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政 罗琰
摘要:农产品价格波动逐步增大,市场风险成为农业生产者面临的主要风险。农产品指数保险是管理农产品价格风险的金融工具之一。介绍江苏省张家港市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海门市苗鸡价格指数保险和淮安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实践,指出江苏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具有能够提高农业保险的运行效率和降低运行成本、满足农户多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以及减少农产品市场风险等成效,同时指出试点中的价格指数保险存在价格系统性风险特征、目标价格或保险的触发价格确定有待完善,以及缺少再保险及巨灾分散转移机制等问题,提出加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宣传力度、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以及政府多部门协作、创新价格指数保险的产品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江苏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市场风险
中图分类号:F323.7;F840.6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20)06-0307-04
农业是弱质性产业,易受缺水干旱、多雨洪涝、病虫等自然灾害的影响。据统计,2018年第一季度风雹灾害共造成全国20个省(自治区)134.5万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8.2亿元。我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探索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先后经历试办(20世纪30—40年代)、起步发展(20世纪50年代)、恢复试办(20世纪80年代)、持续衰退(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以及全面发展(2004年以后)等5个阶段。从2007年起,农业保险连续11年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累计共有27条条款提及农业保险,2014年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阐述了农业保险专项内容。
传统的农业保险以农产品的产量为风险保障对象,为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产量损失提供保障。近年来,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国内外农产品贸易一体化程度不断加强,农产品的市场风险逐渐取代自然风险,成为农业生产者面临的首要风险之一。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是管理农产品价格风险的金融工具之一。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针对农业保险的内容,重点提出鼓励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扩大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开展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以约定的农产品目标价格作为理赔触发点,当农产品到期销售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保险公司与投保的农业生产者签订保险合同达到理赔标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实际价格同目标价格的差价,按约定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1]。
1 江苏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实践
1.1 张家港市蔬菜价格指数保险
张家港市于2012年率先制定了《张家港市夏季保淡绿叶菜价格指数保险试行意见》,从2013年6月15日起在全省首推绿叶菜价格指数保险试点,该保险选择鸡毛菜、杭白菜、青菜作为试点品种,夏季保淡期从6月15日(含)起至9月15日止[2]。物价局对13个主要集贸市场的保险品种零售价格进行统计,得到在保险责任期间蔬菜的平均价格。当保险品种的市场价格低于保险期间保险日过去平均零售价即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按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对农户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赔償金额=保险产量×保险成本价×受损批次保险数量×(1-P/P0)。式中:P0为保险责任期间1 kg蔬菜保险日平均零售价;P为保险责任期间1 kg蔬菜市场日平均零售价。保费由市级财政补贴50%,镇级财政补贴40%,农户仅需自付10%。
2013年绿叶菜价格出险,保险总金额为215.6万元,保费收入合计21.56万元,出险面积为 11.77 hm2,赔偿总额达85 017.62元。2014年保险总金额为511.58万元,保费收入合计51.15万元,出险面积为16.24 hm2,赔偿总额达66 401.27元。
1.2 海门市苗鸡价格指数保险
海门市苗鸡价格指数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13年10月审批通过。苗鸡价格指数保险于2014年初正式出单,成为我国苗鸡价格指数保险第一单[3]。在保险期间内,每10 d为1个保险责任期间(最后1个保险责任期间为5 d),其间当苗鸡市场价格平均值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市场价格以双方约定的第三方公布的苗鸡价格为准。苗鸡投保数量根据当年累计出栏数量确定(考虑到2个月左右的清棚期,也可按种鸡套数的100倍计算);每只苗鸡的保险金额可参照 1 kg 玉米价格的0.46倍确定,最高不超过1.25元。具体的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年累计出栏数/365)×保险责任期间天数×(1-P/P0)。式中:P为保险责任期间市场价格平均值;P0为保险价格,可参照1 kg玉米价格的0.46倍确定。
2014年5月31至7月19日,苗鸡平均价格低于1.25元/只,共理赔金额18.2万元。2014年人保海门支公司共承保苗鸡价格指数保险2单,合计理赔39.65万元。苗鸡价格指数保险第一单赔付率已达 126.28%。2014年9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门市支公司投保苗鸡价格指数保险,共承保种鸡46.8万只,苗鸡4 680万羽,共计保费为497.4万元,政府财政补助70%,投保单位承担30%。2014年11月20—30日,苗鸡价格低于目标价格,赔案确定的理赔金额为18.23万元。
1.3 江苏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近年来生猪价格受市场供求、饲料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开始出现频繁波动,尤其是进入2007年以后,生猪价格先后出现了暴涨、暴跌以及触底后的再度上涨和下跌,国内生猪市场行情频繁大起大落。食品价格是通货膨胀走势的重要因素,而生猪价格又是影响食品价格的最大贡献者。为了稳定生猪市场,降低养殖户的市场风险,江苏省推出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于2014年12月10日在淮安市出单[4]。如果生猪出栏当月猪粮比价平均值低于5.8 ∶ 1,投保者就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获得赔偿。其中,保险金额设600、800、1 000元/头等3档,保险费率为5%;年出栏数量、出栏批次和承保数量可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比例系数依据价格波动情况而定,猪粮比价在5.3~5.8之间时为60%,猪粮比价在4.8~5.3之间时为80%,猪粮比价<4.8时按保险金额赔偿。猪粮比以江苏省物价局监测网发布的数据为准,生猪出栏证明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为准。针对生猪市场行情风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随后在全省推开,这是江苏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稳定物价水平的创新举措。
2 江苏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成效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作为指数保险之一,是比较创新的农业保险产品,是管理农业市场风险的工具之一[5-11]。在江苏苏南、苏中以及苏北的试点取得了一些成效。
2.1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降低农业保险实际工作中的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
传统的农业保险包括展业、勘察、定损以及赔偿等具体工作,牵涉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指数型保险只需依据约定的指数就可以判断是否须要理赔以及赔偿额度。以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为例,保险公司只需将当前平均零售价与以往平均保险日零售价进行比较,如果实际发生的价格低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价格,就视为风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须要赔付,其赔付额度直接由保险条款确定,省去了资料收集、查勘定损定责等中间环节。另外,传统的农业保险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长期以往容易导致保险市场失灵,这也是过去农业保险在没有国家政策扶持下无法开展的重要原因。而价格指数保险作为指数型保险,可以最大限度避免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不存在农户虚报损失或人为制造损失等现象。
2.2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满足农户多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
以生猪保险为类,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相对传统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须要承保的风险比较大,且项目条款费率高,使得原来的养殖户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养殖业价格是稳定养殖规模生产非常重要的因素信号,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应该属于一种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保险种类,政府已经将其与其他农业保险险种一样,列入财政保费补贴范围。江苏生猪保险费率为5%,通过政府对保险项目的支持,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按苏南20%、苏中30%、苏北50%的标准执行。农户普遍反映,参加价格指数保险,可以选择不同层次的保障覆盖水平,心里更加踏实安稳,种植业和养殖业有了保障,有比较稳定的收入预期。指数保险有别于其他传统的农业保险,赔付速度迅速,各项工作都很令农户满意。
2.3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缓解农产品的价格波动
从可观察的张家港市蔬菜价格数据看,在实施蔬菜价格保险后,基于标准差、变异系数等指标,张家港市蔬菜价格波动幅度明显变小。另外,在规避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基础上,保险补偿机制对稳定农产品生产至关重要。根据保险条款,张家港市绿叶蔬菜保险对象是种植面积达3.33 hm2以上的种植业大户,2014年基地签约种植保险面积为 46.67 hm2,绿叶菜供应量在2014年达到6 630 t,明显增加了老百姓的菜篮子的供应量,大大缓解了夏季蔬菜供应量不足的问题。指数保险可以减少农产品市场风险,保证农产品持续稳定的供应数量。
3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问题
江苏目前有3类农业保险的试点和实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平抑了农产品价格的波动,但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推广的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3.1 价格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特征,基本不能满足可保风险条件
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存在大量独立、同质、同分布风险单位;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非故意的;损失的后果概率分布是可以确定的。在农业保险中,农产品的价格风险相比于生產风险具有更强的系统性,可能会导致市场出现失灵的现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依靠市场的程度越来越高。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渐完善,物流体系效率增强,不同地区间同一种农产品的价格基本保持一致。
如果每个农产品价格大幅下跌,投保人都面临着价格下跌的系统性风险,其损失程度与规模将会超出保险公司的承受范围。在实际经营中保险产品是否具有可行性,关键在于投保人所承保的风险是否可以得到有效的分散、所发生的赔付风险是否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如果是这样的话,价格指数保险很明显无法满足风险独立性的要求。农产品的市场风险无法在空间上分散,在时间上分散的可能性也不是太大。目前,江苏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局限于小规模区域,集聚的风险量不是太大,再加上政府的财政支持,其风险还是可控的,但是如果大规模推行价格保险业务,须要根据农作物的具体特征作出慎重的考虑。
3.2 目标价格或保险的触发价格确定有待完善
指数的选择及目标价格的设定是农产品价格指数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指数保险能否顺利开展。以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为例,猪粮比(主要是生猪和玉米价格比)是风险是否发生的标准。当月猪粮比平均值低于5.8 ∶ 1时,投保者就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获得赔偿。从生产成本来看,生猪生产成本由物质与服务费用和人工成本2个部分组成,物质与服务费用又可以细分为仔畜费、饲料费、水电煤费、医疗防疫费等直接费用和保险费、管理费等间接费用。2014年养猪平均总成本为 1 716.71元/头,饲料费用达到938.44元/头,只占比54.67%。玉米是饲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仅以猪粮比作为农户养猪是否盈利的标准有待商榷。
另外,大宗商品金融化趋势明显,“蒜你狠”“豆你玩”“姜你军”等轮番上阵。农产品的庄家式炒作,让以往很少得到资本关注的农产品得到国内外资本的高度关注。农产品价格不再完全由供给和需求等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决定,而是由投机需求以及炒作程度决定。
再者,目标价格权威性有待改善。海门市在苗鸡价格指数保险承保过程中,就出现了苗鸡价格的参照网站经常出现问题,有时长达几个月不公布苗鸡价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找3~4个网站进行参照,由于各个网站公布的价格不同,造成工作相当被动。如果一旦发生下列情形,有的网站公布的价格大于目标价格,有的网站公布的价格低于目标价格,双方对市场价格有各自解读,理赔处理就比较难。
3.3 缺少再保险及巨灾分散转移机制
再保险亦称分保。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农产品价格的市场风险相比生产风险具有更高的系统性,如果价格大幅下跌很容易导致巨灾风险的发生。目前,江苏省的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仅限于部分区域,试验规模不大,如果大规模推广,必然面临系统性、复杂性风险问题。在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发展中,我国的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还不够完善。各家保险公司分散经营,没有形成统一的风险保障体系。巨灾风险得不到有效的分散是大部分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农业保险的关键。现有的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联办共保模式,初步建立了政府风险兜底的风险防范机制。这将会影响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业务推广。
4 发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意见和建议
4.1 加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宣传力度,对农户进行市场风险教育
市场风险已经成为影响农户收入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部分农户受教育程度偏低,对新鲜事物的理解和接收能力相对较低,如果政府不进行大力的宣传,农户就不能理解价格指数保险的内涵,就失去了购买指数保险的主动性。因此,政府应该做好有关农产品指数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帮助农户全面、客观地认识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产品内容和特点。当农户真正理解到价格指数保险对于抵御农产品价格波动引发市场风险的作用,农户便会自觉主动地投保,就会得到农產品价格保险覆盖率。
4.2 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选择合理的目标价格
在江苏试点的3个指数品种中,触发价格有猪粮比、蔬菜历史价格平均值等。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品种有大豆、玉米、小麦、棉花、水稻以及鸡蛋等,现在江苏试点价格指数保险的目标价格还没有将农产品期货与目标价格联系起来。国外发达国家通常以期货市场的远期价格作为目标价格的设定。一般认为,有效期货市场中的远期合约价格是最理想的预期价格,因为有效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期货市场的远期合约价格已经充分包容了长期趋势性、周期性、季节性等可预期因素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因此期货远期合约价格更加接近于远期真实价格,利用期货市场来确定保险保障价格是科学的,但是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上市品种有限,无法完全依靠期货市场来进行指数的设定,目前我国现有的价格指数保险往往根据农产品特征及价格波动情况进行分析、模拟和预测,未来关于价格指数保险实施过程中的数据收集方式和来源以及对于不同产品的指数选择和目标设定还需在推广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4.3 政府多部门协作,创新价格指数保险的产品,提高价格指数保险的保障水平
物价局、农业农村委员会、气象局等多部门应该联合起来,构建农产品价格信息的共同体,保证指数保险执行的权威性。加大对价格指数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三级财政补贴体系,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补贴比例,明确中央、地方、农户的保费分摊比例,降低各级部门开展指数保险的负担,充分调动各级部门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在险种的运行过程中,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和产业发展政策差异的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可以对农产品种类、需求供给、产业调控导向等因素,综合考虑细化补贴措施和补贴范围,针对不同的农产品种类制定不同的保费补贴比例,建立弹性补贴体系;各地须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做好试点工作,要通过小范围的试点,累积经验,为大范围推广打下基础。先在部分地区试点,有序推广,更好地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作出新贡献。
参考文献:
[1]王 克,张 峭,肖宇谷,等.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可行性[J]. 保险研究,2014(1):40-45.
[2]朱青青. 创新型农业指数保险的实践与应用[D]. 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15.
[3]孙 溥. 市场期望苗鸡价格指数保险适时启动[EB/OL]. (2013-10-21)[2019-01-26]. https://news.21food.cn/35/1010247.html.
[4]孙 溥. 江苏推猪价指数保险 市场风险保障成惠农新趋势[EB/OL]. (2014-12-22)[2019-01-26]. http://www.zgjssw.gov.cn/yaowen/201412/t1923360.shtml.
[5]庹国柱,朱俊生. 关于农产品价格保险几个问题的初步探讨[J].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6,30(4):26-31.
[6]靳贞来. 加快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以安徽省为例[J].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4,5(1):37-39,98.
[7]张 峭,李 越,郑茗曦. 农业指数保险的发展、应用与建议[J]. 农村金融研究,2018(6):14-20.
[8]吕开宇,张崇尚,邢 鹂. 农业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未来[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2):62-69.
[9]马 彪,李 丹.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中的系统性风险问题研究[J]. 农业技术经济,2018(8):112-123.
[10]田 辉. 我国发展农产品价格保险的难点及原则[J]. 经济纵横,2016(6):62-69.
[11]王晓彤,陈盛伟. 我国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发展研究[J].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32-36.陈 露,胡 浩,戈 阳,等. 交易费用、社会资本与生猪销售渠道选择——基于江苏省养殖户的调查[J]. 江苏农业科学,2020,48(6):31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