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烨
改革開放以来,地方主导的区域性、局部性政策创新成为推进政策变迁和国家治理转型的重要驱动力量。与此同时,政策创新的高成本与高风险特性以及地方政府政策供给能力的差异,促使地方政府青睐“跟进式”创新。然而,也有部分创新政策在移植过程中,由于移非所需、形式主义转移、机械转移等,导致效果不理想甚至创新失败。在治理环境高度复杂化和不确定性增加的当下,需要对其特别关注。
在对一些地方的创新政策、创新工作进行移植时,要高度重视以下方面。
该创新是否具备足够的推广价值。在互联网时代,一些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政策创新很可能被其他地区模仿。然而事实上,有部分“创新政策”只是初步的探索,其成效并未经过评估论证和实践检验,在功效没有得到充分证明的情况下就被包装为“政策品牌”,成为其他地区学习的样本。这影响到政策创新的可推广性。
传播中的信息损耗。从政策转移的途径上来看,地区间政策转移包括两种,一种是地方政府自发的政策创新,其他地区随后跟进;另一种是地方政府政策试点,中央政府吸纳后向全国推广。媒体报道是政策传播的重要渠道,但传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标签、新举措、新口号、新成效,很可能吸引着媒体和公众绝大多数的注意力,而关于政策创新更为充分的信息则往往被过滤和忽视了。
政策创新在移入地区的适用性问题。政策创新在移入地区的应用,是政策转移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地区间差异较大的背景下,务必要保证政策的吸收转化,以适应当地的条件。以“智慧城市”建设为例,其建设需要可信、可靠、可控的城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以及一定硬件条件的支撑。一些地方政府仅仅出于对“智慧城市”愿景的向往,在没有对本地区发展定位与区域特色进行评估,甚至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尚未建成的情况下,草率出台“智慧城市”建设政策。这反映出,直接应用并不适应的政策很可能会造成“南橘北枳”的结果。
江苏是“河长制”的发源地之一,它的成功转移经验,颇具代表性。
2007年,无锡市政府为应对“太湖蓝藻”危机推行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流的“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政府大力倡导、媒体广泛宣传下,“河长制”这一制度创新得以“品牌化”,一些省市纷纷效仿,形成全国范围内的政策转移。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深改组第2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标志着“河长制”从地方政府制度创新上升为全国性水环境治理方略。
河长制在江苏的政策转移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07—2008年)是省级政府在特定区域内推广。2008年,江苏省政府在太湖主要入流河湖实行双河长制,省政府领导担任省级层面的“河长”,河流流经的各市、县(市、区)负责人担任地方层面的“河长”。第二阶段(2008—2012年)是地级市自主转移。第三阶段(2012—2016年)是省级政府推广阶段。第四阶段(2017年至今)是政策全面升级。河长制在我国的推广也是地方政策创新转移的过程,经历了早期的自愿型转移和混合型转移,最后进入强制性转移阶段。
结合河长制推广历程看,提升政策转移效果,防止出现政策转移导致的政策失败,应该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创新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当前在政府政策信息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缺失,如行政系统内部尚未建立完善的政策信息收集和管理系统,负责整合、统筹规划及管理各部门政策信息的机构或单位未明确,相关制度不健全等。因此,急需确定创新政策信息管理的战略地位,探索对其有效管理,动态管理,分析评判。
搭建地方政府间交流平台。地区间政策转移涉及到多个地方政府的交流与互动,相互交流的频度和深度直接影响到政策的传播与扩散,因此,搭建一个可供地方政府充分交流的平台非常必要。如2017年4月,多名专家、实务工作者等齐聚武汉讨论国家治理,河长制成为会上热议的话题。
提高地方政府学习能力。这不仅要求其对创新政策如何转移进行理解领悟,还要将其情景化、吸收内化、加以变形、改进、完善,让创新政策为我所用,以适应当地的现实需要。如今,河长制不断探索完善,各地又推行了“民间河长制”、引入互联网+管理模式,就是很好的例证。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