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凯丽
【摘要】自国务院撤销保监会,设置银保监会,至今已经接近2年时间。本文旨在梳理和研究过去保监会过去20年的监管思路,分不同时期研究保险监管思路的演变和监管的侧重点。通过保险监管和保险发展的关系的把握,对银保监会的监管思路提供个人建议。
【关键词】保险;监管;思路
一、引言
自上世纪80年代年保险业恢复以来,我国保险业获得飞速发展。在保监会存在的20年间,监管思路顺势而变,各个时期重点各有不同。2018年3月,保监会正式落幕,银保监会取而代之。这是金融混业经营的必然要求,也成为保险监管史上的重大变革。而今回顾保险监管二十载,是为取前人精粹以吸收,取前车之鉴以避乱,为今后保险监管的开展提供借鉴。
二、1998—2002监管时代
(一)背景
1.上世纪90年代保险公司进入狂热发展期,为拓展业绩纷纷抛出“高回报”来吸引客户,多家保险公司定出了超越实际保险投资收益的保单预期利率。央行利率的“七连降”导致主推固定利率产品的寿险业遭受巨大利差损。此外,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督促我国金融业意识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
(二)监管思路
保险业发展十分薄弱,保险监管体系百废待兴。巨额利差损如影随形,平安投连险“退保潮”来势汹汹,WTO要求打开中国保险大门。作为首任主席的马永伟主张“监管未动,制度先行”。着手立章建制,其内容涉及高管任职资格、内控制度建设、财会制度监管、人寿保险精算、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诸多方面。
1998—2002年监管时代提出,在坚持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的双重监管前提下,向偿付能力监管逐步过渡。同时,积极构建以规模为导向的“偿一代”的监管体系。
三、2002—2011监管时代
(一)背景
由于中国加入WTO,我国保险业必须对外开放,率先开放保险市场,实现与国际接轨。同时,上世纪90年代高回报率保单所带来的利差损,使中国寿险受到沉重的打击。2002年我保险业总资产仅为6000余亿元,而1999年以前的利差损高达500多亿元。利差损风险的长期存在,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监管思路
面临利差损导致的资金不足问题以及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创,保险业面临投资收益下降,现金流风险和偿付能力下降等严峻问题。因此,保监会继续强化市场行为监管的同时,主张构建“风险为本的保险监管体系”,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监控。2008年9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出台表明“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基本确立。
2002—2011年监管时代以2008年为分水岭,2008年以前提出保险业要“加速发展、做大做强”,注重保险公司的绩效考核和管理评价,大力发展保险业。2008年金融危机后,保险业注重风险防范和化解,监管思路转换为“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
四、2011—2017监管时代
(一)背景
保险业发展陷入低迷,告别高速增长期,投资端长期受限。国内保险业告别高速增长期,银保产品满期,保险市场整体低迷。此外,过于严格的政策限制了保险资金投资,导致保险投资收益率长期低迷,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利润。此外,国际范围内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二)监管过程及监管思路
保险业的发展的同时,保险产品和业务日益复杂化,风险问题日益暴露。原有的“偿一代”难以适应保险发展。2012年,保监会着手构建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此时的保监会认为过严的投资限制导致保险业利润难以提升。因此,主张“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前者包括投資端和负债端双双放开。放开投资端是深化市场改革的体现,包括保险业放开管制和拓宽投资范围。放开负债端表现在商业车险、万能险等费率市场化改革,将经营权和管控风险的责任还给市场。后者要求坚决守住风险底线,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手段,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2011—2017监管时代思路是以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为底线,发挥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方面的“指挥棒”功能。同时,继续以消费者利益保护为监管目标。但是保险业在狂欢的同时,保险监管没有落到实处,最终走向失控。
五、总结
2018年保监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回顾保监会的20年监管之路,各个时期监管始终以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的保险体系和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为目标。保监会历年来的积极作用值得肯定。未来保险监管需要把握的是:1.保险业的发展与保险监管互相联系,互为依赖;2.保险监管必须考根据保险发展水平而做出适时、适度调整,不能任其成为保险扩张的工具;3.保险必须姓“保”,保监会永远姓“监”。保险监管无论何时都要以“风险为导向”,“从严监管”是未来银保监会必须坚持的原则。
参考文献:
[1]邓欢.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7.
[2]“吴定富在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讯网.
[3]http://insurance.hexun.com/2010-02-24/122756997_1.html.
[4]“三支柱”: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三支柱”。
[5]原巍.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2.
[6]赵广道.放开前端管住后端保险监管阔步向前[N].中国保险报,2015-09-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