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契约理论与我国合同法初探

2020-05-14 13:36龚一洋
法制与社会 2020年9期
关键词:探究策略合同法

关键词 事实契约理论 合同法 探究策略

作者简介:龚一洋,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民事、商事法律事务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41

在传统观念下,契约一直都在传统交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本身也是当事人发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的一种基本的制度。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所有内部合同的关系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如果单纯地依靠相关的意思来判断合同的内容将不能够直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在生活中,多数公共机构都会采用多样化的方式来表示一定的意思,这样才能够让更多的人来订立和约,最终有效地提升工作效率。

一、与事实契约理论相关的变革

早在上世纪,德国的学者在著作中提出了有关“事实契约理论”相关的内容。但是,学术界至今都在不断地争论关于事实契约的说法,但是这种理论会直接冲击传统的契约理论。在实际情况下,只有让基础的意思保持一致,才能够让合同有效地发挥实际作用。但是,在“事实契约”理论的背景下,只有有效地运用强制的缔约制度才能够更好地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多数事实过程内部的内容都是相互对立的。另外一种契约是根据当事人的事实行为而成立的[1]。这种未经合意的契约就是“事实上的契约”。专业的教授还将这种基于事实行为的契约关系来全面地分类。

有关专家还会将这些案例分成三种类型。在所有契约的内部,以社会事实为基础的事实契约、以团体关系为基础的事实契约和以社会义务为基础的契约关系都会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样的理论一旦被提出之后,自然就在法学界引发最热烈的讨论。赞成者认为,目前现代民法的法律行为和理论都在不断地在发展,反对者则认为这样一种理论会直接冲击法律体系,最终会使得法律体系变得越来越混乱。

二、我国合同法对应事实契约论的有关规定

有关专业人士提出了与事实契约有关的理论,其中饱含着三种最基本的案例类型。并对《合同法》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一)以社会接触为基础的事实契约

所有社会接触的定义如下所示:在缔结约定的过程中,一定要能够在第一时间就跟当事人进行接触。在此过程中,如果一方的当事人先产生过失,另外一方面当事人的利益也会被损害。但是,专业人士和当事人之间其实并不能够直接订立契约,这样才能够不断地促进社会发展。事实上,在一些履行大陆法系的国家,我国民法都会对缔结约定中的内容进行分析,以希望能够将约定中的内容定位为一项概括性的法律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也有如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不断地隐瞒了自己的行为,甚至在不商量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又或者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会直接造成损失。在关键时刻,更需要让专业的人员承担损失。从以上分析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中主要对现代法进行全面地概括。所有的当事人如果在缔结约定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约定和义务,专业的人员就不需要在先分析事实行为之后再确定合同关系。

(二)以团体关系为基础的事实契约

可以将事实上的公司和合伙人关系为基础的契约定位为事实契约。在实施相关的劳动契约之后往往会引发更多的纠纷。当所有的合同被实施之后,有关的合同会因为出现瑕疵而被撤销[2]。专业的人员更可以学会如何处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事实契约理论的背景下,合伙人的共同事业如果已经启动,或者在运作的过程中处理了全部的劳务合同内外就会发生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这样一个事实是不能够被否认的。如果能够以事实行为为基础来解决纠纷,自然就能够有效地解决权利和义务产生的矛盾。

从发展的过程看,我国的《合同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内容来看,专业人员分别有效地规定了两种劳工关系。但是,从《合同法》中第五十六条规定来看,已经被撤销的合同一直都没有能够发挥法律效力。如果想要在解决人事内部纠纷的过程中全面地恢复原状,当事人就要在返还财产的过程中有效地赔偿损失。

可以看出,《合伙企业法》和《劳动法》这样两部法律能够讲述成立合同过程中的相关内容。只有以书面协议为基础才能够让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变得更加顺利。从《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来看,如果法律行政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运用书面的形式来订立合同,才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已经有一方履行的义务,另外一方则接受,则合同就能够直接发挥作用。这样一个举措一方面解决了因为合同瑕疵而产生的订立问题。

(三)基于社会给付义务而生的事实契约

电气、自来水和其他类型的服务都会在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一类公共服务都以国有企业为媒介更好地发挥作用。又因为多数合同内部的形式和内容都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多数人并无法自由地选择。专业人员可以根据事实契约来全盘分析相应的内容。一方面,国有企业如果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够拒绝相关的义务的。另外一方面,相关的人在使用的过程中更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多数关键人员无法先分析的当事人的意思,这样就没有办法有效地确立合同的内容。因此,在实际执行时,只需要直接承认一类给付事实行为就可以有效地成立契约。

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有重大的理由,多数人都有义务和希望和可以缔结契约的人缔结契约,这一点在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之后,《合同法》也对内部的相关的条款进行全面地,这有效地限制了价格和使用的方式。虽然这些规定只是为了更好地合理分配资源和维护稳定而存在的。但是,这一举措确实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公司内在的组织也会在不断地变化。在传统的视野下,国家内部的二次元结构已经被国家、组织和个人的结构所替代,不同的组织甚至会直接影响个人的利益。多数合同内部的自由和平等意识就不能够在框架内体现出来,专业人员需要反思相关的内容。

三、我国《合同法》对事实契约理论产生的优势

(一)事实契约理论没有及时解释未成年人的契约效力

多数事实契约过于强调借助事实行为来直接确定合同关系。所以未成年人的合同并不能够发挥更大的效力[3]。关键时刻,也可以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视作待定合同。如果法定監护人认为合同为有效合同,则可以直接界定其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在特殊情形下事实契约会直接扰乱社会秩序

例如,自助商店的小偷与其他购物者都会通过借助“事实行为”来和其他商店订立“事实契约”。此时,事实契约理论能够有效地规避责任。但是,事实契约理论已经跳过了意思表示这一环节,也会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而提供便利。最终不仅会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甚至不能够促进社会更好地向前发展。到这时,如果能够基于意思一致来确定合同的方式,才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

四、结语

事实契约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契约理论中的不足,并在扩充延伸之后形成新的理论。不可否认,事实契约理论确实有多数不完善的地方,但是传统契约理论也不会发挥有效的作用。可以说,二者不是对立的关系。从现实情况看,二者不同的契约应该在发展的过程中相互地补充和借鉴,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各类合同纠纷。总体而言,事实契约理论对于完善我国合同法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5):139-143.

[2]张俊岩.事实契约理论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7,6(5):39-43.

[3]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第四版)[M].北京:中华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2):15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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