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彤
“这两个罪名为什么不一致?”检察官指着罪犯杨某某的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问道。这一问,不仅问出了一起社区矫正人员罪名确定错误案,还重新算清了罪犯杨某某的刑期。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检察院在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时发现,罪犯杨某某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中的罪名与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不一致。检察官遂对杨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法院进行核实。
经查,罪犯杨某某因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乌鲁木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中的罪名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该院刑事判决确定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不符,有误。同时,在询问罪犯杨某某收到判决时间和调阅该院宣判笔录后发现,对罪犯杨某某作出的缓刑考验期期限多算了12天,遂依法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监督该院进行了纠正。
发现问题后,海原县检察院及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法院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该院进行纠正、整改。该院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迅速组织专人对相关案卷材料进行复查,将罪犯杨某某的原执行通知书和原结案登记表予以废止,重新制发了执行通知書和结案登记表,对罪犯杨某某的罪名和缓刑考验期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