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犯罪公安调查与证据收集

2020-05-26 16:42马承尧
青年生活 2020年10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马承尧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网络借贷的迅猛发展,其背后隐藏的诸多风险也逐渐暴露。P2P网贷行业因存在法律法规缺失、政府监管刚刚起步、经营实体资质良莠不齐等问题,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极易成为滋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温床,公安侦查办案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面临着调查定性处理难、跨区域管辖协作调取证据难等困境,不能快速、高效地打击该类型犯罪。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公安调查;证据收集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概述

P2P(Peer to Peer, P2P)网络借款,又称网贷,亦可称为人人贷,即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借贷款交易。贷款人在第三方平台发布自己所需要的贷款信息,放款人根据贷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是否贷款。P2P网贷的3个主体分别是贷款人、放款人和P2P网贷平台[1]。

二、关于P2P网贷平台类案件犯罪调查取证问题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言词证据、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涉案人数和金额等。然而,因相关基础证据收集不易,该规定适用效果欠佳,导致在审查逮捕环节认定涉案金额存在问题。如:

1、参与人多、分布区域广,公安机关报捕前很难收集齐所有集资参与人的资料,能够收集的合同、转款凭证、收据等书证也存在遗失、不完整等情形,容易造成书证与言词证据的矛盾。

2、涉案单位或个人大多以个人银行卡或者现金方式进行交易,且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齐,甚至没有专业财务人员,难以通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准确查明涉案金额。

3、根据银行规定,查询单位银行明细必须在开户行进行,若开户行在异地则必须通过省分行查询。而该类案件往往涉及几十、上百个账户,涉及各大银行,侦查人员在报捕前难以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提取完整,不易查清资金数额。

4、司法审计报告在审查逮捕环节极少出现,只有追漏的案件可能存在。即使存在,也因为侦查机关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材料有限,审计报告只能反映出大概而非确切的犯罪金额。

三、P2P 网络借贷犯罪证据收集方式

(一)调查平台总部的设置地或注册地和工商注册手续及内容

1.调查平台总部的设置地或注册地

通过对出问题的P2P网贷平台调查发现,它们大都将总部设在小城市中,或平台注册地点在小城市,但其关联公司或业务代办点设在各大中城市。

网络借贷涉及风险控制技术和IT技术,需要金融资深从业者提供风险控制,同时需要IT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技术安全和网络维护,这样的平台通常更能保证借贷交易安全。

因此,这样的网贷平台总部一般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大都市或省会城市,通常只有这样的城市才是IT人才与金融人才汇聚之地,具有打造实力雄厚的网贷平台的人才保证。所以将总部设在小城市中的P2P网贷平台往往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2.调查平台工商注册手续及内容

一些问题平台经调查可知,往往上线时间较短,无工商注册手续,或者假借其它公司名称或是以旗下公司名义进行非法运营,或者是经营业务内容与公司注册经营业务范围不符,“挂羊头卖狗肉”。

(二)  调查平台实际控制人资料及经营团队高管背景

1.调查平台实际控制人资料

如果创始人的姓名以及相关详细信息均未公布,媒体以及其他网站亦从无相关报道,而且往往难以核查其身份信息和履历,这样的网贷平台一开始就很可能存在恶意欺骗的企图,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隐身,以便随时为将来跑路做准备。

2.调查平台经营团队高管背景

问题平台不仅实际控制人往往身份不明确,其他高管的介绍也如出一辙。对于平台高管层,自我宣传为某某知名人士、成功人士时,通常除了公司自己的网页外,在其他网页上均找不到任何相关信息,那么基本上可以确认这样的平台公司一开始就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心存不轨,以便从事违法行为。[2]

(三)  调查平台是否自融和对借款项目自担保

网贷平台自我融资具体表现为秒标、天标以及借款时间不到一个月的标的,这种借款标通常表现为快速借钱快速还钱。网贷平台自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为刑法打击对象。 其成立平台自我融资往往是由于实际控制人此前经营遇到经济困难,或者是非法集资经营其它业务,或者一开始就为了集资诈骗等。调查平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调查是否形成资金池;调查是否虚构借款标的;调查是否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

(四)  多维度调查分析平台运营的数据

通常情况下,网站的真实数据最能反映平台的经营状况,比如待还金额、盈收情况、借款人数量、投资人数量,以及每月新增借款人或者坚守借款人数量等一系列的数据。

根据这些数据可以判断出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或者平台的盈亏情况,进而发现平台的违法犯罪风险。

(五)  调查平台运营其它情况

如调查借款时间设定期限、网贷平台约定的年化收益率以及其他异常行为。

结语:

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畅通侦查机关查询银行交易信息的渠道,为侦查人员及时查询涉案账户的交易记录、查清资金流向提供便利和专业意见、畅通互联网司法办案协作机制。可由上级司法部门牵头,加强与腾讯公司、阿里集团等网络公司的沟通、合作,开通公安侦查机关查询绿色通道,为公安侦查办案人员及时查询电子数据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吴晓光,曹一.论加强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南方金融,2011(4):32- 35.

[2]白建军.金融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19.

[3]陈军君.央行监管P2P 将转型[N].中国经济时报,2014-01-14(11).

[4]刘宇梅.P2P 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探讨[J].法治论坛,2013(1):183.

[5]马方,孙天宇.P2P 网络借贷:诱发经济犯罪的类型与防控[N].检察日报,2014-01-14(11).

[6]白建军.金融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19.

[7]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8]王利宾.民间融资犯罪刑法治理研究[J].企業经济,2012(10):190.

[9]陈植.深度剖析P2P三轮赎回潮核心问题资金池改头换脸如影随形[N].21世纪经济报道,2018-07-25.

[10]董希淼.如何看待P2P网贷平台的风险事件[N].甘肃经济日报,2018-07-17.

[11]宁迪.P2P行业的“困境”与“前景”[N].中国青年报,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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