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
关键词高校建设 事务管理 法律完善 构思 设想
法治自始至终便是我国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持社会运转必须遵循的宗旨和原则。近年来高校人才向社会输出和流动的密度不断增加,其自身的学术氛围和教育环境都有了更多社会化的气息和特征,高校的发展已然同社会的建设息息相关。意味着高校也承担着相较于以往而言更广泛的社会责任,学生和教师的成长早已同法治建设紧密相连。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自身教育的全面发展,高校事务管理的法律化建设是必然到来的整体趋向。
当下诸多高校已然在自身的体系构建中纳入法律的相关内容,并且也普遍形成较为系统且宏观的制度规范。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高校对法律治理的引进时间尚短,因此在实际的践行过程中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大致的弊端可以列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失调
现阶段有相当一部分高校规定的制度和规范同与其对应的法律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出现冲突或者缺失的现象,并不能完全将学生或者教师的基本在校权益落实到位,同时部分权益或者利益的获取也没有明确的条文可以参考。同时,部分高校在管理自身事务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按照程序的要求或者程序法的规定落实,具有十分明显的随意性和懒惰性,有可能侵犯学生本应享有的程序性权力,甚至造成信息的不公开化处理,留下法律上的风险和隐患。特别就学籍登记、学位判断、证书颁发等事务而言,由于都是由高校的相关管理层直接进行处理,因此对学生造成的影响也十分明显,也同学生的基本权益不可分割,尤其宪法上规定的有关学生应享有高等教育应有的权力。若这些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事务在处理中没有得到程序上的尊重,高校并没有遵循发出、审核、送达等步骤的要求时必然导致学生受到侵犯。
(二)合作欠缺
现下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人才交流频率的提升,许多高校也逐渐同外国的教育机构展开专业或者项目上的合作,中外合作办学已然成为高校办学的热潮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时间有限,即便同外国取得学术上的合作共赢,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十分明显。有不少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取得外国学位认定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阻碍。并且由于中国和外国在法律上对高校教育规定的差别,许多法律层面的冲突和纠纷也需要花费时间调解。此外,当下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差距较为明显,并没有做到实质范围内的约束。中外合作办学不仅是专业或者交流项目的设计,同样也掺杂诸多其他更复杂的要素,包括前期两校的互相调查和交流、对合作内容的定位、取得收益后的分配、人才培养责任的承担、损失责任的划分等。若这些要素没有得到妥善的协调和商讨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事后学位上的争执,甚至爆发较为严重的规模性群体矛盾,对高校之间的合作和友谊都是严重的打击。因此,中外合作办学在法律上的風险也同样不能忽视和小觑。
(三)人事纷争
高校建设主要任务尽管是为了提高教学水平,为社会和国家提供更优质的人才。但劳动人事关系的处理也同样重要,是确保高校各个管理机构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保存和发展高校教学实力的主要力量。现阶段我国高校办学规模日益壮大,其管理机构涉及的范围和层次也越来越多样,并且也形成较为系统且完善的机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由于人事建设的壮大,其关系的调解和分配也遇到困难和挑战。许多高校安排人员任职的过程中,特别就劳动合同的签订而言往往并不能达成一致,包括对人员各项劳动权益的保障、对事故的处理、对加班的规定、人员的辞职等,部分高校甚至不能合理的同人员商议劳动合同的条款。同时,我国有不少高校的创设经历了同其他高校的合并或者专业的合并,意味着现有高校也自然承继了原有高校固有的问题,有可能遇到历史性的纠纷和矛盾。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高校人事管理做出的法律规范本身也较为薄弱,导致高校处理事务的过程中出现诸多程序上的疏漏,如自动离职人员资料的继续保存、部分工作不定但合同尚存人员保险的死板处理。这些问题都需要高校在人事制度的管理上继续深入研究。
(四)权力分离
由于高校承担的学生数量庞大,并且任职人员种类多样,因此学院的建设也成为高校分担管理压力的必然选择。近些年高校的诸多管理权力也逐渐下放到各个学院,一级高校和二级学院之间的权力日益表现出分离的特点。就二级学院而言,其在管理内部事务的过程中拥有更多自主权,并且有更灵活的调整空间和余地。但也正是因为如此,二级学院在绩效的考核与分配上并没有做到相对均衡,往往两极分化。并且二级学院在民主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上也有所欠缺,部分事务的管理或者选拔并没有真正做到让学生参与,反而显示出部分行政化的倾向。同时,二级学院各单位公章在使用中也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并不能完全做到公开,登记制度也没有完全落实,甚至出现公章私盖的现象。以上这些问题也体现出二级学院在管理事务上整体处于较为封闭的状态,并没有做到信息的公开和程序的公正。此外,二级学院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尚显不足,并没有对各级干部加以制度上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个别人员钻法律和规章的漏洞,造成教育上的严重损失,并且后续的责任追究也不能做到完全严谨。这些不足的体现也在为高校后续的建设敲响警钟。
根据上文叙述的当下高校在管理事务中显现出的不足,结合依法治校和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可以大致将解决的方法列为以下几点:
(一)强化结构设计
高校的治理体系和结构主要包括政治、学术、民主和行政四个方面,这些也是高校内部运行和外部管理的核心基础。因此,要想深入落实法治建校的理念必须将这四类权力的运行加以科学划分,并且要实现机构设置上的合理化发展。高校是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各项事务的管理,所以要按照党委的指示将机构中包含的学委、教委、校委、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织,在权力和责任上进行深入的调整和划分,平衡各个机构之间的权力和职能,做好范围上的划分。同时,高校也要在宏观上确定对所有管理机构的监督机制,保证自身的人员运行各司其职,避免权力的僭越和串通。只有做到权力分配明晰、任务落实彻底才能实现教职工和学生的利益。高校应遵循党委领导的方针,并落实校长的责任,同时要贯彻民主制度,推动大学建设的现代化和先进化发展。
(二)融入法律制度
高校应将法治建设作为自身发展规划中的重要环节,并且也应切实为法制化事务的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高校要设置相应的法律部门,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以法律顾问为主,并且保证这一部门的经费和人员安排,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转。在人员的选择上高校要以专业化的法律人才优先,可以是相关的法律硕士,也可以是相关的法律教授,这一操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高校决策的合法化建设。高校在决策的过程中若没有专业法律意见的加持有可能出现部分程序或者实体上的漏洞,也会在后续的实践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三)建立系统框架
高校要强化程序性规章制度的建设,以此保证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做到上下有序,避免出现混乱或者疏漏。高校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章程调整自身制度的相关内容,构建系统完善的框架,并加强落实过程中的监督。同时,高校建立的规章制度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首先要做到合法合理,任何机构、任何单位的规章条款都不能同宏观上的法律规范冲突,并且在尺度的界定上只能比宏观法律更为严格,高校要明确宏观法律的范围极限。其次是做到民主平等,在高校做出重大的决策或者政策出台前应事先征求高校内部参与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网络调研或者问卷分析也同样适当。这一操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决策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群众的基本参与权力,吸收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还有就是要做到程序上的合法,各项决议的出台都必须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并且也应注重期限。最后要做到切实可行,政策或者文件的出台都必须有其自身的现实意义,具有实践上的積极性,为高校的未来发展做出贡献,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谋取师生的相互配合。此外,尽管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应的都是不同的事务,但这些规章制度之间也应具有逻辑上的协调性,保证前后的落实有序展开,避免条文的冲突,导致政策落实时效的拖延。
(四)注重风险处理
高校在建设的过程中由于涉及的法律事务种类较多,因此风险发生的类型也更多,并且几率相较于以往而言也有所提升。在这种情况下高校要重视对事务管理前中后期的风险评估和防范,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事前高校应理智分析法律风险的种类,包括对劳动纠纷的处理、人事调动的分配、对涉及到法律的事务加以登记、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对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处理机制、对学生入学、教师辞职等人员变化的处理等方面。这些都需要高校做好权力和责任上的分配,同时也应做好备案,保证登记制度的稳定落实。并且高校也要加强对事中的监督,保证各项事务的运转不出差错,避免出现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现象。此外,对于事务处理后期的监督高校也应负起责任。若出现法律上的事故高校应严格落实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包括直接负责人和间接负责人,做到奖罚分明。风险的预测和处理是体现高校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石,也是检验高校相关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受到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且高校也要重视在中外办学建设上的法律强化,注重两校间不同制度和规范的协调。
综上所述,强化高校管理事务的法治建设十分必要且合理,不仅是实现高校民主发展的应有之策,也是推动高校顺应国家建设主流的有效措施。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相关主体要从主观和客观上共同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对高校建设的基本要求,同时分析当下自身法律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注重吸收先进教学的经验,并做好前中后期的处理,保证人事权益。法治高校的建设任重道远,是一项持续发展的过程,要坚持与时俱进,持之以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