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在P2P行业整治下现存机构所剩不多,并面临转型。针对P2P全行业退出的现实,分析其快速从兴盛至没落的主要原因,即借鉴国外经验产生的异化模式、我国信用基础薄弱、投资者不成熟以及监管政策由鼓励到严苛的大幅摇摆。
关键词:P2P出清 模式异化 信用基础 监管理念
中图分类号:F8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4(a)--02
当下“寒冬”已不足以描述我国P2P行业景况,因为春天不再。政策高压下,全行业已立于绝壁之崖,“出清”是唯一结果。回望来路,短短十几年P2P呼啦啦兴起又呼啦啦倒下,如流星闪过。为什么兴于发达国家的普惠金融工具,在我国如此水土不服?值得认真反思和总结。本文从P2P的借鉴及异化、信用基础、投资者、监管四个维度展开分析。
1 借鉴、模仿及异化
P2P网络借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本质上是连接个人资金借贷双方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一种与互联网、小额信贷等创新技术、创新金融模式紧密相关的新型借贷形式。2005年,世界上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诞生,随后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Kiva等P2P网络借贷平台也迅速建立。美国Prosper和Lending Club两大平台约占美国市场份额的98%,且呈加速发展之势。
我国较长时期以来,在金融压制环境下对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探究从未停止。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依托于互联网的P2P作为一项重大的金融创新,成为打破普惠金融困境的突破口。早期模式复制阶段,主要借鉴国外Zopa、Prosper等平台纯信息中介模式,只负责撮合线上交易,具有交易金额小、交易对象分散等特点。以2007年成立的拍拍贷为标志。由于金融环境和条件与发达国家不同,P2P后来的发展并未沿着这一纯中介的正宗模式大规模持续发展,而是衍生了种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异化模式。
P2P偏离纯中介模式主要的异化模式大致类型为:(1)有担保模式,其中包括第三方担保、风险准备金、抵押、借款保险四种方式;(2)债权转让模式,为了满足借贷双方偏好不同,通过建立资金池来应对由借短贷长、期限错配等造成的资金链压力和挤兑风险。实际上,许多P2P模式并非如此典型,而是交叉复杂的形态。
无论上述异化模式如何不同,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不同程度地从“信息中介”转变为“信用中介”,演化为类银行机构,因而褪去了P2P的本色,同时背离了管理层借鉴推行P2P的初衷。因此,“中国式”P2P的退出是迟早的事情。
为什么P2P如此水土不服?以下从借款人、投资人、监管三个方面分析原因。
2 借款人信用基础薄弱
信用是金融的基础和前提。其含义是:在商品交换或其他经济活动中,授信人在充分信任受信人能够实现其承诺的基础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的本金能够回流和增值的价值运动。这里的关键词是:充分信任、契约关系。而这恰恰是P2P目前的軟肋。
信用关系成立的第一要素:充分信任,P2P相比传统信贷更难获得。原因在于,第一,P2P的虚拟性,借款人所有信息的真实性难以进行核实,借款后的资金用途难以追踪。第二,P2P借款人大多是传统银行难以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被称为“薄档案人群”,即没有建立信用档案或信用记录不足的人群。其还款能力乃至还款意愿不稳定,稍有不利于经营的情况发生,即产生还本付息困难。第三,更具中国特色的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人口流动加大,以熟人为主的社区被陌生人为主的社区替代,由于信用不佳而产生的人际压力大大减轻。由此可见“充分信任”的社会基础非常薄弱。
信用关系成立的第二要素:契约关系。鉴于我国从农业大国、农民为主的自然经济转型以工业化、产业工人中产阶层为主的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契约精神的涵养不足,企业、个人、部分官员缺少对信用的尊重和敬畏,信用思想基础薄弱。加上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征信体系不健全、企业信用的法律约束和保障机制乏力、信用中介服务落后等问题,导致失信现象频繁发生,社会诚信水平走低。
基于以上社会和思想基础,有些借款人因为还款能力出现问题而拖延、赖账甚至逃债,更有借款人是压根没有还款意愿,恶意骗贷,时机一到卷款走人。P2P公司作为依托互联网的金融企业,在这一业务中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居间服务,面对这样的借款群体,信用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3 投资人“劣势”
信用产品买卖交易中,如果说借款人是卖方,贷款人,即P2P的投资人就是买方。在P2P交易中,处于劣势的投资人使劣质借款人得以成交,大行其道。投资人的劣势表现在信息获取、认知能力、专业判断、权益维护等方面。
P2P的高收益对应着高风险。高收益对投资者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高风险却很难知晓。相对其他投资途径而言,P2P投资者面临着更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不能满足需要,投资者需要通过观测他人投资的行为进行决策,进而产生追逐高收益投资的羊群行为。而这种羊群行为传递的信息量有限,可是却带来了累积的巨大风险。
又如,许多宣称资金为银行存管的平台,只限于一纸银行存管协议,其实未上线或部分上线。投资者无法识别真假存管,资金处于被挪用的风险状态。
从投资者认知能力及专业判断看,P2P “刚性”兑付的观念根深蒂固,尽管政府部门一再强调其高收益一定对应高风险,且存管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但在人们的逐利本能惯性没被损失痛击前,通常是难以停顿的。即使认识到有风险,但也心存侥幸认为“最后一棒”是别人,直到“刚性”被打破。
最后一个劣势表现在承受风险能力的弱势。由于P2P投资的便利及其早期的“高收益”效益,不仅吸引了大量工薪族,还吸引了许多老年族。这些并不富裕的投资者往往投入了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不成比例的大额资金,期望借助高收益较快增加财富。结果事与愿违,财富大大缩水,其中有很多是老年人赖以安度晚年的基础。
一个缺乏成熟投资人的P2P市场,将导致“劣币驱良币”结果。遵章守纪的平台、诚实守信的借款人,在借款人筛选、利率报价、资金托管(效率)方面处于竞争劣势,因而难以生存。
4 监管政策大起大落
政府对于P2P的监管尽管起步较晚,但是却经历了从放任自流到强化的快速切换,陷入了“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中国式困境。在行业萌芽早期还处于认识摸索时期,一度认为是普惠金融的创新突破口,大力提倡鼓励各方积极参与,放任其自由发展。随着问题平台涌现,监管层又依照“强干预、硬规范”的理念,不断加大监管政策实施的力度,直至按下行业发展“暂停”钮。
以2007年拍拍贷成立为我国P2P诞生的标志,直至2016年前的近十年时间,政府对于P2P一直持鼓励支持态度。例如,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互联网金融被表述为“异军突起”,具有草根金融优势期间;当年11月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P2P网贷被纳入十三五规划,得到国家层面认可等。政府过度鼓吹形同对P2P网贷平台变相信用背书,促使大量逐利投资者涌入。因此,相当长一段时间,P2P行业一直是“无监管、无门槛、无规则”放任自流的“三无”状况。行业快速发展,高度“景气、繁荣”。政府持积极推动态度的主要原因在于:认识新事物P2P需要过程,尤其要在实践中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期待通过市场竞争进行“优胜劣汰”的自我调节。但是因为上述第一、第二个原因而市场失灵,导致P2P平台良莠不齐,潜在问题平台不断增长,风险逐渐暴露。这个阶段后期的监管最大限度在于舆论约束,即“P2P网贷四条红线” [1](P2P的中介性质、不能提供担保、不能搞资金池、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五条导向” [2](P2P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从业门槛并实行独立第三方托管,注重披露信息和风险以增加透明度,支持行业自律,鼓励行业推广最佳实践)和“十大原则”。由于这些要求缺少可操作性的实质内容,且没有通过立法程序,对平台的约束有限。
2016年成为P2P的监管元年。P2P行业问题平台连续性爆发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推动了加快建立健全監管步伐。当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正式面世,意味着全面的行政监管时代开启。为了确保监管规则的落实,《暂行办法》给出12个月的P2P网贷行业整改期,大规模平台整改运动拉开帷幕。由于整改要求极其严苛,随着持续全面推进,引发大批网贷平台的退出潮。
从2018—2020年初,国家政策已由当初的红线划定转变为当下的以清退为主要目标。面对监管政策的不断趋严,P2P网贷平台的清退速度也在不断加快,许多地区P2P全军覆灭,例如湖南、山东、重庆先后取缔辖内全部P2P网贷业务。至2019年底,全国P2P平台数量与高峰期比已减少93.21%,目前只有429家平台正常运营,P2P野蛮生长的时代宣布终结。曾经提出的P2P转型助贷,已不再被提及;近期“83号文”提出的转型小贷公司,却门槛较高,很难有P2P平台能够真正达到。如此严监管高压下,P2P行业大受打击,还未迎来成熟就走向了落没。其中为数不多的运行良好的P2P网贷平台也不幸沉沦。
总之,我国P2P行业快速兴起及陨落的历程的原因是复杂的,以上分析仅限于其主要的显性原因,即金融供给不足、信用基础涵养不深、投资者不成熟、监管理念大幅摇摆。更深入的原因还有待进一步探究。正如前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所说:“……值得深刻总结”,俗话说“置之死地而后生”,事实上,市场对P2P有需求,对促进资金有效配置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期待P2P经过整治“浴火”能够以崭新的面貌“重生”。
参考文献
廖理,李梦然,王正位,等.观察中学习:P2P网络投资中信息传递与羊群行为[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石英剑.中美P2P网络借贷发展模式的差异比较及经验借鉴[J].对外经贸实务,2016(8).
作者简介:杨米沙(1955-),女,汉族,湖南长沙人,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教授,主要从事金融营销、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