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非凡
【摘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办法中最常见的信用证这一方式,其在对外经济贸易中地位不言而喻。但是国际贸易的复杂程度较高,信用制度具有单证相符的特性,因此在实际的操作中信用证经常出现欺诈现象。本文对信用证欺诈做出简要阐述,并对国际贸易实务中应怎样对之加以应对做出了相应的研究。
【关键词】国际信用证制度 欺诈防范 救济
一、信用证欺诈的成因
信用证欺诈这一活动会有为数众多的原因,其一方面有各种人为原因,另一方面也有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相应因素;既存在客观原因,又存在主观原因。就整体情况而言,主要包括:
信用证制度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在使用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般遵循的原则是相符原则和独立抽象的原则,其中后者在操作过程中最容易出现欺诈行为。所谓“独立抽象性”,指的是基础合同和信用证二者互不相关。就法律层面而言,尽管信用证的开立虽的买卖合同这一基础之上衍生而成,但其在开出之后就不再和买卖合同存在关系——成为了独立的“信用证交易”。
人为因素。其主要表现包括:首先是暴利驱使为数众多的投机商开展各种信用证欺诈;其二,以目前的制度管理现状分析能够发现,银行付款凭证单据的格式并不统一,很多银行使用自己独立的单据形式,这种现象使得单据伪造更加容易。
二、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一)开证申请人的防范
(1)谨慎的选择交易对象。使用信用证制度完成国际贸易交易支付的时候,因为会介入银行信用,也就是银行在卖方提交的单据合规的条件下付款,从而保证卖方收货要求。然而买方的“提供合规货物”要求却并未通过信用证获得解决,而信用证交易则与此问题基本无关。卖方便会获得一系列“作弊”机会。从买家的角度分析,交易对象的选择至关重要,买家应当谨慎的选择交易对象,将对方的资料和有关信息统一整理,做到调查周密。面对具有不良交易的对象应当拒绝交易或换成别的支付办法以避免信用证欺诈。
(2)遴选贸易术语维护自己对保险公司、银行等组织的选择权。从贸易进口商的角度分析,通过FOB价格术语能够维护自己在贸易中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地杜绝卖方欺诈行为。
(3)对单据和信用证的相关规定要明确。作为进口商,应按照具体合同要求对诸多文件提出要求,从而防止出口商“钻空子”,以此来有效地减免损失。
(二)受益人的防范
(1)制定信用管理规定的时候应当保持高度警惕。目前很多国际贸易中出现过软条款欺诈的行为,这些行为就是根据信用证条款制定的漏洞实施欺诈活动,从制定的条款中选择能够非法操作的部分,并通过一系列的欺诈行为实施诈骗,对国际贸易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在制定信用证条款的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的警惕,对每一条款中的内容认真审核,防止出现条款漏洞的行为。
(2)对待单据和信用证应当严格审核。软条款欺诈的行为有时候还可以通过单据审核过程实施欺诈活动。因此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面对单据的审核和信用证的审核应当引起商家的高度重视,对待单据要严格审核,确保单据和单证相符,避免因为单据问题出现拒付现象。
(三)银行的防范
(1)信用证的制定者是银行,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银行应当主动承担起金融中介的责任,明确自身的义务,确保每一位顾客的服务到位。特别是银行的开证行更应当重视信用证中的风险管理。一般信用证审批之后,则应通过密押、核对签字之类办法以保证真实无疑。在受益人不了解审证办法时,银行方面应对其中问题加以查询、澄清,防止出现“软条款”。
(2)信用证业务办理活动中,一方面要对相应政策加以严格执行,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审核开证活动,提升调查客户资信方面活动。具体实施时则应借助于“客户开证档案”的建立来对其先前情况加以认真统计,也可以借助于自身分支网点、机构和其信息系统获取掌握企业资信情况。
(3)应在国际业务网络扩大的过程中还要有效地保持警惕以遴选资信良好银行伙伴。其“信用证付款”活动在于借助于银行国际业务网来开展,银行自身信誉和行间合作关系良好的状态,必然会对及时传递信息提供便利,从而打击各种信用证欺诈。
三、信用证欺诈的救济
(一)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
一系列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都具有卖方通过信用证实施欺诈活动期间相关法院能够对信用证设计操作的资金实施冻结和禁止,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院有权处理凭信用证实施欺诈行为的卖方。这就说明买方一旦发现交易存在问题可以申请停止对外支付,同时银行也不需要对外支付。但是实际的操作确实困难重重,法院的禁止令并不是那么容易获得的,这是因为在买卖双方博弈的过程中卖方也能够通过法院控告买方违约。与此同时,中国大陆法院还要防止滥出禁令的状况,如果因为贸易双方因为信用证问题造成了资金冻结,这对银行同样会造成严重的信譽损失。对于发生信用证问题的中国银行在国外银行的保兑项目中很难获得保兑资格。
(二)起诉承运人和卖方
假设贸易的买家能够出具明确证明卖家联系承运方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据,那么买家不仅能够申请法院的禁止令,同时还能够通过法院的途径对承运方的船舶实施扣押,以迫使承运方撤回同卖家联合的欺诈行为。根据这类案件的惯例分析,承运方如果已经接受了托运方的任务之后违反了合约,那么一切损失将会由承运方承担。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中,虽然买方难以获得充分证据,但其中“猫腻”还是可以在航海日志中查出。
(三)通知付款银行,希望银行拒付
在买方开具信用证后,如果发现交易存在欺诈行为可以首先向银行申请,并要求银行暂停付款。根据独立抽象的原则,银行不需要审查单据。然而,完全墨守其中的“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又会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等原则南辕北辙。在此背景下,很多国家申请了信用欺诈例外原则,期望通过这一原则对信用证制度加以弥补。而“信用证欺诈例外”这一原则,指的则是在提交单据方面存在受益人欺诈方面问题,开证行则有权鉴于此而拒绝支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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