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一红 盛建新 林洪 夏谦(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科技成果转化是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关键。发展经济要依靠科技进步,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只有把作为第一生产力重要体现的科技成果在生产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国的经济增长质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转变。
湖北是科教大省,拥有高校128所,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大学生150多万,每年大学毕业生约40万人;拥有19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300多家科研院所。高校、科研院所优势是湖北发展最大的富矿,也是最大的本钱。但是,科技对湖北经济增长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如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发挥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本文依据湖北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思考。
科技成果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专利、软著成果、技术方案、技术秘密、新设计、新品种、论文和科学发现等。其中,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是实施成果转化最主要的客体。现以专利情况为代表来研究湖省科技成果的供给现状。
利用合享专利(incoPat)数据库分析,截至目前,湖北有效发明专利数为59934件(图1),排名全国第10位,低于安徽(73770件),约为广东(299330件)、北京(288318件)的1/5。总体来看,湖北有效发明专利供给不足。分行业来看(图2),湖北有效发明专利行业分布较为集中,数量排前五的行业分别为仪器仪表制造业(8070件),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6534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6088件),通用设备制造业(5638件)以及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4782件),五大行业有效发明专利总数占全省的51.91%。
技术市场交易情况是衡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从总量来看,2018年,湖北技术合同成交28835项,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237.19亿元,全国排名第4位。湖北省技术交易市场活跃,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从技术合同的类别来看,“四技”合同中(图3),全省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成交额977.04亿元,占比78.97%;而直接服务制造业发展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仅260.15亿元,占比21.03%。其中,全省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仅37.51亿元,同比下降23.09%。从技术交易活动来看,湖北技术输出金额大于技术吸纳金额。2018年,全省输出技术合同28399项,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1204.09亿元,排名全国第4;全省吸纳技术合同17206项,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828.47亿元,排名全国第5。
图1 湖北有效发明专利数量全国对比情况(单位:件)
图2 湖北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情况(单位:件)
图3 湖北各类技术合同占比情况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是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8年,全国共有24家重点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其中,技术交易所(中心)13家,技术产权交易所11家。2018年,湖北技术交易所成交技术合同620项,合同金额46.41亿元,在全国13家重点技术交易所中排名第2,仅次于上海技术交易所,且合同金额约为排名第三的北方技术交易市场的3.5倍。但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成交技术合同555项,合同金额仅9.30亿元,在全国11家重点技术交易所中仅排名第5,且远低于北京产权交易所(248.12亿元)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159.89亿元)。(表1)
根据湖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工业总产值数据,制造业领域共有15个超千亿行业,其中排名前五的行业分别为汽车制造业(7289.38亿元),农副食品加工业(3815.58亿元),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374.71亿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233.16亿元)以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401.37亿元)。这与合享专利(incoPat)数据库中,全省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仅有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以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个行业相匹配(表2)。从我省工业总产值最大的汽车制造业来看,我省有效发明专利数仅1312项,排在第13位,科技成果显然不够支撑优势产业发展。从我省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最多的仪器仪表制造业来看,我省仪器仪表制造业工业总产值仅227.54亿元,产业发展严重滞后,省内科技成果在本省无优势产业承接。综合来看,我省科技成果与优势产业脱节现象比较普遍,科技成果转化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有待加强。
表1 2018年全国重点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情况(部分)
从合同类别来看,我省技术合同交易以技术服务合同为主,技术应用类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较少。2018年,全省技术服务合同成交额863.54亿元,占四类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69.80%;而技术开发合同成交额占比18.00%,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占比仅3.03%(图4)。对比来看,发达省市的技术合同交易均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 同 为 主。2018年1—11月,上海技术开发合同成交额占比54.51%,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占比13.08%,而技术服务合同成交额占比仅32.16%。2019年一季度,广东技术开发合同成交额占比75.62%,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占比14.63%,而技术服务合同成交额占比仅9.44%。从技术合同质量来看,通常而言,技术转让合同单项成交额最高,广东技术转让合同平均每项成交额2719.40万元,上海技术转让合同平均每项成交额1151.74万元,而我省平均每项成交额仅429.18万元,低于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单项成交额。类似的,我省技术开发合同平均每项成交额205.10万元,远低于广东(872.37万元)和上海(564.62万元)。综合来看,我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交易数量、质量均有待加强。
表2 湖北有效发明专利、工业总产值按行业分类排名对比表
湖北科技成果外流现象十分普遍。2018年,湖北输出技术合同28399项,成交额1204.09亿元;但吸纳技术合同仅17206项,共828.47亿元,输出技术成交额是吸纳技术成交额的1.45倍。广东、江苏、浙江等发达省份则恰好相反,吸纳技术成交额均远超输出技术成交额,吸纳技术分别是输出技术成交额的1.35倍、1.45倍、1.22倍。(图5)
从高等院校来看,湖北高校输出技术成交额居全国高校前列,但高校输出省外技术合同远大于输出省内,且输出省外技术合同金额更高。2018年,全国共有789所高校参与技术交易,在输出技术成交额排名前十的高校中,湖北有3所:华中科技大学(第1名)、武汉大学(第2名)以及武汉理工大学(第7名)。具体来看,2018年,华中科技大学输出省内合同成交额仅3.66亿元,输出省外18.26亿元,约为省内的5倍;武汉大学输出省内2.2亿元,输出省外17.30亿元,是省内的7.86倍;武汉理工大学输出省内2.67亿元,输出省外7.59亿元,是省内的2.84倍。同时,高校输出省外技术合同金额更高,华中科技大学平均每项输出省外合同金额(175.60万元)是省内(82.57万元)的2倍;武汉大学平均每项输出省外合同金额(134.33万元)是省内(42.87万元)的3倍;武汉理工大学平均每项输出省外合同金额(98.34万元)是省内(57.71万元)的1.71倍。(表3)
图4 湖北与发达省市各类技术合同占比情况对比
一是充分发挥财政科技项目在成果供给中的引导作用。面向地方产业发展需求设置科技计划重点专项,以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为主攻方向,重点支持地方优势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高质量的科技成果有效供给,逐步实现科技成果供给与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之间的高效对接。二是建立行业卡脖子关键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政府采购机制。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创新采购支持机制,切实支持重点关键技术产品攻关成果的推广应用。通过政府采购、完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等,为突破“卡脖子”技术创造迭代创新的市场环境。
表3 2018年湖北重点高校输出技术合同情况
一是有效提升企业承接硬技术成果的应用转化能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机制。加快推进以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为代表的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企业的桥梁,分担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风险。二是加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保障。建立财政资金与市场金融资本联动推进机制,积极推进财政资金、金融以及社会资本协同互动、统筹联动,大力创新财政资金市场化运作方式,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引导创投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为科技型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应用提供资金支持。
一是系统激励在鄂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本地转化。针对中央在鄂高校院所本地转化科技成果不高的老大难问题,建议采取系统思维全方位激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鄂转化,从对高校院所的考核激励、成果所有人的收益激励、本省企业承接转化的激励、携成果创业的激励、金融配套激励等方面建立全链条的激励机制,政府通过创造条件激励成果在鄂转化。二是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科技成果在鄂转化。重视省外科技成果的引进工作,支持省内技术转移中介机构与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深层次合作,围绕我省的产业需求,精准引进、主动引进省外技术成果在鄂落地;鼓励我省企业与境外、省外技术先进企业、技术转移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实现技术成果的优先转化。
一是创新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发展模式。转变传统技术交易机构以时间优先、价格优先为原则的竞价制度,仿证券市场做市商制度推动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转型升级,由做市商为投资者提供买卖双边报价进行对赌交易,通过报价的更新引导技术成果成交价格变化。同时,加快做市商制度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认证、标准以及体系建设。二是加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政策环境建设。研究制定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行业管理和规范,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激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良好发展。推进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的市场化改革,逐步减少并最终取消对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运营的直接干预,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