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研究

2020-06-01 10:17张希倩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1期
关键词:物流行业法律法规

关键词 物流行业 快递服务 法律法规

作者简介:张希倩,上海市现代流通学校,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35

一、导言

随着对外开放,我国物流行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比如顺丰快递、圆通快递、韵达快递等等,正是由于经济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快递行业发展迅速,但是类似快递这种物流行业在实践中遇到纠纷,却无法在法律法规中找到确切的物流法律规定,这不仅阻碍了快递行业的发展,同时对于消费者的需求也会造成打击。因此,我国物流业面临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尤为显著。

目前,中国并不存在一部完善的《物流法》,对于物流业的法律法规多数都是分散在各种其他的法律规章中,导致个人或者企业无法从一部系统的法律中找到确切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条款,研究物流业法律法规就变的极为重要。

科技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促使中国的快递行业发展迅速。快递服务已经蔓延到国民生活的诸多领域。随着市场需求的提升,电子商务经济的增长,快递服务行业迅猛发展,在贸易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对外开放,我国快递行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比如顺丰快递、圆通快递、韵达快递等快递企业迅速崛起。虽然随着经济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快递行业发展迅速,但是,快递服务行业在实践中遇到纠纷,却无法在立法中找到确切的法律规定,这不仅阻碍了快递行业的发展,同时对于消费者的购买需求也会造成打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物流服务行业面临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尤为显著,因此研究物流法律法规十分重要。

二、国内关于物流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物流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国内学者们对于物流行业的研究开始深入。《物流法律制度研究》这本书是由高泉教授。邹晓美教授在2013年4月出版,这本书从物流服务体系的角度出发来探讨我国物流法律法规。恩平教授任职于天津商业大学,他在2009年10月出版了《物流法律法规研究》,这本书主要从我国目前的物流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对与物流有关的内容进行论述,在总结先进的外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法律规定和实践的角度对于我国物流行业的状态进行了探讨。2014年8月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现代物流业务委员会出版的《物流责任制度及责任限制研究》书中描述了物流法律法规在海陆不同物流方式中的体现,并且分析和总结了物流服务责任的法律体系。

快递服务行业从性质上看属于物流领域范畴,快递服务合同中欠缺的法律条款也可以借鉴物流法律法规的规定。2010年至2014年间,有关物流法律制度的文献就达到了130篇以上。

首先,这些期刊主要介绍了有关物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分析了物流法律制度的涵义、种类以及特征等问题。

其次,对于中国的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以及需要弥补的建也作了分析。

再次,这些期刊中也把西方国家中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的物流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两者的不同之处。

2009年10月出版了《物流法律法规研究》,这本书由北京物资学院高泉教授和邹晓美教授编写,主要从我国目前的物流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对与物流有关的内容进行论述,在总结先进的外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法律规定和实践的角度对于我国物流行业的状态进行了探讨。齐恩平教授是天津商业大学的教师,在2013年4月出版了《物流法律制度研究》这本书,从服务的角度出发,对于运输物流环节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对于我国快递服务合同条款的有借鉴作用。

2010年至2014年间,有关物流法律制度的文献就达到了130篇以上。

首先,这些期刊主要介绍了有关物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分析了物流业法律制度的涵义/种类以及特征等问题。

其次,对于中国的物流业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以及需要弥补的建也作了分析。

再次,这些期刊中也把西方国家中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的物流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两者的不同之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学者对于物流法律法规的研究也比较多,但是对于具体的物流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的方面,研究成果甚少。

三、国外关于物流法律法规的规定

美国和日本等经济发达的国家,工业社会的前期出现物流业,物流业发展到现代社会不断进步,相比较于中国,外国学者对于物流业的法律法规的研究比较早,制定的物流法律制度也比较全面,因此,在国外,从事物流行业的个人或者企业遇到问题在物流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在2009年,《consumer direct logistics》报告由欧盟物流业协会做出,该报告阐述了物流工作的流程、发展趋势等问题。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国外搜索logistics legal systerm关键词时,共有约1925篇文章。在发达国家,物流法律制度相对于中国多,但是研究学者们对于物流业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研究颇少。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多数规定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成立时就已經成立,但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第三人做出想要享有此利益的意愿时,该项权利才能得到确立。比如,《关于补充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第120条规定了债权人不能免除债务人债权的前提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表达了愿意履行其权利。《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对于此种情况也做了类似的法律规定。与之相对比,有的国家的立法是以第三人的意愿作为其权利取得的要素。比如《日本民法典》第537规定:“依据双方订立的契约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实际给付的,该第三人可以直接对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在前款的条件下,第三人的权利享有是在第三人对债务人表示其想享有契约利益的意思表示时成立。”但是有的国家却规定了,第三人无需意思表示就可以取得权利,可是如果不想享有权利则视为第三人没有取得权利。例如《德国民法典》第328条规定;“在契约成立的前提下,当事人才能向第三人给付,并且第三人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

英美法系采取标准是,当事人撤销合同的权利受到限制的主要因素在于第三人享有合同利益的意思表示。比如英国《1999年合同法案》第2条第6款规定,在第三人已经表示接受合同赋予的利益的情况下,没有经过第三人的同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导致第三人本应获得的权利变更或者消失。

但是在我国,目前对于这一问题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快递服务合同时就应该被赋予。因此,收件人在快递服务合同成立时就应该想享有上述所述的权利。

四、物流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快递服务行业从其特点上来讲属于物流的一部分,但是我国目前为止并没有制定专门的《物流法》,在实践中为了解决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多数都是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又会出现许多由于快递服务合同欠缺相对具体的法律规定导致无法合理的解决纠纷的状况。

我国法律虽然对于快递服务合同规定了格式条款,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行业随之发展迅速,当前的条款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而且大多数消费者普遍认为有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出现这种现象说明了我国目前物流法律制度不健全,对格式条款中有关消费者的保护利益方面保护的不够,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法律制度。可以看出,研究我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物流行业应该建立自我监督机制,实现自我管理,树立以信誉为核心的企业文化,提升自身经济实力的同时加强企业员工的素质,定期物流服务行业的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在了解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自身能力的培养,才能在快递服务行业中更好发展。在提高物流服务行业自身能力的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了解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具备足够的维权思维,通过自身的学习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我国是正在建设的法治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制约,只有具有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的发展市场经济,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本人认为物流法律法规制度的研究非常有必要,虽然目前出现了有关快递和物流方面的法律研究,但是国内还不存在一部真正全面的《物流法》的法律法規,导致了在实践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无法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解决纠纷,这与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因此笔者认为物流法律法规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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