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美善 米运生
(华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广州 510642)
为形成界定清晰、权属明确的农地产权制度,我国从2009年开始进行了新一轮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并于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确权明确了农户的土地权利,为农地经营权的转移提供了制度和法律基础。农地的确权和转让又为农地抵押贷款、规模经营、社会化经营和劳动力转移等一系列农村新型的生产和融资模式提供了基础,尤其促进了融资模式的变革。基于农村金融市场信贷供给的角度,农地确权实现了农地外部收益的内部化,赋予了农户财产增加的信号,使金融机构评估农户的可贷性提高。同时农地经营权权属明确,可作为抵押品发放农地抵押贷款,放松了农户的信贷限制。基于农村金融市场信贷意愿的角度,农地确权增加了农户的农业投资[1-4],从而提高了信贷意愿。产权分割和农地确权促进了农地流转,农地转入使农户的农业投资增加,也提高了信贷意愿。如果农地确权带给农户的信贷效应来自上述4个路径,那么小农户因为农地规模小和农地转移的固定交易费用使其信贷限制并未放松。
小农户是持有土地的规模小,生产中主要利用家庭劳动,劳动生产率低,农产品交易率低的农户[5]。截至2016年底,我国经营规模在3.34 hm2(50亩)以下的小农户有近2.6亿户,占农户总数的97%左右,经营的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82%左右,户均耕地面积0.334 hm2(5亩)左右。而经营规模在3.34 hm2(5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主体经营耕地总面积约0.233亿hm2(3.5亿亩),平均经营规模达到6.67 hm2(100亩)[6]。小农户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并将长期与现代农业并存。公平的金融参与机会既关系个人发展,也通过金融普惠而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7]。然而,那些罗尔斯式“最不利者”的小农,却普遍遭遇正规机构的金融排斥[8]。尽管金融参与程度自改革开放以来大幅度提高,但因金融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我国仍有大量小农被金融排斥(Financial exclusion)所困扰[9]。2006年实施的农村金融新政在很大程度改善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增加了农村金融供给能力,但使命漂移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缓解[10]。对此问题,学者们通常将之归因于Rajan等[11]所提出来的“抵押品暴政(Tyranny of collateral)”:社会征信体系的缺乏和契约执行机制的失灵等因素,使正规金融机构在解决信息和违约风险问题时,因难以采用发达国家所常用的交易信用,而不得不诉诸于不动产等抵押品。正是商业银行的这一“无情”措施,使小农等弱势者很容易遭遇金融排斥。
Carter等[12]、Boucher等[13]以及Field等[14]分别对拉丁美洲、非洲地区农地确权的信贷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农地确权确实提高了富裕农户和大土地所有者的信贷可得性,但小土地所有者的贷款数量不增反降。中国农地确权的改革已基本完成,关于此项改革的金融普惠效果问题,已有的少量研究却显示了令人不安的信息:贷款主要为专业大户等主体所获得;对小农来说,信贷可得性并未增加[15-18]。也有学者认为农地确权是能够缓解小农户金融排斥的制度创新模式[19-20]。农地确权是否提高了小农户信贷可得性?我国小农户在确权后的信贷可得性及其机制方面的专门研究数量很少。已有的研究都集中在农地抵押贷款的使命漂移问题[17-18],确权的信贷需求效应[15],确权的信贷效应的案例分析[21]等,没有对小农户确权的信贷效应及其传导路径进行全面的实证研究。只有验证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传导到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路径,才能对我国小农户在农地确权后的信贷状况的改变进行全面的了解,并疏通贷款路径,放松小农户的信贷限制。本研究以来自2015年我国9省的随机调研数据为基础,验证小农户农地确权的信贷效应,特别是对传递机制对小农户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确权对小农户的信贷效应需要对确权农户在没有确权情况下的信贷状况进行反事实推断,然后再与其在确权情况下的信贷状况进行比较分析,平均处理效应模型可以对农户的反事实结果进行推测。本研究采用了双稳健估计方法分析平均处理效应模型,将农地确权视作干预措施,设定干预模型,将农户信贷可得性,贷款需求,农业投资等视作干预结果,设定结果模型。基于干预模型的倾向匹配得分克服了农户的自选择和异质性对结果的干扰,并加入偏差修正项(Bias-corrected term),获得优于目前政策效应分析经常使用的PSM(Propensity matching score)和DID(Difference in difference)等方法的双重稳健的分析结果,即使干预模型或结果模型设定错误也可以获得一致性结果。实证检验的结果显示,农地确权使小农户的产权获得了安全性,增加了农户的农业投资,特别是长期投资,最终增加贷款需求。农地确权通过信号传递和农地抵押使金融机构对农户的可贷性评价提高,增加了小农户的信贷可得性,农地确权的信贷效应存在,但和确权产生的信贷需求相比,信贷效应因农地的抵押作用不足而受限,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制度创新。因此本研究旨在通过分析农地确权对小农户信贷可得性的影响,实现制度创新,缓解小农户的信贷限制。
小农户农地确权的信贷效应因小农的土地规模小、贷款额度少等特点,体现出不同于大农户的特点。
1.1.1确权后的土地可作为抵押品缓解小农户的金融排斥
非正式金融有信息优势,当借款人违约时,可以用社会准则、压力和暴力去谴责违约。而正式金融只能使用和处理抵押物,抵押是缺乏信息的替代物[22]。缺乏抵押物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将减少贷款额度和期限,并以增加利率来替代抵押品。如果逆向选择限制贷款人提高利率,信贷配给就会发生[22]。信息不对称下,缺乏抵押物的农村信贷市场的均衡是逆向选择和信贷配给[23]。
农地确权使农地具有了正式的财产权,并通畅了流转渠道,增加了土地的净抵押价值,降低了杠杆率[15]。通过减少代理人问题,农地抵押的使用可以缓解信贷配给,并使风险贴现和利率降低。Barham等[8]推测确权减少了农户信贷配给的可能性可以达到11.8%。如果没有土地抵押贷款,银行会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可贷性调查,提高了交易成本,并减少了农户贷款[24]。从没有抵押品到有抵押品,农村金融市场最终形成分离均衡,持有高质量项目的客户选择抵押贷款和低利率,而持有低质量项目的客户选择非抵押贷款和高利率[25]。这是信息劣势的一方提出一组合约,供信息优势的一方市场筛选的结果。
但由于丧失抵押品赎回权、重新销售和抵押品转移问题,导致了农地抵押贷款的高交易成本,特别是细碎化的小块土地。因此小农户的小额贷款很难实行农地抵押[18]。如果政治、法律和道义因素阻碍产权的重新持有时,成本就更高了,所以确权对土地抵押贷款的影响是有规模限制的。小农户即使有确权的土地也会被信贷市场出清。学者研究发现我国农地抵押的规模限制在6.67 hm2(100亩)以上,低于这个规模更多是属于政策性贷款[15]。由此可得:
假设1:农地确权通过抵押效应提高小农户信贷可得性的效果是有限的。
1.1.2确权后的土地可传递小农户的资产信号
土地确权的价值不只在于将其作为抵押品,而且还在于贷款交易本身[14]。依靠抵押物的贷款是金融不发展的象征,抵押给借贷双方都带来了成本,对于贷款人来说,成本在于抵押物评价、监督、违约后抵押物的处理。对于借款人来说,成本在于抵押物的机会成本和抵押物本身价值的变化带来的支撑资金的变化[26]。理想的贷款是依靠未来盈利能力[27],确权使农户未来的盈利能力提高,并且使其内部化。因此任何减少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发展和政策创新都可以通过减少对抵押品的依赖来提高信贷市场的效率。
确权传递给金融机构的信息流在于如下途径:首先,农地确权的家庭拥有了更多免于征用的财产,而且财产的价值和权属可确定;其次,确权后的土地可流通性提高,易于定价,变现能力提高,这些都提高了土地的价值;再次,因为投资安全性提高带来的投资增加,使土地预期未来收益提高,并实现了内部化[15];第四,土地确权也影响了借款人的其他特点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变化、收入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等,从而产生农地确权-资产信号传递-贷款供给增加的路径。因此,在农地的抵押作用需要嵌入高额的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农地确权的信号传递对小农户更具意义,因为信号传递是增量,传递单纯的正向影响,其影响的高低则取决于小农户本身的农地持有量。由此可得:
假设2:农地确权能够通过资产的信号传递而提高小农户的信贷可得性。
1.1.3确权对小农户信贷意愿的影响
确权对农户信贷意愿的影响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地确权实现了农业长期投资外部收益的内部化,投资安全性的提高使农户增加了农业投资[2,8],包括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家庭农业劳动力数量、家庭农业生产时间以及农业经营投入的增加[4]、有机肥的施用量等长期投资的增加[1,3],投资增加引发了信贷意愿的增加;其次,农户的预期投资收益率提高,在预期投资收益率高于贷款利率的情况下,农户的信贷意愿会提高。预期投资收益率的提高也来自农地确权后,农地流转使农地流通到生产率更高的农户手中;再次,土地确权如果增加了金融机构对农户的贷款供给,示范效应可以使自我排斥的农户产生信贷意愿[15]。
小农户的土地持有量少,承担风险的能力低,对于土地的依赖性大于大农户,风险配给导致小农户的信贷意愿低。长期的信贷配给导致的自我排斥也是影响小农户信贷意愿低的原因。农地确权后,小农户存在长期投资效应,辅以金融机构信贷供给增加的示范作用,则小农户的信贷意愿会增加,继而潜在的信贷需求增加。由此可得:
假设3:农地确权通过提高土地的安全性而促进了农业长期投资,进而提高了小农户的信贷需求意愿和信贷可得性。
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里,假定存在一家金融机构(贷款供给主体)与若干户农户家庭(贷款需求主体),作为贷款需求主体的农户家庭是谋求收入最大化的,农户家庭除土地确权存在不同以外,其余都是同质的,即农户家庭风险中性,都拥有初始财富额度W。假定农户面临投资额度为T元的投资选择,投资所需资本超出其初始财富额度(T>W),需要从金融机构借款C元,贷款利率为r,需要以价值为Vcl(cl表示抵押土地)的土地作为抵押。投资成功的概率为p,成功则能够获得收益G(Y);投资失败的概率为1-p,失败则收益为0,Vtl(tl表示流转土地)是流转土地产生的资金量,土地转入时Vtl<0,土地转出Vtl>0。土地转入需要资金支付租金和投资的金额,而土地转出获得租金收入。以Cobb-Douglas函数形式表示农业生产过程[28-29],则:
G=ALαTβDγ
s.t.T=W+C+Vtl
A>0,L>0,W>0,C>0,0<α<1,
0<β<1,0<γ<1
α+β+γ=1
(1)
式中:A表示农户现有生产能力;L表示劳动力数量(假定不考虑雇佣劳动力),因为农户家庭劳动力数量短期不会有变化,而且农地确权并非农户是否从事非农就业的原因,因此土地确权并不影响L,故假定L不变。D是农户的种植面积,会因为土地的转出转入发生变化。于是对于农户来说,预期收益为:
B=[ALαTβDγ-(1+r)C]p+(-Vcl)(1-p)
(2)
作为贷款供给主体的金融机构在预期利润为正的前提下,提供贷款。目前我国的农村信贷市场是卖方市场,金融机构持有大量的资金缺乏贷出路径。假如抵押土地都取得了土地确权颁证,则金融机构的预期利润Rf应该为:
Rf=[(1+r)-(1+i)]Cp+
[θ1Vcl-(1+i)C-θ2](1-p) (Rf>0)
(3)
Rf=(r-i)Cp+
[θ1Vcl-(1+i)C-θ2](1-p) (Rf>0)
(4)
其中:i是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成本,θ1(0<θ1<1)为处置抵押土地的变现率,θ2(θ2>0)为土地抵押贷款下存在的固定交易成本,小农户的贷款额度可能<θ2。上述非线性规划问题可描述为:
s.t.(r-i)Cp+[θ1Vcl-(1+i)C-θ2](1-p)≥0
(5)
构造拉格朗日函数:
L=[ALαTβDγ-(1+r)C]p+(-Vcl)(1-p)+
λ{(r-i)Cp+[θ1Vcl-(1+i)C-θ2](1-p)}
(6)
由KKT条件可得:
λ{(r-i)p+[-(1+i)](1-p)}=0
(7)
(1-p)≥0
(8)
λ{(r-i)Cp+[θ1Vcl-(1+i)C-θ2]
(1-p)}=0λ≥0
(9)
可推出农户最优贷款计划为:
W-Vtl
(10)
确权使土地转让的交易费用降低,转出收入增加。农地抵押贷款时,土地处置的变现率提高。确权强化了土地收益的内部化,农户投资增加。
η1是土地确权颁证时的土地变现率,η2是土地没有确权颁证时的土地变现率,并假设0<η2<η1<1。假定农户所抵押的土地取得土地确权颁证比率为σ,则θ1=η1σ+η2(1-σ)。此时,金融机构的预期利润Rf和农户的预期收益B可改写为如下形式:
Rf=(r-i)Cp+[θ1Vcl-(1+i)C-θ2](1-p)
(11)
Rf-(r-i)Cp+(1+i)C(1-p)+
θ2(1-p)=θ1Vcl(1-p)
(12)
(13)
(14)
(15)
由一阶条件∂B/∂C=0,推出该类农户最优贷款计划为:
(16)
式(10)中:θ1=η1,σ=1,C*是抵押土地全部确权的情况下农户的最优贷款量,而C**是部分土地确权情况下农户的最优贷款量,比较农地确权的信贷效应,将式(16)与式(10)相除得到:
(17)
从式(17)可知:1)土地确权颁证通过信贷需求和供给路径使农户的信贷可得性提高。2)在传导路径中土地持有量D和信贷可得C正相关,小农户面对土地持有量少,在固定交易成本θ2面前,确定了其弱势地位。3)农地流转关系到农地的变现率、定价、信贷需求、贷款交易成本等一系列问题,成为确权的信贷效应的核心环节。土地转入时Vtl<0,贷款额度增加;土地转出Vtl>0,贷款额度减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对小农户确权的信贷效应具有促进作用。
本研究的数据来自非实验数据,非实验数据的干预政策评估问题是微观计量经济学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非试验数据难以避免考察对象的异质性和自选择问题,农户基于本身不同特质而非政策干预进行的不同选择对评估政策影响产生了干扰,从而使估计出来的政策影响有偏,错误的政策影响评估对于干预政策的优化起到了干扰作用。因此解决农户的异质性和自选择问题变得异常重要,目前解决该问题的办法主要有PSM(Propensity matching score),DID(Difference in difference)和DR(Doubly robust estimation双稳健方法)等,PSM因为只设定了一个干预模型,在干预模型设定错误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产生有偏误的估计结果。DID无法解决随时间变化的变量对估计结果的内生性影响,而且要求面板和重复截面数据的支持,对数据的要求高。双稳健方法(DR)是逆概率加权的回归调整方法(The inverse probability weighting estimator with regression-adjustment,IPWRA)和增广的逆概率加权方法(The augmented inverse probability weighting estimator,AIPW) 的统称。双重稳健性来自于IPWRA和AIPW都同时设定了干预模型和结果模型,干预模型用于匹配样本,而结果模型用于确定匹配后的反事实结果。由于加权项或偏差修正项的加入,使DR方法在其中一个模型设定错误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一致性的因果分析结果[30]。
AIPW估计方法在设定干预模型和结果模型的同时,又加入了一个偏差修正项,如果干预模型设定正确,这个偏差修正项等于0。如果干预模型设定错误而结果模型设定正确,则偏差修正项可以修正这个错误,使结果更加稳健。因为这个特点使AIPW在结果模型或干预模型设定错误时,可以获得比IPWRA更好的结果[31]。本研究运用stata软件,选择AIPW方法分析农地确权的信贷效应,以农地确权作为干预政策,以信贷可得性和信贷意愿作为政策影响进行评估,以农村的土地市场的制度创新带动信贷市场的匹配。
基于双稳健估计方法的平均处理效应的思想,实证分析是这样设计的:
第一步,我们运用logistic模型设定确权和不确权情况下的结果模型O1i(xi)和O0i(xi),结果模型的被解释变量为信贷意愿(Loanw)和贷款可得性(Loana)。而结果变量农业长期投资(Ainvest)设定了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协变量包括农户人口特点,经济特点和地理位置特点(变量定义见表1):
α3Highsi+α4Alandi+α5Aincomei+
α6Relativei+α7Insurancei+
(18)
β3Highsi+β4Alandi+β5Aincomei+
β6Relativei+β7Insurancei+
(19)
γ3Foodci+γ4Cashci+γ5Relativei+
γ6Transferini+γ7Vcadrei+γ8Labori+
γ9Juniori+γ10Highsi+γ11Alandi+
(20)
第二步,干预政策是农地确权,农户境况可分为农地确权和没有确权。干预模型设定为logistic模型,协变量包括农户人口、经济、地理位置特点等。
φ3Aincomei+φ4Laborri+φ5Insurancei+
(21)
第三步,用来自式(21)的概率对式(18)~(20)的条件均值进行逆概率加权。权数1/Ti(xi)是对农户的确权状态Di=1进行加权,而权数1/[1-Ti(xi)]是对农户的非确权状态1-Di进行加权,N是总体样本数(以结果变量是连续变量Ainvest为例):
(22)
[1-Ti(xi)]
(23)
最终得到农地确权对农户信贷需求、信贷可得性和农户投资的影响。我们将报告总体平均效应(Average treatment effect,ATE),ATE是对总体样本平均处理效应的估计结果,样本中既包括确权农户,也包括没有确权农户, 两组样本的反事实的结果同样都是通过PSM确定[30,32]
(24)
数据来自2015年按照分层抽样的方法对中国华南、华中、东北、西北的广东、江西、贵州、河南、江苏、宁夏、辽宁、山西和四川9个省份,67个市,578个村的农户进行的随机的问卷调查,收回有效样本2 704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中规定,种植业规模农户是在一年一熟地区持有6.67 hm2(100亩)及以上耕地,一年两熟或以上地区持有3.34 hm2(50亩)及以上耕地的农户,而少于这个亩数的为小农户。根据各省的熟制,即宁夏和辽宁省(自治区)为一年一熟,江西、贵州、河南、江苏、山西和四川省为一年两熟或两年三熟,广东为一年两熟或三熟,选取一年一熟省份持有6.67 hm2(100亩)以下耕地,一年两熟或以上省份持有3.34 hm2(50亩)以下耕地的种植业小农户样本进行分析。
数据描述依据本研究的变量分类进行,本研究选取的变量分为干预变量、结果变量和协变量三大类:
1)干预变量为农地确权。样本中53.96%的农户的土地已确权,46.04%的农户的土地未获得确权颁证。
2)结果变量包括信贷意愿,信贷可得性和农业长期投资。样本总体中有信贷意愿的农户占29.99%,确权农户中有信贷意愿的农户占32.71%,非确权农户中有信贷意愿的农户只占26.80%。样本总体中19.44%的农户持有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确权农户中20.73%持有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没有确权的农户中却只有17.92%持有贷款。本研究以小农户对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农机具和设施的投资作为农业长期投资的代理变量,平均长期农业投资为0.57万元(见表1)。
3)协变量包括家庭人口特点,社会资本,家庭经济变量和外部变量。家庭人口特点包括教育水平,家庭劳动人口比例和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数。对于社会资本变量本研究用家里亲戚朋友情况(Relative)、家人是否是村干部或做过村干部(Vcadre)来表示。家庭经济变量用农户家庭承包耕地的面积(Aland)、农户家庭收入中农业收入所占的比重(Aincome)、闲置土地的面积(Iland)、是否购买了农业保险(Insurance)等作为代理变量。外部变量用农户所在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本省所处的水平、农户所在村的交通条件作为农户所处的外部环境的代理变量,用以控制外部环境对农户行为产生的影响。
表1 变量含义表
2.4.1干预模型的合理性分析
根据研究设计的步骤,本研究将调研的农户数据分为干预组(确权农户)和控制组(非确权农户),对于干预组(或控制组)在没有确权时(或确权时)的信贷意愿、农业投资和信贷可得的反事实情况,依据协变量计算出倾向匹配得分(条件概率),在控制组(或干预组)中找到具有相近倾向匹配得分的农户进行配对比较。干预模型(式(21))的回归结果(见表2)显示,农地是否确权受农户是否购买保险和当地经济状况的显著影响。购买了农业保险的农户确权的可能性高于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而农户所在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本省低的农户和其他地方的农户相比更趋向于没有确权。农业保险是村镇、县、乡等干部的工作能力、对中央政府政策的推行力度和农户的支持力度的代理变量,而农地确权作为中央政府的政策,需要各级干部的落实和农户的配合。因此地方领导对中央政策的推行力度和能力,以及农户对此积极的应对态度,对农地确权具有正向影响。而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农地确权的可能性越大,说明了这一政策选取试点时是具有倾向性的。这一点可以从农业部等部门就农地确权试点地区确定条件的文件中可以看出。
表2 农地确权的影响因素
注:***表示显著性低于1%,**表示显著性低于5%,*表示显著性低于10%。表4和6同。
Note: *** represents significance below 1%;** represents significance below 5%;* represents significance below 10%.The same in Tables 4 and 6.
根据表2的倾向匹配得分的结果进行匹配,并分析平均处理效应前需要对协变量的选取是否正确,控制组和干预组的共同取值范围是否足够,控制组和干预组的差异是否过大等问题进行检验。匹配后数据平衡的结果显示(见表3),调整后的大部分标准化偏差(The standardised percentage bias)在10%以下,证明匹配后数据是平衡的。进一步的偏差t检验的结果是接受原假设,证明了确权的干预组和非确权的控制组无系统性差异(见表3)。
共同取值范围的验证结果显示(图1),数据中大部分观察值都在共同取值范围内,在进行倾向得分匹配时损失的样本很少,符合倾向匹配得分方法对大数据的要求。以上的事实都证明干预模型的协变量的选取符合平均处理模型分析所需的假定条件,可以进行影响分析。
2.4.2农地确权对小农户信贷可得性的影响:资产的信号效应与抵押效应
将式(21)得出的概率进行逆概率加权并加入一个偏差修正项,得到AIPW估计结果。回归结果显示确权小农户的信贷可得性超出没有确权小农户3.09%(见表4)。农地确权通过产权分割,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确定了农户对农地的承包经营权,使其拥有了农地的财产权,成为农户向金融机构传递还款能力的信号。财产权因为可以流通变现并具有收益权而成为金融机构合格的抵押品,可以使小农户因此获得农地抵押贷款。信贷可得性是信贷需求和信贷供给均衡的结果,在我国农村长期信贷限制的情况下,确权小农户的信贷可得性超出没有确权小农户,说明确权的信号作用和抵押作用存在。
表3 匹配后的数据平衡检验
图1 倾向得分的共同取值范围
从小农户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有些农户可能使用过多种抵押品形式,见表5看出,不设置抵押品的贷款和房屋抵押贷款是目前小农户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要形式。农房抵押贷款是目前央行鼓励各金融机构发放的主要的抵押贷款形式,具有政策引导作用,是目前农村金融创新的主要内容。农房因为仅限本村居民买卖而缺乏流动性,很多地方正在推进农房使用权抵押贷款,利用农房租赁收入抵押贷款,这种形式更类似于未来收入流的变现。而农地抵押贷款,包括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抵押贷款,因为农地市场的不完善,限制了农地的流动性,目前还没有大规模开展,只有4.35%的占比,所以确权的信号传递效应在确权的信贷效应中起了主导作用。综上所述,假设1和2成立,即农地确权能够通过资产的信号传递而提高小农户的信贷可得性,而农地确权在通过抵押效应提高小农户信贷可得性的效果是有限的。
表4 农地确权对小农户的影响
表5 小农户贷款的抵押品分布
2.4.3确权通过农业投资对小农户的信贷意愿的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确权的小农户和没有确权的小农户相比具有更高信贷意愿,超出5.66%(见表4)。农地确权是通过农业长期投资的增加和信贷可得性的增加而增加了小农户的信贷意愿。农地确权对农户的长期投资会有影响[1-3],土地安全性低会阻碍农业投资。拥有土地的期限越长,越有利于投资,所有权比其它权利更有利于农业投资的增加[2]。用小农户家中用于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的农机具和装备
表6 小农户潜在的信贷需求的影响因素
的价值表示小农户长期投资的价值,回归结果显示(见表4)确权的小农户和没有确权的小农户相比,长期投资显著增加,说明确权的长期投资效应同样适用于小农户。我国小农户对于农机具和装备的自家拥有的比例显著高于来自社会化服务这一渠道。平均68.29%的小农户的粮食作物的农机具和装备来自自家拥有,22.09%来自个体户服务,和其他人共同拥有占6.40%,来自农业企业占0.05%,来自专业服务队占3.18%。这一点可以证明代理变量选取的合理性。长期投资增加后,小农户的信贷意愿是否增加?从表6对小农户的信贷意愿影响因素的分析中可知,在剔除了亲朋好友的非正规金融后,投资增加仍能够提高农户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意愿。
确权农户信贷可得性的增加,产生了示范作用,成为确权农户信贷意愿大于非确权农户的另一个原因。信贷意愿做为潜在的信贷需求,在小农户克服自我排斥和风险排斥,金融机构减少繁杂的贷款手续、关系贷款和抵押品设置的情况下,潜在的信贷需求可以成为有效的信贷需求,从而在金融机构增加信贷供给的情况下,提高农户的信贷可得性,形成良性循环。由此可知,假设3得到了验证,即农地确权通过土地安全性的提高而促进了投资,进而提高小农户的潜在的信贷需求,并促进小农户信贷可得性的提高。
新一轮的农地确权,为土地市场的变革传递到金融市场,实现农户金融行为的改变,提供了制度基础。小农户在这场变革中,是否因其农地规模小面临市场出清的弱势地位?本研究证明小农户的土地安全性的提高增加了小农户的农业长期投资,从而提高了信贷意愿。小农户的财产权增加,并拥有了可以流转的大额财产,本身传递了还款可能性增加的信号,使小农户的可贷性增强,并可将农地作为抵押品获得农地抵押贷款,最终小农户信贷可得性因农地确权而提高。但农地的信号传递作用大于抵押作用。
土地产权改革是农村生产力增长的关键因素。如果公共政策能够增强个人土地产权的安全性,则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收入平等。但必须使产权改革放松小农户在投资和生产提高上的限制。否则产权改革必然令人失望,只能使大农户获得权力。信贷限制是小农户在投资和生产提高上的限制,打破恶性循环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和组织创新。因此本研究建议:
1)提高农地财产权的价值,需要加快土地流转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小农户的细碎的土地分布特征和信息特点,使农地的信号作用远远大于抵押作用,而信号作用的增强,需要农地流动性的加强,使市场获得土地的定价和价格的实现。
2)小农户农地抵押贷款的破局,需要农地合作社,土地协会等第三方组织的参与。农地抵押贷款的市场型交易费用和管理型交易费用的存在产生了金融机构的沉没成本,在交易费用和有限理性背景下[33],通过组织的参与降低交易费用是必要的。特别是小规模农地的抵押贷款在存在固定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更需要组织创新降低交易费用。第三方组织的参与能够在小农户和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合约的重组、信息流的获取、违约农户土地流通的实现而降低交易费用。即使正规农地市场发展,农地流动性增强,小农户的农地抵押贷款也需要组织参与来解决地块小和分散而面临的流动性差,以及额度小和交易费用高的问题。如何通过组织创新和合约重组降低交易费用是本研究后续的研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