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B农垦人社局、C种奶牛场不予认定工伤案

2020-05-25 02:5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奋斗 2020年9期
关键词:奶牛场条幅人社局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基本案情】

杨某的丈夫刘某,生前系C种奶牛场的环卫职工,从事C种奶牛场辖区内的环境清洁工作。2016年3月4日8时30分许,刘某在绿化带处突然倒地,經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30分死亡。C种奶牛场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认定,刘某心脏衰竭、心脏性猝死。杨某向A省农垦B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B农垦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B农垦人社局经调查,在法定期限内向杨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B农垦人社局在经历两次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被撤销重作的诉讼后,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杨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某于2016年3月4日上午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这里的“工作时间”不仅包括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而且还包括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时间。“工作岗位”所在的区域,不仅限于职工的日常工作区域,还包括劳动者实施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行为而出现在的合理区域。本案中,事发当日刘某穿着工作服在单位机关楼门前绿化带里摘条幅,虽然摘条幅的具体位置不在C种奶牛场主张的刘某工作责任区范围内,但不能否认刘某摘条幅时身处C种奶牛场环卫工人的日常工作场所这一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C种奶牛场不认为刘某是工伤,应当对刘某摘条幅的行为与其本职工作无关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某摘条幅的行为与其本职工作无关,故刘某在此期间病发,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病发。B农垦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典型意义】

工伤认定案件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事实较为清晰,但涉及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问题。判决从立法原意出发,认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包括准备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和所在的合理区域,不仅只是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固定时间和岗位所在的区域。通过全面、准确地适用法律,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胡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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