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贤
4月10日,《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條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4月10日起施行。条例是本市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从3月18日条例(草案)第一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到4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条例(草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经历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数次立法调研和修改完善,并五次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两次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既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高度重视,又体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市场主体对条例的迫切期待。
遵循四项原则激发市场活力
近年来,本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对标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指标和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连续实施三轮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积极构建优化营商环境的常态长效机制。作为世行营商评价样本城市,上海连续两年助力我国大幅提升排名。为努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上海要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今年1月2日,市委、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改革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推进。为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将上海建设成为卓越的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决策,将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今年立法重点项目。尤其是在全市上下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背景下,及时出台本条例有利于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推动经济企稳回升,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次立法主要遵循了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对相关制度予以细化、完善;积极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吸收采纳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措施;突出上海特色,总结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成功经验,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聚焦当前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营商环境主要问题和关键环节,着力增强立法的可规范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以“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总目标,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总原则,以“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为总要求;规定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政府职责,特别是指明了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鼓励制度创新,同时为解决改革者的后顾之忧,规定了创新容错制度,对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回应市场主体最现实的诉求
条例主要围绕破解市场主体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梳理和回应了市场主体最直接、最现实的诉求,例如明确了企业服务体系覆盖“全生命周期原则”,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平等待遇,积极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注重扶持中小企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宽严适度的监管环境,大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规范涉企收费事项、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等;条例还积极推动政府、事业单位守约践诺,治理拖欠企业账款等问题。
政务服务最大程度惠企便民
条例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为核心,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例如,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平台建设,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市场主体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中,明确了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一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市场主体政务服务办理渠道等;通过推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告知承诺制、规范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事项、推行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等各种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等要求;固化本市对标世行指标改革成果,如企业开办“一窗通”、企业登记形式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综合性区域评估、完善不动产登记、优化口岸通关机制等。其中,企业登记形式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审批等制度的确立,体现了营商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突破性改革探索。
完善公共服务及时回应诉求
条例在做好政务服务之外,积极协调、推动公用企事业、公共法律服务、金融等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服务。例如,建立企业服务体系,在市、区两级设立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街镇层面按照网格化模式设立企业服务专员;强化网上服务平台建设,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实现涉企政策统一发布、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入驻、企业诉求集中受理,通过惠企政策“一窗通办”系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惠企政策申报服务;推动投资促进服务,实行重大产业项目目录制管理,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为企业提供多样化优质服务。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为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公用事业一站式服务、普惠金融支持、融资增信保障和创新创业服务等;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合理诉求,并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
严格规范行政监管和执法
条例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严格规范政府监管执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市场释放最大的活力空间。例如,推动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分类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方式,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促进公平公正监管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本市率先开展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度作了规定,并授权市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同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及时修复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高联合执法效能,深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实施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作出细化规定。
完善法治保障体系
条例围绕推进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着力发挥法治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例如,增强涉企政策制定的透明度、规范性,明确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各方面意见,公布时应当同步开展宣传解读;对相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并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通过对司法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为市场主体营造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集中的执行合同、破产重整、破产财产处置、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破产企业税费减免以及破产管理人权利等进行了规定;建立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探索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机制;明确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场深刻改革,条例的出台为保护和激发改革动力提供了坚强后盾。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长期不懈的努力。本市各方面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凝心聚力、协同推进,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