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社会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研究

2020-05-26 11:43原万轩曹强
大众科学·上旬 2020年5期
关键词:化解防范城镇化

原万轩 曹强

摘 要:近年来伴随着中国转型时期的深入,我国城镇化水平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高效成果,但社会风险也相伴而生,恶性群体事件屡见不鲜,社会安稳形势严峻,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创新,采取必要措施,以实现群众安居乐业、社会稳定井然、国家长治久安。笔者从“防范”和“化解”两个层面提出建议,为我国社会安全风险机制的构建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城镇化;社会风险;防范;化解

一、“风险社会”概念的提出与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风险

1986年,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贝克出版举世著作《风险社会》,系统、全面地阐述了“风险社会”理论,开创了社会风险研究的先河。风险社会是现代化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迈进新文明的必经阶段。农业社会的生产力、劳动力水平低下,自然风险直接影响日常的生产生活,成为当时社会的主要风险。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类对自然的干预能力显著提升,此时决策和行为成为风险的主要来源,人为风险成为社会风险结构的主导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社会风险的把控,风险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蓬勃发展,城镇化水平也获得了质的飞跃,城镇化率从1978年的17.92%提高到2018的年59.58%;城镇常住人口由1978年1.7亿提高到2018年的8.3亿。在过去40年间,中国城镇化率提高了40多个百分点,城镇常住人口增加了6.6亿多人,中国完成了由农业人口大国向城镇人口占主体的国家的历史性转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城镇化进程高速发展的同时引发的是大规模的社会变迁,人类对社会生活和自然的干预范围和深度扩大,从而造成诸多危害社会秩序稳定的不良影响。

二、城镇化背景下社会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民生问题尚未解决,公共服务不符需求

城镇化的过程本质上就是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当前土地城市化的速度远远大于人口城市化的速度,导致基于征地和拆迁问题的社会矛盾持续爆发,已经成为市民诉求的首要目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征地和拆迁方式方法的不恰当,目前很多地方还是采用行政占用方式,具有垄断性和强制性,同时群众在补偿拆迁谈判的过程中处于不平等的劣势地位,不能自由行使房屋是否售卖或者以何价格售卖的权利,只能被迫接受政府部门的要求,心中积累了不满情绪。此外随着城市房价的不断攀升,市民的住房问题成为风险的另一主要构成,百姓心中最要紧的就是基本的民生问题,“安居”是“乐业”前提条件,“住房难”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风险的持续出现。

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虽然表面上地区的行政区划已从农村转变为城镇,但大部分地方政府机关仍然采用农村原本的社会治理模式,制度的冲突、身份的矛盾、权益的纷争频繁出现,极大地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转型过程的矛盾逐渐凸显为社会管理部门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难以满足城镇居民对现代城市文明的需求和渴望。这就导致社会矛盾不断恶化,增加了社会安全风险事件爆发的几率,基本的民生民计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严重影响了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从而直接促进社会风险、恶性事件的激增。

(二)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政府公信逐渐衰弱

当自身权益受损时,信访已成为人民群众心中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的首选渠道。目前,部分地区官员为了制造所辖地区的“零上访率”的假象,拒访、拦防、打击上访人等强力维稳手段司空见惯,官员迫于“零指标”、“一票否决制”的巨大压力,只能用尽方法不折手段把自己置于群众利益表达的对立面。而对于广大民众而言,心里已形成一种偏激的“不成文的规定”:只有当自己的利益诉求升级到危害稳定的程度时,才会存在得到有关部门重视并解决的希望。“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思想根深蒂固,法律外解决、暴力性抗争成为群众心中主要的维权方式,这正是利益诉求渠道不畅的直接表现。

同时政府公信力的缺失也是社会风险爆发的主导因素,亚里士多德断言 ,“一切欺骗平民大众的方法都永远得不到信任。”如果政府官员的行政行为无法满足辖区人民的期待与需求,那么就会引发严重的信任危机。笔者认为公信力的缺失主要有“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两方面原因,所谓“作为”是指部分官员的利益谋取方式未符合人民心中的公正标准,不守纪律、不讲规矩、不遵法律地利用職务之便,为个人、近亲属及其他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所谓的“特权主义”、“潜规则”等与公众所追求的公平正义道德准则背驰而行;而“不作为”是说面对群众合法利益诉求时,部分工作人员的消极怠工、程序繁琐、时限绵长、相互推责等等。“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现象的不受管制且逐渐恶化,严重损害了群众心中政府的形象,期望落差也直接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丧失。

(三)网络传播愈趋多元,负面舆情扩散迅速

根据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99.1%。网络无疑已成为我国当今时代最便利、最高效、最重要的信息通讯工具,互联网涉及范围早已囊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关乎民生的各个领域,而互联网政治的特征在群体性事件中表现得尤其明显。以“微博”、“公众号”等为代表的新兴媒介,其传播过程中的情绪渲染和“扩音”效应,以及难控的“病毒式”信息扩散,能够在极短时间内迅速动员大范围的围观和行动,使社会冲突和风险的不确定性、突发性和随机性无限扩大。但尽管如此,当风险萌芽孕生时,一些地方政府不是积极地通过媒体公布事件的具体信息,而是采用信息封锁手段压制、限制、控制,竭力掩盖事件的真相,目的遏制风险恶性扩散,结果是事与愿违,网络谣言满天飞,倘若相关部门能够第一时间寻求事发的真因,给人民群众作出合理解释,从根基抵抗舆论的倾向性,恶性安全事件即被扼杀在襁褓之中。

三、完善社会安全风险防范与化解机制的建议

(一)关注舆情导向,重视群众反馈

舆情信息既是社情民意聚集的直接表现,又是对抗社会风险的首要“武器”。习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指出:“要加强对各种风险源的调查研判,提高动态监测、实时预警能力,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对各种可能的风险及其原因都要心中有数、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出手及时有力,力争把风险化解在源头。”构建舆情把控机制,首先需要完善覆盖整个社会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可以通过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信息网络系统,迅速、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的萌芽;而后利用大数据技术充分分析风险隐患及发展趋势,对舆情大数据的分析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专业人员来完成;最后将分析结果及时、透明地公之于众,信息自由流通,增加社会透明度,对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此机制是防范于未然的重要途径和方法,使舆情对社会的影响和冲击降低到最低限度,更是科学民主决策的必要基础和前提,真正实现“听民声、知民情、解民忧”。

笔者认为,在城镇化进程所产生的众多风险中,人的风险最为关键,其中情绪风险是最基本的因素,若危机状态下未做好群体情绪管控,维稳、城市公共安全都会产生重大问题。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当中提出了一句话:“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生态。”纵观党的历史,这是第一次心理学写在党的文献当中,说明中央对全民心理健康已经认识到并给予最高度关注。为达到预防社会风险的恶化发展的目的,就需要时刻关注决策措施是否符合群众可接受的标准,群众对于决策事项在心理上是否能够接受,是否存在抵触情绪。

(二)转正执政观念,改革治理模式

党的十九大明确地指出,“在我国要确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笔者认为“服务型政府”的第一要旨就是“对人民负责”,根据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政府拥有的权力是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授予和委托。”所以,政府部门必然要对人民负责,忠实地履行与人民之间所订立的契约,既不可“懒政”不为,也不可强势所为。在服务型政府建设背景下,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不愿再做强权压迫下的顺从者,所以政府机关一定要彻底摒弃“官本位”的任性思想,设身处地从基层群众的利益着手,以民为本,科学民主决策,切实有效解决人民诉求。

伴随着中国转型时期的深入,社会安全风险也相伴而生,社会管理面临新情况,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以实现从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的转变。《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社区网格化治理的优势在于:网格全覆盖,人口基数小,密切联系群众,及时了解群众诉求。社区网格化治理能够有效调动政府部门服务的主动性,从被动接受问题转变成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社区网格化的新型治理方式,使得社区相关基层管理部门能够积极地走进群众中去,主动监察民情,了解民生,知晓民意,最终才能化解民忧。

(三)完善诉求途径,落实矛盾化解

社会矛盾尤其是极端维权事件的频发,大多是由于群众无法找到利益的协商机制和维护机制。深刻折射出我国目前社会大环境对于个体诉求自由表达、个体利益有效维护渠道的不畅或缺乏的现状。新时代群众的利益诉求千差万别,利益主体逐渐多元化,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社会问题各式各样,所以政府的当务之急就是考虑如何去疏通、拓宽利益诉求渠道,如何把现有的表达渠道有效地运转起来,而不能只让其流于形式表面,要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严厉打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为官民之间的平等协商创造良好的环境,并依法构建一套符合国情的利益表达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以实现化解社会风险的根本目的。

在依法治国的当今社会,公民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参政议政的意识和愿望也日益强烈,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就是要通过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畅通、拓宽群众表达渠道是尊重群众言论表达权的重要表现。詹姆斯·博曼认为: “协商是民主的,在一定程度上,它以自由平等的公民实现理性一致为基础。”所以政府机关需要扔掉“官老爷”的架子,摒弃高高在上的姿态,胸怀敬民畏民爱民之心,倾听群众心声,体会百姓疾苦,构建公正、透明与程序化的法治体系,充分地听取、知晓群众的利益诉求,民主平等地进行协商与沟通,最终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案,这样才能实现法律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消除群众的疑虑,真正平衡维稳与维权两者的关系,对于我国转型时期化解社会风险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坚持依法行政,实现安稳愿景

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是防范化解社会安全风险,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因素。依法行政,本质就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制政府行为,防止公权力的恶意滥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需要实现从以下三方面:

首先,强化法律制度的建设,树立法律权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政府官员务必绝对尊重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坚守以宪法精神为核心的法律至上理念,避免地方政府“人治优于法治”现象的浮出,通过政府权力从无限向有限的转变,以实现政府模式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其次,政府部门需要改变工作的心态与思路。表面上的“维稳”只是假象,将实现群众利益诉求为首要目的,才是化解社会风险的关键。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重塑社会公正等方面,改变权利失衡的现状,严打“积极作为”与“消极不作为”,习总书记强调,“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來,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只有掷地有声的“公正感”、“获得感”取代期望落差的“无力感”,才能打破信任危机重拾政府公信力。

最后,通过健全领导责任追责机制,防止并阻止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强权武器。领导责任追责制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范围做出明确限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履行职责,超越法律规定范围外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保障;二是政府必须承担因其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法定职责时引起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制度规定的否定性后果,以有效保障群众的权益。严格确定的责任管理,将会极大增强地方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成为他们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执政方式的行为准则和直接动力。对于政府机关,只有坚守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法律权威,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着眼点,不断提高政府在群众心中的正义感与公信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最终才会实现社会安稳的美好愿景。

四、结语

关于“发展”与“稳定”二者关系这一时代之问,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回应:“发展是硬道理,稳定也是硬道理,抓发展、抓稳定两手都要硬。”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速,社会变革逐步加深,城市安全矛盾也在不断加剧,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实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同时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尽快补足短板,全面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有效保障安全,预防并化解社会风险,以确保群众安居乐业、社会稳定井然、国家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樊红敏,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风险,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1年第05期;

[2]赵波,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与防范路径研究,公民与法,2014年第09期;

[3]谭和平,利益矛盾视域下群体性事件的生成动因与化解之道,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5,(12),51-56。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9年度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0146201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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