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索赔”受限是必要纠偏

2020-04-24 09:21张玉胜
作文通讯·高中版 2020年3期
关键词:本法正当性权益

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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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这意味着,曾经以“打假”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受到了制约。

时事鲜评

如今,借“打假”之名、行敲诈之实的“职业索赔”勾当,甚至已呈現专业化、规模化、团伙化的趋势,并形成了所谓“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的套路模式。这显然有违“打假”本意、有害市场秩序,更曲解和利用了“假一赔三”“假一赔十”等惩罚性条款的本意。国家对此行为作出“不予受理”的新规,显然具有拨乱反正的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祭出的高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其目的是要保障市场正常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现实权益。法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里的“需要”“使用”“接受”三个关键词,既是对真正“消费者”的身份界定,也是在厘清该法所要保护的“消费者权益”概念的边界。

反观恶意索赔者,他们所谓的购买行为既无“消费需要”,也不打算“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是知假买假、借机敲诈、不当牟利。他们先是通过“一买、二谈”的手段威胁商家,谈得拢就拿钱走人,谈不成再走“举报”“诉讼”程序。还有相当一部分的职业索赔人,他们不过是利用商品保质期、广告语描述等方面的漏洞,故意大量买入。由此可知,恶意索赔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他们“打假”是幌子,“索赔”才是目的,其业内早有的“只关乎利益,无关乎正义”的职业标语,无疑道出了本质。

法律所要保护的,应当是公民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真实利益,这种利益具有需要用法律保护的正当性。而恶意索赔者并无现实利益存在,只是依赖法条的字面含义而主张享有利益。这种缺乏正当性的利益通常被称之为“寄生在法条上的利益”。如若保护“寄生利益”,势必会让法律变成“制造纠纷的法律”。由此解读,让“恶意索赔”受限就是为了更客观、更准确地适用相关法条。

打击恶意索赔,政府部门、互联网平台和商家已有积极行动。据报道,2019年7月,阿里巴巴正式上线“职业索赔联合治理工具”并向平台上的全部商家开放,联合政府、商家的力量,共同遏制职业索赔、打击恶意投诉举报。这不失为打击“恶意索赔”敲诈行为的有益探索。

总之,对“恶意索赔”说不,既可有效保护商家利益,净化市场营商环境,也可大大减轻监管部门的行政负担。当然,对“恶意索赔”说不,既需要政府部门的潜心履职、依法行政和从严执法,同时也需要唤起商家依法举报和勇于较真儿的维权意识,不再以花钱息事宁人、姑息“恶意索赔”。(选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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