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毅莹
摘要:李克强总理一锤定制,建筑业企业在2016年5月1日,最终于也逃不过“营改增”的命运,这一税制的改变,对建筑业企业来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力。文章针对建筑业企业下的“营改增”新税制度,对建筑业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涉税影响,提出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建筑业企业;“营改增”;企业涉税影响
一、“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背景
随着财税〔2016〕36号文,建筑业企业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营改增”,建筑业增值税的新政策又迎来的了新的变化。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营改增”实施之前,传统营业税联合增值税存在,严重影响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直接降低了增值税抵扣的有效作用。而“营改增”的实施,就等于在此搭建了一条完成的抵扣链条,有效地避免了营业税下的重复征税,能够真正的达到减轻建筑业企业的税负问题,真正改善行业的结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财税〔2017〕58号文的发布,增值税税率从11%降低至10%,再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营改增”的基本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
建筑类企业年销售额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才是基本认定标准,根据《建筑法》和《增值税法律制度》来说,是应该按照扣除分包后的销售额,一般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我所在的企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就被自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需纳税范畴
建筑业企业的基本服务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五种:工程、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建筑。在这个问题上,要特别强调,纳税人应当自主判别企业提供了那一项服务,提前了解不同种类的所需要交纳的税费,其不同种类收费差别之大云泥之别,例如工程类的甲供工程和清包工的劳务工程,是必须只能适用3%的建议计税方法,是不得抵扣的。更甚的是园林绿化是属于“其它建筑服务”而植物养护则是属于“其它生活服务”,这些都是留给纳税人的财务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
(三)预缴税费,税收利率
建筑类行业一般通用的适用税率为10%,征收率为3%,外出经营的预缴具有一般计税和简易征收计税的区别需要征收的利率分别为2%和3%。
(四)税务计算
1. 一般计税
“营改增”后所有的建筑安装服务,适应于一般计税方法。
2. 简易征收计税
常规介绍简易征收就是按经营3%上税,并且不包含抵扣进项税额。有时遇到清包工程时,企业采用清包工方式给予服务,这是就属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范畴,但这里面必须要注意的是业主自己个人负责购买材料,企业不负担基本材料,只需要收取一定的工时、管理及服务费用;甲供工程,是指企业需要负责购买所有或者一些设备、材料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只需要为甲供工程供应服务;“旧项目工程”指是2016年5月1日之前签订合同或者中标的工程,根据“营改增”制度,旧项目适用旧的税制,继续按3%的征收率。以上三种计税方法,都必須要在开具发票之前,先行向税务机关备案申请,审批通过后方能开发票和报税。另外一个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类企业发生的一切应税行为适用本计税方法。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
(一)积极方面的影响
1. 建筑业企业“营改增”,真正地解决了企业重复缴税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2. “营改增”有利于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建筑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产业链上发票的规范管理,对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深远的影响,进一步规范整个市场的秩序。
(二)消极方面的影响
1.建筑业的特点是跨区域经营模式普遍,一些施工项目并不能就近且方便的购买材料,导致购买部分材料时容易造成没有发票的情况。并且企业购买一些零星配件时,例如:铁钉、铁丝等材料,属于个体户销售,没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建筑业企业是一个劳务密集型的企业,农民工成本的比重非常大,工人的工资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予以抵扣,无形之中增大了建筑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3. 对财务人员的素质要求提高了,“营改增”后,财务核算的难度大大增加,抵扣税款和缴纳税款的税负要双重控制,这无疑对建业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在财务核算和管理方面,面临巨大的挑战。
四、“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涉税影响
1. 对财务指标的影响。首当其中的就是财务报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税时,因为是税价合一,而增值税却是税价分离。无疑,这当中的指标被降低了,营业收入的减少,自然降低了企业的经营规模,给信用等级,企业融资、上市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业企业来说,固定资产的税价分离,让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也降低了。
2. 新旧项目的衔接问题。对于2016年5月1日前签订合同并且已经开工而没完工的工程,在其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时候,前期的进度款是营业税,税价合一,而后期适用的是“营改增”后的简易计税法,自然是税价分离,另外企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购入的设备、存货等中含有的增值税额,也不能作为“营改增”以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 对供应商进行了选择和管理,中小型建筑业企业的供应商很多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很大一部分供应商为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对于这些供应商而言,要么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自己开具3%的专票,甚至只能提供普通发票,这就造成建筑业企业在采购环节要么完全没有进项税额抵扣,要么只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直接造成增值税税负增加,最后结果造成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供应商时,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变成了首要条件,避免甚至拒绝向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采购,这样才会使抵扣链条真正打通, 实现充分抵扣, 才能实现税负的整体下降。在工程预算环节做到预算的具体化,避免零星采购的发生,使得采购成本大大增加,小规模企业的机会越来越少。
五、“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造成的影响的建议
1. 完善合同,明确付款程序。建筑业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不能和建设单位签订甲供条款;严格把控材料供应商,保证供应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优先支付定金,见票才支付尾款。合同中表明足合法、等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双方企业一同承担。
2. 加强现金流的管理,减少企业的支付压力。拖欠工程款是建筑企业的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企业开出发票后,缴纳该部分增值税销项税额,却一直没收到工程款,长期积压下来企业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所以建筑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减少应收账款的坏账,合理调配资金。
3. 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增值税额取决于专用发票的抵扣,加强财务人员管理各项支出、收入以及税款抵扣凭证的意识,才能真正做到“营改增”。还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专用发票开具、认证、抵扣等环节的配备及其防伪税控系统广泛应用。还可利用信息化技术,准确核算会计信息,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带来的好处。
4. 加强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营改增”虽已经明确,但财务人员对于如何適应“营改增”仍然有所滞后,企业应当加大账务人员了解学习,并改革企业财务模式充分适应“营改增”,应当从上至下,从企业领导高层到财务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开展研讨学习会,促进企业部门融合,加速使用改革。
总的来说,跟随着时代发展的大浪潮加强税企沟通,准确界定企业应税项目适用税率,促进“营改增”是建筑企业必然向上发展的趋势。加强“营改增”业务逐渐熟悉程度,保障沟通顺畅,减少税率适用错误率,切实保障企业财务效益。从长远来看建筑企业“营改增”能够有效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使用,稳定税收制度强有力执行,切实减少重复征税,稳定市场经济稳定前行,真正做到建筑行业健康长效发展。
参考文献:
[1]姜兆夏.“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J].会计师,2014(02).
[2]戴国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03).
[3]周润双.“营改增”新政,路在何方.纳税[M].云南教育出版社,2013.
(作者单位: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