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浅析

2020-05-12 02:12刘林琳张小虎
西部学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生态保护

刘林琳 张小虎

摘要: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野生动物保护经历了从图腾崇拜到生态禁忌再到法律规制的发展,期间产生的许多生态思想成为后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这一时期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分为保护与管理两部分,前者主要通过限制狩猎时间、对象、方式等方面规范古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后者从制度层面,创新虞衡制度专门管理野生动物。以古为鉴可知兴替,野生动物保护是当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探究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野生动物法律制度,不仅是对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研究的深化,也对当下野生动物保护有参考借鉴作用。

关键词:古代环境法;生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3-0044-04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键环节。2019年12月,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传染性肺炎在湖北武汉出现,随即在短时间内危及整个中国,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有病例出现,成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目前尽管病毒源头还没有最后确认,但起源于野生动物应该是不争事实。警钟再次被敲响:大自然的“报复”已经开始,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迫在眉睫。今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释放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法治信号,体现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责任担当。在举国上下全力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回顾我国历史上善待、保护野生动物,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理念、制度以及合理做法,对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政策、法律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古代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其中许多生态思想与法律制度对当下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史鉴价值。本文以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野生动物保护思想和制度作为考察对象。从历史发展来看,这一时期正值我国社会转型的过渡期,也是古代野生动物法律保护制度的早期,但是彼时所确立的野生动物保护原则和制度,均为后世各代所继承和发展。可以说,这一时期野生动物保护思想和制度,不仅为古代野生动物法制奠定了基础,成为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对当下野生动物保护有参考借鉴作用。

一、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野生动物保护制度萌芽与发展

我国5000多年的历史发展进程孕育着丰富的生态文化。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古人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经历了从图腾崇拜所蕴含的朴素认知到生态环境禁忌,再过渡至法律规制的發展阶段。随着人们对自然认识深化,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也得到发展。

自先秦时起,野生动物保护的观念便已存在。最初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主要来源于“图腾崇拜”,即氏族社会形成的对某种自然存在的宗教信仰,古人将其祖先与动植物或无生命的自然物相联系,从思想上产生崇拜、信仰以及发自内心的敬畏之情感。自然界的野生动物对原始人来说充满了未知和神秘,人们一方面害怕野生动物的力量,另一方面希望得到它们的庇护。在此之下,古人对于野生动物的崇拜,在行为上便体现为禁止杀伤并保护它们。

如《周书·异域下》记载,突厥人是母狼与阿史那氏的后代。“突厥者……与狼合,遂有孕焉……逃于高昌国之西北山……匿其中,遂生十男。十男长大,外托妻孕,其后各有一姓,阿史那即一也。……经数世,相与出穴,臣于茹茹。居金山之阳,为茹茹铁工。金山形似兜鍪,其俗谓兜鍪为‘突厥,遂因以为号焉。”再如商朝和秦朝的图腾都是玄鸟,据《史记》记载,这是由于其先祖都来自于玄鸟。商朝的先祖是契,《诗经·商颂》载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契的母亲简狄洗澡时,看见黑色燕子掉下一只蛋,便取来吞吃了,因而怀孕生下契。[1]67秦朝的先祖是大业,其母女修织布时,有一黑色的燕子掉下一枚卵,女修将其吞下去后生了儿子大业。[1]125

此后,随着对自然认识的进一步加深,人们能够更加清醒地认知人与自然发展的规律,产生了许多生态禁忌,重视动物等自然资源的休养生息,利用动物的前提是遵循其生长规律,遵守“时禁”。如秦商鞅以昊英黄帝时期针对野生动物的两种截然不同措施为例,强调要适时而变,“昔者昊英之世,以伐木杀兽,人民少而木兽多。黄帝之世,不靡不卵”。[2]149武王灭殷商后,周公旦劝诫其要适度捕鱼,遵循万物生长之规律,“旦闻禹之禁……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署,以成鱼鳖之长。”[3]430周灵王担忧谷河泛滥而毁坏王宫,决定堵塞它,太子晋谏书反对,“闻古之长民者,不堕山,不崇获,不防川,不窦泽……是以民生有财用,而死有所葬。”[4]23等。

与此同时,在对天人关系的思考探索中,先哲们初步形成了系统的生态资源保护思想,在著作中得以保存并广为流传,特别是在春秋百家争鸣时期尤为突出。如孟子的“仁民爱物”,管子的“万物和合”等。在《周易》《左传》《吕氏春秋》《礼记·月令》等著作中也反映了永续发展、“用之以节”、尊重自然规律的生态意识。如《管子·禁藏》记载:“当春三月,萩室熯造,钻燧易火,抒井易水,所以去兹毒也……毋杀畜生,毋拊卵,毋伐木,毋夭英,毋拊竿,所以息百长也。”《孟子》记载:“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春秋左传》;“禁刍牧采樵,不入田,不樵树,不采刈,不抽屋,不强丐。誓曰:有犯命者,君子废,小人降。”《吕氏春秋·义赏》:“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等。

秦代开始出现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记载“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鱉,置□罔(網),到七月而縱之。……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①这一生态律令是我国迄今为止可以看到最早的动物保护法律规定,对允许和禁止捕捉猎物的时间予以了规定。首先,秦律明确规定了“时禁”。在夏季七月之前,禁止捉取幼兽、卵,禁止毒杀鱼鳖,禁止设置陷阱捕捉鸟兽,通过此种方式维持野生动物的繁殖,保障生物资源绵延不绝。其次,设置禁苑制度实行特殊区域保护。禁苑内严禁百姓带犬进入;若犬进入且追捕野兽,有权杀之。

除了限制狩猎野生动物的种类之外,还有些诏令通过禁止捕获野生动物幼崽或怀孕母兽,以维持生物繁衍和生态平衡。如永平二年(公元509年)十一月,北魏宣武帝下诏禁止射杀怀孕的动物,维护动物的生育,“禁屠杀含孕,以为永制”。[6]452《文子·上仁》记载:“先王之法……孕育者不得牧,鷇卵,鱼不长尺不得取,犬豕不期年不得食……富国利民之道也。”还有为了维持生态平衡而禁止捕捞生物链中某些生物以及过度狩猎的禁令,如天保八年(公元557年)四月,北齐文宣帝诏曰:“诸取虾蟹蚬蛤之类,悉令停断,唯听捕鱼。”[6]2183和平四年(公元462年)八月,北魏文成帝诏曰:“朕顺时畋猎,而从官杀获过度,既殚禽兽,乖不合围之义。其敕从官及典围将校,自今已后,不听滥杀。其畋获皮肉,别自颁赍。”[5]121等。这些诏令对当时野生动物保护起到重要作用,客观上也是“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生态思想的体现。

(三)严格规定狩猎方式

据甲骨文文献记载,当时狩猎主要采取狩、焚、逐、阱、网、射等方法。[8]当古人实施较为极端的狩猎方式时,获取猎物的同时也会对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故而统治者对此亦有所规制。其中,在各种狩猎手段中,“焚”,即通过焚烧山林的方式来驱逐捕杀野兽对环境的影响最大。如《左传·定公元年》记载:“魏献子属役于韩简子及原寿过,而田于大陆,焚焉。”描述的便是田猎时放火焚烧,致使大量草木燃烧殆尽的场景。故而古代往往禁止焚以火田,“不焚林而猎”。③

除了明确狩猎手段,还要明确田猎数量及規则。西周时期狩猎活动主要有两种,即平民的小型狩猎和国君贵族的大规模田猎,前者主要是为了获得生活资料,而后者则是军事演习和娱乐活动兼而有之。[9]其中田猎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最为突出。据《礼记·王制》记载,田猎的主要目的有三:一是准备祭祀供品,二是招待宾客,三是丰富膳食。在没有战争和凶丧的情况下,天子、诸侯每年要田猎三次,否则便是“不敬”。除此之外,在田猎时亦要守礼。秋冬之交时,才可以开始田猎。狩猎时,对于天子而言,不能把四面全部围起来,猎杀之后要放下指挥大旗;诸侯不能杀死整个群落的动物,猎杀之后要放下指挥用的小旗;大夫猎杀后就要停止驱赶野兽车辆;之后百姓才开始狩猎。对于违反田猎之礼的行为称为“暴天物”。

(四)特殊区域保护

除了以上保护制度之外,在秦汉时期还存在许多禁苑之规定,即划定特殊区域用于畜养生物,而限制百姓垦殖、放牧、砍伐和狩猎。这一针对特殊区域实施的生态保护措施是古代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措施,类似于现代的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中记载“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孟子》载“文王有囿七十里”;隋炀帝“于皂涧营显仁宫,采海内奇禽异兽草木之类,以实园苑”[10]63;以及东晋南朝的占山护泽令等。

三、职官专管: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野生动物管理虞衡制度

制度反映意识,野生动物管理虞衡制度的发展体现了古代生态意识的逐渐深化。虞衡制度是我国古代实施生态保护的重要国家制度。虞衡,又称“虞”“虞师”“虞人”,是古代掌管山林川泽的机构或官衔名称。[11]在不同朝代,虞衡制度的内容也有所区别。据《尚书》记载,早在尧帝时就有专门负责管理山林的虞官。而最早的野生动物管理虞衡制度始于夏,《左传·哀公元年》:“后緍方娠,姚出自竇,归于有仍,生少康焉,为仍牧正。”其中牧正即为饲养禽兽的牧官之长。之后商、周、春秋等朝代亦均有牧师、牧人、牧正一职,职责相似。如《列子·黄帝》:“周宣王之牧正,有役人梁鸯者,能养野禽兽,委食於园庭之内。”《周礼·地官司徒·牧人》:“牧人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以共祭祀之牲牷。”

《周礼》是先秦环境资源管理职官体制的重要体现,规定了几十种与环境资源管理有关的专职管理职官。其中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职官有以下几种:一是牧人负责畜牧祭祀用的牲畜,“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以共祭祀之牲牷”;二是兽人,春秋时晋国设置,负责猎取野兽的相关事宜,“掌罟田兽,辨其名物”;三是渔人掌管渔业,“掌以时渔为梁”;四是鳖人负责管理捕获的甲壳动物,“掌取互物,以时簎鱼、鳖、龟、蜃,凡狸物”;五是迹人,春秋时周王室设置,“掌邦田之地政,为之厉禁而守之”,负责守护林场、追寻野兽踪迹等。除此之外,春秋时各诸侯国仍有其他相关职官设置,如鲁国设虞人、山人掌管山林川泽,虞人又称兽臣,负责田猎;齐国设“祈望”掌管海产等。

秦汉时期,虞衡制度分为林官、湖官、陂官、苑官、畴官等。其中苑官指专门管理禁苑(帝王打猎的场所)的官员,如“诸故秦苑囿园池”。[12]33历代王朝皆有苑官,其最初即起于秦,设啬夫为禁苑之主官,上林苑便为秦代御苑之一。至西汉,文帝时设上林令统管上林苑中禽兽,又有八丞十二尉,分管苑中鸟兽驯养诸事,如虎圈啬夫掌管老虎饲养;武帝时扩建上林苑,设立水衡都尉,将上林苑、农田水利、造船等事皆纳入其下管理。东汉时负责苑中野兽事宜之主官称为上林苑令。[13]53

三国魏晋时期,除东晋以外,魏、西晋延续该制,设上林苑令丞,属少府;[13]51魏晋又设虞曹郎中,主管山川、园囿田猎等事,陈为侍郎。北齐并设虞曹郎中。北周置虞部下大夫,主管山泽草木鸟兽;其下设副职小虞部上士、正三命;属官山虞、泽虞、林衡、掌禽、掌囿等,分中士、下士。[13]371

由上述史实可知,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野生动物管理虞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一方面针对野生动物种类、用途的不同,按照水生、陆生,祭祀、狩猎、畜牧等角度分别设置职官予以单独管理;另一方面在禁苑内,特设负责饲养管理禽兽的各类职官。可见,这一时期野生动物职官是一个庞大而又井井有序的行政体制,分类清晰,职责明确,内容涵盖野生动物利用和保护的方方面面,其主要职官制度为汉唐以来各代所继受和发展。

四、结语

显然,丰富的史料表明,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野生动物保护制度远不止本文所涉及内容,本文仅是对这一时期野生动物保护的观念、习俗以及制度做初步分析,但就是这些初步的研究,也能让我们深刻领悟到古代先人敬畏自然、顺应自然、取用有时的生态智慧。

生态兴则文明兴。我国正处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野生动物作为维持自然生态系统稳定运转的重要一环,具有关键意义。疫情肆虐之际,如何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亡羊补牢,更是我们亟需反思的问题。以史为鉴,古人在野生动物保护中所怀有的对生命之信仰、对自然之敬畏、对利用资源之克制、對万物和合之追求等生态思想仍是今人学习之榜样。生态文明建设不在一朝一夕,但必将利及春秋。唯有吸取历史教训,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敬畏之心对待自然,以仁爱之心对待生命,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注 释:

①此处原文有缺失。

②此时,显祖献文帝已退位于高祖孝文帝,故而此时的诏令严格说并不是皇帝所下。参见:《魏书·释老志》。

③《淮南子·主术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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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磊译注.商君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9.

[3]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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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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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唐)魏征等.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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