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善能否构成公共权力的基础

2020-05-21 03:35常乃升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20年2期
关键词:公权力共同体公民

常乃升

政府拥有的权力是公权,但公权本身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私权,如果公权不能保护私权,那么公权便毫无价值。在政府的腐败和寻租行为颇为严重的今天,有必要对公共权力的基础详加考察。文章试图对公共善能否构成公共权力的基础进行探讨。

一、何为公共善?

公共善是共同善的特殊形态。所谓共同善,是一个共同体内的所有成员共同追求的好的目的。在多元化的共同体中,国家是现有的最大的共同体,在一个国家范围内,所有成员所共享的价值形成公共善。公共善与国家密不可分,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公共善是一个国家政治统治的目标。就如柏拉图认为,国家应该为公民为善、实现德行和幸福而创造条件,不断改进社会制度。公共善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目的性公共善

人是社会性的存在,在整个社会体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是人类社会自发形成的一种伦理秩序,不以个体成员的目的为转移。这种人和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在传统社会中表现为“求同”,在现代社会中表现为“分工”。在现代社会中,虽然个人的生活空间逐渐扩大,但并不意味着人和人之间的连带关系逐渐松动,相反,这种相互依赖性变得更加强烈。因为每个人都是社会这台大机器上的一个零件,有着各自独立的分工,脱离了任何一个零件,其他零件就无法继续工作,整个机器也会无法正常运转。这种连带关系,是成员之间共享的有价值的关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种关系同时也是个人追求特殊善的基础与基本法则。

(二)条件性公共善

公共善的目的就是维护连带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使得这个共同体的每个成员最终都能获得幸福。为了实现成员之间的共同利益,需要一些基本条件来保障,这就是条件性公共善。它包括3方面的内容:

1.成员共处:共同体的成员之间,不是君臣父子的从属关系、也不是阶级敌人的对立关系,而是共处合作关系。个人是通过自觉自愿的选择加入这种关系的。成员共处时遵循平等互惠的基本原则,当遇到利益冲突的时候,倾向于采取退让妥协的态度,而不是强制性暴力型的压倒。在国家这个共同体之中,支配性权力需要得到所有成员同意,是民主的。

2.利益共赢:竞争必定会导致利益与资源的抢夺。自然界遵循的优胜劣汰法则是“你死我活”的博弈,而在社会共同体中,为了最大限度实现每个共同体成员的利益,应该采取合作的方式以实现利益共赢。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根本不同在于,现代社会是公民共同体的社会。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个体需要通过与他人的合作来成就自己。而政府、社会、个人之间的合作越普遍,共同体与个人之间的双赢局面出现的频率和机会就越多、越高。

3.成果共享:利益共赢并不等于利益共享,也不意味着成果的平均分配。这就需要合理的分配正义,既调节利益在共同体的强者之间的分配,同时也包容共同体成员之中的弱者,实现包容性增长。

(三)结果性公共善

一部分公民的基本利益无法靠他们自己来确保实现,而为了尽可能多地为每个共同体成员实现幸福提供条件,就需要结果性公共善。结果性公共善主要分为安全和福利两部分。安全,并不是指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压倒一切,而是指公民自己对于国家的归属感与信任感。而这种安全感的来源,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可以得到保护,如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思想自由与表达权利等。

二、公共权力的基础何在?

启蒙思想家为了剖析和寻觅公权力的来源所在,诉诸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学说,认为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和基础是公民权利。他们假设了人类的生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是处于自由的自然状态之中的,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独立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安全,人们遵守的是自然法。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所有人都有权对违背自然法的人进行惩罚。然而,这样一来,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就不得不面对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因为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的平等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的无联系,那么人的共同意志将无法通过某种形式或载体得到体现。例如,当人们发生纠纷的时候,无法通过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规范对纠纷进行公正的裁决,必然会引发无秩序的现象。因此,在自然状态之下,人类不可避免地会遭遇这样的情况,每个人为了寻求最有利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行为,势必会造成不利于人类整体的严重威胁,自然状态将难以维系,必须改变这种生存方式。由于人类难以在短时间内产生新的力量,最好的做法是结合现有的力量并加以充分利用,来弥合并消除这些缺陷与障碍。

在启蒙思想家看来,政治社会所具有的特征是可以适当并有效地处理上述自然状态给人类造成的困扰的。政治社会“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它是有社会秩序的一种人类组成方式,因此,只有“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人们可以通过讨论、协商而形成这样一种组成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这便是社会契约。社会契约建立在人的自由意志基础之上,可以更好地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公权力为特征的国家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产物,这意味着社会契约被订立的基础不是强权,而是公民的共同意志,这是政府的合法性的基础。通过社会契約,人们愿意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共同体,是希望共同体可以解决自然状态所带来的不便与不安全,协调纠纷和矛盾,提供趋近于公平公正的裁决。通过公权力重新建立起一种社会秩序,为人们的生命健康、财产和自由提供相较于自然状态有条理的、有秩序的保障,公民便获得了更高级的权利。

为公民权利提供有效的保障是公权力的目的所在,也是检验公共权力的有效标准和依据。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国家应以为公众所知且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而绝不能以偶然性的临时命令进行统治,由此建立起来的公共权力的基础才是稳固坚实的。

三、公共善何以能构成公共权力的基础?

我们在分析和评价政治的时候,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视角就是它如何看待人、对待人,既不能脱离对人的理解而去孤立地看待政治,更不能脱离人们对善恶、是非的判断标准。因此,“那些想把政治与道德分开论述的人,于两者中的任何一种,都将一无所获”。道德哲学是政治哲学的基础,离开道德谈论政治如同空中楼阁。

卢梭认为,国家立法的目标是实现公民的自由与平等,从而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关于社会的最大幸福的论述,穆勒所持的观点是,公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为只有这样建立起来的公共权力的基础才是正当的,具有合法性的。“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他将功利主义作为剖析和解释政治问题的基础,因为他认定人在表现出对公权力的服从的时候,人性中情感的力量往往起到了关键作用,而不是社会赋予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力量。因此,公权力对人的约束作用依赖的是人性的感性的好恶,而不是理性的驱使。

我们应该怎样评价一个政府是否是好政府呢?穆勒认为,“好政府在其所有的意义——从最低微的到最高尚的意义——上究竟依靠什么原因和条件,我们发现其中主要的、超越其他一切的是组成作为统治对象的社会的那些人的品质”。无论公权力的形式是怎样的,它只是一个我们为达成目的而选择的不同手段,然而在评价手段的选择是否合理的时候,关键要看它是否合目的性。公权力的目的是增进社会整体的利益,因此,我们在评价公共权力是否具有合理的形式的时候,“应该根据它对人们的行动,根据它对事物所采取的行动,根据它怎样训练公民,以及如何对待公民,根据它倾向于促使人民进步或是使人民堕落,以及它为人民和依靠人民所做的工作的好坏”。卢梭看重的是能否促进社会公平,因为公平不仅体现了公民在法律和财产上的平等,也体现了人在社会中是否能够获得权利、机会的平等,从而更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

通过文章的分析,公共善是一个共同体内的所有成员共同追求的好的目的,并且公共权力的目的也内含了促进组成社会的人们的善,即美德和智慧,所以,公共善能够构成公共权力的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譯.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英] 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作者单位  西安医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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