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邦友 杨钰媛
[摘 要]任何一种伟大的思想理论都有其独特的哲学方法论,哲学方法论的形成,是思想理论体系化、系统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思想理论走向成熟定型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蕴涵了丰富的哲学方法论内容,其大致可概括为实际出发论、问题导向论、系统协同论、互补建设论和渐进改革论。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具有实践性、科学性、指导性和普适性,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理论宝库,理清并型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逻辑,启发并激励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新思维。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 D920.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4479(2020)03-0025-08
任何一种伟大的思想理论都有其独特的哲学方法论,哲学方法论的形成,是思想理论体系化、系统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思想理论走向成熟定型的重要标志。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价值,既在于其基本原理的科学性和普适性,更在于其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是我们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必须掌握的思想利器。习近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他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基础上,集全党和全国人民智慧形成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这一思想涉及众多领域,其中包括法治建设领域。本文拟就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进行梳理和概括,并力图阐述其中的特色与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的主要内容
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政治发展和治理优化的历史进程,从制度理性角度看,也是一个国家制度安排的理性化过程。法治建设务求有效,必须有科学正确的哲学方法论。习近平在推进法治建设实践中,不仅关注法治建设的各项具體工作,也始终重视法治建设之哲学方法论的探索与思考。纵览习近平在地方和中央推进法治建设的实践,并参考他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我们大致可以梳理概括出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的主要内容。
(一)实际出发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只能在历史地继承下来的既有条件约束下创造生活。人们置身其中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治理方式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所面临的环境等现实条件决定的,即便人们有所选择,其选择空间也非常有限。[1](p2) 历史—社会—文化诸因素综合而成的国情之特殊性,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和制度选择,并赋予制度选择以鲜明的民族特色。
在法治建设上,习近平非常重视所处历史阶段和现实基础条件的制约,强调要明确所处历史方位,从实际出发,立足于现实基础,寻求制度改进的可能性空间,追求制度选择的时代性和特色性。他在浙江工作期间就曾指出:“建设‘法治浙江……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长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结合起来……要遵循客观规律,随着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发展,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坚持不懈地推进‘法治浙江建设。”[2](p362) 担任总书记后,习近平更是多次强调法治建设不能超越历史阶段,不能脱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能“脱嵌”于国家和社会的整个制度体系,而是要找准历史方位,明确时空坐标,根据现实条件提出经过努力可以完成的目标与任务。他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3](p117)
基于从实际出发的政治立场,习近平强调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必须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国家特色,不能照搬照抄别人。他在浙江工作期间就曾经讲过:“法律制度因国情而有很大的差别,如同属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由于分别适应各自的法律文化,因而在本国都是适用的,但如果硬把它们照搬到别的国家,就有可能‘水土不服,产生南橘北枳的结果。”[2](p361) 建设“法治浙江”要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浙江特色。担任总书记后,他突出强调法治建设和制度安排的中国特色。他说:法治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虽然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并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3](p118) 为此,他要求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断创新、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重视研究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法治文化,挖掘和传承中国法律文化精华,把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中国特色、民族特色做得更加鲜明。
(二)问题导向论
马克思说:问题就是时代的声音,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这一论点对习近平影响很大,再加上长期在基层党政一线的实践经历,形成了习近平强烈的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的思维特点。他认为:每个时代总有属于它自己的问题,只要科学地认识、准确地把握、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就能够把我们的社会不断推向前进。针对浙江在发展过程中率先遭遇到“成长的烦恼”问题,习近平从制度改进和体制机制变革角度去寻求解决问题之道,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八八战略”和“法治浙江”。而在“法治浙江”建设推进一段时间之后,习近平针对还存在的问题,要求从主观上查找原因,认真加以研究,切实予以解决。[4] 担任总书记后,习近平开始谋划“法治中国”建设,他的目光始终关注现实、关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他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全会决定必须直面问题、聚焦问题,针对法治领域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社会各方面关切。”[3](p123) 法治建设不仅要关注现实问题,而且还“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 [3](p124) 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务求不留尾巴或产生新的问题。可见,以问题为导向,着眼于现实问题,通过问题的发现与解决推进法治建设不断进步,是习近平在领导和推进法治建设上的鲜明倾向。
(三)系统协同论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逻辑关系,因此,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性整体变迁。诚然,在某个特定时段或特定时空场域内,可以根据各组成部分自身的价值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状况把某个子系统确定为法治建设突破口,并投入更多努力,但不可能从根本上忽视其他子系统,否则,长期“单兵突进”会造成法治建设的结构失衡,其中,那些最弱项和最短板就会成为法治建设的掣肘性因素。因此,法治建设必须强调系统协同,如此,才能更有成效。
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期间就是“以系统协同的思维来看待和谋划法治建设”。他首先把“法治浙江”置于浙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大系统中考察,确定“法治浙江”在“八八战略”中的具体地位;然后,再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谋划和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界定“法治浙江”建设的可能性空间。最后,他把法治建设本身也视为一个系统工程,并分别就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方方面面的工作作出研究部署。担任总书记后,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之系统协同的思路和方法论倾向更加鲜明。他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大背景来看待我们所面临的制度建设任务,并把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设小康、全面从严治党有机地联系起来,构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宏观战略布局;然后,根据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针对法治建设中的新问题,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方针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整体布局和工作思路上。在一些相对更加具体的层面上,习近平也是非常注重系统协同,他要求“各部门各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跳出部门框框,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3](p124) 在这里,思维的系统性和行动的协同性,保证了法治建设的整体有效性。
(四)互补建设论
相分而又相合,是自然与社会当中普遍存在的作用结构,也是中国传统哲学所具有的独到卓越智慧。它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既要依靠其自身内部的矛盾运动,也要依靠外部的作用力量。相分而又相合的辩证法,在法治建设中也同样有充分的体现。法治建设是涉及广泛的制度变革,它需要动用各种资源、要素和力量。对此,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期间即有洞察,提出“多元和合”的价值取向。[5](p211) 担任总书记后,习近平更加强调法治建设上的互补和合,把“不同方面的结合融合”作为法治建设的基本行动倾向。
首先是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结合。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保证。国有国法,党有党规,这就产生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关系问题。习近平认为: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是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形成或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则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强制性行为规则,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当然,它们调整的关系、规范的行為、适用的范围都不尽相同,但都是型构良善社会秩序所必要的规则条件。他说:“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6](p112)
其次是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对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习近平强调的最多。他在浙江工作期间就指出:“法律与道德,历来是建设公序良俗、和谐稳定社会的两个保障。法治与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5](p206) 担任总书记后,习近平依然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他说:“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3](p11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3](p134)
再次是基层探索与顶层设计的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其中,既有我们已知的一面,更有我们未知的一面,与前者相较,后面的范围还可能更大一些。因此,习近平在法治建设上非常重视基层探索,他说:建设“法治浙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道路可供行走,需要我们在摸索中前进;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需要我们经过实践去总结;没有现成的答案可供参考,需要我们用发展来回答。[7](p33) 担任总书记后,习近平依然强调基层实践探索,他说:“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3](p114) 在继续强调基层探索的同时,习近平也强调顶层设计的重要性,提出改革要于法有据。他指出:“法治领域的改革有一个特点,就是很多问题涉及法律规定。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对涉及改革的事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和督办。”[3](p124) 他还专门论述过“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之间的关系,认为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进行,加强顶层设计要在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来谋划。我们要加强宏观思考和顶层设计,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同时也要继续鼓励大胆试验、大胆突破,不断把改革开放引向深入。”[8](p53)
最后是学习借鉴与本土创造的结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是不同步的,总有先进后进之分,先进者的经验、先例和知识对后来者具有重要启发意义,因此,学习借鉴是后来者发展甚至超越先进者必须经历的阶段。但仅有学习借鉴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发展进入前沿地带后,更需要创新创造;即便是别人的成功经验,在学习过程中亦需要创造性转换。在法治建设上,习近平既注重学习借鉴,更重视立足本土的创新创造。在浙江工作期间,他一方面要求学习借鉴其他省法治建设的做法与经验,[9](p1) 另一方面要求干部群众主动探索实践,进行有浙江特色的创新创造,认为地方特色是地方法治建设的生命力所在。[2](p363) 担任总书记后,习近平同等力度地强调学习借鉴和本土创造这两个方面。他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同时,他又指出:“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3](p118) 我们的法治建设必须要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这就完全有赖于立足国情立足现实的本土创造。
(五)渐进改革论
法治建设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内部包含着无限的自变量和因变量,而且,这种因素之间的关系之多、结构之复杂、影响之微妙,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和人类理性的估计。因此,人类根本无法凭借其自身所拥有的理性对法治进行全盘总体的主观设计,而只能以问题为导向,在现实条件所允许和人类心智水平所理解的范围进行零星点滴的努力。这种努力从短期看,虽然进展缓慢,但长此以往也会使制度体系发生很大变化。人类有史以来成功的制度变革莫不呈现出渐进变迁的特点,而近现代史上为一些理性建构主义者所推崇的制度总体设计思路鲜有成功先例。正如一位哲人所言:“我们必须不断努力改进我们的制度,但是我们绝不能够从整体上对它们做彻底的重新建构,”而只能“在一个给定的整体中进行工作,旨在点滴建设。”[10](p82) 习近平对法治建设的复杂性亦有清醒的认识,更有长期的心理准备。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我们“既要敢于突破,又要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向前走,积小胜为大胜。”[8](p151) 致力于长期发展、渐进改革、内生性演化,方能促进制度成熟和定型。
二、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的鲜明特色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同样产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由这个时代和实践赋予了它鲜明的特色。
(一)实践性
毛主席说:实践出真知。伟大的思想来源于伟大的时代与实践。习近平法治建设的哲学方法论,作为一种哲学思想也是根源于时代和实践,并且在伟大时代的创造性实践中得到选择和检验。
首先是改革开放的大时代。自1978年,我国正式步入改革开放新时代,国家政策、社会风气、思想理念、思维方式都发生全面深刻的变化。走出清华门的习近平正好经历了改革开放的全过程,从正定到福建,从福建到浙江,再从浙江经上海最终到中央,习近平始终在改革开放的第一线和最前沿,这些地方改革开放的实践铸就了习近平稳重务实、协调统筹、渐进改革、创新求变的施政性格。正定是习近平从政起步的地方,在正定县担任县委书记时习近平就体现出踏踏实实的说话做事做人的风格,善于谋篇布局,善于把战略眼光和务实精神结合起来,既抓大事又重细节。① 福建和浙江是习近平从政的重要阶段,也是其领导方法和领导艺术形成的重要阶段。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撰写了大量文章,如《抓落实如敲钉子》《调查研究要点面结合》等等,全面总结领导工作经验,提炼领导工作艺术,并把它们上升到哲学方法论的高度。《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和《之江新语》都蕴藏着丰富的哲学方法论思想,给我们以治国理政的智慧启迪。
其次是“法治浙江”的地方性实践。浙江的法治建设是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一部分,它与国家法治建设始终同步。在习近平来浙江之前,浙江依法治省实践已进展多年,并积累了一些地方性经验;而在习近平到浙江任职后,浙江的法治建设就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在这过程中,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已初具轮廓框架。尤其是在2006年12月习近平离开浙江之前召开的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就如何推进“法治浙江”建設发表重要讲话。这篇讲话,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习近平在浙江期间关于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的一个总结。
再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担任总书记以后,习近平领导主持法治建设的实践从一个地方转至整个国家。法治建设实践的空间更大了,层次更高了,关系更复杂了,需要考虑的变量也相应更多了,更需要从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层面思考一些深层次问题,如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制度与文化、法律与道德、改革与法治、东方与西方,尤其是党和法治的关系,这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必须阐述清楚,不得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这时期,习近平对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就更多地从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层面上展开,提出了许多令人耳目一新的卓越洞见,如突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协调,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等。汇集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一、二卷)中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著作,标志着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的定型与成熟。
(二)科学性
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曾经出现过无数的知识体系,如哲学、宗教、道德、意识形态等,其中有的知识体系仅仅是信念体系,无法从科学上进行研判,予以证实或者证伪。有的知识体系则不仅是一种信念体系,也是一种科学体系,且已经为社会发展所证实。一种知识体系是否科学,取决于它是否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是否符合人类共同的理性价值追求,是否具备实现自身的物质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社会主义理论,之所以科学,就是因为它建立在“两大发现”之上,并找到了无产阶级作为实现自己的物质力量。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作为一种知识体系,既是一种信念体系,也是一种科学体系,它的科学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它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尤其是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发展的客观规律。就本质而论,人类是一种理性有限的社会性动物,本性自利的人类之所以能够过上社会生活,端赖各种性质和形态之规则,尤其是法律规则的存在,法律规则让人与人之间有一条无形但分明可以感知的界线。一个法律至上并因此得到普遍信守的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在其中,自由、平等、发展、繁荣才有可能;相反,如果不重视法治建设,法治不彰,即使一段时间内会有发展,但不可能持久,“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6](p12) 可见,法治是最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社会发展的制度安排,人类几千年的历史,从制度角度看,其实就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二是它体现了人类共同的理性价值追求。自由、公平和正义是人类共同的理性价值追求,尽管人们对它们可能会有不同理解,尽管它们在人类社会也始终不曾充分实现过,但这并不妨碍它们在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地位,也不影响人们为实现自由、公平和正义而付出持久的努力。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强调围绕着人民群众关注的现实问题开展法治建设,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从而增进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以此获得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的强大动力。这就把法治建设置于最厚实最有力的群众基础之上。这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生生不息的有力保障。三是它概括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上的成功经验,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3](p114) 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就是对上述经验的系统总结,并上升到哲学高度,它是一种来自于实践且已为实践所证明的科学知识体系。四是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把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中国人民作为实现法治理想的坚强力量,这是这套知识体系避免陷于空想而成为科学的最有力保障。
(三)指导性
任何一种科学理论都不是僵化的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也是我们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始终需要遵循的指导方针,它的指导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方向指导。法治虽然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但“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6](p34) 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给我们指明了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中国的、社会主义的和党的领导,法治建设的所有努力都必须符合这个方向,如果方向错误、道路错誤,南辕北辙,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3](p113)
二是重点指导。法治建设千头万绪,但必须要有重点。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为我们指明了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些重点,比如加强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依法执政依宪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以良法促善治;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围绕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造就有法必行;最后,领导干部作为法治建设的“关键少数”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
三是方法指导。“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正确的方法是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证。掌握了正确的工作方法,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也是我们做好法治建设工作的方法指导。比如他在讲到党的领导和法治之间的关系时指出:加强党对法治的领导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6](p37) 在谈到司法审判如何才能做到案结事了时,他说:“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 [6](p69) 这些观点都能给人指明具体的工作方法,而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我们就能事半而功倍。
(四)普适性
科学无国界,科学的社会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同样有超越国界的适用性,这是文明交流的一个重要方面。近代以来,西方许多社会理论译介到我国,大大促进了我国社会的启蒙运动和现代化进程。今天,东西方文明交流呈现双向趋势,我们在继续学习借鉴的同时,也开始向外传播我们的理念和价值。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有相当部分是针对我国法治建设实际存在的问题展开的,仅仅适用我们自己,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反映了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具有普适性。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就属于具有普适性的部分,它不仅对我国法治建设有指导价值,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对第三世界一些国情与我国相似的国家之法治建设也有指导价值,即便对西方发达国家法治建设亦不乏可资参考的因素,因为东西方不同国家的法治虽然在完全不同的文明体系中展开,其背后的政治逻辑亦不相同,但都是其人民基于自身的国情对法治的一种实践、探索、尝试和样式,彼此之间存在着相互开放、相互学习借鉴、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的关系,尤其是在推进法治建设的方式方法上,相互学习借鉴的内容更多一些,它们体现的是法治建设的逻辑理性和实践理性。
三、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的价值意义
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是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之方法的深邃思考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价值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理论宝库。马克思主义是一种世界观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当中的一些观点看法或主张,随着时境变迁,可能会失去它的效用价值,但它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始终是我们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科学利器。当然,武器需要不断锻造和磨砺;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也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毛泽东的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是对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丰富和发展;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实践中总结提炼的“摸着石头过河”也是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习近平在新时代伟大实践中创制的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同样也是对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丰富和发展。我们仅以“摸着石头过河和顶层设计辩证统一”为例。在邓小平那个时代,由于改革开放完全是新生事物,改什么、怎么改,谁也没有一个通透认识和通盘方案,只能放任人们进行试错性探索,所以,邓小平非常强调“不争论”,强调“摸着石头过河”。而到改革开放四十年后的今天,我们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另外,我们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改革开放经验,对改革开放的规律也有了一些比较深刻的认识。此时,我们既有必要也有条件在一些领域进行制度安排的顶层设计。所以,习近平在继续肯定“摸着石头过河”的同时,反复强调要有大局意识和战略思维,要加强宏观思考和顶层设计,更加注意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8](p35) 这就发展了邓小平的改革开放哲学方法论。再比如,在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上,改革开放之初,人民群众迫切希望改革,整个社会也聚焦聚力于改革,改革与法治的矛盾还不突出,所以,人们相对更多地讨论改革,甚至提出“改革要上,法律要让”这种似是而非的口号。今天,我们虽然需要深化改革,但也需要法治建设,而且,改革开放越深入,越需要法治建设。而全面依法治国,则需要提高法律的权威,需要强化对法律的信守,这就与改革形成一种外在紧张,似乎改革就要突破法治,而法治则会窒息改革。对此,习近平以如炬慧眼洞察玄奥,提出关于改革与法治的一系列深刻洞见,如“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协调”、“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从根本上理清了改革与法治的深层逻辑关系,为人们在实践中解决改革与法治的具体矛盾冲突提供了哲学方法论层面的指导,打开了在改革进程中推进法治建设或者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的创新思维空间,从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理论,并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理论宝库。
二是理清并型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逻辑。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又一价值意义在于它理清并型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六大理论逻辑:一是理清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把党的领导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从而明确了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政治地位和职责作用。二是理清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关系,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6](p15) 三是理清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进、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四是理清了东西方法治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各个国家都具有普遍意義,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同时,立足于现实基础进行创新和创造,要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为人类贡献一种新型的法治文明。五是理清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体发展思路。六是理清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间的关系,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时代法治建设新方针。
三是启发并激励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新思维。思想观念具有强大力量,人类社会推动人们行动的不仅有利益,而且还有思想,思想以及由此形成的坚定信念使事物发展最终呈现人们所希望看到的状态。而思维方式的转变,是新思想新思路产生的契机。习近平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是一种法治建设的哲学思想,也是法治建设的全新思维方式,既体现了习近平作为大国领袖的个人智慧,也汇聚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智慧,更包涵了之前无数代先人的智慧。它历久而弥新,并经由实践的传播而渗透到民众的心里,成为普遍社会心理和民族信念的坚实部分,为人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一种全新思维,打开了一个全新的法治建设可能性空间。
[注 释]
①参见《习近平在正定》,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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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建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