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野生动物保护谈重大疫情防控的源头治理

2020-05-12 02:12章元珍朱笛琴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4期

章元珍 朱笛琴

摘 要:2020年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全社会对于保护野生动物的呼声日益强烈。由于当前还存在野生动物犯罪案件频发,野味行业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执法司法监督的途径有限等突出问题,预防类似疫情的发生还存在漏洞亟需解决。因此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源头治理中的作用,利用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法律威慑力,堵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漏洞。

关键词:发案特点 发案原因 源头治理

一、本地野味案件基本情况

(一)典型案件

[案例一]2015年12月,江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软件上发布动物出售信息,通过转账等方式,在网上进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交易,从中获取利益,合计收购、出售红尾蚺2条、黄金蟒1条、蜂猴2只。经鉴定,蜂猴、蟒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红尾蚺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CITES)动物。最终,江某某被法院以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2018年4月22日左右的一天,吴某某(化名)为捕猎野味,于杭州市兽类法定禁猎期内,在其所有的竹山上放置狩猎法定禁用工具铁夹一只,用于猎捕野猪。同年4月27日,有村民途径该处时被铁夹夹伤,后送医救治。吴某某被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野味案件虽不如盗窃、诈骗等普通刑事案件数量多,但还是存在着少数不法分子为了追求高收益,不断制造野味案件。根据笔者统计,近三年来杭州地区共办理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共计22件40余人,其中涉及非法狩猎罪15件15人,占案件总数的68.2%,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4件11人,占比18.2%。此外,近三年来,富阳区办理涉野生动物行政案件共计7件7人,主要集中在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二)野味案件发案特点

从查办的野味案件来看,这些案件呈现出“三低一高”特点:

1.作案手段低端。如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人往往采用微信、百度贴吧、qq群等网络形式发布交易信息。又如在非法狩猎案件中,有的嫌疑人使用“媒头鸭”及其事先录好的鸟叫声做引诱,采用禁用的网捕方式,捕捉野生鸟类;还有的使用自制弹弓捕捉野生鸟类;更有甚者采用禁用工具气枪射杀野生鸟类。此外,还有一部分人采用放置狩猎工具铁夹的方式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如案例二中吴某某即采用此种方式。这些案发区域集中在山林或水资源、野生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如临安、淳安、余杭等地区。

2.犯罪动机五花八门。在所查获的行为人中,有的行为人是饭店老板,为了吸引食客前来,于是大量购买鹰类动物,将其制作成佳肴,出售给食客。有的行为人因为患有肝病,听说穿山甲做药引对治疗肝病有成效,就花巨资向他人购买穿山甲作为药物治疗,而未考虑该行为是否是犯罪的行为。还有的行为人为了追求野味的营养价值和新鲜的口味,就用狩猎工具猎捕小麂,用于食用。

3.犯罪人员文化程度低。在所查获的人员中,初中学历有10余人,小学及文盲有6人。有的人不知道猎捕野生动物是违反法律的,觉得是小事情;还有的人不知道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是违反相关规定的;甚至有的行为人觉得自己只是偷偷在网上买了一条球蟒,又是非现场交易,公安机关肯定不会发现,抱着侥幸心理。

4.收益高。如查办的罗某某非法狩猎案中,其伙同他人在2018年5月至8月短短三个月时间内,非法猎捕国家“三有动物”、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王锦蛇730余条,非法获利高达8.8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3个月的时间内将非法猎捕的500余条王锦蛇出售,非法获利达到4万余元。可见,贩卖某些陆生野生动物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较高的经济收益,故而有些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二、野生动物领域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消费者持续的需求是野味市场的驱动力

现下,有不少年轻人喜欢新鲜、刺激的生活,希望通过标新立异获得他人关注。那些对野生动物有需求的人往往存在以下心态:(1)猎奇心理。有的人喜欢将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作为宠物来饲养,一方面出于喜爱,另一方面也有猎奇心理,能够显得自己独特;(2)尝鲜心理。有一部分人认为饲养的家禽营养价值以及口感没有野生动物好,于是为了尝鲜,不惜花重金购买如野生鸟类、蛇、鹰、麂等动物,而不顾传染病的风险;(3)攀比心理。还有的人为了攀比,显示自己的能耐,在抖音公布自己食用蝙蝠的视频,吸引他人眼球。

(二)野味行业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1.线上发布寻找买家。目前,网络上存在珍稀动物或普通动物爱好者交流的qq群、百度贴吧等交流群,对于某类动物有特定代号,如“比特”代指狗群,东北鹰代指东北隼鹰,这些交流群里聚集某些喜欢特定动物的人,随之有不法分子从里面发现了商机。例如中间商发现有人喜欢某类动物就会在百度贴吧、微信、qq、陌陌、快手等平台发布某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信息,寻找有需求的买家,之后中间商会向上一级卖家购买到动物。

2.线下完成交易。为了安全起见,卖家往往会在买家所在地找到卖野货的销售商,通过先将动物快递或者其他方式运输给销售商后,再由销售商将动物线下交易给买家。

(三)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野味案件屡禁不止

1.基于逐利空间。近几年来,社会上逐渐形成了一种认识,认为野味有着饲养动物没有的肉质和口感,品尝野味也成为了一部分有钱人的选择,因此饭桌上必出现野味也成了很多人吃饭的目的。故很多饭店老板为了追求高利润,四处购买野味,從而开启了野味产业链。

2.基于药用价值。一部分人认为部分濒危、珍贵野生动物能够带来巨大药用价值,故而走上犯罪道路。

3.基于权力寻租的空间。不法商人为了某类特殊人员的野味爱好,想方设法采集稀有野生动物来食用。

(四)执法司法监督的途径有限

1.执法部门监管力度欠缺。从查办的案件来看,农贸市场、花鸟市场、餐饮饭店等地是线下野生动物交易的重点场所,而网络售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又成为年轻人线上交易最普遍的方式,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无法保障。而野生动物交易又存在饲养、繁殖、猎捕、运输、加工、出售、购买等各个环节,由于环节繁多,市场监管、林业主管、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对于上述环节的执法力量无法集中,造成对野生动物经营的监管力度不足,从而导致了野味产业端常年存在,并愈演愈烈。

2.源头管控存在疏漏,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往往缺乏合法来源证明。在现实检查中发现,动物摊经营者及其所在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在日常经营中均未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动物摊经营者未主动向供货方索要、留存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农贸市场开办者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相关来源凭证,导致无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流入市场。

3.检验检疫力度不足。(1)农村农业部门规定进入检疫规程的动物种类少,目前仅规定了猪、家禽、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犬、猫、兔、蜜蜂等10余种动物的检疫规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针对有检疫规程的动物及其制品实施检疫,而实践中交易较多的乌梢蛇、黑斑侧褶蛙等野生动物,因缺乏配套的检疫规程而无法实施检疫,其经营利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2)检验检疫部门对于如生鲜、肉类市场检疫往往采取抽查方式,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往往出现问题后才进行检疫,产品安全性无法保障。(3)现行法律法规仅就染疫及实验室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作出规定,由于部分动物的检疫空白以及来源不明,动物尸骸存在乱丢乱抛和随意处置的情况,不仅影响环境卫生,还可能成为引发疫情扩散的潜在隐患。

4.检察机关对于执法司法监督的力度欠缺。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往往集中于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重点问题监督等。由于缺乏执法、司法的信息共享,对公安、农业、林业等机关各个办案环节监督的力度不够。

5.执法司法监督的途径有限。目前来看只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机制、重大案件报送、信息交流等举措,无法做到执法信息共享,缺乏及时的信息共享,使得检察机关对于公安、农业、林业等执法监督都属于事后监督,具有一定滞后性,缺乏有效的监督途径导致了监督渠道的不畅,使得监督难以落实到深处,监督的效果不佳。

三、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加强源头治理

(一)寻根问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源头治理中的作用

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执法不严、监管漏洞等源头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打击违法者、监督执法者、教育参与者,堵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漏洞。

1.利用民事公益诉讼促进生态环境修复。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检察机关对于那些猎捕、滥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生态平衡造成破坏的犯罪分子,既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还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如在最高检发布的关于湘阴县检察院办理的胡某某等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胡某某等人共同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69472元,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之后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小天鹅种群数量明显增加,从案发前的300余只增至4400余只,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恢复。

2.利用行政公益诉讼促进行业整顿。通过网路、微信等平台销售野生动物已经成为野味产业中的普遍现象,追根溯源是违法行为人利用快递企业验收制度不严格以及邮政部门监管不到位的漏洞,通过快递实现运输、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达到非法目的。故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邮政部门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监管。如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绵阳市邮政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一案中,绵阳市邮政管理局在收到该院的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实名收寄及过机安检等制度专项督查活动,严格规范快递收寄验视制度,堵塞社会管理漏洞。

3.利用诉前检察建议促进完善治理措施。非法售卖野生动物现象在各地农贸市场层出不穷,反映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管理时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检察机关可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市场管理部门履行对市场管理方的监督责任,促使市场管理方以及市场经营户提高法治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如在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一案中,通过发送诉前检察建议书的方式,督促该局加大对集贸市场中经营户是否存在违法销售、经营野生动物行为的查处力度。

4.利用检察建议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完善。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向主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加大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力度。如在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鹰潭市林业部门行政公益诉讼一案中,发现鹰潭市林业部门作为野生动物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对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和运输的监督管理职责,向该局发出了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对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加大对全市重点路段和主要经营场所的排查力度,如人流量密集的商业中心、火车站、汽车站、农贸市场等地点。市场监管部门应将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的检查行动,演变为一项常态化工作。

5.发挥立案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挥监督作用,对于可能涉嫌野生动物刑事犯罪的案件而行政机关仅仅作出行政处罚,没有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情况,应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

(二)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法律威慑力

1.强化涉野生动物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法律威慑力。公、检、法等部門要强化协作配合,严厉打击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加大巡查高速公路收费口、车站码头等重点部位和交通要道的力度,对可疑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与监控。对于野生动物集中的山区,分区域建立电子围栏等物防设施。

2.探索建立猎捕、销售、制作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黑名单”制度。对于存在多次猎捕野生动物被行政处罚但尚未达到刑事追究责任的人员,以及餐饮类商家、酒店、农贸市场等场所存在出售、加工、制作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建立违法行为的“黑名单”,不定期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

3.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检察可以联合林业、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利用钉钉群交流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罪与非罪的证据认定、关键性证据的收集等可能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实时沟通,形成信息透明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

(三)完善监管机制,形成野生动物保护“防护网”

1. 强化源头猎捕环节事前监督。健全日常巡查和检查机制:(1)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山林地区或水域,强化监控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加强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做到重点季节全覆盖,拉网式排查;(2)严格落实禁猎区、禁猎期管理制度,实行重点区域半封闭或者封闭管理,重点排查非法狩猎场所,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管理;(3)严格落实运输环节监管,在交通要道增设检查站,严格排查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车辆。

2. 强化销售流通环节事中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提升野生动物资源及其制品的市场交易、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针对野生动物重点销售场所如农贸、花鸟市场、餐饮饭店、食品加工点等地,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于有个人或商户买卖禁止售卖猎杀野生动物的铁夹、列套等工具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对于涉嫌野生动物违法交易犯罪的,要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此外,需要对出现在网络上的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猎捕工具等网络违法违规有害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监管,从而减少野生动物网络交易。

3.强化食用环节的末端管控。落实餐饮饭店经营人员、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源头管控主体责任,对未经批准经营售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依法取缔并加以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强化协作配合、联动执法,严厉打击超许可期限或范围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此外,加强野生动物检疫工作,加大检验检疫的覆盖面。有明确检疫规程的野生动物,严格要求责任人申报检疫;尚无明确检疫规程的,联合行业协会制定相关野生動物地方行业检疫标准,严禁染疫动物及其制品进入流通环节。

(四)强化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形成保护意识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抖音、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多种形式发布涉野生动物的案例,增加以案说法的效果。对于宣传效果好的案件还可以联合法院将庭审现场设在案发所在地,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于部分年轻人喜欢食用或把玩野生动物的情况,还可以在网络上发起“拒捕、拒售、拒食、拒养野生动物倡议书”,扩大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的宣传,减少对野生动物药用价值的宣传,从而引导群众形成健康的生活、饮食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