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瑞华
(清华大学 中文系,北京 100084)
《郑武夫人规孺子》简7+8有一段话,是郑武夫人对孺子的规诫之语,其中说到(释文据整理者):
诸家对这段话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在具体讨论字词读法与文义理解之前,我们想先特别指出一点:即“孺子亦毋以……以乱大夫之政”应当看作一个整句,而这句话是与上文的“老妇亦不敢以兄弟婚姻之言以乱大夫之政”相对提出的:
老妇 亦不敢以……以乱大夫之政
孺子 亦毋以 ……以乱大夫之政
从句中的成分到转折连词,再到相同的句式,完全可以说明二者的关系。马楠女士指出:
“孺子亦毋以亵竖嬖御勤力射驭媚妒之臣躳恭其颜色、掩于其巧语,以乱大夫之政”应当作一句读。“亵竖”、“嬖御”、“勤力”、“射驭”、“媚妒”并列。[1]
将之作一句读,是非常有见地的看法。但是后边的“亵竖”、“嬖御”、“勤力”、“射驭”、“媚妒”是否属于并列关系,学者们仍有不同意见。沈培先生认为“‘勤力射驭’是‘亵竖、嬖御’的谓语”,并且指出:
简文里边说到的只有两类人,一类是“亵竖”“嬖御”,一类是“媚妒之臣”。前者是君王身边服侍者,后者是臣子当中的坏人,身份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两类人,一种是“勤力射御”,一种是“躬恭、其颜色掩于其巧语”,其所作所为,都跟他们本来的身份有关。[2](P42)
我们认为沈培先生的意见十分正确。“亵竖”是指君主身边亲近的小臣,出土及传世文献中还有“亵臣”的说法,《郭店简·缁衣》简28“则大臣不治,而埶(亵)臣托也。”《礼记·檀弓》:“调也,君之亵臣也”,郑玄注曰:“亵,嬖也。”《郭店简·语丛三》简11“与亵者处,损。”(1)“亵”从李零释读,见《郭店楚简校读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7页。并可与简文相参。“嬖御”即君王身边受宠幸的小臣、贱臣,与“亵竖”的意义相近。《左传·隐公三年》:“嬖人之子也”,《释文》云:“贱而得幸曰嬖。”而“御”为在侧侍御之称。《诗经·大雅·行苇》:“授几有缉御”,郑笺:“御,侍也。”《诗经·大雅·崧高》:“王命傅御”,毛《传》:“御,治事之官也。”“勤力射驭”,则是这两种小臣的行为。“勤力”是殷勤尽力,《史记·殷本纪》:“毋不有功于民,勤力迺事”;射驭从字面上看就是射箭和驾驭车马,《礼记·王制》:“凡执技论力,适四方,裸股肱,决射御。”但也可能代指田猎。“勤力”修饰“射驭”,指殷勤尽力于射箭驾驭。《礼记·内则》有云:“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简文中孺子的年纪恰好在此期间,需要学习射御。无论是单纯的射箭驾车还是驰骋田猎,对于少年的孺子来说都是不小的诱惑。因此身边的近臣“亵竖”、“嬖御”很可能会殷勤尽力于射驭或者田猎从而奉承年幼的孺子,博取孺子的欢心。这样一来,受宠的近臣便很有可能对朝政造成扰乱。郑武夫人所说的“毋以亵竖、嬖御勤力射驭……以乱大夫之政”,应该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进行告诫的。
除了“亵竖、嬖御勤力射驭”的奉承行为,还有一类臣子也会竭尽奉承之能事,即简文中紧接着提到的“媚妒之臣”。按照我们的理解,所谓“媚妒之臣”就是指善于谄媚君主、而又妒忌贤能的小臣。《尚书·囧命》:“慎简乃僚,无以巧言令色,便辟侧媚,其惟吉士。”所谓“便辟侧媚”,蔡沈集传云:“媚者,谀说小人也。”说的就是“媚妒之臣”这一类人。他们为了求媚于君上,往往妒忌贤能、搬弄是非。《潜夫论·贤难》:“夫国不乏于妒男也,犹家不乏于妒女也”,《楚辞·离骚》:“众皆竞进以贪婪兮,凭不厌乎求索。羌内恕己以量人兮,各兴心而嫉妒。”《楚辞·九章·惜往日》:“虽有西施之美容兮,谗妒入以自代。”所以“媚妒”连言在意义上也是相关的。
简文中的“躬”训“身”,是古书常训;“共”与“恭”相通亦无烦论证。“躬恭其颜色”,“恭”在这里是使动用法,意为使其外貌显得恭顺。《礼记·曲礼上》:“君子恭敬撙”,孔颖达疏云:“在貌为恭,在心为敬”。从语法上看,这样的结构在古书中也不乏其例,如《战国策·齐策三》:“齐王和其颜色”。“躬恭其颜色”就是指媚妒之臣自己使其外貌显得恭顺,以此来承欢君上。《论语·学而》“巧言令色鲜矣仁”章,朱熹注云:“好其言,善其色,致饰于外,务以悦人”,恰可移作简文“恭其颜色”之解。《墨子·尚贤中》:“不论富贵,不嬖颜色。”则是武夫人的规诫之意。
范且、虞庆之言,皆文辩辞胜而反事之情,人主说而不禁,此所以败也。夫不谋治强之功,而艳乎辩说文丽之声,是却有术之士而任坏屋折弓也。
其中的“艳乎辩说文丽之声”,正可作为简文“艳于其巧语”的解释参照。
因此,这段简文可以重新释读如下:“亵竖、嬖御勤力射驭,媚妒之臣躬供其颜色、艳于其巧语”。其中亵竖与嬖御是一类臣子,他们的行为是“勤力射驭”;媚妒之臣则是另一类臣子,他们的行为是“躬恭其颜色、艳于其巧语”。他们这些小臣、近臣,往往会以自身颜色承欢、供奉君上,更会尽力张肆其花言巧语而使人主感到歆羡。而这些都是会诱使人君听信其谗言,顺从其欲求,以致扰乱大夫所掌管的政事。《管子·任法》有云:“近者以偪近亲爱有求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谓近而亲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请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美而淫之也。”《战国策·赵策四》也记载了类似的告诫:
所谓桑雍者,便辟左右之近者,及夫人优爱孺子也。此皆能乘王之醉昏,而求所欲于王者也。是能得之乎内,则大臣为之枉法于外矣。
所以,郑武夫人才特别提出这一点作为规诫,告诉年幼的庄公说:“孺子亦毋以亵竖、嬖御勤力射驭,媚妒之臣躬供其颜色、艳于其巧语,以乱大夫之政。”不要因为亵竖、嬖御和媚妒之臣的谄媚行为宠信他们,导致扰乱大夫之政。简文如此理解,文义自然通畅无碍。
二
简文在叙述孺子听从武夫人规劝,将邦政属之于大夫之后,又叙述了大臣边父对大夫们的规诫,文中边父开门见山地说道:“君共而不言”(简12+13)。过去对此句的释读实际上存在不准确的地方,而且学者往往忽视这句话背后所包涵的重要信息,下面则对此句重作疏释。
整理者将简文的“共”为“拱”,训为“拱默”,并言古习语。我们认为其说不确。“拱默”一词多见于秦汉及以后的文献,先秦文献中似少见。而且,“拱默”是并列结构的短语,乃是“拱而默”,“拱”与“默”在意义上并没有联系。先秦文献中多以“垂拱”形容无事,如《管子·任法》:“垂拱而天下治”,“拱”即垂拱。因此这里的“共”不当读为“拱”。更加重要的是,“共而不言”同样又见于简14的“龏而不言”,且同为边父所说,两者的一致是毫无疑问的。而“龏”在出土文献中往往读为“恭”,例多不烦举。所以这段话中的“共”也应该读为“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前文简8武夫人明白告诫孺子“汝恭大夫”,又简6对孺子说“汝毋知邦政”;前者对应“恭”,而后者对应“不言”,可见简文读为“君恭而不言”是非常合理的。
从礼制上来讲,孺子的“恭而不言”是有原因的。父母之丧乃是子女最为沉痛的大事,为了表现出子女内心的极度悲痛同时又有所节制,礼制中有种种要求希望人们遵行。除了衣食住行等各方面都要尽力杀减之外,还特别要求子女尤其是国君嗣子不可多言。而这种“不言”总的来说有三类情况:
首先是一般情况,即在丧礼中一般的子女该如何做。失去父母的悲痛使得子女无心言语,这种礼制的要求实际是顺应了人的真实性情。另一方面,也使得孝子在守丧期间可以避免其他事情的烦扰:
(1)哭昼夜无时,非丧事不言。(《仪礼·既夕礼》,亦见《礼记·丧大记》)
(2)三年之丧,言而不语,对而不问。(《礼记·杂记》)
(3)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大功,言而不议;小功缌麻,议而不及乐。此哀之发于言语者也。(《礼记·间传》,亦见《礼记·丧服四制》)
对于天子或国君嗣子也自然有不言的要求,乃是所谓“自天子达”,但更偏重于不与闻政事。在守丧的三年中,君位继承人需要将政事托付于冢宰:
(1)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作其即位,乃或亮阴,三年不言。其惟不言,言乃雍。(《尚书·无逸》)
(2)子张曰:“《书》云:‘高宗谅阴,三年不言。’何谓也?”子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论语·宪问》,亦见《礼记·檀弓》、《礼记·丧服四制》)
(3)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礼记·丧大记》)
综合两类情况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的“不言”绝对不是始终不开口说话,而只是由于丧事无心说话。因此不主动跟别人交谈,也尽量不回答别人的问题,更不议论与丧事无关的话题。一般人是这样,作为君位继承人的嗣子当然也是这样,不可能闭口不开像哑巴一样“三年不言”。
除了无心说话这种原因之外,第二类情况中的“不言”其实还有三层一般人所没有的意义。“不言”的第一层,是与天子诸侯嗣子的地位有关。天子诸侯之地位自不必言,其嗣子则是即将即位的天子诸侯,乃是所谓“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礼记·丧服四制》)。完全没有必要自己亲力亲为,不用喋喋不休指挥操办,自然就有臣下将各方面事情办妥。丧事也自然如此,如同本篇简12所言的“属之大夫及百执事,人皆惧,各供其事。”执事人等自会各自守好职事,并不需要在上的君主有何言语。如果从孝子守丧的角度说,这样其实也是不以杂事烦扰孝子,使之可以尽悲痛之情而专心守丧。“不言”的第二层,则是“不言政事”,将政事托付于大臣如冢宰负责。这一点古人已经讲得很清楚,如《论语·宪问》彼章孔安国注曰:“冢宰,天官卿佐王治者。三年丧毕,然后王自听政。”《诗经·商颂谱》正义引郑玄《无逸》注云:“小乙崩,武丁立,忧丧三年之礼,居倚庐柱楣,不言政事。”对照本篇简文,似乎武夫人对孺子的规诫正是“不言政事”的情况:
简5+6“孺子,汝毋知邦政,属之大夫”
简7+8“孺子亦毋以亵竖、嬖御,勤力、射驭,媚妒之臣,躬供其颜色,艳于其巧语,以乱大夫之政”
简8+10“孺子汝恭大夫,且以学焉。如及三岁,幸果善之,孺子其重得良臣”
简12“孺子毋敢有知焉,属之大夫及百执事”
简12+13“恭而不言”
简14“恭而不言”
这样理解简文固然是没有问题的,以此来看武夫人的规诫,自然有着相当的说服力;因为照古代丧礼的规矩,嗣君本来就是要不言政事、属之大夫的。但是我们也需要记得,在西周乃至春秋早期,究竟有没有三年之丧是一个问题。所以在丧事中托付政事于大臣的办法恐怕也只是一段时间。不过我们认为武夫人的意思还不止如此,为了实现劝阻孺子知政的图谋,她选择了一个非常有效的切入点,这正是我们所要分析的“不言”的第三类情况——三年无改于父之道。
《礼记·坊记》:“子云:君子弛其亲之过,而敬其美。《论语》曰:‘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高宗》云:‘三年其惟不言,言乃讙。’”即是用“三年无改于父之道”来说明“三年不言”。古人有所谓“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新君继位总要有所变革,前代任用的大臣、前代施行之政策,很难说能保留下多少,是以“参代何为汉相国,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史记·曹相国世家》)何其难能。《论语·子张》篇也有“曾子曰:‘吾闻诸夫子:孟庄子之孝也,其他可能也;其不改父之臣,与父之政,是难能也。’”这种意义上的“三年不言”就是新君在新即位的一段时间内无所作为,“不改父之臣与父之政”,使得政事得以稳定。而本篇简文中武夫人对孺子的规诫,正是按照这个思路进行的。在开头,武夫人先陈说郑武公与大臣相处和谐,原因是“如邦将有大事,必再三进大夫而与之偕图”;而且由于郑武公在国内施行仁政,如“劳问于邦,亦无大?赋于万民”,因而君臣一心。特别是在“陷于大难中”的时候,则全是依靠良臣方能渡过难关。因此武夫人不能不这样说道:“今是臣臣,其可不宝?吾先君之常心,其可不述?”先君之常心就是与这些良臣共谋,就是依靠这些良臣执政。遵循先君之常心实则就是“无改于父之道”,而先君所依靠、依赖的乃是良臣,孺子就不能不将政事属之于二三大夫。简单地说,郑武公之道即托付良臣,现在武夫人要孺子“三年无改父之道”,孺子亦不得不将托付良臣。
因此,郑武夫人劝阻孺子知政的说辞异常巧妙地采取了礼制上的规矩。第一层是丧事自有臣下操办,孺子不需知事;第二层是孺子需要将政事属之大夫,一来是因为古有此制“听于冢宰”,二来是孝子当“三年无改于父之道”。总之无论如何,孺子都没有理由拒绝武夫人的规诫。郑武夫人的处心积虑,正可与传世《左传》的记载相互映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