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指数与规律(2013~2017年)

2020-04-28 01:54刘品新
关键词:省份峰值腐败

刘品新 蔡 磊

(1.中国人民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2.中国人民大学 未来法治研究院,北京 100872)

一、问题的提出

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①,这是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对反腐败进展作出的新的重要判断,这一判断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多次论断一脉相承②。那么,如何理解新时期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内涵和表现?如何认识反腐败形势的严峻复杂性?如何将反腐败斗争继续进行到底?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学术界对腐败与反腐败的状况进行有说服力的测量评估。

其实,对腐败或反腐败的状况进行测量是一种研究通例。例如,“透明国际”公布全球“清廉指数”(CPI)和“行贿指数”(BPI),前者用于衡量公共领域或政治领域的腐败程度,后者用于衡量跨国公司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向投资地政府官员行贿的情况③,世界银行发布“腐败控制指数”(CCI),以对世界各国的腐败控制情况进行衡量④。其中,最具有广泛影响的是“清廉指数”,它是以世界银行和世界经济论坛等国际上重要或著名机构的相关调查报告中的数据为基础,再进行综合计算后得出的结果,反映的是多国商人、专家及学者对各国(地区)腐败状况的主观感受。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清廉指数”中的得分、年度排名以及年度排名比有起伏但总体变化不大⑤。毋庸讳言,“清廉指数”在概念和方法论上都有缺陷④,是一种主观评估方法,是以调查对象对腐败的感觉为依据的,无法改变感觉具有差异性和不准确性,无法弥合主观认知和客观状况差距的事实⑥,类似“清廉指数”这样的主观感受指数显然不能有效反映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重要进展的事实。

那么,如何解决“清廉指数”等主观感受指数对中国评价的缺陷问题?相对于“清廉指数”等指数的主观评估法⑦而言,客观评估法也是测量腐败或反腐败状况的常用方法。一般来说,主观评估法无法改变人们感觉的差异性和不准确性,客观评估法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说服力,可以使人们较为真切地认知腐败相关犯罪的严重性⑥。基于目前的情况,考虑到推出反映中国事实的评估结果必须经得起学术共同体的审核检验,我国有必要选择客观评估法对反腐败状况进行评估,得出具有较强客观性和公允性的结论,本文便是这样一种积极的尝试。课题组通过对党的十八大以来5年反映我国反腐败情况的公开数据进行客观化解读,提炼生成反腐败指数,多角度挖掘反腐败规律,以期为党和国家进一步优化反腐败工作提供论据和贡献智慧。

二、中国反腐败指数的具体建构

(一)方案设计

人们对“腐败”一词有不同的界定,比如,“透明国际”在“清廉指数”中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委托之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⑧,世界银行对腐败的定义是“为了私人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⑨,欧盟委员会对腐败的定义是“包括提供、给与、索取、接受贿赂、回扣、贵重物品和重大好处等在内的滥用权力获取私利的行为”⑨,在“世界竞争力年鉴指标”中甚至将腐败定义为“非法支付、司法腐败、贿赂与回扣”⑦。总的来看,腐败的界定存在着两种视角:一是狭义观,即“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亦可称为“政治(领域)的腐败”;二是广义观,即一切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中违反道德规范、社会规范或法律规范的行为⑩。

为研究的便利和效率,课题组选择了一种更为具体的狭义观,将腐败限定为构成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等职务犯罪的行为。相应地,反腐败指数被设计为特定省域特定年份的“年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总人数”(以下简称为“立案侦查人数”)与“年末常住总人口数”(以下简称为“常住总人口数”)相除之值。用公式表达为:反腐败指数=立案侦查人数/常住总人口数,其中,“立案侦查人数”单位为“人”,“常住总人口数”单位为“万人”,“反腐败指数”的数值含义为“每万人常住总人口数中以职务犯罪罪名被立案侦查人数所占的比例”。准确地说,这是以统计方法分析惩治腐败犯罪情况形成的“中国反腐败指数”。

显而易见,这是一种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指数体系方案。课题组根据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等公开资料与数据,针对腐败现象和反腐败规律抽取量化指数。具体实施中,课题组收集的公开数据涵盖我国大陆地区31个省级区划(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这些数据以2014~2018年各省份“两会”期间省级人民检察院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上一年度《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2014~2018年各省级统计厅(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为基础。对于个别省份特定年份的立案侦查人数和常住总人口数尚不能通过公开权威渠道获取的,课题组通过补正的方法获得相关数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课题组还收集了最高人民检察院5年工作报告中的“立案侦查总人数”与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常住总人口数”,将两者相除得值作为“高检院反腐败指数”,意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所反映的全国反腐败指数。“高检院反腐败指数”既是中国反腐败指数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可用作验证各省份反腐败指数的一种方法。

(二)数值生成

按照前述思路与公式,课题组全面整理了相关公开数据,带入公式进行计算,即得出全国及各省份的反腐败指数(2013~2017年),即党的十八大以来5年的中国反腐败指数。例如,北京市2017年立案侦查人数为468人,常住总人口数为2170.7万人,将两者相除得值为0.22,此即为北京市2017年的反腐败指数。以此类推,分省份分年度计算数值,最后得出2013~2017年各省份及全国反腐败指数(见表1)。

表1 2013~2017年各省份及全国反腐败指数

注: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三)结果评价

显而易见,课题组设计产生的“中国反腐败指数(2013~2017年)”具有创新的客观色彩。一般来说,客观评估法面临着一些重大的研究障碍,“无偏见的、有效的数据往往很难取得,这通常会导致进行有效评估的困难”。为取得成功评估的效果,课题组直面研究数据来源的困难并做了灵活的妥协处理,主要是在研究范围和指数功能方面做了必要的限缩。

相应地,生成的反腐败指数(2013~2017年)就具体化为一种限缩范围的指数。有关限缩首先体现在数据源的单一性质上。从调查方式来看,人们对腐败、反腐败等复杂事物进行量化评估时往往选择复合指标得出复合指数,例如,“清廉指数”的数据来源包括十多个独立调查机构的数据,以此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估给出分值。而囿于现阶段公开渠道的数据有限,课题组选择了单独数据源,以每年查办腐败相关犯罪案件中立案侦查人数为基础进行评估。基于这样的设计方案,作为研究基础的数据源就具有稳定性,能够保证学术研究的可持续性,课题组期望后续能够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开放较多的数据作为学术研究之用。有关限缩还体现在覆盖面适当窄化上。反腐败不仅仅是国家机构的公权力行为(即政府部门反腐败),也包括私人部门、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社会权力行为(即社会机构反腐败)。课题组选择的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的反腐败数据(主要是以检察机关办案为样本空间),所生成的反腐败指数(2013~2017年)也不关涉公权力反腐败的全部范围(如违纪处分情形等),而是集中于查处职务犯罪(即最严重的腐败行为)的情况。这样设计的目的在于,针对力度最大的反腐败行为得出的指数,可以立足重点、以点代面,揭示国家治理腐败的整体规律。俗话说,简约并非简单。“限缩”选择使得课题研究能够基于公开数据进行客观测评,其结论也就具有可靠性和可检验性。

同时,生成的反腐败指数(2013~2017年)也被具体化为一种仅聚焦排名的指数。学术研究中各种指数体系的功能很多,共同点在于通过量化的方法来评价某一或某些对象。课题组认为,中国反腐败指数方案针对的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于腐败相关犯罪行为的查处现象(即直接测量反腐败),某个省份在具体年份中的反腐败指数低或高不宜被简单地视同于公权力机关对腐败相关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小或大,更不能被简单理解为该地区在具体年份中的腐败程度低或高,它们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因为腐败相关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较长的潜伏期”⑥。表2为2013~2017年各省份反腐败指数排名,由表2可见,当前版本的“反腐败指数体系”的核心聚焦于实现指数的基本功能——排名,其中:(1)吉林省的反腐败指数连年排名第1,始终最大,且与排名第2位省份的反腐败指数差距较大;(2)上海市的反腐败指数排名属于另一个极端,即在最靠后位置,其5年内的反腐败指数排名极差为“1”,排名在30与31之间徘徊,且其反腐败指数变化的幅度不大;(3)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陕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反腐败指数排名呈现出越来越靠前的趋势,反腐败指数也呈现逐渐增大的趋势;(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徽省、甘肃省和辽宁省的反腐败指数排名呈现出越来越靠后的趋势,这4个省份的反腐败指数也有明显的降低趋势。

表2 2013~2017年各省份反腐败指数排名

那么,在反腐败指数上各省份的排名位次与相关变化说明了什么呢?简言之,某个省份的“反腐败指数”排名越靠前,表明该省份反腐败部门的工作业绩相对较好,同一个省份不同年份的“反腐败指数”得分出现了波动,就说明了该省份反腐败部门的工作业绩等情况出现了年际变化。从深层来说,人们可以在中国反腐败指数(2013~2017年)的基础上比较容易地进行直观的年际和省际比较,以纵横比较的视角洞悉中国的反腐败工作,而无论是哪一种比较的结果,都能够从一个侧面较为准确地反映我国治理腐败的特点,特别是可以揭示党的十八大以来5年我国公权力反腐败的客观规律。

三、中国反腐败的峰值规律与形势判断

(一)峰值规律

“反腐”问题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一个技术性难题,指标体系的选择、效率的测度与系统的构建成为“反腐”成效评估的关键。毫无疑问,中国反腐败指数方案为评估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客观的观察视角,生成的反腐败指数为新阶段认识反腐败形势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这一认识基础首先体现为反腐败指数所展示的两个峰值规律。

其一,表3为2013~2017年反腐败指数峰值概况。由表3可见,三分之二以上省份的反腐败指数峰值出现在2014年、2015年。具体来说:①反腐败指数峰值出现在2013年的省份有5个。辽宁省、天津市从2013年开始呈现持续降低的趋势,尤其是辽宁省年均下降幅度超过10%;江苏省、吉林省和江西省的反腐败指数在2013~2016年间呈现降低趋势,吉林省和江西省在2017年则出现不同幅度的上升,但均未超过峰值。②反腐败指数峰值出现在2014年的省份有13个。安徽省、重庆市和云南省等9个省份反腐败指数均于2016年降至最低点,但其后存在不同幅度的上升(最大上升幅度为黑龙江省的0.1)且都没有超过峰值;海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反腐败指数在2014年达到峰值后即开始连年下降,2017年降至最低值;仅河南省的反腐败指数在2014年达到峰值后,呈现降→升→降的趋势,但后续变化均没有突破峰值。③反腐败指数峰值出现在2015年的省份有8个,其中除福建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反腐败指数呈“对称分布”外,其余省份均在2016~2017年间出现“先降后升”的趋势,但都没有超过峰值。④反腐败指数峰值出现在2016年的省份有3个。西藏自治区与内蒙古自治区反腐败指数从2013年开始逐渐升高,到2016年达到峰值,其后2017年出现下降趋势。北京市反腐败指数峰值也出现在2016年,2017年数值亦出现了下降的趋势。⑤反腐败指数峰值出现在2017年的省份有2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出现较小幅度的下降,2017年则大幅度升高且出现峰值,而陕西省则表现出明显的持续上升趋势,但上升幅度有所减弱(0.07,0.07,0.02,0.03)。对反腐败指数峰值分布与变动规律进行分析可知:自2013年起,多数省份反腐败指数普遍存在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在2014年、2015年达到反腐败指数峰值。

表3 2013~2017年反腐败指数峰值概况

其二,全国的反腐败指数峰值出现在2014年。判断全国的反腐败指数,既可以对31个省份的反腐败指数取均值,也可以使用前述“高检院反腐败指数”代表之。判断全国的反腐败指数峰值,亦是如此。

表4为2013~2017年全国反腐败指数概况,由表4可见:①2013~2017年,各省份反腐败指数均值与高检院反腐败指数虽有差异,但差距很小(0.01、0.02、0.02、0.02、0.04)。②2013~2017年,各省份反腐败指数均值与高检院反腐败指数的变化趋势基本相同,两者在2013~2016年间的变动趋势均为增、减、大减,2017年各省份反腐败指数均值微升,高检院反腐败指数略降。③如果将高检院反腐败指数与各省份反腐败指数排序(降序)对比可知,高检院反腐败指数排名一直稳定在中间位置。

表4 2013~2017年全国反腐败指数概况

一个极为重要的发现是,无论是各省份反腐败指数均值还是高检院反腐败指数,均显示全国的反腐败指数峰值出现在2014年。换言之,我国全国范围的反腐败指数峰值出现在2014年,这是特定历史时期承前启后的高点。

(二)形势判断

如何准确认识当今中国的反腐败大形势?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现阶段,需要厘清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与“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两种判断之间的细微差别。从语词上讲,“压倒性态势”指的是反腐败斗争将要夺取胜利的状态或形势,“压倒性胜利”指的是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重大胜利,这两种说法的共性体现为腐败存量与腐败增量的变化出现了好转,差异在于变化程度方面存在实质性不同。

腐败存量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已经发生,但是还没有被发现和查处的腐败行为的总量。腐败增量反映的是一段时期内新发生的、未被发现的腐败行为。反腐败斗争中减少存量和遏制增量是同一个过程,不可分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惩治是减少腐败存量必不可少的措施,捡出“烂苹果”越多,腐败存量就会减少,同时,还会形成强大震慑,切实减少腐败增量。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人们对于腐败存量与腐败增量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认识。那么,究竟该如何准确认识中国腐败相关犯罪存量与增量的变化态势?中国反腐败指数(2013~2017年)的具体数值奠定了良好的认识基础,足以支持中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重大判断,这可以分解为三个判断。

判断之一,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的力度得到持续加大和提升。这是一个重要的基础事实。习近平在多个场合作出指示“开弓没有回头箭,反腐没有休止符”“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持续抓下去”“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 “越往后执纪越严,越往后反腐越紧”的信号被不断释放,反腐败的“笼子”越扎越紧,这些论断不仅是经验层面的共识,亦有数据层面的支持。表5为2013~2018年各省份及全国受党纪政纪处分人数概况,由表5可见,2013~2018年我国大陆地区31个省份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人数整体上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表5 2013~2018年各省份及全国受党纪政纪处分人数概况

注:表格空白表示未查到相关数据

判断之二,中国反腐败的“高点”已经出现并得到巩固。这是关键性的支撑论据。中国反腐败指数(2013~2017年)的峰值规律表明,2014年和2015年是三分之二以上省份惩治腐败相关犯罪的“高点”,2014年是全国惩治腐败相关犯罪的“高点”,不仅查处腐败犯罪如此,查处腐败违法亦然。据不完全统计,因涉嫌违纪违法被查处的中管干部中被立案审查人数与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人数的变化趋势均呈现出“先升后降”的相同趋势,并在2015年处于“高点”位置,表6为2013~2018年全国查处涉嫌违纪违法中管干部人数概况,由表6可见,“关键少数”层面的腐败存量已经得到有力削减。基于以上的基础事实,前述三个与惩治腐败相关的“高点”不约而同地出现,足以说明我国腐败存量开始降解和腐败增量受到遏制的变动态势,更意味着腐败存量与腐败增量在2015年之后持续下行并进入到平缓阶段,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客观的规律。

表6 2013~2018年全国查处涉嫌违纪违法中管干部人数概况

注:空白表示未查到相关数据。

判断之三,因违纪违法问题主动投案人数不断增加且上升到中管干部的层级。这是更直观的佐证事由也是辅助性的事实。根据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艾文礼、王铁等中管干部主动投案,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艾文礼曾任河北省政协副主席,王铁曾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分别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后首先投案自首的省部级干部。之后,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证监会原主席刘士余、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建华亦主动投案。进入2019年之后,“打虎拍蝇迎来自首潮”,众多的、高级别的人员纷纷投案自首。自首投案的反腐新动态折射出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卓著成效。2018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反腐败取得压倒性胜利”的判断,可谓恰逢其时。

四、中国反腐败的影响规律与方略优化

(一)影响规律

中国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那么现阶段该如何巩固发展压倒性胜利?这可以借助反腐败指数剖析影响指数升降的主要因素,进行必要的反腐败方略优化。如前所述,中国反腐败指数(2013~2017年)主要评估全国和各省份反腐败部门的工作业绩等情况,那么,什么因素会导致这一反映业绩等情况的“刻度表”发生跨年度、跨地域的变化呢?其中不乏规律可循。

1.中央巡视组巡视取得显著反腐成效

巡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利剑利器。习近平指出,巡视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中央巡视组是具体承担巡视任务的重要机构。一般而言,存在中央巡视组巡视的情形时,相应年份相关省份的反腐败指数会存在不同幅度的上升。这表明中央巡视组巡视与反腐败指数提升有着比较明确的关系。

例如,2013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共进行了两轮巡视,其对于反腐败情势的影响应当在2014年得到体现。表7为2013年第一轮、第二轮中央巡视省份反腐败指数概况,由表7可见,通过对比巡视省份2013年与2014年反腐败指数的变化,可以发现除少数省份下降(幅度不大)或保持不变外,其余省份都存在一定幅度上升。当然,在个别情况下,一些经巡视省份的反腐败指数变化也存在特殊情况,这表明影响反腐败成效的因素是错综复杂的。

表7 2013年第一轮、第二轮中央巡视省份反腐败指数概况

对比2014年接受第三轮、第四轮中央巡视的20个省份之反腐败指数,还可以发现:被巡视的海南省、河南省和甘肃省等13个省份反腐败指数在2014年、2015年达到峰值,占2014年、2015年峰值省份个数总数的61.9%,其中峰值出现在2014年的有8个省份,出现在2015年的有5个省份,分别占2014年、2015年峰值省份个数总数的61.54%、62.5%。除陕西省的极端情况外,江苏省、辽宁省及天津市等省份2014年或2015年的反腐败指数数值也比较大,且位于各自省份反腐败指数峰值的次位。如江苏省2014年反腐败指数略低于2013年反腐败指数峰值,但二者差值仅为0.005左右,这些变动情况也进一步佐证了中央巡视组巡视在推动反腐败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积极成效。

2.大案要案查办成为反腐强劲推力

大案数量影响反腐败指数。根据《中国法律年鉴2016》的指标解释,“大案”是指立案中,贪污贿赂案件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挪用公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以及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认定的案件。表8为部分省份的大案数量与反腐败指数概况,由表8可见,相关数据较为齐全的陕西省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大案数量与反腐败指数总体上呈现较为明显的正相关(同增同减)关系,即该省2013~2015年大案数量依次递增(从491增加到779),反腐败指数也依次递增(从0.38增加到0.52)。从河北省、贵州省和山西省来看,亦可发现此规律,即反腐败指数与查处大案数量基本上同增同减。同时还发现,湖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省份年际之间查处大案数量差异比较大时,其对应的反腐败指数差异也比较大,而前者差异不大时后者差异也不大。

表8 部分省份的大案数量与反腐败指数概况

要案数量同样影响反腐败指数。根据《中国法律年鉴2016》的指标解释,“要案”是指立案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人数)。表9为部分省份的要案数量与反腐败指数概况,由表9可见,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要案数量与反腐败指数总体上也呈现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表现比较明显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四川省和重庆市等。究其原因,大案、要案的数量越多,可能牵涉的范围越广、波及的人员越多,直接导致立案侦查人数的明显上升,反腐败指数也随之涨高。

表9 部分省份的要案数量与反腐败指数概况

表9 部分省份的要案数量与反腐败指数概况

省份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被查人数反腐败指数被查人数反腐败指数被查人数反腐败指数被查人数反腐败指数被查人数反腐败指数天津市270.32550.26950.26780.23570.17内蒙古自治区570.551000.64810.66930.68780.66辽宁省1990.602270.582210.531870.422630.36黑龙江省1260.592020.592260.52690.381160.48安徽省1250.341450.361100.341240.291070.29福建省590.38790.41900.421040.35540.30江西省850.381010.381080.37550.30540.31河南省1990.442700.483200.452270.471900.42湖南省880.27950.271580.311370.221390.24广东省2020.292770.322880.292130.266520.30海南省330.36560.39850.38620.33320.33重庆市1840.301770.301580.291240.211140.22四川省1210.292000.302520.301350.271370.28

3.高级领导干部落马升高反腐败指数

从存在落马正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地方省份来看,党委、政府“一把手”落马对反腐败指数的影响相对大一些。比如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曾于2007年至2013年担任江西省委书记职务,其于2014年6月14日被中央纪委立案审查,2015年2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江西省2014年反腐败指数几乎处于峰值;又如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于2015年7月24日被中央纪委立案审查,2015年10月29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河北省2015年反腐败指数很接近于峰值0.41;再如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于2014年8月29日被中央纪委立案审查,2015年1月13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云南省的反腐败指数恰好在2014年出现峰值;福建省原省长苏树林落马、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落马也分别对福建省与重庆市的反腐败指数产生了影响。

被查处高级领导干部人数与反腐败指数也存在一定关系。比如2014年江西省有4个原省部级领导干部(包括苏荣)落马对该省反腐态势产生影响,江西省2014年反腐败指数与2013年基本持平(处于峰值附近)。再如山西省2014年有8名省部级领导干部被查处,其2014年的反腐败指数也处于近几年最高水平(0.55)。又如十八大以来5年期间,北京市除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于2015年底落马外,相近年份均无省部级官员落马,而近年来北京市腐败相关犯罪的立案侦查人数正好在2016年达到最大值(526人,相比2015年上升30.85%),其反腐败指数也在2016年出现峰值。

(二)方略优化

中国反腐败指数(2013~2017年)呈现的影响规律有利于完善和践行面向未来的反腐败方略。所谓方略,是指“全盘的计划和策略”。方略不能是无水之源,只能源于实践,那么,今后反腐败工作该怎么进行?一言以蔽之,国人应当积极向卓有成效的反腐败实践寻求智慧,特别是要掌握和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5年反腐败成绩背后凝结的规律性认识。

中国反腐败指数(2013~2017年)表明,中国大陆地区影响反腐败指数的因素包括中央巡视组巡视、大案要案查办及高级领导干部落马等。毫无疑问,今后的反腐败工作应当首先高度重视政治巡视、“回头看巡视”“机动式巡视”等各种巡视监督方式;其次,我国应当对于不管什么级别的“大案”、不管什么级别的“大老虎”都做到有贪必反、有案必查,还应当继续盯紧高级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这些是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当代经验,只能强化而不能削弱。

鉴于中央巡视组巡视已成为历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反腐败举措,课题组建议尽快总结有关巡视工作(包括其他层级的巡察工作)的经验,将其纳入国家法律的内容。具体来说,当前我国正处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配套制度的重要窗口期,因而应当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移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中,这不是短期的法规提阶问题,而是长远之计。

五、中国反腐败的战略转型:代结语

囿于数据公开的范围限制等客观因素,课题组开发的中国反腐败指数(2013~2017年)还有很多的不足,但是,作为一把测量反腐败状况的客观标尺,中国反腐败指数(2013~2017年)揭示出党的十八大以来5年中国反腐败的内生规律,形成了不同于主观评估法的可信优势。面对今天,国人应当对中国反腐败的成绩充满自信。面向未来,该指数还有利于促进深入思考中国应否启动反腐败战略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治理腐败一直强调“标本兼治”,但是,面对多年积累的相当严重的腐败存量,我国在党的十八大后很长一段时间只能采取先治标后治本的策略。至于什么时候转向治本,取决于反腐败治标能否成功为治本赢得时间。所谓反腐败治标,主要是通过查办案件或查处贪官来遏止腐败的蔓延势头,减少腐败犯罪的发案数量。所谓反腐败治本,就是从根本上铲除产生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的制度根源,进一步深化党内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防止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制度体系。如前所述,2014年和2015年是我国惩治腐败相关犯罪的高点。“高点”绝不意味着反腐败有什么“拐点”,也不是“打虎”“拍蝇”“猎狐”放缓,而是从治标到治本的稳步推进。

有学者指出,要保证反腐败斗争的实效与长效,中国反腐败的战略重心应该从惩治贪官转向预防腐败。实际上,这一转向已然开启,只是应该以更加明晰的方式推进。课题组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5年中国反腐败指数有力地表明了,开始这一反腐败战略转型的态势已经出现。在这样的时间节点上,一些关系到反腐败治本的基础性举措应当得到加快研究和积极推动,以促进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这也契合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新指示。

(本文由刘品新教授执笔,在蔡磊同学执笔的“反腐防控决策模型与评估系统研究”课题组集体成果《中国反腐败指数研究报告》的基础上修改完成。课题组成员徐晶、徐菲、刘晶、任傲楠、朱梦妮、徐月笛、陈丽、唐超琰、戎仕杰、任梦、丁倩和王燃等参与了相关工作,2019年1月15日“新时代中国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学术研讨会、2019年4月24日“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及其发展变化问题”调研会上各位专家学者提出了宝贵的修改完善建议,对他们一并表示感谢!另外,本文的各种数据经过多轮校核,欢迎指正。)

注释:

①参见《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http://news.sina.com.cn/c/2019-01-12/doc-ihqfskcn6331369.shtml)。

②2015年1月,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是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http://jhsjk.people.cn/article/26380006);2016年1月,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http://jhsjk.people.cn/article/29000964);2016年12月,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http://zqb.cyol.com/html/2016-12/29/nw.D110000zgqnb_20161229_1-01.htm);2017年10月,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http://jhsjk.people.cn/article/29613660)。

③参见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UK(fighting corruption worldwide)(https://www.transparency.org.uk/corruption/measuring-corruption/)。

④参见Staffan Andersson,Paul M.Heywood;The politics of perception:use and abuse of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s approach to measuring corruption(PoliticalStudies,2009,Vol.57,No.4,pp.746-767);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s(http://info.worldbank.org/gover-nance/wgi/index.aspx#doc-reading)。

⑤2013~2018年,中国(大陆地区)在CPI中的得分分别为40、36、37、40、41、39分,年度排名分别为第80、100、83、79、77、87名,年度排名比(年度排名/年度上榜地区数量)分别为45.20%、57.14%、49.40%、44.89%、42.78%、48.33%。

⑥参见何家弘:《中国腐败犯罪的现状评估》(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

⑦参见胡鞍钢,过勇:《国际组织对各国腐败状况的评价体系概述》(载《政治学研究》,2001年第4期)。

⑧参见岳磊:《腐败行为的概念界定及其对我国的适用——基于社会学视野的探析》(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李晓明:《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70页)。

⑨参见Kristyna Chabova:Measuring corruption in Europe:public opinion surveys and composite indices(Quality&Quantity,2017,Vol.51,No.4,pp.1878-1879)。

⑩参见王沪宁:《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页)。

常住总人口数的数据补正说明:(1)《2013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来源于“陕经网”(但显示来自黑龙江省统计局);(2)《2014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来源于重庆市政府网站;(3)《2017年西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来源于《西藏日报》;(4)2015年黑龙江省相关数据来源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的“省情”栏目;(5)2017年云南省相关数据来源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电话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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