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生产的社会行为逻辑与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

2020-05-21 02:50冯川
关键词:集体行动

冯川

摘 要:观察农民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制裁机制如何运作,是了解村庄整合度、农民集体认同与行动方式,把握村庄社会秩序的生产和维持的重要切入口。在中国的宗族性村庄中广泛存在的小农社会行为的一致性,是通过“协商缺失的被动协同”和“小农社会的行为制裁”两种方式达成的,其根本差异在于多数农户对少数不一致者的行为是否存在制裁意欲。然而制裁意欲并不必然能够轉化为针对少数不一致者的有效制裁行为。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因制裁效度的不同而表现出明显的层级序列结构。宗族性村庄浓密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一方面阻碍小农制裁意欲表达层级的上升,但另一方面也使少数不一致者仍对宗族精英、村庄精英和村庄舆论的规训和制裁存在戒惧心理,成为使宗族性村庄的内生制裁机制仍能在某种程度上发挥效用的最后保障。宗族性村庄的制裁机制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村庄治理也会带来有益启示。

关键词:社会行为;集体行为;集体行动;制裁意欲;宗族性村庄

一、问题的提出

人的社会性的本质,就在于其与他人的比较中定位和决定自己的行为内容和行为方式。小农的社会性,就表现为小农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高度嵌连。这种嵌连往往表现为小农在生产节奏、种植内容、出资与出工方面的协同一致,该现象可概括为“社会行为的一致性”。

在西方集体行动理论中,根据组织化程度的不同,社会行为从集体行为、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到革命,渐次形成一个发展谱系[1]。其中,集体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处于最无组织性的一端,是自发而不可预测的[2],而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则是为了共同利益或计划所作出的协同努力[3]。在村庄的日常生活中,集体行为比集体行动更为常见。学界对于农民集体行动研究显然更受关注。有学者以存在封建庄园制和领主制传统的西欧和日本农村为参照,指出村落共同体中的集体行动,是以集体所属成员间的平等协商为前提、具有个性的农民在同一时间依据基于公意的共同规则自主且积极地展开的行动。比如研究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法律性质的日本学者戒能通孝就基于中国与日本传统村庄的对比,认为村落共同体中集体行动的达成并非基于支配与服从的单纯权力关系,集体行动的组织和秩序一定是由成员的自主参与和积极团结而形成的,并且受到成员的共同认可和自发的维护与支持。戒能认为,西欧与日本式封建村落的法秩序是萌生近代法意识的前提,封建村落法秩序的基础是村民的自主意识[4]。在日本,集体行动秩序的背后,则往往存在一套为村庄成员所共同接受的集体制裁机制。对于违反均等再分配等互助精神、恶意扰乱村庄秩序的人,具体的制裁手段被称为“村八分” 通常从冠、婚、葬、建房、火灾、生病、水害、旅、出产、年忌这十大“往来”之中,将除火灾、葬礼以外的八种“往来”全部断绝,称为“八分”。由于发音的错误,“村八分”在有些地方也被叫做“反一致”或“破廉耻”。在冈山县,虽然村八分中不包括火灾和葬礼,但连葬礼也不进行协助和帮忙的严厉制裁也是存在的。在岛根县出云地方的仁多町,对于规约违反者,包括火灾和葬礼在内的一切互助行为都被断绝。在和歌山县桥本市的隅田,到明治中期为止,都还存在规约违反者的一切村内交际都被断绝,一家农户被孤立起来,被迫进行自责和反省,甚至在总集会上被其他村民强制要求离开村庄的惯行。(ostracism),即一种“共同绝交行为”。受罚者并不是将遭遇某个村民的怒目而视,而是将被村庄全体成员当做“出头的桩子”而遭受打击[5]。

中国的传统宗族性村庄社会固然也存在以农业协同体为底色、以家族邻保的连带互助为根基的稻作农业的社会性本质,以及以乡土为生活的基础,以生命协同、总亲和为乡土生活原理的“生活协同体”性质,农民表现在共同作业、集体行动上的一切共同活动,都表征中国村落内存在着共同体关系[6-8]。但中国传统村庄中集体行动的组织和秩序则主要依靠家父长的绝对支配,这一点与上述学者对村落共同体中集体行动的形成原理相去甚远。戒能通孝据此断言中国不存在村落共同体,而旗田巍则将这种在家父长绝对支配下基于家族共同关系而形成的村庄社会,概括为“家族主义共同体”[9-11]。

一直以来,学界将研究家父长制权威的功能及其表现,作为理解和把握宗族性村庄内集体行动逻辑的基本方式。在这些研究中,宗族认同以及宗族成员对宗族代理人的服从和支持,被认为是集体行动的前提条件,这种治理模式被称为“家长式治理”[7]。近年来修祠理事会、修路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等由一些宗族长者或精英等组成的各种民间组织,则因其充分体现“家长式治理”的运作特征而受到关注[8,12-13]。另外,学界对宗族性村庄中集体制裁机制的研究,还大多集中于新中国成立前宗族组织的纠纷调解和对族规越轨者的惩戒,以及宗族集团以械斗方式展现的对外集体制裁行为[14-15]。对于当代宗族性村庄,宗族对混混、光棍等群体的保护性,则更能引起研究者的注意[16,10]。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学界对当下宗族性村庄中小农社会行为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侧重于研究宗族性村庄中的集体行动,而忽视研究村庄中的集体行为;二是侧重于研究宗族性村庄集体对外的制裁机制和对内的保护机制,而忽视研究村庄对内的制裁机制。本文将以宗族性村庄的社会行为一致性为线索,打通村庄中集体行为和集体行动的类型学边界,考察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逻辑。笔者在广西宾阳县王灵镇N村调查发现,村庄中的集体行为和集体行动,在状态上广泛表现出一致性的特征,而这种社会行为的一致性现象,又无法用“家长式治理”的既有理论框架加以解释。基于此,本文将首先从发生学的角度,以小农制裁意欲的有无为标准,对村庄社会行为一致性的形成方式进行类型划分。其次,笔者将归纳小农制裁意欲的产生条件,并将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方式总结为序列化的五个层级。再次,笔者将分析影响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上升的关键要素。最后,本文将系统总结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逻辑,并揭示小农社会行为的一致性对乡村振兴的有益启示。

二、宗族性村庄与社会行为一致性的形成类型

(一)宗族性村庄的内涵

宗族是聚族而居形成的,是血缘与地缘的结合体。20世纪以来的革命运动和市场经济,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性因素强有力地渗透进村庄,消解了传统的维系家族以及大家庭存在的族规家法、传统伦理等地方性规范[11]。在以此为背景的当代社会条件下,宗族并非指宗族的组织、制度、结构、族长的权力以及明确的组织活动等,而更多是指一种文化的宗族,如村民的宗族意识和认同等,其主要表现为村庄中一种紧密的社会关联,并深刻影响到村庄的社会行为和治理模式[1,17]。如果以后者作为对宗族的界定的话,广西的村庄符合这一标准。

N村是位于广西宾阳县王灵镇的一个普通农业型村庄,至今有700余年历史,下辖宁村和马村两个自然村,其中宁村面积较大,户籍人口1 846人,而马村面积较小,户籍人口只有210人。宁村与马村的聚居地相隔3千米左右,因此日常生活中两个自然村的村民很少来往。由于当地人均承包水田2亩、旱地3亩,较大的耕地面积使种植经济作物成为对抗打工经济的有力生计选择,宁村的常住人口占户籍人口的70%,而马村则占57%。宁村中陈姓占总人口的93%,而马村中马姓则占到总人口的71%。宁村陈姓分为五个大房,并各有房支宗谱,修有下属于邻镇陈姓大宗祠的大房祠堂。清明祭祖是比春节过年更为重要的活动,在外务工的村民一般都需要请假回村扫墓。而男性婴儿的出生,则是比结婚更值得庆贺的事,故一些村民将婚礼与婴儿的满月酒合办。村民通过祭祖和添丁,将自身的存在、祖先的历史和宗族的绵延勾连在一起,从而建立起自身对宗族和村庄的身份认同。村庄中妇女对农业生产和家庭事务的操劳,以及相较之下丈夫的相对闲散,也都隐隐透出作为外来人的妇女地位的不稳固和妇女对丈夫的依附性。文化的宗族并不具备家父长式的支配结构。在N村,就连承接传统家父长式支配结构的理事会,也不曾存在过。然而,虽然文化的宗族不能直接促使有组织的集体行动发生,却潜在地对村民的行为意识产生影响,使得村庄社会行为一致性的形成和社会制裁机制更为复杂。

(二)小农社会行为一致性的两种形成类型

笔者在N村调查发现,宗族性村庄中的小农在生产活动中通常保持与其他村民在时间和行为内容上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广泛体现于耙田、收割、桉树种植、开荒、集资、修路等各个方面。

如果按照集体行为与集体行动的分类,则耙田、收割、桉树种植、开荒等活动,因其无组织、无共同目标的特征,而可被归入“集体行为”一类;集资、修路等活动,则因有村民小组长的组织,且具有共同目标,而可被归入“集体行动”一类。在集体行动中,村民小组长的口头号召,往往唤起村民对抽象的“集体利益”的想象。在受益者负担原则之下,每一个村民都本着对抽象的“集体利益”和对抽象的受益者集体的想象而一致出资、出劳动力,其行为并不以他人的行为为前提。因此在这里,“抽象的”这一性质十分重要,使得宗族性村庄不会出现奥尔森所论述的“搭便车现象”和集体行动的困境[18]。因为“搭便车现象”有可能出现的社会环境中,每个人都是本着对具体而实在的“集体利益”而选择是否出资、出劳动力的。在受益者负担原则之下,具体而实在的“集体利益”自然要由具体而实在的“集体”负担资金和劳动力的成本。所谓具体而实在的“集体”,其实可还原为每个个体的集合。因此,每个人出资、出劳动力都以已经出资、出劳动力的其他个体所构成的集合的切实存在为前提,或以这种“集体”的不存在为借口而拒绝行动。相比之下,宗族性社会中对作为结构性存在的抽象的“集体利益”的想象能力,使集体行动更易达成。但须注意的是,该集体行动的达成仅是基于村民个体对“集体”的想象,而非个体对村民小组长命令的被动服从。然而,对“集体利益”的想象这一解释逻辑,却无法适用于对村民集体行为一致性的解释。因为诸如耙田、收割、桉树种植、开荒等活动的展开,都以服务于个体小农的利益为目标,并不存在产生“集体利益”想象的空间。但即便如此,并没有被组织起来的小农,却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进行着一致的集体行为。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小农的社会行为一致性,我们需要换一种解释框架。在以上考察中,我们更多是着眼于小农所表现出的一致行动的状态。但是如果运用发生学的视角,我们就会发现,小农在生产过程中那些看似一致的社会行为状态,其实是起初与大多数农户的行为不相一致的少数小农逐渐扩散其行为影响,或被大多数农户的行为所同化的结果而已。换句话说,在该结果达成之前,则必然存在大多数农户与少數农户的不一致。从“不一致”走向“一致”的过程有两种方式。笔者将与大多数农户的行为不相一致的少数小农逐渐扩散其行为影响,最后使大多数农户在行为上相继趋同于少数小农的方式,概括为“协商缺失的被动协同”;而将与大多数农户的行为不相一致的少数小农被大多数农户的行为同化的方式,理解为“小农社会的行为制裁”。

在“协商缺失的被动协同”方式中,大多数农户对于在行为上表现不一致的少数小农并不会产生制裁意欲,相反会选择调整自己的行为,最后达成与少数小农在行为上的一致。前文所述的那些无组织、无共同目标的集体行为,在达成一致的状态之前,基本都经历了被动协同的过程。比如,在耙田方面,承包地远离交通路的大多数农户,不得不与承包地靠近交通路的少数农户在时间上保持一致;在收割方面,种植面积分散的多数农户为了方便雇请收割机,也不得不在时间上与少数种植面积大的农户保持一致。又如在开荒方面,虽然分田到户之后,荒地仍属自然村所有,但少数开垦荒地并宣称“谁开荒谁种”的农户引发了多数农户的争相开荒,使自然村在短短几年内便无荒可开。此外,由于号称“地下抽水机”的桉树吸肥能力强,少数种植桉树的农户,逐渐倒逼越来越多的农户放弃种植甘蔗改种桉树,桉树种植面积迅速扩散。

而在“小农社会的行为制裁”方式中,多数农户对于在行为上表现不一致的少数小农会产生制裁意欲,并将制裁意欲通过各种方式表现出来。比如填占鱼塘的少数农户,会遭到普通村民的议论、村庄精英的指责,成为村民小组长和村干部的治理对象;修路过程中拒绝占地的少数钉子户、拒绝参与集资或提供劳动力的农户,也会遭到村庄舆论的谴责。若有其他自然村的村民参与开荒,或某个鱼塘的填占涉及多个非本自然村当事人,村民或村干部甚至有可能借用县司法局或扫黑办等外部力量,对作为当事人的少数农户的行为进行制裁。

那么,为何同样是小农社会的行为趋同过程,但其中一些表现为少数小农同化多数农户的“协商缺失的被动协同”方式,而另一些却表现为多数小农同化少数农户的“小农社会的行为制裁”方式?为了理解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把握导致两种方式形成的关键要素,即小农制裁意欲的有无。根据“多数小农是否对少数农户的不一致行为拥有制裁意欲”这一判断标准,对上述问题的解答则可以转化为对“何为小农制裁意欲的产生条件”这一问题的理解。

三、小农制裁意欲的产生条件

若是在属于戒能通孝意义上的“村落共同体”的日本传统农村,耙田、收割、桉树种植和开荒等集体行为,必然也将转变为组织性、规范性极强的社会行为。比如耙田和收割的时间,一定是在村庄全体成员的商议中一致决定的。是否能够继续种植具有明显负外部性的作物,也一定是在村庄全体成员的共同讨论中得到裁决。而荒地则一般会被作为共有地(commons),其利用时间和利用方式被村规民约严格限定,村规民约的违反者将遭到村规民约所规定的惩罚。因此,戒能通孝意义上的“村落共同体”中将不可能存在经过协商缺失的被动协同而最终达成一致的集体行为,即不可能存在少数小农同化多数农户的情况;而只存在受到小农社会的行为制裁机制控制的社会行为,即多数小农同化少数农户的情况。之所以这里只称“社会行为”而不称“集体行动”,是因为耙田、收割、桉树种植和开荒等行为仍和集体行为一样,服务于个体小农本身而非村集体,因此不是集体行动。但以其组织性和规范性而言,又有异于集体行为。这种介于集体行为与集体行动之间的中间状态,笔者姑且仍称之为“社会行为”。

然而,当下中国的宗族性村庄却不存在将集体行为转变为组织性、规范性极强的社会行为的可能性。也许传统村庄中族长的安排和人民公社时代生产队的统一安排,能够接近那样的效果。但人民公社时代的样态,似乎更接近于直接将集体行为转变为组织性、规范性极强的集体行动,而不是一种介于集体行为和集体行动之间的中间状态,因为自留地以外的被安排的生产行为都将优先服务于集体。不过无论如何,在传统大宗族和人民公社都已解体的当下,服务于小农个体利益的集体行为,以及经由协商缺失的被动协同而产生的集体行为的一致性,都成为了小农社会集体行动之外的一个稳固样态。

但是,同样是在缺失家父长制权威和高度行政组织力的N村,为何耙田、收割、桉树种植和开荒在开展过程中,并不出现多数小农对少数农户的不一致行为产生制裁意欲的情况,而集资和修路等过程却往往使多数小农对少数农户的不一致行为产生制裁意欲呢?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

(一)是否存在对少数不一致者的认同感

对少数不一致者的认同感,即一种对少数不一致者的“我们感”,来源于小农对少数不一致者与自身之间在社会关系和身份认同方面的感受和理解。当这种“我们感”缺失时,少数不一致者与占多数的小农之间就会形成“他者-我们”“外人-自己人”的对立,使占多数的小农产生对少数不一致者的制裁意欲。

在N村,认同感的范围以自然村的地缘区隔为边界。虽然宁村与马村同属一个行政村,但由于荒地在分田到户后划归自然村所有,少数马村村民参与宁村村民的开荒行动,就立即激起宁村全体村民的制裁意欲。

(二)是否存在与少数不一致者间利益的可协同性

当多数小农对少数不一致者具有认同感时,少数不一致者与占多数的小农之间的关系,就被确认和纳入被认同感所覆盖的地缘共同体关系内部。在这种情况下,小农制裁意欲的产生与否,将取决于多数农户与少数不一致者间利益的可协同性。

所谓利益的可协同性,即多个主体间的多种利益并非处于零和博弈关系之中,而是可以在不减损自身总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指向利益趋同方向的调整和让步,达成利益协同一致的可能性。一般而言,当多数农户与少数不一致者间存在利益的可协同性时,多数农户不会对少数不一致者产生制裁意欲。比如,当看到田块靠近交通路或种植面积大的少数农户率先开始耙田或收割时,多数农户会毫无抱怨地调整自己的农业生产节奏,与少数农户保持一致。对于多数农户而言,耙田或收割也是他们在生产过程中即将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他们的利益与少数率先耙田或收割的农户之间存在利益的可协同性。又如,多數原本没有打算种植桉树的农户,在少数农户率先开始种植桉树后,也毫无抱怨地调整自己的种植计划,陆续改种桉树。这是因为改种桉树未必使农作收入下降,相反其粗放的种植模式还能节省大量劳动投入,使多数农户与少数率先开始种植桉树的农户之间存在利益的可协同性,种植桉树的负外部性被小农社会容忍和转化。

而当多数农户与少数不一致者间的利益无法协同时,多数农户就会对少数不一致者产生制裁意欲。比如在N村,分田到户后划归自然村所有的为数不多的鱼塘,原本可以通过以自然村为经济核算单位的集体承包,增加自然村的集体收入,从而获得维修事关每个自然村村民的道路和水渠的资金。因此,鱼塘涉及到多数农户的利益。当少数农户假借承包之机填占集体鱼塘时,多数农户便对少数农户产生制裁意欲。这是因为鱼塘所承载的多数农户的利益与少数填占鱼塘的农户的利益处于不可协同的零和关系之中。换句话说,少数农户的获利,势必意味着多数农户利益的减损。

另外,当多数农户所代表的集体利益与少数不一致者之间不存在协同空间时,多数农户也会对少数不一致者产生制裁意欲。这一点在关乎集体利益的集资、修路等方面表现最为明显。为公共道路、桥梁、水渠的修建提供了资金、劳动力、承包地等各种支持的多数农户,与拒绝提供支持的少数农户在利益上无法协同。因为提供了支持的多数农户,其实分担了拒绝提供支持的少数农户本应负担的成本。在成本的负担上,多数农户与少数不一致者处于零和关系。而若拒绝为公共设施的建设提供自己的承包地,这时因为少数不一致者的利益,多数农户将无法享受公共设施带来的便利,少数不一致者的利益也与多数农户处于零和关系。这样的零和关系,都势必引发多数农户对少数不一致者的制裁意欲。

(三)是否存在与少数不一致者平衡利益的可能性

如前文所述,一般情况下,当多数农户与少数不一致者间存在利益的可协同性时,多数农户将不会对少数不一致者产生制裁意欲。然而,当多数农户在与少数不一致者协同利益之后,却不能获得与少数不一致者(可能与原先的少数不一致者不是同一群体)的利益平衡时,多数农户也将产生对少数不一致者的制裁意欲。

比如起初,率先开荒的农户仅仅是引发了村内的开荒热潮,而不是多数农户对少数开荒农户的制裁,这是因为村内荒地面积大,足以使每个农户都参与到开荒中去。如果开荒面积不大,只够少数人占有,则势必因满足“多数农户与少数不一致者间利益协同无法达成”这一条件,而引发多数农户对少数不一致者的制裁意欲。但由于大宁村和天马村各自拥有足够的荒地,原本并没有想到占有分田到户的土地面积以外的土地的多数农户,也通过参与开荒,而与少数不一致者间达成了利益的协同一致。然而,当少数开荒者的开荒面积大大超过多数开荒者时,这批少数开荒者便成为新的“少数不一致者”,他们的利益与多数开荒者之间无法平衡,于是自然引发多数开荒者的制裁意欲。

开荒行为的这一例外也说明,无组织、服务于小农个体的集体行为在达成一致的过程中,也存在少数不一致者因受到小农社会发起的行为制裁而趋同于多数的情况。换句话说,集体行为并非绝对不会引发小农社会的行为制裁。

四、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

虽然“对少数不一致者的认同感”“与少数不一致者间利益的可协同性”“与少数不一致者平衡利益的可能性”这三个条件,缺少一个都将引发多数农户对少数不一致者形成制裁意欲,但制裁意欲表达的方式,也会严重影响制裁的效果,使社会行为最终无法达成一致。若是在属于戒能通孝意义上的“村落共同体”的日本传统农村,制裁意欲的表达方式几乎都为村规约所规定,并为全体村民共同认可和遵守;其制裁效度也几乎不存在强弱的层级差别,基本都指向使制裁对象主动修正不一致行为。而在当下中国的宗族性村庄,由于制裁意欲到制裁表达的过程中,混杂了基于血缘和地缘、产生自长期日常生活并绵延至未来子子孙孙的私人情感,制裁意欲的表达方式和制裁效度就展现出更多的层级。

为了细化对“小农社会的行为制裁引发社会行为一致性”这一因果关系的考察,本文将进一步探究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方式与行为制裁效度之间的关联,按照制裁效度的高低将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方式分为序列化的五个层级。按照制裁效度从低到高的顺序,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与制裁对象无互动的表达;第二类,使制裁对象主动修正不一致行为的表达;第三类,使制裁对象被动放弃不一致行为的表达。

第一类表达只包括一个层级,表现为多数农户对少数不一致者的行为“背后说,当面不说”。笔者将这种表达方式概括为“自反式表达”。多数农户虽然产生了对少数不一致者进行行为制裁的意欲,但其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却很低。这种自我抱怨的表达方式,无法引发与制裁对象的互动,当然也就不能对制裁对象产生任何制裁的作用。

第二类表达则包括三个层级,按照制裁效度由低到高分别是:偶遇式表达、会议式表达、舆论式表达。(1)偶遇式表达的具体表现,是“碰到了,就当面说”。在N村,为宗族或本村民小组积极主动做贡献的人,被认为是在本房支或本村民小组内有面子的人。这类人由于在本房支或本村民小组内有威望,当多数农户“敢怒不敢言”时,他们敢于打破“自反式表达”的壁垒,将多数农户的意见直陈少数不一致者的面前。然而,偶遇毕竟带有随意性,这种非正式表达的制裁效度在第二类表达中最低。(2)会议式表达,是比偶遇式表达在制裁效度上更高的层级。相比于偶遇式表达所发生的开放空间,会议式表达的最大特征就是时间和场所的限定性。这种限定性使其有别于随意性较强的日常空间,提升了会议式表达的正式程度。在一般情况下,会议的召集人是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他们会将会议的地点选在自己家里,或者少数不一致者的家中。村民小组长、村干部,以及在本房支或本村民小组中有威望的人,都会列席会议。但是,一旦少数不一致者在约定的开会时间拒绝到场,或者故意不在家中,会议就无法进行,制裁效度将迅速降为自反式表达的层级。不过,当会议成功进行时,少数不一致者最终将会表態是否愿意放弃自己的不一致行为。有时这种会议需要进行两三个回合,考验着列席者的说服技巧和耐心。(3)第二类表达中最高的层级,是舆论式表达。与偶遇式表达和会议式表达相比,舆论式表达则更具有渗透进日常生活中的弥散性,少数不一致者面对的是来自属于不特定多数的村庄成员或房支成员的社会压力。弥散性的舆论压力不存在特定的权力中心点,这一特征使得当事人无法逃离和反抗,大大提升了制裁的效度。

第三类表达也只包括一个层级,表现为多数农户或村干部将少数不一致者的行为上报外部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做法。笔者将这种制裁意欲的表达方式,概括为“外力求援式表达”。其所寻求的是来自村庄外部的司法或行政裁决,对少数不一致者将具有强制性效力。在所有的制裁意欲表达方式中,外力求援式表达因其所具有的强制性而取得最高的制裁效度。在传统宗族性社会中,取代外力求援式表达的方式往往表现为械斗的群体性暴力。随着村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打工经济的兴起,以及政府积极开展扫黑除恶的政策宣传和教育,群体性暴力的强制性制裁意欲表达,渐渐让位于外力求援式表达。

五、影响制裁意欲表达层级上升的因素

在分析影响制裁意欲表达层级上升的因素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明确上述五个层级的制裁意欲表达在N村的具体体现。笔者将选取集中体现上述制裁意欲表达层级的三类事例,呈现制裁意欲表达与不一致者行为的关系。

事例一:开荒。

前文已经提到,虽然荒地的所有权归自然村所有,但当自然村内的每个农户都相对平均地进行开荒,并认为通过开荒能将土地占为己有时,小农的制裁意欲将不可能产生,因为少数不一致者已经通过同化多数农户的行为而使自身也变成了多数。

当自然村内少数农户的开荒面积过大,超过多数农户开荒的平均水平时,他们的不一致行为就将引发多数农户的制裁意欲。但由于多数农户与少数不一致者同属一个自然村,且多数农户将开荒地的利益视为个体利益,制裁意欲就仅仅表现为层级最低的“自反式表达”。

然而,当有马村的村民也私自加入到宁村的开荒者行列中时,宁村的农户一致表示反对,并将马村村民的行为上报到县司法局。面对本自然村少数不一致者时所表现的“自反式表达”,而在面对来自其他自然村的少数不一致者时,就迅速提升到制裁意欲表达的最高层级。

事例二:填占鱼塘。

与荒地类似,鱼塘的所有权也归自然村所有。但与荒地不同的是,鱼塘的数量有限,并且村民若要将鱼塘占为己有,必须首先获得对鱼塘的承包权,向自然村交付承包期为10年的租金,然后逐渐将鱼塘填为平地。换句话说,村民需要将鱼塘转化为类似荒地的样态,然后才能占为己有。

当自然村内有少数农户填占鱼塘时,多数农户只是将填占鱼塘的利益视为个体利益,因此填占鱼塘的性质就与上述少数农户开荒面积过大的性质相类似。多数农户由于不能都通过填占鱼塘而获取个体利益,且出于血缘或地缘关系的长期考虑,对填占鱼塘的少数农户多有抱怨,但却不会当面制止少数农户的填占行为。多数农户都认同“占了就是自己的”这一权属逻辑,并表示“占了鱼塘,还是兄弟,不会集体和他绝交”(20190524)笔者访谈记录的编号规则为年、月、日。 ,该逻辑阻碍了多数农户制裁意欲表达的层级提升。

然而,自然村或房支中有威望的人则与多数农户的利益考量方式不同。这些有威望的人并不将少数农户填占鱼塘的行为后果理解为少数农户的个体利益与多数农户的个体利益之间的不平衡,而是将其理解为少数农户的个体利益与多数农户的集体利益之间的零和博弈。因此这些有威望的人,就会代表多数农户的集体利益,当面与少数不一致者展开谈判,使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上升为“偶遇式表达”。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组织开会,也会为有威望的人提供一个与少数不一致者进行交涉的固定空间,使“偶遇式表达”进一步提升为“会议式表达”。村民小组长组织开会并不一定是积极主动的,他们每年只有200元工资,因此对管理村民小组内的事务普遍持一种消极懈怠的态度。在面对少数农户填占鱼塘的问题时,有村民小组长告诉笔者:“开会开也好,不开也好,不关我的事。我要开会是怕别人说我不管事。我通知开会,你不来,就不怪我了。”(20190524)换句话说,“会议式表达”有可能是村民小组长从委托代理关系中与角色期待相联系的个体利益出发,而产生的结果。

当一块鱼塘的填占涉及多个当事人时,村干部就可以较少考虑自己在与不一致者之间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中存在的个人利益,还借助扫黑除恶的政策,直接将该情况上报乡镇扫黑办公室处理,使制裁意欲的表达方式跃升至最高层级。但N村的村支书向笔者明确表示,他不会上报个人性质的鱼塘填占情况:“一旦与他矛盾僵化,就会影响子子孙孙。即使是群众意见大,我们也不能得罪人,因为以后还要生活在这里。占鱼塘的那个人住在我家隔壁,到最后是他对我这个人有意见,而不是对村和乡镇有意见。我退休后,谁来给我烟抽?当干部不能搞得太死。”(20190525)

事例三:修路。

围绕修路的集体一致行动,包括出资、出劳动力和贡献承包地三种类型。其中,出劳动力是不能获得工资的,相当于出义务工;贡献承包地,也不能获得相应的资金补偿。与荒地和鱼塘不同,修路所承载的集体利益是每个村民都能够直观地感受到的。因此在修路过程中出现的少数不一致者,很容易引起不特定的多数农户的制裁意欲。

当少数农户拒绝贡献承包地,阻碍道路工程的延伸时,村干部会到这些拒绝贡献承包地的少数农户家中开会做工作。“会议式表达”赋予村干部以代表集体利益的“公”的身份。N村的村支书在开会时对拒绝贡献承包地的农户说:“你不让出来,你就是宁村的罪人!”(20190525)这样的话语方式其实是在向农户暗示“会议式表达”升级为“舆论式表达”的可能性。

在修路集资方面,村干部更以树立功德碑和张榜公布集资名单的方式,引导多数农户通过舆论式表达将制裁意欲展现出来。特别是在张贴的集资名单中,不仅集资参与者的姓名和集资数额被公布出来,没有参与集资的村民姓名也被一一记录和标示出来,罗列在名单的最后。修路中少数不一致者的行为就会成为村民茶余饭后的谈资,也会成为农活过后村民聚集起来议论的对象。

综合以上三类事例中出现的制裁表达方式和层级的上升规律,笔者将影响制裁意欲表达层级上升的因素,分解为制裁意欲的表达者和表达者考量的利益类型(见表1)。在以上所举的事例中,制裁意欲的表达者包括三类群体:(1)多数农户;(2)代表多数农户的有威望者;(3)村组干部。表达者考量的利益类型,则大体可分为两类,即“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多数农户和代表多数农户的有威望者,在表达制裁意欲时会从自己与少数不一致者所处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角度,对利益进行考量。而村组干部在表达制裁意欲时,则会基于与多数农户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多数农户对村组干部的角色期待,以及自身与少数不一致者所处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对利益进行考量。

使制裁對象被动放弃不一致行为的表达V.外力求援式表达集结的多数农户、村组干部集体利益、(对外)集体利益当多数农户将与少数不一致者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个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不平衡关系,并从与少数不一致者所处血缘和地缘关系来考量这种个体利益时,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最低。而当多数农户意识到与少数不一致者之间的关系,是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零和博弈时,原本被个体利益切割成分散状态的多数农户,就会在街头巷尾聚合起街谈巷议。这种出于集体利益优先的考量而集结的多数农户,会使层级最低的自反式表达跃升至舆论式表达的层级。而当集结的多数农户,出于对外保护集体利益的考量而高度整合,并寻求制裁意欲的表达时,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将达到最高状态。

代表多数农户的有威望者,则在当多数农户因考量个体利益而处于分散状态时,出于集体利益的考量,将仅存却无效力的自反式表达提升为偶遇式表达。当村组干部提供会议的表达空间时,代表多数农户的有威望者就会很自然地将偶遇式表达上升为较正式的会议式表达。

村组干部一方面需要考虑自己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与角色期待相关的个人利益,另一方面又需要考虑自己在与少数不一致者之间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中存在的个人利益。当同时考虑这两者时,村组干部就以会议式表达的方式对少数不一致者施加压力。当村组干部较少需要考虑自己在与少数不一致者之间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中存在的个人利益,而更多地考量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角色期待相关的集体利益时,制裁表达就将上升至最高层级。

总体而言,制裁意欲的表达者是否能基于集体利益的考量而行动,是决定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能否上升的关键要素。而基于个体利益的考量,则通常是使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下降的主要原因。但由于宗族性村庄中紧密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多数农户都很难摆脱与少数不一致者间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思考问题。再加上N村除了祖坟山之外再无祖产,20世纪80年代分田到户以来也一直没有调整过承包地,村民已经普遍将承包经营权误认为所有权。如果没有有威望的村民和村干部等村庄精英出面将对少数不一致者的制裁意欲表达出来,则村庄的集体资源(荒地或鱼塘等)将很快被那些少数不一致者蚕食殆尽。

六、结论与讨论

观察农民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制裁机制如何运作,是了解村庄整合度、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把握村庄社会秩序的生产和维持的重要切入口。

虽然在中国的宗族性村庄中,广泛存在着小农社会行为的一致性,但从发生学的视角来看,社会行为的一致性只不过是多数农户同化或同化于少数不一致者的结果而已。本文将小农社会行为一致性的达成路径归纳为“协商缺失的被动协同”和“小农社会的行为制裁”两种方式,前者将导致多数农户同化于少数不一致者,而后者则将导致少数不一致者被多数农户所同化。“协商缺失的被动协同”和“小农社会的行为制裁”两种方式存在根本差异,在于多数农户对少数不一致者的行为是否存在制裁意欲。而制裁意欲是否有可能形成,则与三个条件有关:一是是否存在对少数不一致者的认同感;二是是否存在与少数不一致者间利益的可协同性;三是是否存在与少数不一致者平衡利益的可能性。当这三个条件中有一个不被满足时,多数农户都将对少数不一致者的行为产生制裁意欲。

然而多数农户对少数不一致者的行为产生制裁意欲,并不意味着其制裁意欲能够转化为针对少数不一致者的有效制裁行为。在广西N村为代表的宗族性村庄,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因制裁效度的不同而表现出明显的层级序列结构。本文将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细分为三大类、五个层级。具体而言,以制裁效度从弱到强的顺序,这三大类分别是“与制裁对象无互动的表达”“使制裁对象主动修正不一致行为的表达”和“使制裁对象被动放弃不一致行为的表达”。其中,“与制裁对象无互动的表达”与“使制裁对象被动放弃不一致行为的表达”分别对应“自反式表达”和“外力求援式表达”这两种层级最低和最高的表达方式。而属于中间层级的“使制裁对象主动修正不一致行为的表达”这一类别,又可以从低到高细分为“偶遇式表达”“会议式表达”和“舆论式表达”。从表达者和表达方式所依据的利益考量这两个要素出发,本文对制裁意欲表达层级上升的规律进行了总结,并对影响制裁意欲表达层级上升的原因进行了探究。笔者发现,制裁意欲的表达者是否能基于集体利益的考量而行动,是决定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能否上升的关键要素。

从多数农户的角度来看,修路、修桥、修渠等集体资源的创造和维护过程,将调动农户对集体利益的抽象想象,并从基于集体利益的考量出发,通过对少数不一致者的舆论制裁,维护村庄公共品供给的良好秩序。但另一方面,分田到户以来从未进行过承包地调整的事实,以及村民通过开荒和填占鱼塘的行为对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体认,都促使村民将承包经营权误认为个体所有权。因此在围绕开荒和填占鱼塘的问题上,多数村民将与少数不一致者的关系理解为个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不平衡关系或零和关系。个体利益本身就对小农的制裁行为产生分化瓦解的作用。再加上常住人口居多的普通农业型宗族性村庄中,长久以来就保持着紧密的血缘和地缘关系网络,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中个体利益的考量这一点也会阻碍制裁意欲表达层级的上升。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村或宗族房支中有威望的人的出现,就将对提升多数农户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起到关键作用。代表多数农户的集体利益的村庄精英和宗族精英,会通过偶遇或会议的方式,对少数不一致者施加压力。而村组干部则基于其干部身份所蕴含的责任伦理,有可能对少数不一致者发起援引外部行政力量的强制裁。但当面对具体的少数不一致者个人时,村组干部仍与多数农户同样受到浓密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中个体利益的掣肘,使得制裁意欲表达层级具有明显的限度。

从对宗族性村庄的以上分析,我们首先可以肯定,村庄内生的制裁机制对维护村庄基本的生活和生产秩序、维持集体资源不受蚕食具有重要意义。一旦村庄中没有了集体经济,基层组织就很容易瓦解。一般而言,集体经济通常是围绕土地和共同生产而展开的。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多数农户对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体认偏差,极大地削弱了村庄内生的制裁机制对少数农户蚕食集体资源所能发挥的制裁效度。因此在乡村振兴的政策背景下,我们所面对的课题是,如何在土地和共同生产方面,保持小农社会制裁意欲的表达效度。

宗族性村庄浓密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一方面是小农制裁意欲表达层级上升的阻碍,但另一方面也使少数不一致者仍对宗族精英、村庄精英和村庄舆论的规训和制裁存在戒惧心理。这种心理的存在,是宗族性村庄的内生制裁机制仍能在某种程度上发挥效用的最后保障。而修路、修桥、修渠等集体资源的创造和维护过程,正是调动村庄成员的集体意识,强化村庄規则意识的良好契机。

为了保持小农社会制裁意欲的表达效度,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农户对集体利益的体认。具体而言,首先是农户在土地所有权性质上的体认问题。不能因长期的不调地、对占取集体资源行为的不治理以及确权工作,而深化农户对土地私有的误认。其次,是要积极将行政的事务转变为村庄的事务,即将政务变为村务,给予村庄内生秩序维持和运转的足够空间,让村民意识到集体资源的创造和维护是村民自己的事情,而不是国家或政府的事情。再次,政府仅仅发挥政策兜底的作用,配合村庄力量完成最高层级的制裁意欲表达。以上是宗族性村庄的制裁机制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村庄治理所带来的有益启示。至于如何具体加强农户对集体利益的体认,还需基层社会结合自身情况,通过村务工作的开展和合理的制度安排,逐步对农户加以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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