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

2020-05-26 14:14孟德萱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20年3期
关键词:分析

孟德萱

摘要:随着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增多,掌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及纳税情况,不但能够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效果,同时还能够保证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因此,我们应当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际,认真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具体分类,并对相关的财税政策进行深入分析,掌握正确的纳税规则,基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专业性,开展相关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财务政策; 分析

一、前言

私募股权基金在目前的投资市场上种类较多,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型主要分成三种,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相对应的纳税政策也存在差异,掌握私募股权基金的实际情况并做好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于提高投资者收益和确保投资者合法纳税具有重要作用。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1.合伙型

GP与其他投资人LP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组织形式,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的形式是以合伙的形式出现在收益的分配上,以合伙协议的约定比例为准。这就要求在投资人约定合伙分配比例过程中,按照出资的形式、出资的比例以及合伙的具体形式来确定收益比例。在这一比例约定过程当中,除了要按照投资人的出资比例进行核定之外,同时还要按照合伙人之间的其他约定进行确认。所以,在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作与利润分配中,应当认识到合伙协议对利益分配的重要性,以及对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纳税形式的影响。

2.契约型

不设立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以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进行分配。

契约型股权私募基金的投资结构和运作形式相对简单,在具体投资过程当中没有单独的法律主体进行投资,通过信托和基金合同的形式进行投资。在投资之后按照投资人签署的基金合同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过程中取得利益的投资人,按照纳税要求进行个人纳税。

3.公司型

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照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

公司型的私募股權投资基金,主要是按照投资的需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来进行基金的整体投资。在公司成立中,各个投资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的投资行为,通过出资的形式成为公司的股东,在具体的利润分配中,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在利润分配中以公司章程为准,公司章程中确定了股东的出资比例和投资金额,在实际的利润分配中以此作为基本依据。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以公司为主体,在投资获利之后需要按照公司的形式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投资人在获得利益之后,除了企业正常缴纳所得税之外,个人也需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种组织形式的纳税差异

1.合伙型的纳税形式

(1)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

(3)合伙企业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从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纳税差异来看,合伙型的纳税形式主要表现在:

合伙型基金在企业层面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企业在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收益的,应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所得税。在此基础上,个人所得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进行缴纳。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负有扣缴义务;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合伙人应缴纳的所得税,合伙企业不负有扣缴义务。合伙企业的收益不在合伙企业层面纳税,但应该在合伙企业层面进行纳税所得额的核算,合伙企业负有“先分”义务。

2.契约型的纳税形式-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基金合同作为运作主体,虽然契约型的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过程中没有企业作为主体,但如果相关资管产品的投资业务产生纳税义务,由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增值税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

基金份额持有人涉及的税收代扣代缴义务目前尚未明确规定,实际中多由投资者个人进行申报纳税。

根据规定,目前适用140号文的资管产品包括: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募集发行的公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募集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募集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募集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募集发行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发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行的债权投资计划及股权投资计划、银行投资理财产品等。同样纳入私募基金范畴的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型基金,其本身为中国税法上的独立纳税人,不适用该规定,应按照一般企业缴纳应税投资行为产生的增值税。故不属于“资管产品”的范围。

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整体的纳税过程当中,税务负担相对较低,在投资过程中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人进行资金注入,在实际的投资中能够形成良好的契约形式,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但是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投资相对分散,在投资的利润方面相对较低。

3.公司型的纳税形式

(1)企业按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纳税过程当中,由于以公司为主体,公司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行为。因此,在纳税过程当中,除了投资人进行正常的个人税务申报之外,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在纳税过程当中也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形式进行纳税,其中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25%,在纳税过程当中应当按照企业的实际收益进行合法纳税。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的额度相对较大,整体的税务负担比合伙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负担要重。但是由于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收益率上相对较高,因此还是会吸引许多投资者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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