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建设

2020-05-28 09:37李淑明
新西部下半月 2020年4期
关键词:考核方式课程建设教学内容

李淑明

【摘 要】 《国际商法》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核心课程,课程建设应明确定位,引导学生构建完整的国际贸易相关的国际商法框架体系和全球视野的法律思维;在教学内容方面应明确知识体系,增强层次性;在考核方式方面应推进多样化,提升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关键词】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建设;教学内容;考核方式

一、《国际商法》的课程建设概述

《国际商法》课程建设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课程体系设计,即如何根据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需要和国际商法课程与国贸专业其他核心课程(诸如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结算、国际企业管理等课程)的内在关系而设计完善的知识体系,保证课程体系内在的逻辑性和对专业核心能力的支撑。二是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包括教学内容的安排、考核方式确定等。

二、《国际商法》课程体系设计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1、《国际商法》课程的定位

《国际商法》课程主要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理解法律在商事交易的作用,学会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商事交易,更重要的是构建完整的国际贸易相关的国际商法框架体系和全球视野的法律思维。

从目前法学专业开设的情况来看,《国际商法》讲授更多的是法学原理、法学流派,缺乏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务的密切联系,也无法指导学生解决国家贸易纠纷。因此,结合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需要,对《国际商法》课程进行准确定位,明确《国际商法》课程与国贸专业其他核心课程的联系,是对国际商法课程内容进行重构的基础。

2、《国际商法》的知识体系

《国际商法》知识体系的主要来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

现状:各国缔约的有关国际商事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目前的国际公约的内容已经涵盖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票据、知识产权等方面。目前《国际商法》课程主要涉及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判决公约》;《汉堡规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法公约》等等。

建议: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经济全球化趋势日趋明显,全球的人员、商品、资本、技术和服务的流动在不断加剧,各国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以及国民之间都将面临着不断增加的经济纠纷和法律冲突。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更加突出表现为一个法律问题,如何构建与全球接轨的国际商法体系已经成为更好地推动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保障。国际条约依然是最重要的国际商法渊源,所以《国际商法》课程不仅要要重视国家条约部分的讲授,更要重视条约知识的应用。

也就是说,除了实体法的学习,也要重视程序法,在模拟程序中让学生熟悉自己学过的法律知识,建立完整的国际商法思维。从程序法上看:国内的争端最终依靠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诉讼是基于国家主权,采用跨国诉讼解决纠纷要面对大量的涉外司法管辖的国际冲突、证据审查、证人作证等问题。即使最终法律做出判决,也依然要面临各国对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司法文书送达以及司法协助请求等问题。所以,跨国贸易纠纷主要是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因此,《国际商法》课程应当含有仲裁法的相关内容,并且学生应该熟悉仲裁的程序,通过模拟仲裁,学生可以通过具体案例了解国际纠纷的法律适用、程序、执行,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2)国际惯例

现状:国际惯例本身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经过当事人协商采用,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涉及的主要惯例包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等。

建议:以上国际惯例的内容基本属于《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结算》的授课范围,故《国际商法》课程不在赘述,让学生了解《国际商法》课程与实务课程和结算课程的联系,帮助学生建立整个国际商法的框架体系即可。

(3)国内法

现状:国内法主要是指各国商法和判例,国际条约和惯例不能调整国际商事各个领域中的一切问题,而且即使现有的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也尚未被所有的国家一致承认和使用,所以国内法仍在国际商法中占有重有地位,目前,对国际商法影响最大的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判例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渊源。

传统的《国际商法》课程国内法部分主要分析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的主要国家诸如英、美、德、法、日在具体立法上的区别,以及各国不同法律学派的区别。但是作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前期并没有法律相关的前置课程,在不了解基本法律知识的情况下直接讲述各个主要国家的立法的区别,对学生来说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中国商事法律知识的提前讲授格外重要。

而且,各国在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政治上看,各国由于民族、种族、宗教的不同而在立法形式各有区别;从经济上看,发达国家比不发达国家立法和执法的制度更完善,从法律上看,不光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本质区别,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应该针对性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国内法与中国立法进行全面的对比,而不是零散的罗列多数国家的个别法律规定的不同,如此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整体思维。

建议:(1)在讲授国际条约、其他国家国内法之前首先要让学生了解中国在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一方面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另一方面,学生可以更好的对比中国法律体系与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国内法的区别。也就是说,有必要將中国的国内法作为国际商法的授课内容。

(2)在国际条约难以统一的领域,世界主要国家的国内法的规定就至关重要,相对比与传统《国际商法》国内法内容主要讲说英、美、德、法各个国家个别知识点区别而言,选定一个被全球普遍接受或认可的国家的国内法与中国立法对比更有针对性。例如:例如票据方面,对比中国票据法与英国票据法,产品责任方面,对比中国产品质量法和美国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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