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GT:跨国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

2020-06-03 17:53韩婷
银行家 2020年5期
关键词:遗产税王君委托人

韩婷

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造富速度惊人,中国富豪的数量也呈井喷式增长。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高净值人士普遍具有全球资产配置、跨国教育、跨国医疗等需求,从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国际化因素,如存在境外资产,取得外国的绿卡、国籍,或者因居住满183天,取得外国税收居民身份。尽管在许多情形中,这些国际化的因素能够给财富家族带来一些便利等。如分散投资风险、享受外国的教育、医疗等便利,然而,凡事都有利有弊,如果没有提前进行法律、税务等各方面的顶层规划,这极有可能导致家族财富的大幅缩水,在极端情形中,还可能因没有处理好跨国事务中的法律、税务等问题,面临违法犯罪的处罚。这在执法严厉的美国尤其如此。对此,离岸信托架构可以较好地发挥跨国财富管理的作用。

刻骨铭心的教训

几年前,《21世纪经济报道》曾报道了一则“创二代”继承美国财产困难重重的消息,引起国民广泛热议。该报道的主要内容如下:

王君(化名),中国某国有银行私人银行客户,家中独子。王君之父是民营企业主,母亲为全职太太,全家都是中国籍。从2009年开始,其父先后在美国购置别墅等房产20套,并以自己的名义持有。2012年,王君父亲的企业破产倒闭。由于欠下债务,王家在国内的房产和存款均被查封抵债,仅剩下母亲多年积攒下的少量资金用于日常生活。屋漏偏遭连夜雨,2016年初王君的父亲又因病去世。国内资产几乎化为乌有,王君便想到去美国继承父亲的20套房产,但海外资产的继承非常不顺利。

房产税在美国已经有200多年的征收历史,而且美国每月的物业费和日常维护费也非常昂贵,且不能拖欠。王君到美国“继承”时发现,父亲购买的20套房产中,有些已经因为欠缴房产税、物业费而被政府拍卖,住进了别的家庭。不仅如此,继承这些房屋还要承担高额的遗产税。根据美国的联邦税法规定,非美国税收居民的联邦遗产税免税额度只有6万美元/人,王君在房屋继承之时,最高会面临40%的联邦遗产税。美国实行总遗产税制,在遗产处理上采取先税后分的原则,即先交税再分配税后遗产。如果不能交纳遗产税,则不能继承遗产。这意味着王君必须先支出一笔数目不菲的税金,才能继承到遗产。

除了缴纳高额税费,王君要想顺利继承房产,还需要履行美国遗产认证流程。即王君申请成为父亲遗产的管理人,出售父亲的所有美国房产,缴纳完父亲的美国遗产税后,如果还有剩余则归自己所有。这一过程需要通过专门的遗嘱验证法院进行验证,并且聘请美国当地州的律师进行遗产认证。如此,王君还会面临高额的美国律师费用和旷日持久的遗产执行流程。房产还没有继承到手,巨额税费、律师费等却亟待支付。

美国FGT的内涵及依据

王君的上述遭遇并非孤立案例。实际上,这样的案例俯拾皆是。众所周知,美国是全球有名的高税负国家,为维持社会保障的高福利,美国整体的税负很重。對美国税收居民而言,须对其全球收入和全球资产缴纳所得税、赠与税及遗产税等各类税负。近些年来,国内许多民众都存在跨国财富管理的情形,比如前往美国购买资产或者移居美国,却忽视了法律、税务上的筹划与安排,这样鲁莽的布局和安排,实际上面临着重大风险。不仅无法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反倒会因此造成财富的巨幅减损。

要想真正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与久远传承等目标,离不开未雨绸缪的精心规划。通过对美国相关法律的研究,可以认为,设立美国FGT,可以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FGT是美国法上Foreign Grantor Trust的简称,可译为外国委托人信托、外国授与人信托、境外委托人信托、境外授与人信托等,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可以分解为外国信托和委托人信托两个概念。对于非美国身份的委托人而言,其设立的这类信托可以取得美国税法规定的特定税务地位,享受一定的税务优惠。

FGT是美国的外国信托。根据美国《税收条例》第301.7701-7条,一个信托如果能够同时满足法院测试(Court Test)和控制测试(Control Test)两项测试,那么它就是美国的国内信托,否则属于美国的外国信托。其中,法院测试是指美国境内的法院能够对该信托的管理实施主要的管辖;控制测试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美国人有权控制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策。一个信托只有同时满足了上述两项测试,才构成美国税法上的国内信托。如果某信托不能通过其中任意一项测试,则属于美国的外国信托。

外国信托具有比较特殊的税务身份,与国内信托相比,税务地位、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及申报义务存在很大差异,突出体现在,由外国人控制的外国信托一般被视为“非居民”,对境外所得不课征税收,仅会就美国境内产生或与美国境内交易或商业活动具有实质关联的固定或可能特定的所得课征所得税,而美国国内信托一般被视同美国居民而适用全球税制,须对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和所得适用美国税收。

FGT是委托人信托。为防止美国税务居民通过信托规避缴税义务,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对穿透信托做出了规定。如果委托人(或实质所有人)保留着信托财产上的利益,或者仍然拥有对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包括撤销、修改或终止信托,以及保留对信托财产或其收益的支配权,则该信托属于委托人信托;反之,则为非委托人信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信托的实质所有人通常是委托人,但也有例外,可以由委托人之外的人(如受益人)实施重大控制。

委托人信托的税务地位及税务申报义务等也有一定的独特性。美国税法将“委托人信托”作为税收透明体(即非税收居民)对待,信托本身没有纳税义务,而是应当由委托人或其他实质所有人来承担。这意味着,如果委托人或其他实质所有人(如受益人)是美国人,那么,信托的所得及分配均由该美国人承担税务申报及缴税的义务;如果委托人是非美国税务居民,则所得税等税务问题按照非美国税务居民的纳税规则处理。

FGT是外国信托与委托人信托的融合体。外国信托如果满足委托人信托的条件,例如外国信托是可撤销信托,或者委托人和(或)其配偶在委托人生前是唯一的受益人,那么该外国信托又属于委托人信托,从而构成外国委托人信托,即我们说的FGT。外国信托如果不属于委托人信托,那么就属于外国非委托人信托(Foreign Non-Grantor Trust,简称FNGT)。FNGT是美国税法下的独立纳税主体,对于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须以外国人的身份申报所得税,且可能存在回溯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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