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立慧
(天津商业大学体育教学部,天津 300134)
当前,我国各级各类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作为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已成为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工作中的重要一环。2018 年1 月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等7 部门联合发布的《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明确提出“重点建设一批规模适度、经济实用、功能配套完整的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要求。当前,学界关于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的研究数量较少,研究内容较为单一,时间较早,主要集中于个别区域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的调查研究层面,缺乏整体性的研究成果。本文主要通过访谈、实地考察和文献资料等方法,其中实地考察选取福建、广州、武汉、成都、上海5 省市12 所国家级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并随机调查了30 名中心管理人员填写调查问卷,旨在了解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发展的整体状况。
育活动中心创建的指导纲领。2012 年开始启动国家级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的试点建设工作,第一批选择了北京、广东、四川、浙江和福建等5 个省市共6 个单位进行试点,以后每年均新增一些地方试点,国家级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创建试点数量不断增多。2015 年创建试点数量上升趋势最快,增速达77.7%。以国家级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为例,2016 年度,全国各地国家级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创建数量达到20 家。从地域上看,2016 年国家级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东部地区共有10 家,占比50%,中部地区6 家,占比30%,西部地区4 家,占比20%,国家级中心的分布呈现东部多于中部、中部多于西部的特点(表1)。总体来看,目前中心创建仍处于试点阶段,创建试点基本覆盖各地,总体规模不是不大尚处于探索阶段,但试点建设的国家级中心为其他省市申办和创建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
《青少年体育“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探索创建以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在内的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要求 。这是我国开展青少年校外体
关于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的选址,国家体育总局并未做详细的规制,只是提出“活动中心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标准与技术规范;活动中心选址应位于学校附近或居民相对集中的区域”这类粗线条的描述 。2012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手册(试行)》,要求选址要符合城市规划,靠近生活密集区域,满足运动项目特有要求,远离危险区域,便于利用供电供热等市政设施等规范 。实地调研发现,各地基本都能够贯彻落实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选址的相关要求,如上海市提出“应位于学校附近或居民相对集中的区域”;广东省提出“应位于学校或居民相对集中区域,场地朝向、风环境、光环境、缓冲区域、安全防护等符合项目使用要求”;福建省个别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选址独出心裁,将选址资源与周边居民共享,如思明区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在健身公园旁,为周边居民提供便利;武汉市洪山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地处中心城区,属于区域性全民健身基地、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平常接待周边的小学开展公益活动,体现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复合功能的特点。
表1 2016 年度国家级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创建试点分布情况统计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对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创建的用地面积并未严格要求,只是笼统地提出用地的功能要求。例如,要求大型活动中心应满足:活动中心可以有一个或多个体育综合运动馆,总建筑面积4 000 m2以上;至少设置可容纳2 片净高不低于7m 的篮球运动场地,同时兼顾其他球类项目运动;具有不低于5 000 m2的室外运动场地”等。实地调研发现,各地用地面积方面执行情况良好。例如,《福建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方案》要求县(市、区)中心城区“活动中心”建设用地不少于6 亩(4 000 m2);建设内容包括室外灯光篮球场2 片、小型足球场1 个、室外健身器材若干件,1800 m2室内乒乓球、羽毛球、棋牌室等综合活动室一栋。根据对福州5 家中心实地调查的统计结果显示,福州市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的用地平均8383.76 m2,均远多于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综合来看,各地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的用地均能达到国家体育总局的创建要求。
当前,我国政府发起创建的社会类青少年体育组织(如国家体育总局发起创建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在运营上多面临一定困境,其中运营管理主体不明、法人身份混乱现象较为常见 。根据依托单位的性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管理模式主要分为4 类:(1)隶属于体育系统的少体校,占56.7%;(2)隶属于体育系统的场馆、中心,占26.7%;(3)属于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自主管理,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具备事业编制,占13.3%;(4)隶属于当地社区,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占3.3%。基于以上4 类依托单位的形式,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管理运营也基本形成4 种模式:第一,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与体校联合管理;第二,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与体育场馆联合管理;第三,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自主管理;第四,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与社区联合管理。笔者认为,上述模式均不同程度出现将管理和运营混为一谈的问题。实际上,管理与运营是不同的概念,两者的主体既可以是同一所指,也可以发生分离 。根据现代产权的理论,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的运营主体应该是更能适应市场、社会需要的专门社会组织、团队来承担,不能由事业单位法人兼职或工作人员兼职从事中心管理运营。
场地设施是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开展服务的载体。国家体育总局对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创建设施内容规定:“配建室外标准篮球场2 片,室外五人制足球场1 片,室外健身路径,室内适合乒乓球、羽毛球等体育项目活动的综合馆1 个”等,并要求这些场地设施全部向青少年开放 。实地调研结果表明,大部分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的场地设施能够满足需要。完善的配套服务有助于青少年安全参与校外体育活动,促进青少年体质提升。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培育管理模式先进的活动中心,提高活动中心的综合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和标准,促进青少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可持续发展 。”实地调研发现,各试点单位在配套服务方面均能达到一定标准,如上海市要求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合理配备卫生间、门卫室、医务室等服务设施;广东省要求中心配套设施包括器材室、培训室、安保监控室等;福建省要求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配备了配套的服务设施,如休息区、卫生间和淋浴室等。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的运营流程中,既要为青少年提供优质的活动环境,更要为青少年提供安全场馆保障,确保青少年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安全快乐的活动。目前试点运营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的安全设施除了传统的门卫看管外,智能化安全设施如智能化监控探头、门禁刷卡系统和实时播放LED屏幕更加高效保障青少年的安全。
经费是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生存运行的经济基础,是确保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的后续运营开展的重要支持。国家体育总局自开展“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创建命名活动工作以来,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支付资金400 万资助,用于探索适合我国青少年体育需求的校外体育活动中心 。除此之外,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还需得到政府财政的稳定支持,如国家体育总局要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试点项目申报、落实配套资金,并在发展引导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调查结果表明,财政拨款是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创建的支柱,只有3.2%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创建得到社会力量资助。实践证明,要想维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的发展,仅依靠政府的拨款是远远不够的。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立的初期,政府虽也有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及接受各界人士的捐赠,但结果是社会、经济力量参与的成分依旧不高,这就造成青少年体育场地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的困境,形成对政府拨款支助的依赖性,不利于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对我国多数非营利组织而言,走实体化道路是实现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由之路。其中,多渠道筹措社会经费又是实现实体化的重要一环。
加快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创建,对改善青少年体质、提高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和建设体育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仍处于创建试点阶段,与广大青少年的需求极不适应,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的发展模式逐渐明朗,迫切呼唤我国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的创建早日走上大规模、正式发展的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