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2020-05-19 15:24化月凡
各界·下半月 2020年4期
关键词:治理宪法现代化

化月凡

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本文从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具有什么样的作用和地位;群众该如何发挥宪法的作用,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等进行探讨。

关键词:宪法;治理;现代化

一、宪法是国家治理的总章程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根本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从宪法文本的内容来讲,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是由序言和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部分组成,共138条。

序言是一個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体现了宪法核心精神和价值。我国宪法序言通过一种叙述的方式,总结了党带领全国人民取得的历史成果,确定了制定宪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地位和效力问题,为国家发展和治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保障。

第一章是总纲。总纲把宪法的基本原理与我国家建设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总纲为保证国家稳定发展和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一个基本制度框架和保障。

第二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申所有公民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规定了公民的26项基本权利以及公民所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是国家机构,这一章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构了一整套国家机构体系。这一整套严密的国家机构体系,为实现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章是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规定了国家的标志。

二、修改完善宪法,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驾护航

修改完善宪法,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驾护航。一部中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和修改史,就是一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国史。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过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一部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的根本大法。1954年宪法制定以后,先后制定了75宪法和78宪法,但由于错误思想的指导和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决定了这两部宪法存在明显的缺陷。

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它把宪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建设实际情况相结合,确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发展的目标。1982年宪法无论在指导思想上,在结构上,还是在规范的表达上,可以说都是历部宪法当中最好的一部。

1982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先后进行了五次部分的必要的适当的修改。即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对现行宪法修改。通过以上五次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

三、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了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宪法要想得到好的实施,必须解释宪法,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根本性、纲领性的特点,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对宪法的不同理解,所以,要使宪法与社会相适应就必须进行宪法解释。如何解释宪法,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通过宪法解释机制对行为加以规范,通过明确的程序和规则使人民获得一些知情权、参与权等,从而提升国家的治理效能。

(二)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宪法实施过程中一项非常的工作和环节。合宪性审查就是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弘扬宪法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权威的需要。需要建立完善合宪审查制程序和机制,通过具体完善的制度解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从而真正贯彻落实宪法,把国家制度优势转化成国家治理效能。

(三)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备案审查制度是宪法实施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做了报告。报告指出“按照规定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共1485件,其中行政法规53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516件,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性法规718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9件,经济特区法规58件,司法解释41件。”并且依据不同情况做出了审查,其中,对公民、组织提出的138件审查建议进行了审查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向建议人作了反馈。并将88件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分别移送有关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成效显著,但目前各级人大的备案审查工作仍存在不少短板和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等,需要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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