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示众”

2020-05-14 13:33杨皓
检察风云 2020年7期
关键词:示众小葵物业管理

杨皓

示众,作为一种惩罚方式,由来已久。1925年4月,鲁迅在《语丝》周刊上发表了短篇小说《示众》,我们有理由说,中国人对示众行为并不陌生,甚至有着独特的癖好。其中当然有着旧制度的影响,但根植于国民性中的“看客形象”也难辞其咎。在围观的过程中,我们习惯于把被示众者当作脱轨的“他者”,而围观的人恰就是在轨的“我们”,如此非此即彼的观念,势必被民主观念、社会进步所不容。正是因此,伴有被示众者身体参与的狭义示众已经在当今中国极为少见。但是,信息化时代的我们,插上技术的翅膀,正不断诠释着身体抽离其中的新形广义示众。由此,不妨说我们正不知不觉走进了信息化“示众”时代。

鹰眼物业

一个有些无奈又有些悲哀的事实,在大众的记忆中,小区物业与业主的关系从来称不上和谐亲密,反倒是诸如物业纠纷、业主拖欠物业费之类的新闻屡见不鲜。现如今,越来越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会选择在小区的公共空间内装上监控摄像头,以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与效率。然而很多人也许未曾料想,在新技术介入之后,小区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却也围绕着监控摄像头,产生了新的矛盾。

小葵是居住在江苏省苏州市某小区的一位市民,他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

“大概一个多月前吧,我回到家打开微信,发现物业管理人员在小区的业主群里发了一个视频,视频里是一个看上去挺年轻的女性正在乘坐高层的电梯。也许是因为无聊,这个女性在下电梯之前把所有楼层的电梯按钮都点亮了。物业管理人员发了这个视频后,还发了一句话‘这位女士你想干吗?”小葵表示,“其实我一眼就认出了,这个女性就是住在我们楼上的邻居,说实话一开始我也挺生气的,本身我们高层一百多户人家共用两部电梯,遇到高峰时段一等就是五六分钟,这种有些损人不利己的行为确实感到有些气愤。”

但事情随后的发展,让小葵同情起这位邻居。“视频在微信群发出后,很多人就开始谴责这位邻居,当然我也觉得这位邻居的行为不好,但是我觉得也就是道德问题,适当提点也就可以了。但是没想到,群里的声音几乎从谴责变成了讨伐,有些群成员甚至直接开骂,更有甚者,在群里宣称要到她家去教训她。”小葵告诉记者,“其实物业把这个视频发出来后,我就注意到一点,视频并未有任何掩盖该女性身份的处理。再加上我刚刚说的后续发展,我觉得物业把监控视频不做任何处理发到群里,是非常不合适的。暂且不论这位邻居是否在现实生活中因此受到什么困扰,单单就是网络上那些辱骂的声音,我觉得也一定会对她造成影响。这位邻居当然有错,但是物业有没有权利放大这个过错,或者说有没有权利把这个过错拉出来让大家一起批判,我觉得都是值得探讨的。”

除此之外,小葵还有更进一步的担忧,“这显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种威慑力,是不是说我们稍有不慎做错了什么,或者说做了让物业管理方觉得不对的行为,就有可能被公然发到群里示众呢?这也太可怕了,物业不是服务业主的吗?难不成我们花钱是请一群管理我们的看守?”就在“电梯监控视频”风波过去几天之后,小葵所在小区的业主群内又出现了一段某位业主乱扔垃圾的视频……

针对物业管理单位此类行为,记者采访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薛文龙律师。薛律师表示:“首先,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此类问题的关键是,物业管理方把录有业主形象的视频发送至公开的业主群,是否会侵犯到业主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其次,需要明确的是,物业管理方并没有对业主相关行为进行直接传播的权利。进一步来说,物业管理方也必须考虑传播视频可能对业主造成的不利影响,考虑发布视频与宣传的媒介、手段、尺度等。从工作性质来说,物业和业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从合约上来说,物业公司和业主是对等的契约关系。物业依据合约,提供服务产品,业主根据合约,承担服务费用。最后,对于部分业主涉嫌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物业公司可以向城管等执法部门或者居委会反映,也可以通过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违约行为和违约金,一旦业主违反合同约定,出现乱扔垃圾、乱搭乱建、乱停车等行为,就能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以此作为治理手段。同理,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和业主签订相应的守约协议或制定业主公约,以此规范业主的行为。和谐的宜居环境需要各方本着以人为本、互谅互助的态度,共同努力打造。”

马路“天使”

假若说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信息化“示众”尚属非官方群体的信息新困扰的话,那么官方单位在信息化时代,是否涉足“示众”的禁区呢?

上海市民靳女士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观察:“我们必须在技术面前叹服它的强大,现在如果行人在过马路时闯红灯,马路监控摄像头就有可能抓取到你的个人信息,没过几天一张罚单就会寄到你的家中。当然,这绝对是好事,毕竟遵守交通规则于人于己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但是,前阶段我发现,经常乘坐的一个公交车站台上,公共电子屏幕居然会滚动播放监控摄像头拍下的闯红灯市民的照片,这就让我有点接受不了了。如果说惩罚是为了让大家养成良好的习惯,那么公开示众,究竟是为了什么呢?对于被处罚人来说,会不会有些不留情面呢?”

2006年,《法制日报》曾经刊发报道:《沪:乱穿马路者照片将被示众 正反观点交锋激烈》。报道介绍道,从2006年5月8日开始,每天7:00—19:00,上海市便衣交通协管员在黄浦、卢湾、静安三个区开始了抓拍行动。各区每个路口都抓拍了上百张照片,这些照片将送交区文明办,经过筛选,并由文明办组织在其单位内部展览曝光。同时,市文明办透露,这些照片也将在沿街商务楼宇内公示,相关方案目前已在商榷。报道的后半部分,即着重讨论了对乱穿马路者进行示众是否合乎情理与法理。反方观点明确写道:“上海此举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对违反交通法规的市民进行相应的处罚,是典型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应规定。对违法者进行曝光这仅仅是上海市公安局的决定,而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予以支持,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违法者进行曝光,不仅有可能涉及违法者的隐私保护,对违法者的工作生活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将轻微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在其工作单位予以曝光,这种处罚过重。”当年,这件事由于争议太大,最终不了了之。

信息化时代,科技装备轻而易举取代了便衣交通协管员,快速高效地即可拍下清晰的照片,加之快速的信息传输手段,也许上一分钟还在闯红灯的市民,下一分钟就能在公交车站的电子显示屏幕上看到自己熟悉的脸庞,一切发生得太快了,以至于十几年前的讨论在今日不但来不及引发,甚至有些多余。

耻辱刑

示众究其本质,乃是一种耻辱刑,无论是中外历史上,都有过耻辱刑的存在。从定义上来说,耻辱刑是以对受刑人施以耻辱,损其名誉,使其精神上遭受痛苦的刑罚。伴随着民主、人权意识等观念的深入人心,示众这一惩罚机制也越来越不能被社会大众接受,因为不难理解,被示众者信息的曝光,有可能对被示众者产生严重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惩罚,同时对其现实生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负面影响究竟多大无法准确估计,这就与法制观念里的应当根据犯罪事实准确量刑背道而驰。

现在社会的刑罚已经成为刑事程序中最隐蔽的部分,它脫离人们日常生活的感受领域,进入了抽象的意识形态领域。它的有效性源于它的必然性和受惩罚的确定性,而非可见的强烈程度和公开行刑的可怕场面。这种违反刑法必然会遭受惩罚的确定性,就应该能够阻止犯罪。现代的刑罚理论强调“个别预防论”,惩罚的目的不再是“杀鸡儆猴”,而是对特定的个人予以教育、矫正和改造。

再把目光转到隐私领域。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受到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隐私权首先表现为一种精神的安宁权,是在日趋复杂的社会中为自己保留一块相对平静、既无损于他人也无损于社会的心理,是主体对自己同他人相区别的精神性因素;其次是个人生活不受打扰,私人信息不被公开。

很明显,即便是脱离惩罚机制的效果探讨,单就聚焦于每个个人都理应享有的隐私权,任何官方或非官方的机构,都没有理由轻易对他人进行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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