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忆勇
摘 要:涉外抗疫是当前防控新冠肺炎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保证疫情管控常态化,加强对涉外防控疫情有关法律问题研究显得十分迫切。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对当前涉外防疫工作中防控新冠肺炎病例输入、对外物资援助以及防控物资销售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涉外防疫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防疫;涉外;法律;建议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布局,中央政治局连续多次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義,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强调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及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同时加强与各国的抗疫合作与交流,依法防范境外输入病例,在打好防范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病例的战役中,严格依法办事,显示大国担当,提高我国国际声誉,彰显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我国经过30多年普法的不懈努力,已建成一个法治国家,中国社会是法治社会。抗疫之战的各个层面,必须持之以恒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举一动都要与法同行,杜绝无视法律的“特立独行”,才能保障这场防控新冠肺炎阻击战在正确的轨道前行,这对未来中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是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次提升。随着全球新冠肺炎的蔓延,境外疫情输入风险与日俱增,广东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也是我国出入境的主要通道,应对境外疫情输入压力逐步加大。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境外来粤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面对“内控”与“外防”的双重压力,党政职能部门在涉外抗疫工作中的决策将面临较大的挑战,用法律手段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1 封关、封国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
中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以来,我们的疫情防控专注于内部防控,防止疫情在国内扩散,当时境外疫情尚未爆发,因此不太涉及输入型病例问题。在我国疫情得到基本遏制之后,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总体爆发,特别是连续不断的输入性病例对我们防疫提出新的考验,严重威胁我们这场防疫战的最终胜利。3月28日起,我国相继作出部分封关、封国的重大决策,这是面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必要措施,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紧急状态的特别命令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基于客观情势已处于非常态的紧急事实而采取的特别措施,而宪法和法律之所以允许国家机关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宣布紧急状态而冻结某些法律的实施或采取一些表象上可能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措施,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已经实施的相关法律并不足以应对已出现的紧急事态,因为这些常态环境下的立法规定保障和调整的是正常社会秩序下的法律关系,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们始终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承诺,做出封国的决定,也是参照了别国经验,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此外,应加强公民在特殊时期守法的认识,特别是有些内地公民协助归侨、留学生和外国人隐瞒行程等现象,这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因此,内地公民率先遵守国家法律,在向归国者宣传国家法律的同时提升自律能力。
2 崇尚宪法,严格执法、司法是打好防疫战的基本保障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抗击疫情必须自始至终坚持依法抗疫的宗旨。1月30日,最高检下发意见,指出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随后两高又强调严惩的同时要“准确适用法律”,这是契合国家当前疫情防控的现实需要,凸显专业化特点。一是从理论上看,在不同阶段,司法机关的“从严打击”对“严”的强调有所不同。从“从严”到“准确适用法律”等,司法政策的调整有着一定的合理性。执法不严,实际上也等于无法。所谓“执法必严”,并不是说要搞严刑峻法,多捕重判,而是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照法律和规章办事。执法必严,首先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只有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司法机关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只有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严于执法,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准确地惩罚犯罪,忠实地履行党和人民所赋予的神圣职责。二是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既需要深刻把握宽严相济原则,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既要做到对严重危害疫情防控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轻重有别的区分,又要准确地理解刑法条文规范,恪守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使疫情防控仍然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3 用好用足立法权,充分体现地方防疫主动性
3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契合了境外输入病例风险加剧的现实背景,体现了五部门对局势的精准判断,有利于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一是特区立法权运用。在我国五个经济特区中,深圳、珠海汕头身处广东,其中深圳罗湖口岸出入境人数占全国出入境人数的一半,汕头作为著名侨乡,也有许多华侨通过汕头进入中国境内,特区立法权具有地方立法权无法具备的立法优势,因此,作为特区的深圳、汕头、珠海可以充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入境人员管理办法,提高境外病毒防范的有效性。二是地方立法权运用。面对新冠肺炎这场突然袭来的疫情,不具有特区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立足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创造性应急性开展地方立法,通过制定修改相关法规,出台有关决定,为防疫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治保障,更好地提高抗疫成效。三是利用立法权,要求华侨协会和行业联合会率先对即将归国华侨宣传防疫知识并告知国内防疫部署,以华侨组织内部约束力要求归国华侨配合国家防疫措施,减少归侨或归国留学生对防疫政策的误解与冲突,以配合国家防疫工作。
4 依法科学有效地完善入境人员的防疫措施
我国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对适用主体做了明确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均是我国法律调整的对象,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方面涉及到刑法、行政法、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在对涉外防疫工作研究时应充分体现刑法的罪刑法定、适用平等、罪行相适应原则,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涉及民事赔偿纠纷),行政法的三公原则、程序公正的原则、保护人权的原则,还有社会利益优先原则,探讨如何将这些原则怎样落实到防控之中,将地方性传染病防治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是在各级疫情防控部门的统一部署下,职能部门对入境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治疗具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包括疑似或确诊,外国人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五部委联合发出的意见规定,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隔离、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可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二是我国已出台一系列防控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在新冠肺炎这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需要采取一些非常措施,我国多部法律已有相应的规定。比如说《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样一些专门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三是执行无差别防控措施。入境后由属地政府协调车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点对点的方式转运到集中隔离场所,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解除隔离前需进行核酸检测,确认健康后方可解除隔离措施。
5 充分了解各国法律法规,理性进行对外援助
截止至2020年4月1日零时,全球累计确诊人数已经达到859613人,每天新增确诊人数已经达到5万人以上,死亡人数42154人,疫情形势十分严峻。一是抗疫物资捐赠应符合接受国标准,否则存在法律风险。现阶段各国对检测试剂、口罩、呼吸机、防护服等物质缺口极大,而中国是抗疫物资生产大国,在对待疫情的问题上态度也是非常明确,希望尽自己所能帮助其他国家度过难关,毕竟只有全球所有国家都度过危机,才意味着危机的真正解除。因此,在基本满足国内抗疫需求前提下,有能力对接国际贸易或进行人道主义援助。但是,在捐赠或派遣援助医生团队时,应理性处置,充分了解、分析接受国的法律规定,以免导致法律风险,给有爱心的企业或个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二是捐赠物资应通过接受国官方渠道。捐赠行为最好通过官方渠道,得到接受国具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尽可能避免民间捐赠。比如口罩,中国与欧美各国标准存在一定差异,马云捐赠丹麦物资就被以質量问题拒绝,出现尴尬局面。在中国符合标准的产品,在欧洲或者美国不一定符合标准,譬如进入美国的所有医疗物资均需要经过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简称FDA)认证方能使用,我们派遣的医护人员也应在美国获得相应资质,才能在美国开展救援工作。就算目前抗疫物资和医护人员极其紧缺的情况下,接收援助单位默许接受物资和援助人员,也可以及时救助一些新冠肺炎感染者,但在疫情结束后,如果被接受援助国家的主管部门发现整个援助过程的漏洞,捐赠物资企业甚至派遣救援人员单位最终可能可开出的巨额罚单,甚至面临被起诉风险,上演当代农夫与蛇的故事。
6 抗疫物资对外贸易中应防范法律风险
目前全球疫情高速爆发,急需各类抗疫物资,这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创造无限商机,但我们更应清醒意识到,任何事物总是有两个方面,在抗疫物资对外贸易过程中,企业应注意几个问题,以免自身受到巨大损害。一是产品质量问题。当前全球抗疫形势愈发严峻,世界多国纷纷前往中国“抢购”抗疫物资,在此背景下,近来欧洲媒体却曝出的两条新闻:其一,荷兰卫生部宣布召回从中国进口、但已经分发给医疗机构的数十万只口罩,理由是这批中国口罩质量不达标;其二,西班牙卫生部宣布,该国计划退还进口自中国的9000个快速检测试剂盒,因为它们的检测灵敏度不够高。因此,保证产品是中国企业责无旁贷的义务,但应警惕外媒借机抹黑中国及中国产品形象,加强自身质量的把控,把真正质量过硬产品支援需求国,保证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维护国家全球共同抗疫的大局。二是销售价格问题。保证抗疫物资对外销售价格的合法、合理性,全球疫情严重,巨大商机是客观存在,但抗疫物资生产企业应流着道德的血液,尊重世贸规则,不应乘人之危,哄抬物价,扰乱国际贸易市场,否则疫情结束后,可能遭受购买方价格欺诈或违反WTO规则调查,或为此付出高昂代价。三是加强法律服务。各地外贸、司法部门及律师协会,应服从抗疫大局,积极为企业、个人提供与抗疫有关的法律服务,对贸易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外贸活动中法律纠纷等服务,比如一些因疫情无法履行或未能达到交易目的的合同,应视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应免除违约责任,但无法履行一方依法应履行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交有关部门证明材料的法定义务,否则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抗疫工作中法律人应尽己所能,为商贸活动当事人提供必要服务,减少讼争。
只要我们万众一心,有担当精神,推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始终坚持依法抗疫的指导思想,就一定能够取得中国抗疫的全面胜利,推动世界抗疫战役取得美好战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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