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补偿的思考

2020-06-03 16:12雷泽兴
广告大观 2020年1期

雷泽兴

摘要: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如何建立合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补偿机制,是推进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充分发挥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文章从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补偿的必要性、补偿的理论依据及公益效益的经济评价方法进行综述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提出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补偿除由政府采取专项财政补助的外部补偿外,应大力提高其内部经济补偿能力,即在不影响公益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优势,积极发展森林旅游、疗养、林下种植等复合经营措施提高经济收益,以实现公益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藕合。

关键词:公益效益;等效益替代评价法;效果评价法;效益生产成本评价法;经济补偿机制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人类社会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已经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问题。联合国1992年环境与发展大会指出:“森林这一主题涉及环境与发展的整个范围内的问题与机会”。我国《森林法》也明确指出森林的价值首先是“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其次才是“提供林木产”。森林之所以在国民经济乃至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因为森林具有多种不可替代的公益效益,只有森林才能根本上改善和调控环境。森林的这种公益效益成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必备基础。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在享受森林公益的同时却不增加对其的投入,致使公益效益减弱乃至丧失,这是个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本文仅就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补偿问题做些粗浅探讨。

一、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补偿的必要性

1.对环境资源林的认识。

纵观世界林业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原始林业、传统林业、现代化林业3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以毁林立足,木材利用和生态(经济)利用为本质特征。根据现代林业生态利用的特征,确定我国林业发展的道路为生态林业的发展道路,按照这一思路,生态林业把森林资源划分为三类:工业人工林(商品林业),山地综合林(商品林业)和环境资源林(非商品林业)。环境资源林以森林的公益效益为经营目标,故又称之为社会公益林。具体而言,环境资源林是以保护、控制稳定、生态环境为经营目的的,是人们利用森林的生态功能发挥着巨大的防护效益而建立的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森林资源。环境资源林的效益主要林现在公益效益(生態效益和社会效益)上。此外,还存在直接利用木材和林副产品而获得经济效益,但这仅仅是环境资源林经营过程中(产生社会公益效益)的附属产品,因而很次要的。

2.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补偿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环境资源林的建设和治理面临界空前的挑战。市场经济就其实现而言,就是通过市场机制即价值规律实现资源配置的经济。一方面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追求价值更加重视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人们在市场价值的诱导下,进一步加剧了对环境资源林的掠夺;另一方面,环境资源林经营主体无利可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人均收入的增加,环境资源林经营主体的收入偏低,而且与社会人均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这就增强了他们不平衡心理,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向其经济对象——环境资源林索取木材和林副产品,以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与此同时,市场经济更加重视“看不见的手”——价值规律的作用。在国有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政府控制经济的实际手段逐渐弱化,国家干预更加直接,从而影响了对环境资源林的宏观管理。此外,经济发展导致劳动人口流动性增强,剩余劳动力从农村流入城市,是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劳动人口的这种大规模转移给城市境资源林造成了巨大压力,加重了“城市病”。

围绕环境资源林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人们一方面要求充分发挥公益效益。而另一方面,却在谁都受益的同时,谁都不给予补偿。可见,环境资源林的经营者难以实现经济效益和公益效益之间的协调;经营者通过主伐林木而获得经济效效益,但同时,随着林木的主伐,人们享受的公益效益随之减少;坚持环境资源林的经营目标,则人们获得了公益效益,而经营者却不能充分保证其自身的经济利益。综上所述,建立合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公益效益补偿机制,是维护环境资源林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其再生产的必要的物质条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3.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

在前文述及的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补偿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分析补偿的理论依据,这一问题的焦点在于公益效益是否有价值。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沦,物品成为商品是因为其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两重性。森林是一个具有多功能、多效益的庞大生物群落,环境资源林的公益效益无疑也具有这二重性。环境资源林的经营目标(即产品)——公益效益的使用价值是显而见的。即对人们的有用性、表现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净化大气、改善小气候等方面。然而公益效益的形成必须消耗人类一系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为前提。我国建设环境资源林已经或者正在投入大量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因此,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又凝结了一般的人类劳动,从而也就具有商品的另一重属性——价值。

但是,不可否认环境资源林中也包括一部分原始的森林资源,那么这一部分森林资源的公益效用(包括其自身)是否有价值?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人认为世界经济发展到今天,这类森林资源已为数不多,尤其我国更为突出,因此为保证这类森林免遭破坏并持续发挥其效益,就要进行管护、投入或多或少的人类劳动也就表明这类资源的公益效益(及其自身)也具有价值。但是森林资源的生产更主要的是依靠自然力的作用,投入这类森林资源的管护劳动的价值无疑与其表现的结合效益不可比拟。故而,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作为判断原始的森林资源是否有价值的依据是较为勉强的,劳动价值论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但是,这类森林资源发挥的公益效益是巨大的(具有更接近于顶极群落的特点),如果没有计量其价值,进行合理的补偿,那就不能保证其再循环,从而也使人们所享受的公益效益丧失或减弱。

由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这类问题上存在局限性,因此,理论界有入主张采用西方的“效用价值论"。西方效用价值论认为,某种物的价值来源于它的效用,并把该物的边际效用定义为价值,凡是有效用的東西或物都可以具有价值。根据效用价值论,一切自然资源由于对人有效用而都具有价值的,大小由该物的有用性和稀缺性决定,因此它们是随时空的变化而变化的。随着生态需求逐渐成为现代经济社会中人的基本需求,环境资源林的公益效益的有用性和稀缺性也日益加大。因此,现阶段,根据环境资源公益效益对我国不同地区人们的有用性进行补偿。效用价值论认为物的有用性和稀缺性决定了价值的大小,故而物的价值是随时空变化而变化:一方面,有些资源在以前可能是无限的,而现在开始稀缺了,有些现在看来无用的资源可能若干年后就有用了(具有潜在价值)。另一方面有些资源在其区域是富有的,无限的,而在其他区域却是稀缺的、有限的,有些资源在其区域看来是无用的,而在其他区域却是有用的。于是,在一定时期内,某种资源在不同地区对人们的效用即价值大小也就不同,因此,该资源的价值在全社会范围内就难以统一,难以确定一个社会可接受的一般价值,这就是效用价值的局限性所在。就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而言,由于目前我国各地区人们的生态需求层次性不同,那么根据效用价值论,就无法决定一个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也就表明了补偿的计量难以确定。

由于上述两种理论都存在着不足或局限性,因此国内理论界有人主张构筑一个新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既不同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又不同于西方的效用价值论,而是两种理论的结合。但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无疑更普遍地为学术界及人们所接受。总之,可以认为,环境资源林的公益效益考察,价值作为一个哲学范畴反映的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大小根据这一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是按主体尺度满足主体的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作用来衡量,可见,即使是最原始的森林资源(天然林)与人也表现出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即它作为客体,对人类表现出某种功能,具有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类某种需要的能力,所以是有价值的,其大小必须根据人与它的内在联系加以确定,即决定它的稀缺性(体现为供求关系)和开发利用条件。

二、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的经济评价

环境资源林的公益效益是森林经营过程中所耗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反映,其经济评价主要是评价一定立地条件下,单位面积环境资源林林地为社会提供的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公益效益的程度。这是确切估价森林作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重要依据。

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的评价方法,基本上可分为非货币价值法和货币价值法两类。顾名思义,非货币价值法即指评价结果不以货币值表示,而利用其他效用指标衡量或说明森林效益的经济评价方法。但为了保证计量的统一性,评价的可比性和补偿的可操作性,以及从经济上反映公益效益的高低,各种评价方法结果最终都要换算为货币量,以货币为量纲进行效益评价和补偿。此外,还应该注意的是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是多方面的,例如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净化空气等,这就要求经济评价必须明确环境资源林的主要经营目标,讨论主功能的经济补偿。由于现阶段我国林业经营粗放,况且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是无形的产品,缺乏较为完善的反映其自然效果和利用结果的测试手段和计量方法,因此,本文所述方法是在总结前人成就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确定的。主要有如下几种:

1.等效益物替代评价法

这是世界上最常用的方法。国内还称为替换法,价值替换法,其理论依据均是以达到同等效益的其经营措施所耗用的费用来替代。例如水库防护林破坏,必然加剧水土流失,泥沙淤库,为保证水库库容,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流通,那么受害部门因采取措施而付出的费用即反映了水库防护林的水土保持效益。

2.效果评价法

本方法的计算理论依据是以公益效益间接带来的效果来衡量。如保持水土效益的经济评价按有林地比无林地每年减少的土壤侵蚀最中出水鲜氮,速效磷、钾的含最,按化肥平均价格折算其货币量,及根据有林地比无林地减少的对河川、水库的淤积,由此而减少的费用,按水利工程设施修建费换算。

3.效益生产成本评价法

环境资源林以公益效益为经营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过程不仅是自然再生产过程,而且是经济再生产过程,这就要求经营者投入一系列的活劳动和物化消耗,因此,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的经济评价的基础便是这一过程的消耗的全部费用(生产成本)。

除以上三种较为常用的经济评价方法外,还有相关计量法、机会成本法、影子价格法、政策价值法、补偿变异法等公益效益的经济评价法。这些方法实质都是从公益效益的享用者的角度出发,在以效益价值大小的计时和现实操作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是一种舍近求远的做法,存在不少缺陷:1、不同的替代方法评定价值不同;2、效益的定量值指标如每年固定氧化碳的吨数,每年农作物的增产量难以取得人们的信服;3、公益效益价值用社会其他产业产品的价值大小来替代不一定合理。事实上,从保存森林公益的目的出发,通过森林效益的生产过程或模拟生产过程来度量它们的价值更为合理、直接和容易。我们研究公益效益价值大小的目的并非为研究而研究,而是通过评价使公益效益价值获得补偿达到保护森林,进而保证人类有一定良好的生存环境的目的。森林公益效益的减弱或丧失并不是因人们的享用,而在于森林的遭破坏。其实,森林破坏的原因在于人们需要它的直接的经济效益——木材、林副产品的价值,如果对于林木所有者来说,保存森林也能获得采伐它所收到的货币,那么就不会出现乱砍滥伐现象,也就保存了森林所产生的公益效益。因而,就目前的社会发展,公益效益价值实现问题也就是一个如何保存森林公益效益的问题。近来,从这一角度出发,探讨森林公益效益经济评价也日益引起林业工作者重视,如仿皮尔(R.pearl)生长曲线模型,以建立最佳公益价值森林结构期间损失的建立最佳立木价值森林结构的纯收益是公益效益价值最低限为基础,其建立模型探讨公益价值。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森林公益效益的经济评价方法将越来越完善。

三、建立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的经济补偿机制。

在前文所述的前提下,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经济补偿机制的建立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已成为可能。由于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的价值实现和经济补偿不能通过市场交换进行,经营者就无法从林业内部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建立公益效益:补偿机制,需要从外部寻求其它的补偿方法。可以认为,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的补偿应该采用世界各国多数采用的以国家干预方式、依靠代表社会的国家采取特殊的办法予以实现,包括缴费及当事者协商,对破坏实行限制和惩罚、收税、补助金等经济杠杆进行调节。

建立公益效益补偿机制,具体而言,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补偿费在征收范围和对象方面,应根据“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确定,包括依森林公益效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收入的和由于开发建设,使森林遭受破坏,造成公益效益丧失或减弱的两方面,在征收的环节和办法方面,可分别委托电、水和旅游区管理单位等征收,而后转拨林业主管部门或由林业局(场)所在地方财政部门一次性转拨给林业部门。在征收的补偿林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方面,应实行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核算、分级使用的管理体制,由森林资源部门负责,财务部门配合完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和预算制度。对于相当部分难以通过缴费解决补偿问题的,应由政府采取补助金等形式,从国家财政中补助扶持。

环境资源林公益效益的经济补偿主要依赖于外部。从总体而言,企业内部经济补偿是微少的,但也不可忽略。因此,经营企业在获得外部补偿的同时,必须大力提高其内部经济补偿能力。主要包括:在不影响公益效益的前提下,调整树种结构达到公益效益,经济效益的最佳藕合;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大力开发林副产品,加工利用森林抚育和更新中生产的木材。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发展农林复合经营,以短养长;发展森林旅游、疗养等,从内部获得部分补偿。

(作者单位: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