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林
3月30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本溪成为全国首个市一级生态立法的地级市。
《条例》共九章,63条。主要包括总则、保护治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生态文化、公众参入、制度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本条例所称生态立市是指,以环境保护和治理为前提、以绿色产业为支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绿色生活为基础、以全民参与为保障,保护辽东绿色生态屏障,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建设生态山城,美丽本溪。
《条例》规定规划编制,生态立市的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等规划编制中。各类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立市要求。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绿色矿山建设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并重,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一是新建、扩建、改建矿山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等规定;二是按照绿色开发、节约集约、技术创新的要求,加快矿山企业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促进传统矿山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三是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矿山恢复治理;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综合治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