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莹,吴秀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日益增加。由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自我发展能力的差异[1],征地对不同阶层的失地农民影响差异较大[2],对于那些不以农地为生的农民,征地后不仅生活没有受到影响,反而可以获得一笔征地补偿款;对于完全依赖农地生存的贫弱阶层,他们既无技能,又无其他社会资源,甚至有些农户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征地后根本无法外出务工,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难以维持,陷入巨大的生存风险中。征地是否对弱势群体造成了权益损害,如何保护征地中弱势群体的权益,这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3]。
“弱势群体”目前尚无统一标准,不同学者基于不同角度和标准对其进行界定。“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具有动态性,即强势和弱势是相对而言的,他们会随着自然和人事的变迁而发生转换[4]。弱势群体之所以弱,其核心在于自我发展能力较低,缺乏独立获得生产资料、技术、资金等资源的能力[1]。从形成原因上看,弱势群体主要由生理性因素和社会性因素催生。生理性弱势主要受到年龄、性别、疾病等非个人所能决定的因素影响;社会性弱势是由社会转型以及政策不公平等社会因素造成的,其缺乏政治、经济和社会机会,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5][6]。综上所述,“弱势群体”是按照某一种或几种标准划定、处于劣势或不利地位的群体。弱势群体普遍具有以下特征:经济生活的贫困性;个人能力的脆弱性;资源占有的稀缺性;政治权利的受限性;社会地位的低下性[4]。《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中困难群体包括:重度残疾人员,重大疾病患人员,年老体弱全家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生活特别困难人员,以及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发展受限的贫困对象。结合学者们的观点和湖北省有关政策规定,本文将农地征收中的弱势群体划分为孤寡老弱类、病残类和人多劳动力少类三类。具体而言,孤寡老弱类为年龄55岁以上的独居老人,无子女帮扶,自己有一定的农业劳动能力,但不具备非农劳动能力的家庭;病残类为家人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生活陷入困难的家庭;人多劳动力少类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5人以上、劳动力在3人以下、年人均收入接近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纵观现有的研究,一是对弱势群体的研究多见于扶贫工作,包括弱者的识别、弱势的原因[7]、弱者的保护等方面,且大多数学者将失地农民都认为是弱势群体。尽管一些学者已经关注征地对农户的影响存在差异,但是学者们多从区域差异(经济发展水平)[8]、农户的个体差异 (年龄、阶层)进行探讨[9][10],少有学者区分征地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和非弱势群体进行研究。二是对农民权益保护的研究,学者们多从权益的类别、权益受损程度评估[11][12]、权益保护的对策等方面进行研究。研究方法多是基于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从福利的角度评估征地前后农民福利变化情况[9][12][13][14][15],或是以农民满意度为标准进行评判[16][17][18],较少考虑农民的利益诉求。社会学关注征地中的农民阶层分化[2][10][11],但是研究多是采用定性研究,缺乏定量分析。因此,本文在系统梳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引入罗尔斯正义论,试图利用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建立起征地过程中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理论框架,并进行实证分析,测算征地前后弱势群体和非弱势群体的权益变化,通过比较分析,了解征地对弱势群体的哪些权益造成了损害,同时结合不同类型弱势群体的权益诉求,提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
罗尔斯正义论是研究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如何达成社会的公平正义,如何解决社会的不平等问题。罗尔斯的正义论把最初的不平等作为应用的对象,在设计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前提下,运用“反思的平衡”推演出两个正义原则:一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受最大限度的自由并且相互兼容,即自由平等原则;二是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尽可能有利于那些受益最少和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差别原则),并且在平等机会的基础上,权力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其中,第一项原则优先于第二项原则,而第二项原则中机会公正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自由平等原则适用于社会制度、保障公民平等和自由的所有基本方面,包括公民的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机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自由和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以及依法不受随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罗尔斯认为,人们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是不平等的,但这种分配必须是对“最少受益者”最有利的。差别原则通过制度安排,尽可能消除自然命运差异的后果,同时设置福利和负担的相关制度以调节不平等,将自然差异造成的社会弱者与幸运者之间的不平等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罗尔斯正义论强调,只有关注底层民众的平等、自由权利以及利益,才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增进政权的合法性,因此罗尔斯的正义论广泛用于解决贫富分化问题、弱势群体问题、资源及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19][20]。
根据罗尔斯正义论,依附于自由平等、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征地后所有农民的权益必须得到保护,保证每个个体都拥有自由平等的社会地位、就业机会、生存权和发展权,所有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水平不降低。然而,机会平等是有缺陷的,家庭、天赋等诸多个人要素不能选择,农民在社会各阶层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民群体内部本身也表现出差异。根据差别化原则,征地要更多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了解他们的利益诉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应最有利于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将征地造成的弱势和非弱势群体之间的不平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基于此,征地中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遵从以下原则:原则一,征地后所有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水平不降低;原则二,征地过程中弱势群体和非弱势群体享有同等的程序权益;原则三,征地后弱势群体和非弱势群体之间的权益差距不扩大,权益保护政策应向弱势群体倾斜。
征地过程中的权益包括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两个部分,二者关系紧密,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实现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公平正义的基本内容。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实体权益的评价,学者们主要是基于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从经济、居住、社会保障、发展和心理五个方面构建福利评价指标体系。程序权益,学者们主要从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四个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21]。具体而言,知情权包括对征地补偿政策的了解程度;参与权包括是否允许申请对拟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的听证;表达权包括是否参与村民大会讨论征地相关事宜,申诉渠道是否畅通;监督权包括是否有权查询村集体提留款的使用,是否存在强制搬迁。借鉴已有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数据的可获得性,构建评价指标体系。
本文以2014年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项目为例,该项目共征收土地488公顷,其中农用地390公顷、建设用地54公顷和未利用地44公顷,共涉及9个村庄约800农户(4000余人),属于少有的大规模公益性征地项目。
根据《关于批准武汉天河机场三期扩建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此次征地补偿安置依照《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执行。具体而言,征地补偿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征地补偿,按照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09]46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天河街属于二类地区,年产值标准为1697元,补偿标准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10倍,计算得到每亩补偿33940元。按照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05]11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21750元/亩)补偿给失地农民,其余12190元/亩给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统筹及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青苗补偿为年产值的一倍,即1670元,其他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
表1 弱势群体情况
表2 调查样本点分布情况
房屋拆迁安置分为货币安置和房屋安置。货币安置按照黄陂区房屋重置价格为标准,以砖混结构三等370元/m2进行补偿。房屋安置是将失地农民安置在天河还建小区,按户籍人口中大于等于18岁人均40m2补偿,超出面积按照370元/m2现金补偿,其中,独生子女和农村户口双女户结扎的可以多加40m2。过渡期间,政府补贴300元/套/月的租房费用。
社会保障,根据《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采取“先保后征”的办法,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的农民,由政府从土地征收收益中支付,从失地的当月起即可领取养老金。男性45~60岁、女性40~55岁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出资,政府负担50%,集体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占30%左右,个人出资20%左右。男性45岁、女性40岁以下的失地农民,政府应促进其再就业,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有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优惠。
在调研前期,通过走访街道办事处、拆迁指挥部和村委会,访谈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得到该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村里弱势群体的相关信息。2019年3月调研组有针对性地找到了征地过程中的所有弱势群体共45户,进行访谈,其中孤寡老弱11户,病残25户,人多劳动力少9户(表1)。非弱势群体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天河还建小区找到原征地村,每个村随机抽取20%~25%的农户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80份,回收有效问卷162份,有效率为90%(样本分布如表2所示)。
农民权益具有模糊性和难以量化的特点,本文采用模糊评价的方法,根据模糊数学的隶属度理论,将定性评价转化为定量评价,包括三个步骤:被征地农户权益的模糊函数设定、隶属函数设定以及初级指标的加总。具体方法已有研究,限于篇幅,本文不做赘述[8][12][22]。征地前后农民权益的变化主要是由征地行为导致的,但被征地农民本身的能力差异也会对其产生影响,但本研究并未剔除能力差异这一内生因素对权益变化的影响。一方面是因为剥离难度大,失地农民本身的能力受年龄、性别、学历、成长经历、就业技能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并且个人能力的内生因素和征地行为的外生因素共同作用,很难完全剥离。如果要剥离则需要选取未发生征地但是和本研究调查对象一样具有能力差异的群体,进行长时间的跟踪调查,限于本文的数据特征难以实现。另一方面本研究基于罗尔斯的正义论,该理论的研究对象就是基于最初的不平等,即群体本身的差异性,根据自由平等、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征地行为导致的弱势群体权益受损必须进行补偿,而根据差别原则,失地农民能力差异导致的权益变化也应该予以关注。本研究指标定义及描述如表3所示,其中程序权益是在征地过程中体现的,论文将其作为征地后的指标,以判断征地行为发生时该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居住环境满意度、社会保障满意度、新环境适应性、社会交往情况都是虚拟定性指标,将征地前作为比较标准,赋值为3,默认为一般状态,即不好也不坏。
表3 指标定义及描述
(续表3)
注:C为连续型指标,D为虚拟二分类指标,Q为虚拟定性指标
当问及“失地后,您家庭的生活水平与以前相比变化如何?”征地后有24%的弱势群体感觉生活水平上升,12%感觉与征地前持平,64%感觉生活水平下降;非弱势群体中有34%感觉生活水平上升、37%感觉与征地前持平、29%感觉生活水平下降。这表明征地后大部分的弱势群体和少部分非弱势群体感受生活水平存在下降的现象,并且弱势群体下降的可能性和幅度更大。
从不同群体对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满意度调查看,仅有16%的弱势群体表示满意,29%持中立态度,高达53%的弱势群体表示不满意,2%表示非常不满意,表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都是感知征地后生活水平下降的群体。非弱势群体对征地政策满意度差异大,38%的非弱势群体表示满意,4%表示非常满意,27%持中立态度,28%的非弱势群体表示不满意,3%表示非常不满意。农民不满意的原因主要有:现有的政策不足以让失地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征地程序不公正、征地后农民丧失了发展机会、政府忽略了对农民的心理疏导等,应完善政策以帮助其尽快适应城市生活。
1.征地前后弱势群体权益变化分析
表4显示,失地后三类弱势群体的权益均有一定程度下降,失地前孤寡老弱、病残和人多劳动力少三类弱势群体的权益总模糊指数分别为0.3990、0.3850和0.3699,征地后权益下降幅度分别为26.43%、35.68%和56.38%,说明此类群体变得更加弱势。从准则层可以看出,失地后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居住情况基本持平,但经济状况、发展机会、心理状态、程序权益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经济状况和程序权益下降最为明显。
(1)经济状况。弱势群体失地前通过种植蔬菜、莲藕、棉花等经济作物获得一定的农业收入,以维持日常开销和基本的生活资料保障。失地后,农业收入下降幅度均超过95%,孤寡老弱和病残类主要依靠社保,人多劳动力少类弱势群体主要通过打临工获取经济来源。调查的弱势群体中,有3户孤寡老弱为“五保户”,12户享有“低保”,失地后由于农民的户口并未转为城市户口,依然只能享有每月300元的农村低保。原有的弱势群体由于自身能力弱,只能做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搬运工等临时工,工资低、收入不稳定。同时,日常生活必需品、水电、煤气等都需要购买,失地农民的生活成本大幅增加,人均纯收入均下降50%以上。
(2)居住情况。调研发现,征地前弱势群体的人均居住面积为62.16平方米,孤寡老弱类人均居住面积高达82.73平方米,但房屋质量较差,大多是砖混结构,甚至有些贫困户的房屋为危房。征地后,政府以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补偿还建房,超过面积采用经济补偿。还建房都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单元楼房,房屋质量有了明显的提升,居住环境也得到了极大改善,农民普遍表示满意。综合来看,征地后人均居住面积变小,但是居住环境和房屋质量得到极大提高,居住权益略微减少。
(3)社会保障情况。失地后,政府统一为失地农民购买了失地养老保险,60岁以上老人从失地当月起就能领到养老金,实现了最低生活保障,但弱势群体对社会保障却不太满意,一方面是因为养老金低,不足以弥补征地带来的收入减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弱势群体主要是老弱病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不足以解决高昂的医疗费用,而农民也无力购买商业保险。尽管弱势群体对社会保障的满意度不高,但不可否认失地养老保险能解决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总体而言,社会保障权益上升。
表4 征地前后弱势与非弱势群体权益变化比较
注:程序权益和满意度指标征地前隶属度均设为0.5,默认为一般状态
(4)发展机会。征地后,弱势群体因年龄大、身体有缺陷、负担人口多等原因,社会上的非农职业对于他们来说都难以胜任,很多人陷入失业,因此就业难易程度这个指标下降达42.11%以上。同时,政府没有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因此弱势群体的发展机会权益下降明显。
(5)心理状态。征地后,农民家庭会分到8万元左右的征地补偿款,如何使用补偿款可能会引起家庭的矛盾,其中病残类家庭的矛盾最为突出,聚焦在钱是用来治病还是用来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孤寡老弱家庭人口少,家庭关系与征地前相差不大。大多数弱势群体征地前都是长期在村里生活,他们对以前村里的生活环境更加熟悉,邻里关系也更加融洽,“上楼”对于他们来说不方便,且分开安置后,适应环境需要很长的时间,“关门闭户”的城市生活方式也使他们更没有安全感,很难融入新生活,因此他们的心理权益下降明显。
(6)程序权益。弱势群体由于受教育程度低、表达能力弱、与村干部关系差等原因,在征地过程中,难以反映自己真实的意见,就算是反映了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他们忙于生计甚至都不了解征地补偿制度,也没有被通知参加村民大会,更别提能过问村集体提留款的使用情况了。村干部往往觉得弱势群体理解能力差,就算向他们解释了征地的相关事宜,他们也不一定能理解,于是就干脆不解释,久而久之,变成了不通知,直接忽视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他们的程序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根据《宪法》,“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只有得到村民的同意才能拆迁,但现实是有弱势群体被强制拆迁,且他们普遍觉得上诉的渠道不通畅,有问题无处反馈,或者反馈了被置之不理。弱势群体对自身的政治权利意识薄弱,因长时间地被忽略或维权受限而渐渐失去了维权的意识。综合来看,弱势群体的程序权益下降明显。
2.征地前后弱势与非弱势群体权益变化比较
征地后非弱势群体权益无变化,但弱势群体的权益水平下降明显,征地使得二者的权益差距进一步拉大,具体如下所述。
(1)经济状况。征地前,非弱势群体的经济权益大于弱势群体,主要表现在人均非农业收入和纯收入大于弱势群体,但人均农业收入小于弱势群体,可见征地前弱势群体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农业,而非弱势群体大多已经外出务工,农业收入只是作为补充,因此征地对其经济的影响程度远远小于弱势群体。
(2)居住情况。征地前,农村宅基地按户分配,每户的宅基地面积基本一样,弱势群体由于家庭贫困,住房基本为一层平房,非弱势群体的住房多为2层楼房,而弱势群体中孤寡老弱户均1~2人,病残类家庭户均2~3人,而非弱势群体的户均人口为5~6人,因此弱势群体人均居住面积比非弱势群体大,而人多劳动力少类的家庭户均人口多为5人以上,人均居住面积比非弱势群体小。征地后,政府都是按照人均居住面积进行安置,安置小区都一样,因此征地后居住权益指数相差不大,弱势和非弱势群体的居住差异缩小。
(3)社会保障。征地前后弱势与非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情况一样,只是少数弱势群体家庭是“五保户”或享有农村“低保”。可弱势和非弱势群体对社会保障的满意程度有区别,非弱势群体征地前在城里打工,很多已经购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征地后还能享有更多的福利保障,因此普遍比较满意,而弱势群体征地前完全是以农地为生,征地后土地的保障功能被失地养老保险取代,很多不满60岁的领不到养老金,因此其满意度降低。
(4)发展机会。尽管政府没有提供就业培训,但弱势和非弱势群体在就业难易程度上却表现出明显差异。征地前,非弱势群体外出打工一般要到武汉中心城区或者更远的地方,天河机场扩建项目为被征地农民赢得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很多农民可以在家附近的机场从事保安、保洁等工作,但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的局限性,难以从事非农工作,就业难度增加,弱势和非弱势群体在发展机会上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5)心理状态。征地后,弱势群体的心理状态下降明显,主要表现在对陌生的环境和邻里有不安全感,对新环境的不适应、社会交往频率下降,而非弱势群体则恰恰相反,他们一般见多识广,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强,也能更快地融入新环境,更容易接受新的邻里关系。因此,在心理状态上二者表现出显著差异。
(6)程序权益。一般来说,征地过程中非弱势群体在村里有较高的话语权,自身也有较高的维权意识,能够主动参与村集体的各项事务并发表意见,其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也较高,而弱势群体则恰恰相反。从指标上看,除了是否存在强制搬迁这一指标无显著差异外,其他指标弱势群体均表现出明显劣势。
表5 不同类型弱势群体权益诉求排序
为真正了解弱势群体的权益诉求,本文对45户弱势群体进行访谈,按照权益重要性赋值,第一重要=6分,第二重要=5分,……,第六重要=1分,运用SPSS软件多重响应功能计算,得到不同类型弱势群体的权益诉求重要性得分(表5)。
1.社会保障权益诉求
社会保障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权益诉求。《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要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经过计算,政府为天河街的失地农民统一购买48800元的保险,60岁以上的农民从失地当月起可以领到600~1100元不等的养老保险,具体数额根据年龄来定,年龄越大领到的养老金越多,但是弱势群体普遍反映领到的养老金数额不足以支付每月的医药费和生活支出。
“看病难、看病贵”始终是导致贫困的最大原因。天河街的失地农民之前都统一购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无法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很多缺陷,如缴费高、报销比例低、报销范围有限等,这也使得失地后本就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看病更加艰难。随着医疗费用的上涨,新农合保费也从2015年的每人每年50元涨到2019年的每人每年220元,让弱势群体不满的是保费高的同时报销比例却一直不涨。据了解,新农合在社区医院的报销比例可达80%、具有医疗定点的普通三甲医院可报销比例为60%~70%,其他更好的医院报销比例更少,如武汉同济、协和医院属于部级医院,报销比例不到10%(1)相关数据为实地调研所得。。弱势群体反映,社区医院虽然报销比例高,但是医生水平有限,患了重病需要去更好的医院治疗,却无法承担高昂的医药费,只能“在家等死”。此外,由于弱势群体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报销程序过于繁杂也是导致“看病难”的一大原因。
农村“低保”也是弱势群体反映比较大的问题。“低保”的覆盖范围窄,补偿标准低,申请要求严苛,特别是精准扶贫实施以后,申请“低保”的难度越来越大。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人均收入是设立“低保”的前提,然而农民收入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决定了收入的核算存在偏差。只核算收入,不计算支出,也是“低保”政策的一个局限性。此外,在保障标准的确定上,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都是依照最低生活标准制定的,但是由于核算收入和支出困难,导致制定的补偿标准缺乏科学性。弱势群体搬进社区后,“低保”还是享有每月300元的农村“低保”,并没有转为城市“低保”,由于物价变贵,支出变多,而弱势群体的收入并没有显著提高,因此失地后普遍感觉生活水平下降。他们认为最低生活保障是维持长远生计的底线,必须得到重视。
2.经济权益诉求
经济被认为是次重要的权益诉求。失地农民搬进还建房后,其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家庭消费结构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按照失地农民征地补偿标准21750元/亩,人均耕地1亩,户均4人算,每户获得征地补偿费为8万元左右。这个补偿费农民主要用于新房的装修和搬迁,对他们今后的生活没有起到实质性的帮助。经过测算发现,弱势群体失地前的年人均总收入为8989.41元、年人均纯收入为3457.72元,失地后的年人均总收入为9083.71元、年人均纯收入为1298.66元,可见,虽然征地后弱势群体的总收入有所上升,但纯收入下降。因此,他们一方面希望政府能够提高征地补偿费,另一方面也希望提供新房装修补贴或者直接提供精装修的还建房。
3.居住权益诉求
居住权益被孤寡老弱和病残类弱势群体认为是第三重要的诉求。孤寡老弱类和病残类弱势群体认为住在原农村,尽管房子质量不如还建房,但是面积大、农村环境好、宜居的地方更有利于身心健康,搬进楼房后感到“爬楼费劲”“不方便”“没有安全感”,影响了他们居住的舒适度。因此,他们更倾向于住在一楼出行方便并且与熟人相近的位置。
4.发展机会诉求
发展机会被人多劳动力少类弱势群体认为是第三重要的权益诉求。失地后,他们觉得再就业变得更加困难,经济压力大,很难承担子女高昂的教育费用,影响其后代的发展。因此,他们一方面希望政府能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岗位,增加家庭的经济收入;另一方面希望政府能对子女的教育进行补贴,减免小孩的学费书杂费等。
5.心理诉求
失地后,弱势群体从熟悉的生存环境转移到陌生的生存环境中,不得不开始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他们觉得“关门闭户”的生活习惯让人感觉“孤独”“被孤立”,并且现在的邻里关系不融洽,邻居相互之间很疏远,社区逢年过节很冷清,不如以前村里热闹,同时缺乏心理慰藉,这些都深刻地影响了他们的幸福感。此外,对失业的恐惧、对未来的担忧、对征地的不满等负面情绪都会影响他们的生活稳定,严重者更有可能会引发征地冲突,造成社会矛盾,尤其是贫富差异很大时,会给弱势群体带来巨大心理落差和不平衡感,容易产生报复社会心理。因此,他们一方面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尽可能多的补偿,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够得到邻里的关爱,提升幸福感。
6.程序权益诉求
程序权益是弱势群体最为忽视的权益,当问及他们是否有意愿了解并参与征地的有关事务,是否希望表达自己的意见时,他们很多都持否定态度,表示不知道怎么参与,或者认为表达了也不会被采纳。他们觉得只要能得到他们应有的补偿就可以。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在村里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没有主动参与集体公共事务的意识,完全被动地接受政府和村委会的安排,另一方面是因为当前尚未建立起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以武汉天河机场扩建项目为例,征地前,弱势群体享有的权益水平低于非弱势群体,征地后,非弱势群体的权益不变,而弱势群体的权益下降明显,具体表现为经济、发展、心理和程序权益四个方面的差距拉大,其中程序权益差距最大,居住情况差距缩小,社会保障水平得到提升,但弱势群体对社会保障的满意度远低于非弱势群体。通过对弱势群体权益诉求分析发现,社会保障是弱势群体最重要的权益诉求,经济权益是第二重要的诉求,程序权益排在后列。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建立弱势群体与非弱势群体差异化的权益保护政策。在经济方面,应当设置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差异化配置模式。村集体内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可以考虑给予弱势群体一定的倾斜,经村民大会讨论得到其他群体的同意后,利用村级提留款为弱势群体设立专项救助基金。此外,政府可以通过税收的手段调节增值收益的再分配,防止贫富差距拉大。在发展机会方面,应当设置差异化的安置补偿模式,对于弱势群体尽量采用留地与就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一方面让他们有地可依,规避失业风险,另一方面增加其非农业收入。在心理方面,社区活动中心要定期对弱势群体进行慰问和关心,主动与其接触,及时了解弱势群体的需求,并帮其解决问题,鼓励其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多与邻里交流,早日打开心扉,融入新环境和新集体。在程序权益方面,应当赋予弱势群体和非弱势群体同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同时设置严格的监督机制,畅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
二是建立弱势群体内部差异化的权益保护政策。针对孤寡老弱类弱势群体,重点做好养老、医疗保障以及心理疏导工作。可以增加社区基础设施,供居民休闲娱乐,还可以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活动,如棋类竞赛、节日送温暖活动等,增添社区的文化氛围,给他们送去心理慰藉。针对病残类弱势群体,他们的压力主要来自于巨大的医疗消费支出,因此笔者建议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同时设立专项救助资金,可以政府集资的形式,也可以从土地补偿费村集提留中抽取部分组成。此外,建议政府给病残人员配备专业护工,经费由政府给付,优先为病残类家属推荐离家近的工作岗位,如环卫、绿化等,以方便对家庭的照顾。针对人多劳动力少类弱势群体,发展机会是其第三重要的诉求,一方面可以对其劳动力进行专项就业培训,增强工作技能,提升工作竞争力,然后推荐就业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另一方面可以为其家庭的非劳动力提供帮助,如对其子女的教育进行补贴,减免学费书杂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