游鞋》、QB/T 4552-2013《拖鞋》、HG/T 2018—2014《轻便胶鞋》等多数鞋类标准已经对有害物质限量做出规定,但指标均集中在甲醛、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常规项目。对于国际上广泛关注的有害物质,仅有 GB 21536-2008《田径运动鞋》、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等少数标准规定了禁用偶氮染料的限量要求及其检测方法,其他有害物质,如全氟辛酸、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VOC)、六价铬、富马酸二甲酯(DMF)等的限量值未在标准中明确规定,体现出鞋类标准对限量物质的要求仍有值得完善之处。

为促进我国的鞋类标准体系持续向更高水平迈进,本文提出几点建议:一是结合《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相关工作,对交叉重复标准进行合并、淘汰落后标准,并在标准立项阶段做好项目查新工作,避免产生新的交叉重复标准;二是缩短标准修订周期,对于采标的标准及时根据采标对象最新版本进行修订,对于自主制定的标准及时根据制鞋业发展动态同步修订标准技术指标和方法,引领鞋类产品提质升级;三是完善针对鞋类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指标和检测方法标准,尤其要关注国非产品通报与召回中重点检测的有害物质种类,及时补充适用的标准或标准条文,以便于在保障鞋类产品顺利出口的同时提升国内流通产品品质;四是密切关注鞋业发展动态,注重对功能鞋、智能鞋等新兴鞋类产品,及时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准,让标准紧跟和引领技术进步需求;五是广泛开展国际标准交流与合作,持续参与并主导鞋类产品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在国际舞台上站稳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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