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以农村小额信贷作为主线展开,研究我国的“微型金融产业”发展进程,分析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现状,立足“信贷保险1+1”模式,为提高小额信贷风控能力,完善我国微型金融产业、构建普惠制金融体系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小额信贷;小额保险;微型金融
一、引言
“微型金融产业”实质上是普惠金融体系的理念体现和深入实践,它将零散的小额信贷产品和机构服务,包括储蓄、短长期贷款、担保、抵押、租赁、养老金等,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提供给所有层面的家庭或企业,发展成为金融整体发展战略的一部分从而实现金融的普惠性和包容性。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金融市场发展缓慢,农户贷款难、惠农资金利用效率低等各种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为了突破农村小额信贷的风险瓶颈,全国各省市积极开展了小额信贷创新型产品,主要以“信贷+保险”风险分散产品为代表,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农业贷款担保基金、财政补贴或金融机构再保险、商业性担保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等。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经过将保险机构引进农村金融市场,实现了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双向对接,从而达到分散风险、扩大金融服务范围的目的。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农村信保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由于农民征信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无法纳入征信体系,进而未能有效地为贷款的发放提供参考,反而增加了农户群体和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成本效益比。为了有效控制小额信贷风险,构建完整的金融体系,实现微型金融产业的发展升级,研究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推行模式,促进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的成功对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对于小额信贷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多重风险, Valentina Hartarska(2007)在使用应用面板数据的分析方法分析了有关世界银行的1998年至2002年在世界各地使用小额贷款的风险后,得出能够影响农村小额贷款主要风险的因素有贷款人的技能和才能、产品的市场状态、产品在推入市场的难度、产品的发展潜力、贷款是否有保证、政府是否大力支持小额贷款、产品的产业相关政策等。V.Basil Hans (2009)提出小额信贷这类机构有着很好的发展意义:第一,它可以消除贫困,让许多穷人能够拥有公平的金融服务;第二,它的建立使得金融中介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之间存在着一种微妙的共生关系。
为有效降低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风险,实现持续性发展,国际上已推出基于社区的模式实现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捆绑销售。此模式下成立专业组织,而非信贷机构或保险公司提供捆绑销售服务,能快速掌握农户的保障需求,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降低交易成本,但保障水平受到了地域、客户规模等因素的限制。国内学者针对此种模式也进行了大量研究,张浩、李前进等研究者(2010)提出促进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良性互动、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发展不同类型融资保险的建议;对于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合作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佟元琪(2011)认为,农村小额信贷农户往往心烦意乱。一旦出现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就很难有精力进行全面复苏或一个接一个地追求。并提出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相结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Lena giesbert Susan Steiner mirkodbendig(2011)通过对加纳参与农村小额人寿保险的数据调查,表明农村小额人寿保险对整个农村金融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董晓林(2012)指出,由于落后地区农民在农村小额信贷提前还贷方面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即使是一些农民也会产生国家信贷不还贷的不良想法,而故意债务的出现并不时有,因此对借款的风险管理是被动和被动的。促进小额信贷业务与保险业务信息共享,提高机构经营效率,节约经营成本。
从当前的有关文献可以看出来,大多数的相关学者在分析探讨两者的发展现象和特性时,主要是从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这两个角度来探析的,对于研究两者之间的耦合关系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共促发展过程中的影响因素,运行机制等方面深入探讨更是匮乏。本文将进行两者共生关系思考,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阐述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耦合机制原理,同时提出信保经营组合模式,通过博弈论思想选择占优策略,为我国的微型金融产业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性建议。
三、我國小额信贷风险管理发展现状
小额信贷的特点之一是“信用”,主要是指贷款者无须物质抵押和担保,全靠诚信作为保障获得贷款。因此小额信贷机构在投放贷款时需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作出判断,但是这些判断会因信息不对称、采集偏差等各种因素影响以至于失效,而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也会因各种原因而有所下降,因此,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贷款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
现今我国的小额信贷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还很弱,表现之一为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以小额信贷的主要发放主体之一农村信用社为例,1999年的不良贷款率为15.53%,2000年大幅增至27.25%,而其他的信贷供给主体如NGO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等的回收率在90%,收益率仅为7%,与国外相关机构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高的信用风险使得越来越多的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着可持续发展的挑战。有些非政府组织的信贷机构由于信用风险使得他们陷入流动性匮乏的泥潭,加之缺乏有效的多元资金来源,不得不放弃持续运营。而有些小额贷款公司为维持其经营,开始把目标客户抽离低收入人群甚至是直接撤离农村市场,转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等优质客户。
总之,因为农村小额信贷自身的复杂性、特殊性,急需引进新的风险分散转移机制,而小额保险未尝不是一个次优解。2010年中国银监会和保监会联手发布的《关于加强涉农信贷和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信保共同合作的基础准则和有关的监督管理的要求,确定了把保险的保障机制引入到农村的信贷市场。各省市也在积极创新努力推进农村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的结合发展,“信贷1+1”模式可以运用现有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和设备等,将保险市场迅速融入农村金融体系中,从而将小额信贷市场中存在的信贷风险转移至保险市场,由保险市场组织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四、对策建议
本文认为造成借款人与小额信贷机构、小额保险公司三者之间的利益对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鉴于风险的相对集中、管理的成本高、农业保险赔偿的水平较高,保险公司不愿按照商业原则介入农业保险业务,由于农民保险的意识落后,小农保险的意识保守,农民分担灾害的损失、通过保险养老的积极性严重的不足。
(2)鉴于农业薄弱,特别容易遭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一旦发生了大旱、冰冻等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农业的生产相比企业产业要相对集中,农作物的生产将会大面积的减产,农民的损失将会特别悲惨和重大,这时候单一的保险公司就会很难来承担,因此缺乏了灾害的分担机制,限制了农业保险的范围的扩大,与此同时也阻碍了商业的保险公司的发展。
(3)征信系统不完善,这是农村市场实施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后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农村的保险市场、保险机构和小额金融机构在发展农村市场相关成本方面缺乏一套完整的统计数据和口径偏高,回报率也很低,而且这些机构在农村提供的服务不足,增加了他们获取信息的机会,获取信息的机会有限,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针对上述推行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的有效结合发展的阻碍,可通过几个途径克服:
(1)完善相关法规,增强农户的信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需要对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进行监管。监管机构应该收集资料和数据,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检查农民是否存在道德风险和其他不良行为,一旦发现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罚,以达到制约的效果。法律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不能因为农民的意识薄弱就忽视法律的监督和管理。
(2)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政府可对小额信贷包装小额保险产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农民给予适当补贴,或对保险机构实施适当的优惠政策,提高农民购买保险和保险中介的积极性,进一步保障这类保险的又好又快发展。有了政府做保障,相关的业务才可以很快地开展。
(3)完善创新“信贷+保险”模式,保险机构可以与农村的金融机构合作支付一定的佣金或佣金,并借助其销售网点、声誉和丰富的客户资源,向需要貸款的消费者销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参考文献:
[1]Vasso P,Ioannidou,Maria Fabiana Penas. Deposit insurance and bank risk-taking:Evidence from internal loan ratings[J].Finan.Intermediation,2010:95-115.
[2]佟元琪.吉林省农村小额信贷风险成因分析[J].当代生态农业,2011(03)
[3]张权辉.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风险、问题及对策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3(03)
作者简介:
李雪(1992.9- ),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财务管理、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