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再强化 央地协调更进一步

2020-05-09 10:20张莫汪子旭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20年1期
关键词:管理条例金融风险中央

张莫 汪子旭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1月14日披露,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下称“金融委办公室”)印发《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将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这将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业内人士表示,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建立能够更好地保持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一致性,也能进一步助推防风险工作的落实。中央、地方双层金融监管正在不断协同、统一,地方金融监管自身体制机制的建立也在不断完善。目前,多地已颁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更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也在酝酿中。

央地金融协调监管更进一步

如何提升央地监管协调的有效性一直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着力点之一。业内人士表示,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建立,将进一步强化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监管合作,避免监管套利,提高协调效率。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表示,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主要解决金融监管的横向协调,弥补分业监管的不足,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但我国尚未建立纵向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半径都有局限,在实践中易出现两相割裂的监管空间,中央对地方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指导,并及时获取有效地方金融信息,地方也难以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获取足够的支持和帮助,这使得双方难以进行有效分工协作,并可能导致出现监管政策落实难、服务地方协同难、风险处置执行难等问题。

实际上,2020年央行工作会议就已经提出“加快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董希淼表示,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监管协调机制,有助于加强金融监管的纵向协调,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更好地落实中央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属地风险处置,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组织架构和人员构成也体现了“协调统一、形成监管合力”的含义。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由其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省级派出机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地方层面风险处置力度再加强

业内人士表示,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建立,也是金融防风险的客观需要。尤其是针对“7+4”类机构以及一些新兴金融领域,该机制的建立能够更好保持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一致性,防范风险生成。

据董希淼介绍,自2018年开始,部分地方政府将金融办(局)升格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模式初具雏形,单一监管模式也向双层监管模式渐进转变。近年来,出于有效应对地方金融快速扩张及金融风险渐进暴露局面的考虑,我国逐渐将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及风险处置责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担。

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是“7+4”类机构,“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指的是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从地方金融监管的动向来看,加强上述金融机构的监管,打击非法集资、违法交易所等金融乱象仍是其工作重点。

如,辽宁省近期专门出台了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草案),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以及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风险防控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北京市金融监管局近日发布的2019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全局承担的29项年度绩效任务均已圆满完成。其中包括不断加强“及早发现、打早打小、存量整治、應急处置、刑事打击”的“五位一体”金融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深入开展P2P、互联网理财、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存量风险有序化解。

“地方金融风险总体风险可控,但在个别地方、个别领域还存在一定风险。尤其是目前在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的形势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承担依法开展打击非法集资、非法交易所等违法活动的职责,维护金融秩序,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这条底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表示。

多地金融监管条例酝酿中

伴随中央、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不断协同、统一,地方金融监管自身体制机制也在不断完善。目前,多地已颁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更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也在酝酿中。

在1月举行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表示,已对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立项论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此前召开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立项论证专题座谈会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委员、财经办主任张伯旭表示,开展地方金融立法工作,要明晰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权限,切实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地方立法过程中要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立足首都金融业发展及风险防控实际,建立健全具有首都特色的金融监管制度。

2019年12月19日,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对外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规定了立法适用范围,一是列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授权实施监管的行业。二是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概括“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

此前,山东、河北、四川和天津也陆续颁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据悉,江苏省也正在加快推进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工作,相关条例已被列入江苏省人大的立法计划。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框架的调整,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职责和能力将成为重要趋势。在此基础上,各地出台相关的地方监管规则,有利于做到有法可依。(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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