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雪莲
一、国内外大米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现状
1.中国:我国关于大米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最新标准是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于2020年2月15日正式实施。标准内容涉及到了433种残留农药在10余种食品中的4000多项限量指标,关于大米食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就有20多种。
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下属的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根据国际市场变化情况制定和修订了各类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食典食品农药残留在线数据库》,该标准是各国进行食品国际贸易、食品加工生产、食品国际贸易仲裁的重要参考标准。其中,与大米有关的农药残留限量有9种。
3.日本:日本制定的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为《食品农药残留肯定列表制度》,该标准由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并于2006年5月正式执行。标准内容涉及到了豁免检测食品、禁用农药、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以及“统一残留量标准”。如果标准中规定了某食品中某农药的残留限量,企业组织就必须遵守该数值;如果没有规定,则按照“统一残留量”数值0.01mg/kg执行。该标准中有关大米的农药残留限量有4种。
4.新加坡:新加坡制定的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为《食品销售法案》,由新加坡农药管理部门农业食品与兽医局颁布。该标准规定了各类食品的相关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其中有关大米的农药残留限量有5种。如果法案中未涉及到某种食品或者某种药品,则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颁布的《食典食品农药残留在线数据库》。
二、国内外大米农药残留限量对比分析
1.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对比。关于大米的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我国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大米中的氟酰胺、甲萘威和硫酰氟都有共性共量的限量要求,要求大米中氟酰胺、甲萘威农药的残留量均不能超过1.0mg/kg,要求大米中硫酰氟残留量均不能超过0.1mg/kg。此外,稻丰散、丙草胺、丙硫克百威等18种农药,我国规定了各自农药对应的最大残留量,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没有做出明确要求;呋虫胺、氯虫苯甲酰胺等农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了各自农药对应的最大残留量,而我国没有做出明确要求。由此可见,两套标准交叉的检测农药种类只有三种,交叉率只有11.1%,建议我国修订相关标准时进行补充。
2.我国与日本的对比。据统计,两国的相关标准中只对大米中氟酰胺农药做出残留量限制。有20多种农药,我国规定了各自的残留限量,日本相关标准没有;相反的,有3种农药日本规定了各自的残留限量,我国相关标准没有。由此可见,我国与日本标准上对农药种类规定的交叉率更低,只有4.2%。但是考虑到日本制定的标准中有“统一残留量标准”要求,因此两国标准之间的实际检测交叉率非常高。
3.我国与新加坡的对比。我国和新加坡对大米中的基嘧啶磷和杀螟硫磷有共性和共量的限量要求,要求大米中基嘧啶磷和杀螟硫磷农药的残留量均不能超过1.0mg/kg。有19多种农药,我国规定了各自的残留限量,新加坡相关标准没有;相反的,有3种农药新加坡规定了各自的残留限量,我国相关标准没有。由此可见,我国与新加坡标准上对农药种类规定的交叉率较低,只有8.3%。因此,与新加坡进行大米交易时,我国出口贸易时出现摩擦的概率较低,进口贸易时则要求供货商按照我国的标准进行大米品质检测和仲裁。
三、大米生產种植和标准制定、修订的对策和建议
1.强化大米种植、加工过程管理,严格控制农药残留量。这是解决我国大米农药残留量的根本措施,也是提高我国大米国际市场竞争力、避免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举措。政府农业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水稻的种植入手,落脚于市场监督管理,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1)培养种植人员的农业科学素养;(2)规范水稻种植人员对农药的安全使用量;(3)对水稻二次加工生产单位进行严格监督管理;(4)对水稻的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把关,严禁非法农药流入市场。对于计划出口的大米,其水稻种植过程中要根据目标出口区域或者国家所执行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生产规划和残留量实时监控,避免产出的大米不符合国际市场质量需求。
2.完善大米农残标准,加快标准制定、修订进程。不同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机构对大米农药残留量的关注侧重点不相同,导致各自制定和执行的大米农药残留量有所差异。以我国为例,由于我国是主要的大米消费国,自产大米集中用于自足。因此,我国在制定和执行大米农药残留量标准时,国家相关部门主要考虑水稻的种植安全、农药使用安全和加工生产安全,很少考虑国际市场的需求和供需变化。而日本等国开展的大米国际贸易非常频繁,因此他们在制定和执行大米农药残留量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大米生产、国际贸易、贸易壁垒等多种因素。
通过上述各类标准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制定的大米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对农药种类的限制非常多,但是仍然无法涵盖国际市场上所有农药种类。例如,水稻种植过程中大多需要喷打敌草快农药,我国对敌草快农药的残留限量没有做出明确要求,而日本、新加坡等国家都做出了明确的限量要求。如果我国政府部门没有做出科学的引导,未将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要求疏导给种植人员,则会导致生产出的大米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低于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要求,发生贸易纠纷。因此,在对大米农药残留限量的标准进行修订、完善时,应当充分考虑国际贸易市场中各个国家、地区和组织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及其动态变化情况,一方面要增加标准中残留农药的种类,另一方面要保证标准中农药残留限量控制在进口国允许范围内。同时,日本制定的《食品农药残留肯定列表制度》中关于“统一残留量标准”的要求是非常值得借鉴的体系,我国最新修订的附录中只增加了“豁免限量标准”,却没有建立“统一残留量标准”体系,建议我国在这方面加速工作进展,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构建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