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王某、张某因父母离异后疏于管教,早早辍学,在不良诱惑下,在本该好好读书的年纪走上了犯罪道路。从看守所释放出来一个多月后,王某、张某就因非法拘禁他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再次走进高墙,失去自由。
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在重庆市南岸区响水路附近实施盗窃时,被甲某抓住,并移交给被告人王某、张某。
随后,王某叫来乙某等10人对李某某、刘某某进行殴打。之后,在王某提议下,两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一商场楼顶天台,继续实施殴打。其间被害人被迫脱光衣服,两被告人采用拍照等方法对他们进行侮辱,整个过程持续两小时。尔后,两被告人又将两被害人带到某宾馆继续控制。
当天上午10时许,民警在被告人王某家中将其抓获,在王某的配合下,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并解救了两被害人。
本案由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于2020年2月19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岸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實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考虑到王某虽然审判时已满18周岁,但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当前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仍为其指定了辩护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非法拘禁他人,在拘禁过程中殴打、侮辱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被害人存在盗窃的过错,但两被告人实施的侮辱等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控制住实施盗窃行为的两被害人后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私自拘禁、侮辱,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两被告人系刚从看守所释放出来一个多月,便再次实施犯罪。综合以上因素最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甲某、乙某等其他8人因均系未成年人,且情节轻微,作另案处理。
(摘自《法治周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