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朱某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11月合同期满时,单位提出不再续订。朱某与单位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同时提出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遭到了单位的拒绝。朱某无奈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
申诉人
休年假是我理应享有的权利,我2019年一整年内并未休过年假,并且单位也没有人提醒我要休年假,没有集体组织过休年假,所以按规定单位应支付我未休年假工资。
被诉人
朱某没有向单位提出过要休年假的请求,属于自动放弃了年假,单位无需向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仲裁庭
申请人的请求得到了当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安排职工休年假是单位的责任,即使职工本人不提出单位也要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因此,本案中的单位以朱某从未向单位提出过要求休年假的问题,属于自動放弃了年休假,单位无需向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观点是错误的,是与相关规定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