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科学的视角,做出新的法学研究

2020-05-22 12:52姜祉言
山东青年 2020年3期
关键词:本土化法学宪法

姜祉言

当经验事实和现有理论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发展理论来解释这些现象,还是改变现实来适应理论呢?针对这一问题陈老师给出的答案是:“理论和现实不一致的时候,应当反思理论,并作出立足于本土的修正和完善”[1]。

一、法学研究方法之两大脉络的存在问题

(一)规范法学方法不顾经验事实

传统的法学研究侧重于对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和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前者通过法律规范的制定和修改来改进立法、推进司法改革,因此称为“对策法学”;后者对法律规则的立法原意和立法宗旨进行解释,以保证法律制度得到较好的实施,因此被视为“法解释学”;而作为将以法律条文或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的基础性研究方法,我们将其统称为“规范法学”。

作为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规范法学方法一直是我国法学界所熟悉并得到广泛运用的研究方法,毕竟“人们只要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就不可能不面对法律规范的制定,也不得不对法律规范做出理论上的解释”[2]。但是,规范法学研究往往把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实施的原因归结为立法设计本身的不足或对法律文本的立法原意、立法宗旨的错误理解,而忽视法律条文背后的社会现象。而且这一研究方法还坚持一些源自西方法学的理论,“以西方的理论和立法实例为大前提,以中国的问题为小前提”推理出中国法律问题是否符合西方的理论,并对中国法律问题进行或批判、或建构、或解释的分析。因此这种规范研究经常在没有发现问题、更没有找到问题的成因的情况下,就贸然提出一系列旨在解决问题的改革思路。

(二)社科法学方法缺乏理论创新

一些学者基于规范法学方法的不足,对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新的探索,而社会科学方法引入到法学研究中来,就是这一新的探索。法律作为社会有机体中的一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会涉及整个社会的一系列因素。因此要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有必要引入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方法,作为与“规范法学”相对应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另一个脉络,称为“社科法学”。它不以法律条文,而是以法律现象和法律在社会生活的实施状况作为研究的对象。但是这种实证方法往往止于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总结,谈不上做出多少理论上的贡献,用陈老师的原话讲,“很多研究者的眼里只看见了大量的数据、材料现象和事实,而不能提出任何假设”[3]。而我们所应达到的研究目的是通过中国本土的法制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在此基础上提出一般性的概念和理论,从而对这种经验的普遍适用性做出令人信服的论证。

规范法学和社科法学从各自的角度强调了法学研究的不同侧面,二者应当相互补充,相互融合。一个有创造性的理论应该把他们融合起来,取长补短。

二、“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方法的提出

陈老师把对法律规范的研究和对法律现象的研究结合起来,提出了一套将一切发生过的经验事实作为研究对象,注重从经验事实中提出理论问题,并将那些具有规律性的命题经过   概念化的努力, 提炼出理论,然后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理论加以验证的法学研究方法。这一方法就是贯穿于“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方法,具体研究步骤如下:

第一步,发现问题。“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方法”两端分别为“经验事实”和“理论”,在中间将两者连接起来的就是“问题”。从经验事实中发现疑问,并以现有的理论进行解释或解决,如无法解释或无法解决那么 你就成功地找到值得研究的问题,而这就是老师在书中讲到的“一般原则的例外”。

第二步,提出假设。研究者发现没有得到解释或者目前为止还没有解决方法的“问题” 之后,可以大胆提出假设。提出假设可以说是原创性研究的开端也是必经环节,如果研究者忽略这一环节,即使拥有充足的资料和素材,并试图运用归纳的方法对这些材料进行分析,也无法得出独创性的理论。从西方理论的角度分析中国的经验事实,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西方理论是否与中国;而从中国的经验事实出发,发现西方理论解决不了问题,那么研究者可以提出一个能够挑战一般性理论的假设。

第三步,科学论证。提出假设之后,接下来就是通过相关论据进行论证。陈老師认为这种论据可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理论上的根据,也就是运用现有的理论在原理上对假设加以证明;二是实证方面的论据,即运用经验事实、案例和数据从经验上进行证明。同时,该论证过程应具有可验证性,经得起其他学者的推翻或反驳。这就是反面论证即证伪的重要性。我们可以通过证伪方法来界定理论的边界和使用范围,证明自己的理论在哪些范围里能够成立。

第四步,上升为一般化的理论。这一过程可以沿着两条分析路径来展开:一是,总结出问题、事实的基本要素或标准,从而做出一种模式化的分析;二是,准确地揭示某一问题发生的原因,通过这种分析揭示出这一原因背后的理论意义,并且要通过分析因果关系问题,提炼出外生变量,从而使这种分析具有普遍的解释力。

三、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围绕本土化研究

陈老师认为中国法律制度中无法得到西方理论解释的现象,恰恰是中国学者作出理论创新的契机。在此情景下,若要作出理论创新,中国学者需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理论研究要根植于本土实际即本土化。对于各部门法学,本土化是填补理论空白、理论创新的重要途径,如宪法中的本土化。宪法的本土化是诸多法学教授常强调的一个问题,刘茂林教授也在一次座谈会中提到“中国宪法学研究对中国问题把握不足,并没有形成自己的宪法理论体系,强调中国宪法理论体系要用中国的宪法学来解释中国的宪法现象、解决中国的宪法问题,实现宪法的本土化”。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基于宪法学的“中国意识”,学者们坚持面向中国实际,追求以问题为导向的学术理念,致力于解决现实中的实践问题[5]。近几次的宪法修改、改革开放的制度设计、“一国两制”制度的设计、经济体制改革都带有浓厚的宪法本土化气息。近 10 年来“基本权利”话语的中国化研究视角更加多元化、理论化、专题化[6]。对中国而言,过度推崇以西方的价值和标准来评断是不可取的,我们需要为中国宪法的理论研究寻找到逻辑生存空间。

中国引入在西方文化传统熏陶下成长起来的宪法理念以及行政法基本理论,需要对本土化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如何才能真正使得宪法与行政法能真正植根于我们这一片土壤之上。但宪法的本土化研究不可忽视的一个困境在于目前我国的宪法实践极少,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国宪法案例, 这种研究如果其研究不发现外国宪法与中国宪法的对接点所在,则实用价值也不大。

[参考文献]

[1]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法律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28 页。

[2]陈瑞华:《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方法》,载《法学研究》2011 年第 6 期,第 37 页

[3]陈瑞华:《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方法》,载《法学研究》2011 年第 6 期,第 159 页。

[4]陈瑞华:《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方法》,载《法学研究》2011 年第 6 期,第 13 页。

[5]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85-2015)》,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 年第 1 期。

[6]同上注。

(作者单位: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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