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下中国食品贸易争端解决的法律机制

2020-05-14 01:59
食品与机械 2020年3期
关键词:争端贸易一带一路

王 筝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一带一路”至今,中国不断加强推进与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线”沿线国家之间的沟通联系,截至2020年1月底,中国已经同138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合作国家广泛分布于亚洲、欧洲、大洋洲、南美洲、北美洲[1]。在与多国多领域互联互通、互通有无的进程中,大量的食品贸易以及相应的贸易争端成为发展中的焦点之一。

在此背景下,应充分运用“一带一路”倡议提供的发展机遇,以发挥其推进中国食品行业“走出去”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国内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起步时间较晚,导致有部分中国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和运输等节点仍存在各种问题导致的不安全或者是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因素,部分食品标注成分与实际成分不符,部分食品含有目标国家禁止或限制添加的食品原材料等问题,随着倡议推进而迅速扩张的食品贸易暴露在多国面前。

食品安全关乎各个主权国家最敏感的神经,若食品安全不能为食品贸易保驾护航则很可能导致食品贸易在未来遭遇“滑铁卢”或者极大阻碍,而这样的境况还可能因为人们的心理因素蔓延至其他的国际贸易类型。对此,中国应该主动建立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制机制以拓展食品贸易高质量发展渠道,积极缔结与国际食品安全相关条约,并倡导在“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沿线国家或地区)以多边条约等形式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质量体系,时刻关注食品科技进程,打破非关税壁垒,并构建专门的国际食品安全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因食品贸易发展进程中的各类争议,重塑中国食品贸易及食品安全新形象。从这个意义上论,在“一带一路”发展的背景下,构建中国食品贸易争端解决的法律机制具有其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1 “一带一路”背景下沿线国家与中国食品贸易的态势考察

在“一带一路”推进的背景下,对中国食品贸易争端解决的法律机制进行构建的必要性或者内在原因,是为了有效应对中国食品贸易总额快速增长而引发的贸易争端问题。

1.1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状况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因为人口基础较大,其食品产业存在巨大的市场开展空间,即聚集着超过45亿居民,约占全球总人口的67%,GDP总量规模超过21万亿美元,其中包括部分人口大国,如印度、印尼、巴基斯坦、孟加拉国、俄罗斯等。因此,可以认为,这一地区由于人口数量巨大和经济总量的庞大,其食品产业具有很大的消费实力和输出能力。按照道路联通和贸易畅通的互联互通思想,当前中国向沿线国家和地区出口的食品总量显著上升,品种也快速增加,与多国的食品贸易互动已比较活跃。依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有关统计数据,在2016年中,中国食品进口与出口合计达到1 658亿美元,占同年中国货物进出口贸易总额的4.5%,食品贸易逆差额超过334亿美元[2]。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中国货物贸易进口数据显示,截止到2019年11月,其中的主要食品类货物进出口统计结果见表1。

表1 2016~2019年中国与沿线国家食品类货物进出口统计表†

Table 1 Statistics on the import and export of food goods between China and countries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from 2016 to 2019

项目名称出口累计金额/千美金进口累计金额/千美金总值22600945051881977078食品及活动物5825152572391980活动物417376456791肉及肉制品236543416262106乳品及蛋品2522245493846鱼、甲壳及软体类动物及其制品1797284214015297谷物及其制品21083795712428蔬菜及水果2184583313468636糖、糖制品及蜂蜜21683631599596咖啡、茶、可可、调味料及其制品38475131788886饲料(不包括未碾磨谷物)25538104192518杂项食品47197529401875饮料及烟类30275947028676饮料18497905225989烟草及其制品11778041802687

†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数据制作。

表1统计数据显示:“食品及活动物”进出口金额最大,其次为“蔬菜及水果”和“章鱼、甲壳及软体类动物及其制品”。因此,中国食品贸易出口实践中,农产食品是食品贸易中的重要构成版块。目前,其在全球范围之内的贸易总额已经从1978年的61.00亿美元增长至2018年的2 168.10亿美元,其中的2012~2018年出口额从610.93亿美元增加到760.00亿美元,增长约21%。在同一时间段,其对沿线国家市场出口总额已由159.76亿美元快速增长到331.80亿美元,其增幅约为50%,而同一时期中国农产食品在全球的出口总额比例也由26.15%增加到30.00%以上,从增速来看,对沿线国家出口额增速超过中国农产食品整体出口平均增速约21%[3]。中国对沿线国家出口的农产品主要为蔬菜、水果、水产品,2018年出口额与沿线国家相比,依次为23.4%,21.1%,13.7%[4]。

从清真食品贸易角度看,2017年清真食品贸易份额占到了98%,在中东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清真食品市场贸易额达到4 933亿美元,而这些国家超过80%的清真食品都需要依赖进口。因此,沿线国家的清真食品贸易存在着客观的稳定的需方市场[5]。

此外,其他部分重要的中国出口食品从2018年1月~2020年1月,大米出口最多的国家有朝鲜、土耳其、埃及、科特迪瓦、塞内加尔、利比里亚、韩国等,主要分布在亚洲和非洲地区;茶叶出口主要提供给摩洛哥、塞内加尔、加纳、阿尔及利亚、乌兹别克斯坦等,大多都是沿线国家;食用油出口主要提供给朝鲜、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6]。对此,可以看出中国食品出口种类多样,可以覆盖绝大多数沿线国家,部分食品也出口到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等欧美国家。

与以上食品出口相对应,中国食品贸易进口实践中,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在2017年,中国已经从总数187个国家(地区)来进口食品,其中,进口食品贸易额列前10位的分别为:欧盟、美国、新西兰、印尼、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马来西亚、俄罗斯和越南,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占到了50%以上。尤其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多国的食品贸易往来频繁,其中泰国、印尼、越南等国的粮油、生鲜食品是中国重要进口食品。近几年,中国在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上严格监管,其间尚未发生一例有关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的安全情况[7]。

1.2 食品贸易争端的趋势阐释

由于各国食品科技发展水平各异,国内食品结构差异较大,但食品与社会根本需求联系非常紧密属于敏感领域,因此在食品进出口双向活动中各国均谨慎且严守底线,这种差异同时也是导致贸易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综合食品贸易实践,容易产生贸易争端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数量最多表现最突出的即为因各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及立法不同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来自特定国家、特定食品限制或禁止进口,对自由贸易形成明显阻碍。除此之外,其他非关税壁垒包括进口许可、进口配额、进口禁令等也会对食品进口形成巨大影响。目前在食品贸易进行中大量争议多与这一类事项有关。

第二,对特定食品尤其是农产食品征收高关税问题依然突出,尤其是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国内同类农产品销售以及同类产业,仍对少数特定食品征收高关税,从而引发大量食品出口国家的不满而形成争议。

第三,关于食品成分尤其是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一直是国家之间食品贸易争议的焦点。随着食品科技的发展,食品成分愈发多样化尤其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更为常见,但由于不同国家对不同食品及其成分的要求各异,尤其针对不同年龄人群、不同特征人群,以及不同宗教人群的食品均有特殊严格的要求,在贸易实践中已形成大量的贸易争端。

第四,食品的包装安全、包装设计在食品贸易中已逐渐形成新的争议点。包装问题由于涉及环境保护、循环经济等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关注,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之间已被认为是一类综合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环保标准等多领域的复合型争议。

第五,倾销与补贴问题依然是各国在食品贸易尤其是农产食品贸易中较为常见的争议点。由于可能涉及不正当的贸易竞争,且通常国际贸易包括食品贸易的标的数量巨大,由此造成的损失更是惊人的,因此倾销与补贴问题极易触动各国敏感神经而引发贸易纠纷。

从WTO发布的数据来看,2012~2017年沿线国家发布的农产食品相关TBT通报(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协议,是指依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而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中,西亚各国共发布1 614件,东盟发布102件,中亚各国发布67件。从国家来看,发布TBT通报数量居前的国家均位于西亚地区,如科威特(247件)、沙特阿拉伯(239件)、阿联酋(239件)、卡塔尔(225件),巴林(208件)、阿曼(183件)、也门(104件)等。TBT通报中涉及最多的产品是水果、蔬菜及其制品,其次是肉、肉制品和其他动物类食品。通报理由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保护人类安全和健康”“质量要求”以及“规范市场”等方面。

SPS(Agreement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是指依据《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而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通报中涉及最多的为农业、林业产品,之后为农产食品。通报理由仍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保障”以及“食品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此外,还有多个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布的临时禁令。

2 “一带一路”背景下导致中国食品贸易争端产生的问题界分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沿线国家在食品贸易中产生贸易争端的原因,在于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以及沿线国家缺乏食品贸易相关的沟通机制或统一实体规范等层面。

2.1 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当前全球因技术标准、政策差异、民族产业保护等因素而在国际贸易中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比比皆是。而食品安全标准是其中重要而特殊的存在。其不仅涉及技术标准,甚至关乎一国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各国对此均非常重视。“一带一路”倡议横跨欧亚大陆,各国家和地区之间差异甚大,文化、宗教、传统各不相同,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国之间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各异,利益诉求亦存在差异,在管理信息的沟通和制度的透明度上有所冲突,这对中国食品出口到沿线国家和地区增加了难度。

进一步来论,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国际实践层面,即在国际实践中由于各国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最容易也是最显著的问题即在食品贸易中遭遇非关税贸易壁垒。例如,WTO的SPS协议以及TBT协议都对组织内缔约方在食品贸易中设置了食品进入关境的具体条件与限制。由于WTO的成员方较多,这样的检验检疫机制和技术要求在100多个国家或地区之间实施,影响力巨大。而多个发达国家通过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商品检验检疫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包装、标签标准等措施来构建起食品安全标准,以限制中国食品的进口,达到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8]。

对于食品安全的国际标准,其中仅就国际食品安全质量体系标准就多达几十个,主要有:第一,HACCP体系是目前适用范围较广的食品安全质量体系标准。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食品卫生通则》(CAC/RCP-l-1997)中对HACCP的定义为鉴别、评价和控制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危害的一种体系。自1993年起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即推荐HACCP系统为目前保障食品安全最经济有效的途径。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应用和实施HACCP体系,主要集中在出口水产及畜禽肉类食品加工出口企业。第二,ISO 22000即为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采用的是ISO 9000标准体系结构,在食品危害风险识别、确认以及系统管理方面参照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卫生通则》中有关HACCP体系和应用指南部分。ISO 22000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基本覆盖食品链全过程,从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生产制造和分销。同时,与食品生产密切相关的行业也被建议采用这个标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如杀虫剂、食品添加剂等。第三,HALAL认证的中文表达为清真食品认证,即是食品生产商的食品生产操作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伊斯兰教义,符合穆斯林生活习惯和需求。目前,更多的伊斯兰教国家采购商要求供应商必须通过HALAL认证审核,同时出于将信奉伊斯兰教的人群也纳入自家产品的消费群体,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也应逐步开始要求其上游供应商通过HALAL认证审核[9]。第四,国际食品安全质量体系标准还包括有SQF2000CM认证,EUREPGAP(2007年9月7日,EUREPGAP宣布将名称和标识更改为GLOBALGAP),BRC,ORGANIC有机食品,FAMIQS,MSC认证,BAP认证,GMP+,IP认证,Kosher,AIB1000等。这些国际食品质量安全体系标准除了要求较高,保障目标精准,规定亦非常细致甚至繁琐,且很多贯穿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部环节。中国企业参与并使用这类标准并不普遍且时间不算长,在没有彻底了解并制定国内同等级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情况下,中国食品出口极容易“触礁”,被限制入境或接受长时间的检验环节等,对贸易过程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2.2 沿线国家缺乏食品贸易相关的沟通机制或统一实体规范

食品贸易关乎各国“国计民生”,但由于贸易问题始终属于跨国民商事范畴,国家之间的有效协调和有效调控并不明显。沿线国家间专门用于食品贸易的吹风会、协调会或专门论坛数量偏少,现主要有中国发起的生态农业与食品安全论坛,这与沿线国家日益剧增的食品贸易总量相比仍然不足够。由于政府引导的缺乏,导致贸易相关部门间的对接不够,贸易当事方在贸易中遭遇的贸易规则、贸易限制等阻碍的几率较高。

在沿线国家中绝大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并无主导食品贸易、食品安全、食品管理等规则制定的经历与经验,因此各国采用的食品贸易领域的标准差异较大,加上各国立法迥异,极易发生法律冲突。同时,在沿线国家之间不存在涉及食品贸易领域的统一实体规范,少量国家之间签署了专项双边协议,这对于贸易当事方在贸易实践中形成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并不有利于区域内食品贸易的整体发展。

2.3 缺乏专门的跨境食品安全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给中国国内食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食品贸易市场的拓展等带来巨大红利,但同时由于沿线国家国情差异较大,部分国家政局不够稳定,文化宗教构成各异,饮食传统特色明显,在食品贸易、投资等方面容易形成多种类争端。中国在沿线国家的食品出口贸易中就被多次提起反倾销诉讼。

目前,在沿线国家之间就食品贸易生成的有效沟通方式非常缺乏,极易形成争端阻滞贸易进程。而当前在沿线国家之间或整个倡议覆盖区域内亦缺乏专项双边条约的缔结,或是专项区域多边条约的签署,在纠纷出现以后严重缺乏法律保障。基于这样的国际实践,沿线国家之间既没有畅通的沟通渠道,也没有争端解决的专门部门或机构,没有相对固定的专门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争端解决机制,通常只能通过普通的贸易纠纷予以解决,无法体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性,专业性与社会性。

3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食品贸易争端解决的法律机制构建维度

3.1 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是界定食品质量和进而确保食品安全的核心标准,其中的标准化为食品安全的统一标准,属于食品质量评审的根据[10]。因此,建立国内统一的高级别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尽速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接轨,是有效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际措施。

3.1.1 确立国内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发展起步较晚,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构建经过多年缓慢积淀,近10年来其获得了跨越式发展,已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标准体系,其将有序确保食品安全作为基本准则,因此而制定了涵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与地方标准进行结合的整套体系,其中包括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18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61条)、“食品添加剂标准”(444条)[11]。同时,基于便于有关主体查询与使用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在2017年通过相关程序与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进行协商,在总局的外网单独设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一检索栏目。

在此需要提及的是,中国还需要参考大量主流的、影响力广的,尤其在沿线国家适用较多的国际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经过严谨的测算和整合,并结合中国实践,构建起自己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与保障体系,使其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和功能扩展性,且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3.1.2 推进与国际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接轨 2005年5月,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EUREPGAP/Food plus正式签署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EUREPGAP/Food plus技术合作备忘录》规定,China GAP和EUREPGAP认证经过基准性的比较,良好农业规范的一级认证可以与EUREPGAP认证具有同样的效力,China GAP认证结果并将获得国际组织与国际零售商的认可。因此,中国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在获得China GAP认证之后,能够将其农产品供应的相关信誉转化为获得China GAP认可的资源,其原因是China GAP认证属于对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商业保证,目的是推进其进入国际市场。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在2005年12月31日颁发了中国良好农业规范(China GAP),并规定在2006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其在发挥推进中国农业生产的有序发展等方面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除此之外,中国大量食品企业标准也正尽力与国际标准接轨。2011年光明乳业率先引入“AIB1000分”这一食品安全与环境卫生的国际标准。AIB是发起于1919年的非盈利机构——美国烘烤技术研究所,其制定并推广的“AIB1000分”已经成为当前发达国家较为通行的食品安全与环境卫生的国际标准之一。光明乳业的这一举动也被视为中国备受争议的奶品产业迈出一次重要的国际化步伐。2015年11月2日,全球食品安全倡议(GFSI)正式承认中国HACCP认证制度,其表明中国获HACCP认证的有关食品企业在进入GFSI成员的供应链过程中,能够有效减少相关采购方审核或者是国外的有关认证,以此降低贸易成本,进而提升其国际品牌效应。截至2019年10月16日,GFSI继续承认中国HACCP认证,意味着现已有超过1.1万家食品生产企业在获HACCP认证后进入GFSI成员供应链过程中可以持续享有贸易的有关便利性规定。

中国在食品安全质量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中,可尽量选择使用国际各项食品标准,结合实践加入与食品贸易或食品安全等相关的国际组织,尽速了解并使用相关的国际标准。同时,应将标准先行准则确定为设立中国食品安全规范的核心要求,并构建有关数据发布的网络平台,以此确保跨国或国内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在数据层面的有效对接。对此,食品生产者可以依托这一平台所提供的指标实施安全生产,而消费者也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及时掌握有关食品的安全标准,同时便于政府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企业进行通报或惩治。这样可以尽可能取得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资格认证或证书认证,进一步降低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关境的检验检疫阻碍,实现食品贸易的便利化。

3.2 掌握食品安全保障区域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目前,沿线区域内并没有形成关于食品贸易的专项国际规则,同时也缺乏有关食品安全的保障规则以及保障机制,各国仍按照各自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保障体系对进出口本国或本地区关境的食品采取不同的措施。这无疑增加了食品进出口的负担,也不利于快速有效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有效促进食品贸易的推进。因此,中国应在健全与食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尽快与国际社会的快速发展相适应,同时也应该主动与沿线国家通过沟通以订立双边、多边国际条约,确保为食品贸易以及与食品贸易相伴的各类敏感而重要问题确定各类专项性规则。

在缔结条约时应注意的是,在坚持符合国内经济利益的基础上,也需要考虑沿线国家的差异性,尽量在其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展开商谈,更应重视各国在食品贸易尤其是食品安全领域的一些敏感问题,比如社会公共秩序问题,民族宗教问题等。同时,需要兼顾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于条约的包容度应有特殊要求。搭建平台,畅通沟通机制,以条约的方式确立国际间的国际义务和国际法责任,是使跨国食品安全问题走入正轨的最基本而重要的途径。

除此之外,中国还可以积极倡议并主动参与区域内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全面制定。对此,可以倡议并主办定期的沿线国家食品贸易论坛,讨论并形成论坛成果,包括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交流检验检疫技术,协商减少贸易壁垒等;也可以在多场合积极倡议并主导沿线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与制定,一套相对统一的完善的标准有利于减少国家之间的争端,促进贸易便利化,降低非关税壁垒对食品贸易的畸形影响等;再者可倡议并主办定期的“食品博览会”,依托展会举行国家食品及贸易相关部门的交流会、对接会等,搭建交流平台,扩大国际合作,畅通沟通渠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贸易摩擦。

3.3 “一带一路”区域内食品贸易争端解决的法律机制构建

3.3.1 推动专门“争端解决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带一路”宏大的体量决定了多领域合作中难以避免纠纷和争端的产生,因此设置一个倡议内相对独立的专业程度高的争端解决机构,既有利于培养建立倡议内合作国家的信任,同时也有助于解决在倡议推进过程中国家之间的实际困难,保证倡议的顺利推进。最重要的是可以合理恰当地解释倡议推进中国家之间签署的双边、多边条约等,尤其是致力于解决倡议覆盖的各大领域可能出现的各类争端,为更好地推动国际社会合作而服务。可设立“一带一路”专门的食品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也可在“一带一路”综合性的争端解决机构下设置专门的部门用于处理食品贸易争端。

同时,在推进国际新的争端解决规则建立的过程中,中国应摆正姿态、积极参与,主动派出学者、专家、法律专业人员等广泛深入参与从争端解决机构的论证到筹备、签署框架条约以及机构设置的全过程。从司法实践为基点,针对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既继承传统的解决国际争端尤其是商事争端的经验,同时参考沿线国家的实际情况,提出更加灵活、有效的争端解决方法。

3.3.2 加强推广仲裁、调解等ADR方式的应用 仲裁和调解等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方式是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其在涉“一带一路”倡议的商事争端中的适用具有现实基础,尤其在解决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贸易纠纷时具备适用条件。

首先,在食品贸易、食品产业海外投资等跨境商事领域,争端出现可能性最大,数量也较多,且完全依赖于跨境司法诉讼是无法满足争端解决需要,也不是性价比最高的选择。应鼓励民商事主体在签署贸易合同、投资合同等时尽量选择先适用ADR方式,尤其可选择仲裁、调解等方式来解决这类典型的国际商事纠纷。仲裁、调解等ADR方式灵活、高效,程序相对简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使得纠纷解决可能更为彻底,执行也更加便捷。同时沿线国家大多是1958年《纽约公约》(全称为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对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这一区域有先天优势。2019年一些沿线国家也参与了《新加坡调解公约》(全称为2019年《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的签署,且还会有大量国家会陆续加入,这对于商事调解的推广及其调解协议的执行亦有重大意义。

其次,在创新使用多种ADR方式解决跨国纠纷过程中,还应充分借助沿线国家国内现有仲裁机构的平台作用,同时也可提请就“一带一路”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来受理倡议沿线国家的食品贸易纠纷。例如,2016年10月30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基于实际需要在北京发起组建“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其主要职能范围是受理“一带一路”建设工程与商事项目的有关争议。而该类专门的仲裁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则可以适用仲裁以及调解等ADR方式直接、有效地解决特定的争端,非常直接而且效果明显。

3.3.3 发挥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效能 依托于共同加入的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端,也是沿线国家解决贸易争端的便捷方法。例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同样也是WTO成员方,在出现食品贸易方面的争端时可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纠纷,即申诉方通过WTO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DSB)对有关贸易的法律争端进行审查。进一步来讲,DSB的实施程序与裁决过程规定了严格的时刻表和精确描叙等程序性的内容,即申诉方首先启动与另一方协商,其次建立依法组成的专家小组,其运用裁决上诉等路径对被诉方的贸易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后是DSB正式采纳专家小组或者上诉庭作出的报告并按照有关程序后进行发布。因此,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经过了一定时日的完善,相对比较严谨科学,缺点则在于对食品贸易、食品安全方面缺乏特别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4 结语

整体来论,在“一带一路”逐步被专家与媒体评论为目前世界范围内规模最大的国际合作平台与最受认同的国际公共产品背景下,食品产业、食品贸易及投资、食品安全强势引起国家关注并一直不断形成各类大小争端。由于中国食品安全保障立法体系相对滞后,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部分通行标准略有脱节,导致食品产业发展和食品贸易的信心有一定受挫。因此,尤其需要中国与沿线国家加强食品产业的产能合作,拓展食品贸易的宽度和深度,提高贸易质量。与此同时尤其应重视引导缔结区域内统一的食品贸易条约,并主导设立专门的食品贸易争端解决机构,重视ADR争端解决方式的适用,将中国食品贸易带入国际贸易的新平台和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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