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敏
(上海洁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 201615)
随着环境保护问题日益被重视,为加强市政场地环境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修复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向环保部门申请备案[1-2]。
当地教育局决定对某小学遗留地块进行再利用,未来规划仍作为小学用地(拆除后原址新建)。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并考虑到该小学所在区域历史上工业企业众多,且小学建立时间较久(60余年)。因此,为摸清本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是否受到污染,需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进行调查,以确保小学新建工程开发和利用的安全。
研究地块位于上海市东北部,总占地面积 9166 m2,合计约13.7亩,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和小学用地,不涉及工业生产活动。目前地块处于闲置状态。
踏勘期间地块四周设有围墙围挡,地块内建筑物均未拆除。地面以下分布有地下管网,主要以雨水和污水管网为主;地块内主要分布有两处教学楼,一处综合楼,一处学生食堂,两处户外活动地块,一处门卫室和学校内部职工停车区;地块内建筑物除门卫室外,其余均已空置;地面硬化良好,残留少许搬迁废弃物;地块内及其周边区域均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综合评估分析,地块及周边可能存在如下潜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
该地块长期作为上海市某小学使用,期间产生的办公、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及生活废水等若不妥善处置,可能会导致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受到金属类、挥发性污染物类的影响;地块内南部为职工停车场,长期车辆停放过程中可能出现油品的滴漏及汽车尾气排放,可能会导致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受到石油烃类、醛类、重金属铅的影响;地块内北部为学生食堂,在历史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燃煤锅炉和燃气等能源,若使用或管理不当,可能会导致地块环境受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的影响;地块内地下分布有雨水、污水管线等,若出现管道破损,污水渗入地下环境,长期累积可能造成地块环境受到影响。根据上述污染状况识别,本次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确定的土壤和地下水潜在污染物类型包括:重金属、VOCs、SVOCs、石油烃。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等技术文件,结合收集的资料、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获取的地块历史、现状及总面积等用地信息,识别了地块内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3-4],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在疑似污染区域布设监测点位[5]。监测点位示意图见图1。
地块内共布设了6个土壤监测点位,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地块外布设了1个土壤和地下水复合对照监测点位。采用美国Geoprobe 7822DT钻探设备进行土壤钻孔,采用美国Geoprobe 7832DT钻机设立地下水监测井。
图1 S监测点位示意图Fig.1 Site survey layout
本次研究每个土壤监测点位采集3个土壤样品,共采集20个土壤样品(包含2个平行样)。土壤样品的采样深度根据手持式光离子检测器(PID)和手持元素分析仪(XRF)的筛查结果结合土壤颜色、气味及初见水位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次研究每个监测井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共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包含1个平行样)。样品运输过程中采用装有冰冻蓝冰的保温箱保存,以保证样品对低温的要求,且严防样品的损失、混淆和沾污,直至最后到达检测单位分析实验室,完成样品交接。
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污染物的监测项目主要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制定,包括pH、45项基本项目(7项重金属、27项挥发性有机物、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6]和地块的特征污染物(土壤为石油烃(C10-C40),地下水为总石油烃)。
该地块未来规划仍为小学用地,土壤样品检测结果选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土壤筛选值进行评价[6]。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主要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2017)中的IV类水质标准限值进行评价[7],地下水中总石油烃含量参考《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DB31/T 1091-2018)中石油类(总量)的标准限值(300 μg/L)进行评估。
为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及准确性,本项目选择具有CMA和 CNAS资质的实验室合作,该实验室对不同样品的采样容器、保存方法、检测方法、方法依据及对应检测项目的检出限都有严格的要求和控制,相关内容详见表1和表2。
表1 土壤样品实验室分析方法统计Table 1 Analysis method of soil sample
表2 地下水样品实验室分析方法统计Table 2 Analysis method of groundwater sample
表3 土壤样品检测结果统计表Table 3 Analysis of soil sample
注:“ND”表示未检出,下同。
由表4可知,地下水样品pH值范围为7.46~7.62,呈弱碱性;重金属砷和镍在所有样品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检出,重金属镉在MW2样品中存在检出,所有检出重金属的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总石油烃在所有样品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检出,检出浓度范围为25~125 μg/L,均低于《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DB31/T1091-2018)中石油类标准限值(300 μg/L);其余检测因子在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
表4 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统计表Table 4 Analysis of groundwater sample
由表3和表4可知,土壤和地下水中重金属在地块内与参照点的检出浓度无显著差异,地块内土壤中部分多环芳烃存在检出,而地块外参照点均未检出;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石油烃在地块内和参照点样品中均有检出,且检出结果无明显差异,说明地块在历史使用过程中,社会活动对地块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影响较小。
地下水样品pH值范围为7.46~7.74,呈弱碱性;重金属砷、镍、镉和总石油烃在地下水样品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检出,但检出因子的检测浓度均低于相对应筛选值。
本次场地环境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要求;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后续可按照规划作为小学用地开发使用。
建议后续地块内建筑物拆除时,做好二次污染防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