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残疾青少年受教育权保障之“难”研究

2020-05-11 06:15张慧桂李丽莎吴霁龙姚康健
青年时代 2020年5期
关键词:受教育权残疾儿童特殊教育

张慧桂 李丽莎 吴霁龙 姚康健

摘 要:随着《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颁布,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得到了更好地保护,越来越多的残疾青少年能在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到更高质量的教育。但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残疾青少年的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重点分析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残疾青少年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相关情况,从目前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该问题存在的原因,试着给出操作性较强的切实有效的对策与建议,希望能对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残疾青少年受教育权保障遇到的“难题”起到帮助作用,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特殊教育的推行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特殊教育

一、引言

本文以我国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一些县级行政区域内特殊教育的推行现状为研究对象和建议受众,根据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一些特点,本文不再谈“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确保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等过于宽泛且不切实际的概念,而是接受短期内某些因素无法改变的事实,立足现状,分析根本原因给出根本或精细化可操作的对策与建议。

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残疾青少年受教育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精神残疾类青少年受教育权未得到充分保障

1.自闭症儿童入学困难

一些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这里特指小县城)的精神残疾类青少年,尤其是自闭症青少年,可能会面临入学困难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残疾青少年的适应能力和接受能力比较差,可能无法适应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但是要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又需要凭残疾证就读,一些县城医院由于设备不足等原因无法对这类青少年进行精神残疾鉴定,残疾青少年家长只得无奈自费带孩子去市、省医院进行鉴定,但是这些医院也多以无住院病例为由推诿拒绝。目前,这类学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无法满足其康复教育需求,或者家庭花费高额治疗费用在大医院有病例以后让孩子“持证”就读特殊教育学校。

2.精神残疾类青少年“插班”就读

目前,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聋哑生班级、盲生班级、培智生班级,一般把精神残疾类儿童(包括智力正常)安排在这些班级和其他残疾类型的学生接受同样的教育,精神残疾类学生无专门班级。实际上,其他残疾类型特殊教育培养方式并不能满足精神残疾类学生学习、生活、康复的专门需求。

(二)残疾青少年家庭配合度不高

残疾青少年在生理上的缺陷阻碍了其生活与学习,直接影响了他未来的发展,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许多家长在对残疾青少年的教育投入与最终的收益是不成比例的情况下对孩子采取一种放弃态度,如果家中还有其他身体情况正常的孩子,父母则会选择将时间、精力、资源投入在这一孩子身上。对于残疾青少年,若孩子未接受教育,父母仅会保证孩子的日常生活,忽略其未来的发展;若孩子已经在特殊学校就读,家长干脆放任不管,从不过问孩子的康复情况,也从不参加家长会;如果孩子是接受“送教上门”类学生,特殊学校教师上门送教时,家长也不愿配合教师一起对孩子进行康复训练。这样的情况极大地阻碍了特殊教育的推行。

(三)特殊学校“负担”过重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工作是针对残疾青少年的实际情况实施思想文化劳动技能等教育以及开展康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残疾青少年的义务教育入学情况进行信息统计、入学登记以及统筹安排等。而在《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中也提到,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可共同承担责任、共享资源、互相支撑。

笔者了解到中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县级特殊教育学校“负担”过重,特殊教育学校需要到各个村寨进行招生宣传、入户排查,但各个村寨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捷,残疾青少年分布往往不集中,对招生宣传工作造成极大困难;还需要为残疾青少年家长提供教育、康复方面的服务,但在某些少数民族村寨,存在一部分家长会对残疾孩子采取放弃的态度,致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沟通难、“送教上门”难;残疾青少年的特殊性对教师的要求更为严格,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工作繁重;此外,由于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具有暴力倾向的自闭症儿童与智力障碍儿童只能同班学习,教师需随时关注同学的行为。在实际情况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负担”明显过重。

三、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残疾青少年受教育权保障“难”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将一些类型的残疾学生排除在特殊教育对象之外

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而在《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这显然将精神残疾类适龄青少年排除在外。此外,相关法规也没有对残疾类学生设置专门培养方案的规定,使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由于“上无政策”无法全面保障精神残疾类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经济发展落后

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中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欠缺,国家出台与残疾人教育有关的政策在这些地区是很难得到全面实施的。经济发展落后造成人们观念上的落后,大多数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残疾青少年家庭很难去关注孩子受教育的质量,甚至不愿让孩子接受教育,只是对孩子尽监护人的基本义务。只有少数家庭在为孩子进行特殊的康复、学习努力,由于基础设施以及机构缺失的限制,这一群体的需求在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也很容易被忽略。

(三)管理缺失

1.其他行政部门未能有效参与

以上述“自闭症儿童入学困难”问题为例,若其他部门能有效参与①残疾青少年受教育权保障工作中去,完善当地精神残疾鉴定机制,则会对特殊教育的推行提供极大便利。

2.政府部门未能给予相关政策倾斜

根据实际调研情况来看,目前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特殊教育教师的奖励政策、编制配置等还未与普通教师达到同等待遇;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学校间的交流平台也尚未搭建;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因带孩子前往省、市医院进行残疾鉴定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还不能得到政府补助。若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行政教育部门能够给予特殊教育学校适当的扶持政策倾斜,则可以为特殊教育的顺利推行去除一定障礙,建立起以特殊机制支撑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不一定要固定,但是区别于普通教育的管理模式,尽可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四、保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残疾青少年受教育权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立法

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加强立法,补充《残疾人教育条例》。该条例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效力不及法律,我国可根据残疾人教育现状,订立一部专门保障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可解决我国特殊教育推行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增强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地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对特殊教育实行切合残疾人自身发展需求的特殊管理,对不同类别的残疾学生制订单独的培养方案,尤其是精神残疾类学生;解决目前存在的立法冲突,给予相关条例法律依据,从而精细化明确相关的部门、组织的责任与义务。为实现特殊教育现实发展需要,必须尽快制定特殊教育法。

(二)加强特殊教育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推广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共同保障特殊教育的展开和提升,将特殊教育及其相关知识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进行宣传,使社会对残疾人教育方面的错误观念以及一些偏见得到改善,让人们了解特殊教育的真正意义。同时可以联系驻村干部,在各个通讯不发达的偏远村寨进行上门宣传,尤其是残疾青少年的家庭,驻村干部应该作为其与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残联的联系人,力求做到相关信息的及时转达。

在给拥有残疾青少年的家庭普及相关政策之时,应该侧重普及特殊教育的特点以及相关基本常识,让家长知道自己的孩子是可以通过特殊教育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的,让其摆脱对特殊教育教育不合时宜的概念,从而使其重视自己孩子未来的发展,全心全意配合特殊教育学校对孩子进行康复训练,极大地促进特殊教育工作的推行。

(三)建立联合统一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1.建立数据信息的共享和共管机制

实际上,对地区内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进行检查的这项工作不应由特殊教育学校来做。地方民政部门和乡镇干部应对所在地区的残疾儿童数量进行清查,并与当地教育部门进行数据共享,由当地教育部门对数据进行整理,并传送到当地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立数据信息的共享和共管机制,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特殊教育的实施效率。

2.其他保障机制

在当地组成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依适龄残疾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康复需求,对其提出入学、转学建议。

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可负责统计收集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儿童的信息;为普通学校的教师、残疾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特殊教育咨询、指导和培训;指派专业人员协助随班就读以及送教上门工作等。

教育专家委员会和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均为国家所提倡建立的,对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残疾青少年受教育权保障方面目前存在问题起到极大的作用。

注释:

①这里的参与方式在实践中也有例子,如由民政部门与医院协商一致再指定其为鉴定医院,方便当地残疾人前往进行鑒定。但是许多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没有形成类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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