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的探讨

2020-05-18 09:08常文静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税收制度保险业建议

摘 要:完善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对增强保险業竞争力,发挥保险业社会功能,促进保险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分析我国保险业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指出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保险业;税收制度;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0-0069-02

保险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会经济背景下,我国保险业虽然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其与西方国家保险业相比还是存在一定差距,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特别是税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相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探讨。

一、我国保险业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税收,为发挥国家职能提供着重要的经济保障。合理化的税收,可以满足国家财政需求,还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保险与其他金融服务不同,保险与税收的关系非常密切,两者相辅相成。首先,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能够促进我国税收的增加。保险具有负债经营、公益性、商品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保险业税负不易过高,在保险业征税时要按照险种的不同设置税率,通过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其次,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税收制度的变化会对保险业的需求产生很大影响,如果税负过高则保险成本会增加,这样保险业的利润便会降低,供给也会随之减少。因此,我国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这样才能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在发展的同时也能够增加国家税收,最终实现双赢。

二、保险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1.税负较高。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而服务业的税率为3%,这两者相比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相对较高,再将其与银行业进行比较,征税税率虽然相同,但两者的计税税基是不同的。基于此,税负较高一定会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首先,营业税作为价内税,高税负会造成保费的提升,保险产品价格的上调,会影响到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其次,高税负现象的存在实际上是对保险业利润的一种侵占,高税负直接增加了保险业承保的成本,同时减少了保险业的利润,这必然会影响到保险业对准备金的提取和偿付能力。

2.税基不合理。从营业税角度来看,当前我国保险业要以全部保费收入为计税税基,其保费并不是保险业的收入,而成为保险业的负债。从所得税角度来看,不考虑投资收益和其他因素,保险业要缴纳的所得税的计税税基中包括了纯保费收入,也就是赔款需要支出的部分。纯保收入与赔付支出间的差额作为保险业务的风险成本,而并非是保险业的利润。因此,对我国保险业实施的所得税税基,实际上是将保险业的自身积累逐渐削弱。

3.税收优惠有待提升。目前,我国保险业征收的营业税实施统一税率,只对农险、寿险和附加险实施免征,其他险种间没有很大差别,统一实行5%税率。同时,保险企业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发展,还会推出亏本险种,如农业保险。因此,税收优惠不够,必然会使得保险业的税收负担提升,也会影响到保险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感的积极性。

4.计税不分险种。目前,我国税法对保险业营业税征收采取统一税率,只对长期险和农业险做特殊处理,这种做法无法体现出国家对各类险种的政策导向。针对政策性、利于社会稳定、非营利性的险种,不应征收高税,而应特殊规定征收低税率或免税。对于赔付率低、利润高的险种要适当征收高税率。否则,无法发挥出我国税收的经济杠杆功能,也不能体现出我国税收的公平、公正、合理性原则。

三、完善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的建议

1.降低营业税税率。我国对保险业征收5%的营业税税率,这使得保险业税负偏高,进而直接影响到保险业公积金的计提,使得保险业的利润降低,保险业的偿还能力、抵抗风险能力被削弱,这对保险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要将保险业税收负担减轻,将营业税税率降低。这种做法在短期内会使得营业税收入减少,但通过降低保险业运营成本的方式,对促进我国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避免降低营业税税率产生较大震动,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可以通过逐年调低的方式来实行。

2.优化税基。从所得税税基角度出发,保险业纳税所得计算时,应允许保险业将保险准备金的年增值部分和保险经营管理费用支出部分扣减。针对总准备金,保险业可以根据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提取,允许进行税前列支。针对巨灾准备金,保险业可以从税前保费收入中的结余中提取,允许其税前扣除。营业税税基要改变目前的计税依据,在计税时要将应收保费、分保费后的实收保费收入扣除,以此作为计税税基计算营业税。

3.提升税收优惠。针对中小型规模保险企业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由于中小型规模保险企业无论从自身实力,还是经营区域和业务量等方面,要比大规模保险企业业务量少很多,所以,中小型规模保险企业的收入较低,这使得中小保险企业的纳税能力也偏低。纳税的公平性原则,要求在制定税收制度时,要综合考虑到纳税人资本实力、实际收入,由此制定合理、有差别的税率。提升中小型规模保险企业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中小型规模保险业的发展,以及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从而实现我国保险业与国际的接轨。

4.实施差别营业税税率。结合各类险种的特点,制定不同营业税率,体现出国家对各类险种的政策导向,促进我国保险业业务的拓展。各类险种产生的风险概率是不同的,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并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最终其产生的利润水平也是不同的。因此,应结合各类险种特点制定税收政策,实施差别营业税税率,对于农牧业保险要给予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有利于社会稳定的险种、政策性保险、利润低的保险,可以按照最低税率征收或者免税。

四、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保险业市场规模逐渐完善,但是从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来看,其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与世界平均水平还是存在一定差距,我国在税法方面的制度还有待完善。正是由于一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保险业税负较重,这对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使得其难以与国际接轨。基于此,对于我国税法中存在的缺陷,要科学分析,不断完善,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发展,使我国保险业达到世界水平。

参考文献:

[1]  初红英.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现代经济信息,2018,(19):235.

[2]  陈克伟.我国保险业税收负担的实证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18.

收稿日期:2019-10-28

作者简介:常文静(1983-),女,湖南长沙人,税务师,从事保险金融、保险税收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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