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残废军人”辨误

2020-05-30 21:35汪吉友
学语文 2020年2期
关键词:荣誉感词典残疾

汪吉友

摘要:《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应当是使用汉语的典范。《宪法》中的“残废军人”,属于错误用法,应改为“残疾军人”。

关键词:《宪法》;残废;残疾;辨误

第一,“残废军人”是不科学、不文明的用语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残废”是指“四肢或双目等丧失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机能”。我们知道,“残疾人”已经是规范严谨的科学概念,“残废人”则有失规范,是应该淘汰的用语。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会见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时所指出的,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古今中外,残疾人身残志不残、自尊自立、奉献社会的奋斗事迹不胜枚举;他们有志向、有能力为人类社会作出重大贡献。在当代中国,“残疾人”更不是残废之人、无用之人。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我国残疾人中涌现出一大批像张海迪那样的自强模范,他们是改革开放大潮的弄潮儿,他们的事迹感人至深、催人泪下,激励了全社会的奋发自立精神。他们身上的精神就是自强不息精神,就是我们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

全社会都要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当然也包括残疾军人。军人肢体、器官或其功能丧失的原因主要是服役期间因对敌作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而负伤等因战致残、因公致残以及因病致残。残疾军人曾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为国家各项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致残后,他们中的多数人并没有因残而废,成为社会的无用之人,变成家庭的负担、累赘;相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军人努力创业、就业,积极地投身于改革开放的大潮,自食其力、奋发有为,为家庭、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残而不废,成为有用之人。

“残疾军人”为国献身致残,应当到全社会的尊崇。军人是维护祖国安全与稳定的柱石。军人职业具有高风险性、高奉献性与牺牲性的特征。军人(包括残疾军人)得到全社会的尊崇,是军队激发战斗精神、保持强大战力的关键所在。历史一再证明,对军人多一分尊重和崇敬,就会为国泰民安多注入一分正能量。军人拥有更多自豪感、尊崇感、荣誉感,人民就会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参见王诗敏,2018)。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提升军人荣誉感和职业吸引力,把军人职业的定位和军人生活待遇放到为国家安全与发展保驾护航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理解。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将“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郑重地写入法律(《国防法》第59条第1款)。

为了国家安全、人民安宁,“残疾军人”已经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理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和优待;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他们的获得感、荣誉感和幸福感更应日益增强。

“残废军人”属歧视性的贬义用语,不能作为对四肢或双目等丧失部分或全部机能的军人这一群体进行概括的规范概念。用“残废”来定义和评价对这一群体是不科学的,也有失公正、文明,不利于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而且,“残废军人”用语与新时代这一群体更应得到全社会尊崇这一理念背道而驰。

第二,与时俱进,修改《宪法》中“残废军人”为“残疾军人”,以发挥文明导向作用

“现在用‘残疾,不用‘残废,因為‘残废含有废而无用的意思,而事实上残疾人大有作为,所以只能叫做‘残疾,不能叫‘残废。”(见《应用汉语词典》)。残疾军人的自豪感、荣誉感,需要通过全社会的尊崇来培植和呵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尊崇军人的社会意识在不断提高,立法也应不断完善。其实,早在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并对“残疾人”专门给出了法律定义;对于“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已经不再称为“残废人”,而是使用中性、科学的“残疾人”,体现了对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尊重和爱护。以前确曾有过“残废军人”的称谓,为了体现对残疾军人的尊重,表现残疾军人残而不废的意志,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现在统一称为“残疾军人”。比如1950年政务院《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用的是“残废军人”,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改为了“残疾军人”。再比如1984年《兵役法》颁布时用的是“残废军人”,2011年修改为“残疾军人”。1997年《国防法》用的也是“残疾军人”。

1982年《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五次修改,但是“残废军人”的称谓,一直不为所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对“残废军人”的适时修改,对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树立全社会都尊重军人(包括残疾军人)这一社会理念的导向和引领意义,是极为重大的。这样的修改,可以为进一步提高残疾军人社会地位提供遵循、指明方向;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起关心残疾军人、尊崇残疾军人的良好法治氛围。这样的修改,还能够持续提升残疾军人的获得感、荣誉感、幸福感,激发其投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强国伟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而使军人“柱石”作用更加稳固。

参考文献:

[1]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编:《应用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0年。

[2]王诗敏:《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两会重要讲话精神(五)》,载《学习时报》2018年4月4日第1版。

[3]习近平:《更加坚强地为实现梦想努力》,《人民日报》2014年5月17日第1版。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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