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理路探析

2020-05-09 09:59邓磊罗欣
江汉论坛 2020年2期
关键词:动力机制产业发展脱贫攻坚

邓磊 罗欣

摘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相互关联,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有利于乡村振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助于脱贫攻坚。产业发展、动力机制、保障体制是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共有的核心要素,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主要是核心要素的衔接,其衔接理路是:坚持解决脱贫问题与实现产业兴旺相统一,实现产业发展相衔接;坚持政府主导性与农民主体性相统一,实现动力机制相衔接;坚持派驻村干部与提升村干部能力相统一,实现保障体制相衔接。

关键词: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动力机制;保障体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生思想研究”(12XKS022)

中图分类号:D601;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0)02-0051-06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举世瞩目。与此同时,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也日渐显露。我国当前最大的发展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发展不充分是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不充分。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战略部署,我国将全力以赴打赢脱贫攻坚战,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九大站在新的历史方位,在面向21世纪中叶谋划国家发展大计时又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都是解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举措。脫贫攻坚的任务具有具象性、局域性、紧迫性,乡村振兴的任务具有抽象性、全面性、长期性,两者相关而不相同。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有利于乡村振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助于脱贫攻坚。但是,由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任务具有差异性,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不能有效衔接,只就事论事,往往会出现重眼前轻长远、重物质轻精神、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难以形成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良性互动,甚至可能导致负面效应。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有利于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抓好产业发展、动力机制和保障体制的衔接,是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路径。

一、产业发展衔接:解决脱贫问题与实现产业兴旺相统一

发展经济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农业农村工作,说一千,道一万,增加农民收入是关键。”① 中国有14亿人口,农村地域广袤,仅靠城镇化手段解决不了“三农”问题,实现不了现代化强国的目标。我们在城镇化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乡村建设,以发展乡村经济为推手,振兴乡村,实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我国贫困地区农村落后的根源是经济发展不够。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工业化的高效率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低效率形成鲜明对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拉开了城乡收入差距,推动了城市资源的优先配置。在城乡劳动力价格差异、公共服务不均衡等因素的作用下,农村的资本向城市流动,优质人力资源向城市聚集,城乡之间的财富积累出现马太效应。这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也是农村贫穷落后的重要原因。要解决农村的贫穷落后问题,就要实现资源的逆城镇化配置,让城市资本来到农村,让优质人力资源回到农村,改变“老人农业”的现状,改变农业低效率的局面。实现这种改变,既需要政府的政策推动,又需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要通过农村的发展吸引资本和人力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农村经济,让农民在农村留得住、过得好,才能解决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城市对乡村资本和人力资源的“虹吸”问题,才能真正让贫困地区的农民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实现生活富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都需要通过发展产业来解决经济问题,因此产业发展要有长远性,要保持产业发展的相对稳定性。要立足于乡村振兴发展脱贫攻坚的产业,使脱贫攻坚发展的产业不致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立马被淘汰,只有这样才能保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相衔接。

解决脱贫问题必须培植支柱产业。脱贫攻坚要解决贫困户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国家制定了脱贫验收的具体考核标准体系,这一标准体系坚持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凸显了国家对“真脱贫”的要求。“两不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贫困户的收入问题,实现“两不愁”的主体应该是农民;“三保障”解决的问题是社会发展问题,实现“三保障”的责任主要在政府。在脱贫考核中,“三保障”的指标较硬,“两不愁”的指标较软。因为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无保障是显性标准,主观因素对其影响不大,而不愁吃、不愁穿是一个隐性标准,主观因素对其影响很大。国务院扶贫办针对“两不愁、三保障”的全国摸底调查显示,“两不愁”已基本解决,“三保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② 不是“两不愁”比“三保障”容易解决,而是“两不愁”比“三保障”难以客观统计。虽然国家为了体现“两不愁”考核标准的客观性,按照不同区域设置了收入的脱贫标准,但是对于收入的统计仍然摆脱不了主观因素的干扰。“检验农村工作实效的一个重要尺度,就是看农民的钱袋子鼓起来没有。”③ 贫困户是否脱贫,关键要看其是否有稳定达标的收入来源。没有稳定达标的收入来源,验收脱贫了还可以返贫,这是深度贫困地区返贫率高的重要原因。贫困户多是农民中的弱者,或是智不如人,或是体弱多病,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稳定就业是脱贫的重要手段。要解决贫困人口的就业问题,就需要在农村就近培植支柱产业,让贫困人口凭自身的能力在家门口就业,有尊严地获得劳动报酬。

生态文明是农村产业发展的基本前提。新中国成立70年来,前60年对生态环境的重视是不够的,近10年生态文明才得到高度重视。习近平指出:“过去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为了多产粮食不得不毁林开荒、毁草开荒、填湖造地,现在温饱问题稳定解决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应该而且必须成为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④ 因地制宜发展产业是贫困地区摆脱贫困、走向富裕、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但发展产业必须保护生态,不能破坏生态。在脱贫攻坚的过程中,也有一些地方急功近利,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如发展养殖业不考虑牲畜排泄物的环保处理,直接外排,导致环境污染、臭气熏天;发展种植业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造成土壤污染、地力降低,农产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发展乡村旅游不考虑资源承载能力,缺乏科学规划,盲目发展,破坏自然生态等等。这些做法,从短期来看是产生了收益,帮助贫困户摆脱了贫困,也有了政绩,但从长远来看,破坏了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需要更大的投入,得不偿失。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要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⑤,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底线思维来规划产业发展的蓝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不承接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项目,不发展破坏生态的产业。

精品特色农业是落后地区的最佳选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我国的农业也在不断进步,农业科技推广促进了农业效益的提升。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开始,我国农业的主体是农户分散经营,生产关系的调整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类农副产品大幅增收,个体农业发展成效显著。伴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分散的农户经营难以形成规模,农业的比较效益日益下降。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农业发展模式出现了分化,一部分地方实行土地流转,形成一定水平的规模农业,以规模经营降低农业经营成本,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另一部分地方仍然实行小农户分散经营,维持传统生产方式,农业现代化难以推进,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农业经营户有2.0743亿户,其中小农户占98.1%。“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农民人均耕地不多,传统生产方式创造的财富很难满足农民的生活需求,很多农民不得不离土进城,靠务工维持生计;那些因各种原因不能外出务工的农民仍然依附在贫瘠的土地上,最后多成为贫困人口。脱贫攻坚要解决贫困人口的问题,靠传统农业行不通,必须改变传统生产方式,在精品农业和特色农业上下功夫,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做出品牌,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才能在规模有限的情况下获取更多的收益,从而摆脱贫困,达到生活富裕。

产业融合是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农村除了大规模农场或农庄之外,很少有靠单一农业兴旺发达起来的。在农户分散经营的地方,比较兴旺的乡村几乎没有是因农业收入而发展起来的,而主要是依靠第二、三产业发展。在中国十大名村中,除了小岗村是以农业为主外,其余村均是以二、三产业为主,农业占比极低。贫困地区农业本来就缺乏优势,单纯以发展农业来提升农民收入、改变农村面貌是行不通的。农业生产的多为保质期短、时令性强的鲜活产品,如果没有畅通的销售渠道很可能就会烂掉,不能成为商品;即使能够销售出去,但由于是初级产品,产品附加值低,农民的收益也不会很大。只有建立起农产品加工业,将农产品加工成符合市场需求的商品,并赋予其品牌价值,才能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拓宽销售渠道。田园风光本来就是一道美丽的风景,如果把农业生产与休闲旅游观光结合起来,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办民宿、开展乡村旅游服务,就更能够提升农业的品位,聚积乡村的人气,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增加农民的收入。乡村振兴要实现农村产业发展、农民生活富裕,必须第一、二、三产业并举,走产业融合发展之路。

二、动力机制衔接:政府主导性与农民主体性相统一

政府主导性与农民主体性是相统一的。政府和农民是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两支重要力量。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政府是蓝图的制定者、资源的配置者、任务落实的督办者,政府发挥的是主导作用,这种作用彰显的是政府的主导性;农民是政府规划蓝图的建设者、脱贫攻坚的劳动者、美丽乡村的创造者,农民发挥的是主体作用,这种作用彰显的是农民的主体性。主导性是在实践过程中主体对客体的引导性、控制性、规范性等规定性,主体性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目的性等主体的规定性。⑥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政府的主导性和农民的主体性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政府的主导性和农民的主体性是相互联系的,政府的主导性包含了对农民的引导和规范,农民的主体性反映了农民对政府的认同和支持。政府的主导性和农民的主体性是不能割裂的,没有政府的主导性,仅靠农民自发自在地进行乡村建设,是不可能完成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任务的;没有农民的主体性,仅靠政府力量推行乡村建设,同样不可能全面实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目标。在乡村建设中,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又要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只有把政府的主导性与农民的主体性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够激发活力,高效推进乡村建设,完成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宏伟目标。在脱贫攻坚中,一些地方政府大包大揽,忽视了农民主体性的发挥,造成了干部干、农民看的局面,出現了农户相互攀比争要扶贫款项的现象,甚至出现了扶贫干部不给足满意的钱物贫困户就不签字承认脱贫的极端现象。如果不培植农民的主体性,缺乏农民的内生动力,乡村振兴也是难以实现的。

政府主导是聚合力量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在40多年的接续扶持中,我国农业农村有了长足的发展,农民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农业农村农民不断被边缘化,农业农村仍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短板,仍然有数千万农民处于贫困线下,农民仍是弱势群体。实践证明,单靠政策扶持和引导,短时期解决不了“三农”问题,完不成脱贫攻坚任务,也实现不了农业农村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后,党和国家把脱贫攻坚作为重要任务,五级书记抓脱贫攻坚;党的十九大又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用乡村振兴统领“三农”工作。五级书记抓,彰现的是政府的主导性,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只有政府主导,宏观规划好农业农村的发展蓝图,才能变农民的自发行动为社会的统一行动,才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大水漫灌到精准滴灌,才能聚合全社会力量支持“三农”发展。

政府主导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政府主导性不能代替农民的主体性。农民是乡村建设的主体,农民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的主体性。推进农村产业发展,需要政府规划引领,但具体种什么、养什么,要农民自己说了算,不能强制性推进。政府的产业发展意图要征求农民意见,看农民是否认可,不能脱离实际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更不能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否则会遭到农民的抵制,导致政府与农民产生冲突。即使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是正确的,也要通过反复细致的思想工作,让农民理解、认同,把政府的主导性转化为农民的自觉性,不能政府代替农民做主而强制推行。二是社会的主体性。社会主体性主要表现在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角色意识。农民在乡村治理中是否参与、农民的合理意见是否被采纳、农民的政治权利是否得到保障都能反映社会主体性。乡村治理没有农民的参与,体现不了农民自己的意愿,再好的事情也难以得到农民的认同。乡村治理没有农民意见的充分表达,农民的利益诉求不能得到有效回应,乡村治理就无法有序顺利推进。乡村治理没有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会流于形式,农民对乡村治理就会漠不关心,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三是文化的主体性。文化的主体性主要体现为农民对乡村优秀文化的坚守。农耕文化是我国几千年农业文明的积淀,是乡村文化的主体。乡村之所以成为乡愁的承载者,就是因为乡村的文化。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的农耕文化逐渐被遗忘,取而代之的是电视文化、网络文化等现代文化,一些民族地区的民族语言也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逐渐消失。在现代化的潮流中,政府不能阻挡现代文化的传播,但要支持农民对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坚守与传承。

政府主导要培育农民的主人翁意识。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目的是农民摆脱贫困、走上生活富裕之路。政府主导不能让农民的主人翁意识缺席。在脱贫攻坚中,少数贫困户错误地认为,让他们脱贫是政府的责任,是联系干部的义务,因此一心等靠要,缺乏主人翁意识,没有自力更生的精神。缺乏主人翁意识的贫困人口很难摆脱贫困,即使在政府和扶贫干部的帮助下脱了贫,失去持续的帮扶后很快也会返贫。“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⑦,没有农民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目标都是难以实现的。政府主导不等于政府包办,必须培育农民的主人翁意识。一是要让农民知道政府主导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是为了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是中国共产党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必然选择,是共产党人践行初心和使命的要求,为的是广大农民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为的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政府主导谋划农民幸福的未来,农民作为成果的享有者必须有主人翁意识。二是要让农民知道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依靠谁。政府的主导性是外因,农民的主体性是内因,政府的主导性通过农民主体性的发挥而起作用。“农民作为农村的主体,是农村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和农村社会进步的推动者。”⑧ 农民是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没有农民的努力奋斗,幸福生活不会送上门来。

政府主导要激发农民的创造活力。政府主导要“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⑨。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就要善于激发农民的创造活力。最了解农业农村的不是学者和官员,而是农民;激发了农民的创造力,农业农村就有活力。要激发农民的创造力,必须使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一是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农民是农业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实践者,他们在实践中一定会有许多前人没有经历过的探索。这种探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无论成功还是失败,他们勇于探索的精神都是值得我们尊重的。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了我国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而农民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首创者,党和国家只是尊重农民的选择,把它变成了制度。正如邓小平所说:“农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⑩ 二是要保障农民的权利。国家法律和政策赋予农民的权利要予以落实,不能借口政府主导随意变更。农民的权利不能有效保障,就不能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政府主导要减少微观干预。政府主导是把握方向、配置资源,通过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激发农民的创造性,而不是在具体事务上进行干预。要减少干预,还权于民,让农民的自主性得到充分体现。

三、保障体制衔接:派驻村干部与提升村干部能力相统一

强化党组织在乡村建设中的作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任务重大,落实在基层农村,关键要靠村“两委”干部的执行力。在中国数十万个行政村中,大凡“两委”执行力强的村,其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都做得比较好,村民们也能摆脱贫困、走向小康。贫困村除了自然禀赋差以外,大多“两委”班子也缺乏执行力,面对贫困这个“敌人”无能为力。“给钱给物,不如建个好支部;治穷致富,关键在党支部。”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各个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得好,“两委”干部执行力就强;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两委”干部执行力就弱。村干部执行力弱化,就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就无法扛起带领群众脱贫攻坚和振兴乡村的重任。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农村基层党组织既是领导者和组织者,又是实施者。“要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职能,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的作用,确保党和国家的政策在农村得到贯彻落实,增强党的凝聚力;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谋划发展的作用,因地制宜,推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目标的如期实现;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社会治理的作用,充分发扬民主,落實村民自治,激发村民热爱村庄、建设村庄的主人翁意识;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维护稳定的作用,化解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派驻村干部加强村领导班子建设。在农村尤其是贫困村,村级领导班子弱化的问题较为普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年龄老化。在城镇化进程中,许多年轻人离乡离土进城务工,留在农村的人员多为老弱病残幼,农业变为“老人农业”,随之而来的是村“两委”成员普遍年龄老化。很多地方,村“两委”领导班子成员平均年龄超过45岁,尤其是在西部贫困地区,出现了村“两委”班子难选接班人,个别地方60岁以上还在干的现象。二是领导力弱化。村“两委”干部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对于新理念、新政策理解不到位、落实不得力;学习能力差,对于互联网技术在公共服务中应用不足,习惯于传统工作方式;执行力不强,不能准确地把各项涉农政策落地落实,群众信任度低。2017年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百村调查”结果显示,有43%的村民认为村庄一把手对于村庄的发展没什么贡献,44.2%的村民认为现任村一把手很少能提出新的想法,37.1%的村民认为村里的一把手不能严格地落实政府政策。 三是责任心退化。一些村干部热衷于有获利空间的事情,对于没有获利空间的事情缺乏积极性,在需要承担责任时极力推脱,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精准扶贫中,为了解决村级领导班子弱化问题,各地普遍采取了向贫困村派驻第一书记和工作专班的办法,以加强村级领导班子建设,为脱贫攻坚提供了组织保障。

凝聚驻村干部与村“两委”干部工作合力。派驻村干部加强了村级领导班子建设,有利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但如果驻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尤其是第一书记和村书记关系不和谐,就难以形成合力,不利于工作开展。造成驻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关系不和谐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工作中村“两委”干部过度依赖驻村干部,大事、难事都希望驻村干部来解决,有的地方出现了村“两委”把精准扶贫的责任完全推给驻村干部的现象。二是驻村干部与村“两委”干部争夺决策权,都想当家作主,从而引发矛盾冲突。三是驻村干部缺乏主人翁意识,遇事推诿,不愿担当。驻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各有优势,驻村干部有外部资源、见识广、思路开阔,有利于争取资金和项目,善于使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村“两委”干部熟悉农村基层工作、了解社情、有良好的基层人脉关系,有利于组织群众开展工作,善于化解矛盾。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有利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要聚合好驻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的力量,必须明确驻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尤其是第一书记和村书记的权力边界和责任边界,防范争权推责;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推动决策民主化,防止个人说了算,防范腐败风险;必须加强驻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尤其是第一书记和村书记的个人修养,克服本位思想,防止山头主义,培养合作精神。

提升村“两委”干部的领导能力。人才是乡村振兴的关键资源。 派驻村干部固然能够加强村级领导班子建设,但毕竟是权宜之策,不是解决村级领导班子弱化问题的长远之计。要从根本上解决村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必须把提升村“两委”干部的领导能力放在首位。一是要解决村“两委”班子老龄化问题,推进村“两委”班子年轻化。老龄化是村“两委”班子领导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心态老化,观念老化,知识老化,自然不能适应新时代农村工作的要求。农村年轻人少,村干部选拔困难。国家要出台支持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创业成功人士返乡担任村“两委”干部。要提高村干部待遇,增强村干部岗位的吸引力。二是要加强村“两委”领头人的培养。村书记强,村领导班子才会强。选拔培养好村书记是提升村“两委”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途径。可把村书记岗位设置为公务员岗位,从优秀年轻乡镇公务员和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任用。要让村书记有政治地位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解决其后顾之忧,使他们能一心一意扑在工作上。应实施乡镇领导优先从优秀村书记中提拔的制度,畅通村书记的发展通道,增强村书记岗位的吸引力。三是要加强村“两委”干部的培训工作。要通过县市委党校定期对村干部进行轮训,提高村干部的政治领导能力、思想引领能力、群众组织能力、社会号召能力和服务群众能力。要通过高等院校举办村干部专科班,设置专门课程,提升村干部文化水平,确保村干部都达到专科以上学历。

建立驻村干部的渐次退出机制。贫困村脱贫以后派驻的村干部能不能退出?从理论上讲,派驻的扶贫村干部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之后是可以退出的,因为他们已经完成了历史的使命。但是事实上,驻村干部立即退出可能导致脱贫村的倒退,因为他们的离开可能会导致扶持的产业衰败、拥有的资源优势消失、农村的治理水平降低。因此,在整村脱贫后,驻村干部不能马上退出。要制定退出标准,渐次退出,才有利于贫困地区的乡村振兴。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只是摆脱了绝对贫困,但仍然是相对贫困人口。贫困地区在向农业农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需要更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才能缩小与城市和发达地区农村的差距。换句话说,即使完成了脱贫攻坚任务,贫困地区仍然需要扶贫,不过扶贫的任务发生了变化,即由精准扶贫的“两不愁、三保障”转变为乡村振兴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治理有效、乡风文明、生活富裕”。贫困地区的乡村振兴是一个长时间的任务,完成这个任务也不可能长期靠派驻村干部来落实,驻村干部参与一段时间后也必将退出。退出必须有可退出的标准,这个标准不同于精准扶贫的标准,至少应该有以下三个标准:一是产业发展标准,要看村民有没有稳定就业的致富产业,要确保村民有稳定且能保障生产生活的经济收入。二是公共服务标准,要看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和基本医疗、义务教育的保障情况。三是村干部标准,要看村领导班子是否实现了年轻化,要看村书记是否具有较强的政治领导能力、经济发展谋划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经考核达到上述标准,驻村干部可以退出。

四、结语

乡村振兴是我国“三农”工作的一项长期的任务。“打好脱贫攻坚战是实施乡村振兴的优先任务”。产业发展、动力机制、保障体制是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共有的核心要素。“产业兴旺,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都必须解决农村的产业发展问题。没有高效的产业发展,难以真正打赢脱贫攻坚战,乡村振兴也只是一句空话。实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目标没有强大的动力不行,这种动力既有政府的大力推进,更有农民自身的内生动力,只有政府和农民同向发力,才会形成战胜困难、赢得胜利的强大合力。“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決定的因素。” 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必须有坚强的组织保障,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是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实现产业发展衔接、动力机制衔接和保障体制衔接,是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

注释:

①《习近平在山东考察时强调 切实把新发展理念落到实处 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人民日报》2018年6月15日。

② 习近平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参见《人民日报》2019年4月18日。

③ 习近平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的讲话,参见《人民日报》2016年4月29日。

④⑤《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92、393页。

⑥ 李为善、刘奔:《主体性和哲学基本问题》,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⑦ 习近平2018年新年贺词,参见《人民日报》2018年1月1日。

⑧ 黄丽萍:《充分发挥贫困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福建日报》2006年7月24日。

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 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人民日报》2016年1月28日。

⑩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82页。

《沂蒙精神学习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年版,第136页。

《习近平在江苏徐州市考察时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紧扣新时代要求推动改革发展》,《人民日报》2017年12月14日。

舒全峰:《乡村振兴中领导力短板现象分析》,《中国领导科学》2019年第3期。

徐晓军、张楠楠:《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的对接:逻辑转换与实践路径》,《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参见《人民日报》2018年9月23日。

习近平:《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求是》2019年第11期。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6页。

作者简介:邓磊,湖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导师,湖北恩施,445000;罗欣,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9。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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