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的初步思考

2020-05-28 02:36王磊
中国经贸导刊 2020年9期
关键词:收益分配贡献要素

王磊

伴隨着人类社会加速向数字经济时代迈进,传统的生产要素边界和构成发生了重要拓展,数据成为与土地、资本、劳动、技术、管理等并列的关键性生产要素。作为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变革的重要性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也要随着生产要素外延的拓展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演进进行调整和变革。为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是党中央首次提出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体现了数字经济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与时俱进,是一项重大的理论创新。然而,健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应该充分认识到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内在精神本质,在此基础上,准备把握健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面临的主要挑战,进而形成针对性应对方略和举措。

一、科学认识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理论依据

深入理解数据要素的内涵和特征是完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的逻辑起点。所谓数据要素,是指生产过程中作为生产性资源投入,参与经济价值创造和财富创造的数字化信息和知识的集合,是随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革所再生分化出来的新兴生产要素。理解数据要素的内涵,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与土地、资本、劳动、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一样,数据要素作为一种生产性资源,只有投入到生产服务过程中,用于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数据才由一般的信息和知识商品转化为生产要素;其二,数据要素所有者和使用者因为参与生产和市场交换,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为市场效率提升、财富和价值创造做出贡献,需要依据要素市场供求关系及其对财富创造中的贡献参与收益分配;其三,数据要素既有传统生产要素所具有的一般性特征,如要素需求的引致性和相互依赖性,还具有不同于传统生产要素的非竞争性、规模报酬递增、可再生、可复制共享性、无形资产性、高度异质性和不可替代性等经济技术特征。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理论基础。数据要素收益分配需要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是明晰其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以及财产收入的性质。传统的萨伊“三位一体”公式以及新古典边际生产力理论认为土地、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不仅是创造使用价值(物质财富)的要素,而且是创造价值的要素,因此,土地、资本和劳动等各类要素均按照贡献获得相应的收入。不同于西方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则认为财富创造和价值创造是不同的,财富创造不能替代价值创造,数据、资本等“物的”生产要素则是使用价值(物质财富)的重要源泉,它们影响价值创造,但却不是价值的源泉,唯有“活的”劳动才是价值的源泉,数据等非劳动生产要素与劳动结合在一起共同创造了使用价值,因此可以参与收入分配,按照其贡献获得相应的收入份额。马克思认为,前两派的庸俗之处在于将资本、土地、劳动等要素同等地视为价值的源泉,混淆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试图将价值创造作为价值分配的依据。而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和供求关系原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分配和市场交换是同一过程,数据要素作为一种商业化产品,与“活的”劳动共同参与使用价值创造,参与收益分配,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就是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合理的市场化数据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对数据要素的贡献进行科学估值和合理定价,明确数据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权重,并且,数据要素质量、经济效益贡献权重以及供求关系不同,数据要素获得的报酬也有所不同。

二、健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面临的三大难题

难点一:数据要素产权规则不清晰。数据要素产权主要包括数据所有权、数据使用权和数据收益权。马克思认为,要素产权是要素收入分配的基础。在论述土地产权和地租关系时,马克思明确指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明晰的产权是数据要素自由流动、交易配置和参与收益分配的重要前提。通过使用数据要素产生的经济收益,到底该分配给数据原始产生者个人,还是赋予给数据收集、加工者、使用者的政府或企业呢?受立法滞后和认知分歧等因素影响,法律对数据要素所有权及相应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均没有明确的界定,相关法律规章仍处于空白状态。司法实践中,数据权益纠纷常常诉诸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但在处理涉及数据要素所有权及收益权问题时,这些法律均不能明确界定数据要素产权并进行充分保护,也不能有效保障收益权利得到合理实现。

难点二:数据要素流转机制不健全。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数据要素的收益权只有在流转、使用和交易过程中才能实现,由市场决定。数据要素流转主要包括数据开放、数据共享和数据交易三种方式。然而,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权利边界不清晰、标准规范较滞后和技术手段局限性等原因,普遍存在数据要素开放、共享和交易“不愿、不敢、不易、不能”等问题,造成高标准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发育不充分,数据要素交易机制和交易技术链条不完善,市场决定数据要素配置的范围受到很大限制,从而难以形成合理的数据要素市场价格,阻碍形成由市场评价贡献、贡献决定报酬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新机制,制约数据要素收益权利的实现。

难点三:数据要素治理效能不够高。确保形成合理的数据要素价格,保证数据要素的贡献得到市场机制科学地评价,关键在于提升数据要素治理效能,处理好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和企业对精准数据利用、数据要素市场有效竞争与基于数据优势的垄断两大矛盾。然而,由于数据要素交易流转链条长、交易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数据要素治理效能还相对较低,造成数据要素在流动、交易和配置过程面临诸多安全和滥用的风险,特别是数据泄露、个人隐私侵犯、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滥用行为,可能造成数据要素收益损失和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阻碍影响数据要素收益分配高效、公平和顺利的实现。

三、完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的对策举措

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的部署,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数据要素产权规则,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交易制度,持续提升数据要素治理效能,处理好数据要素收益分配过程中的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加快形成高效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更好实现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贡献决定报酬的初次分配目标。

首先,分類明确界定数据要素产权。加快制定《数据产权法》,按照个人、企业和政府等主体类型,依法分类明确数据要素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加快形成开放性、包容性和发展性的数据产权体系,明确数据要素产权的权利边界,防止权利滥用。其中,明确数据要素所有权的关键在于区分原生数据要素所有权和二次开发利用数据所有权,确保涉及个人的原生数据所有权归属个人,衍生数据所有权则归属企业和政府等数据二次开发利用主体。明确数据要素使用权是数据要素财富创造和价值实现的重要环节,对于个人数据要侧重于个人人格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对企业数据要素使用则强调高效使用与合理限制相结合,避免使用权滥用,政府数据要素使用权则强调提升公共服务和激活经济价值,保护好个人隐私信息。企业数据要素收益权取决于数据要素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价值的体现,关键在于形成科学合理的数据要素价格形成机制;个人数据要素收益权应该体现出个人作为原生数据信息的重要来源的价值,应该按照其数据要素的所有权、处置权,参与到数据要素增值收益分配,获得相应的收益,不能让个人数据要素因以物易物交易、免费模式等方式而被剔除到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之外;政府数据要素的收益权侧重于通过数据开放和共享来实现。

其次,高标准建设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数据要素交易流通的“硬”“软”基础设施体系。大力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进一步从深度和广度上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数据要素市场交易规则,培育发展数据交易市场,加快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数据要素市场价格,完善市场评价数据要素贡献、贡献决定数据要素回报的机制,确保数据要素收入初次分配高效公平,让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活力和更大空间去利用数据要素来发展经济、创造财富。

再次,持续提升数据要素治理效能。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建立兼顾安全与发展的数据管理和保障体系。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对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完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规则,提升政府数据开发利用效率,促进数据价值更大范围实现。加强数据要素市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防止基于数据的滥用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升监管效能,避免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不公平和失衡。

最后,坚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明确数据要素收益分配要以人为本,兼顾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突出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分配,二次分配则是由政府按照兼顾公平和效率但侧重公平的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进行的再分配,避免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差距过大,损害弱势群体数据利益,引起各类社会矛盾。

(作者单位: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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